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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Oct 1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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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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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于 200810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有权 就所提名推荐的董事、经理要求提名委员会认真、充分地给予以考察,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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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

  • 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股东公司、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择优提名;

  •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 材料;

  •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 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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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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