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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Sep 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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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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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义1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正文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设立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9
八、发行人的业务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1
十四、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4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4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4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5
二十一、结论意见47

释 义

报告期、最近三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连续期间2020112023630
《 律 师 工 作 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2022
告》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A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2022
《法律意见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A
《补充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2022
书(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A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期间内
《财务报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3
浙江鑫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网新钱江投资有限公司,元应科
鑫峦环保 技之全资子公司)
美丽人生 浙江美丽人生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众合众源 浙江众合智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注: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均系计

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作为贵公司申请本次发行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作为贵公司申请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出 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 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 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议案 事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上市 作出其他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其他决议。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照《公司法》《证券 法》及《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 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或者终止上市的情 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 《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各项基本条件逐项重新进 行了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 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 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内容包括《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 定的情形。

(2)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3]436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 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告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等网站的核查结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 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现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本所律师的网络核查,发行 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即发行人及其现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发行人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 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不存在《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1.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① 基于自研芯片的数字孪生工业控制平台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② 大交通领域数字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③ 无人感知 技术研发项目;④ 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不属于《国务院 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关于利用综 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订)》规定的产能过剩、国 家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发行人均已合法取得项目用地,且已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有权机关进行必要的备案,该等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 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不会用 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 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 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对象

不超过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1.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如公司股票在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的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 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 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 A 股股票,自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 7 号》规定的有关条件

  1. 根据《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 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符合《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规定的实质条 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 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的业 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 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发起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的现有主要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东名册,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 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状态 数量
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 4.90% 27,478,300 - 质押 27,478,300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其他 2.73% 15,313,600 - - -
吴文波 境内自然人 2.25% 12,621,500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其他 2.15% 12,040,000 - - -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号私募证券投57 其他 1.59% 8,938,000 - - -
资基金
杭州芯亿惠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1.41% 7,932,000 - - -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号私募证券投56资基金 其他 1.38% 7,739,600 - - -
浙江浙大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35% 7,560,000 - - -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其他 1.33% 7,450,000 - - -
王建云 境内自然人 1.06% 5,944,840 - - -
合计 20.15% 113,017,840 - - 27,478,300

注:根据相关规定,前十名股东存在回购专户的,应当予以说明,但不纳入前十股东 列示。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其前十名股东中,持有股份 11,968,147 股,持股比例为 2.13%。

(三)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无 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众合科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 回专用账户的有效表决权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书面意见行使,实质上构成一致 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 5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与"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 5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 同一基金管理人。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关系。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股本及演变情况。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更新情况具体如 下:

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开始行权。2023 年 1 月 1 日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行权

期内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 67 万股。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开始行 权。2023 年 1 月 1 日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行权期内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共计自主行权 161.40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558,845,262 股变更为 561,129,262 股。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659,595 2.26%
其中:国家持股 - -
国有法人持股 - -
其他内资持股 12,659,595 2.26%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48,469,667 97.74%
三、总股本 561,129,262 100.00%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许可或资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生 产经营取得的许可或资质的情况。期间内,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许可或资质 的情况更新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资质名称/认证标准 取得日期 有效期
1 众合轨道 D33309497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022.12.26 2019.6.27-2023.12.31
2 天津智控 15/20E0792R0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16 idtISO14001:2015 2023.5.23 2026.6.10
3 天津智控 15/20S0793R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45001-2020 idtISO45001:2018 2023.5.23 2026.6.10
4 天津智控 15/20Q0791R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19001-2016 idtISO9001:2015 2023.5.23 2026.6.10
-- --- ------ --------------- ------------------------------------------------- ----------- -----------

(三)境外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境 外经营情况。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变更。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在境外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业务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财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单位:万元

年2023 月1-6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按行业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智慧交通业 53,068.97 71.05% 188,077.71 73.90% 255,536.78 88.02% 217,456.10 74.43%
泛半导体制造业 15,406.97 20.63% 35,046.52 13.77% 32,477.36 11.19% 21,453.43 7.34%
数智化业务 5,824.66 7.80% 28,889.44 11.35% - - - -
环保业务 395.18 0.53% 2,501.57 0.98% 2,304.46 0.79% 53,253.27 18.23%
合计 74,695.78 100% 254,515.25 100% 290,318.60 100% 292,162.79 100%

(六)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都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无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无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故不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亦不存在受其控制的企业。

3. 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的子公司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4.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 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1 恒启电子 研制、生产高端路由器,千兆网络交换机软件和硬件等相关系列产品及集成,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技术和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营企业,众合轨道持股54.02%[注1]
2 中民玖合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合营企业,众合科技持股49%
3 鲲吾企业管理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及公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营企业,众合轨道持股59.88%[注2]
4 密西西比水务 污水深处理和净化处理技术和装备研发;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污水深处理和净化处理成套设备的批发(涉及其他专项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联营企业,众合科技持股10%
5 霁林科技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高铁设备、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经营;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减振降噪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光缆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光纤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营企业,众合科技持股40%
6 鹏盛智联(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管理;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营企业,深圳众源持股33.33%
7 智利信息[注3] 采购、转让、市场营销、分销、进口、出口、再出口智利或国外的货物(不管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还有一切应该与其他地区共享的技术启示和技术发展。投资领域涉及所有的货物(不管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联营企业
8 宝鸡投资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营企业,众合科技持股30%
9 广西灵山临循园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项目、排水管网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水质检测;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服务;工程设计与咨询;污泥处理及其再生资源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营企业,众合科技持股27%
10 广西灵山北投南流江环境治理有限公 水污染治理;市政设施管理;检测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管道工程建筑;专用设备修理;工程设计活动;工程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卫生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联营企业,众合科技持股27%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 网新创新 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设计;系统集成;电子工程调试和电子工程检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联营企业,众合科技持股15%
12 元应科技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蓄电池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风机、风扇销售;再生资源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家用电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营企业,众合科技持股40%
13 碧橙环保 服务:水污染治理、水处理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污泥处置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生态修复技术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承接水务处理工程、固废处理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城市建设工程、河道与流域整治工程、城市环境提升工程,计算机网络技术、新能源供应技术的技术开发,投资管理,接受企业委托从事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营企业,众合科技持股25.13%
14 申能环境 环境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设计、施工;销售;环保设备;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凭资质经营)、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除危险废物)、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营企业,众合科技持股7.48%
15 苏州恒启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计算机与电子信息、通讯、光机电仪一体化相关软件和硬件产品的研制、开发、系统集成、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恒启电子持股100%
16 南京智汇纵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众合科创孵化器持股33%
17 杭州加合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国科众创持股
自然科技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销售代理;保健食品(预 50%
有限公司 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食品进出口;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
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
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
发;软件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计
18 数达智远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大数据服务;工程和技 联营企业,国科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设计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 众创持股49%
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
成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
系统;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外包
衢州数达 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大数据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数达智远持股
19 智远科技 发展;工业设计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 100%
有限公司 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
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
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互联网
数据服务;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
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特种陶瓷制
20 众芯坚亥 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联营企业,国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众创持股44%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众芯坚亥 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器件、特种陶
半导体技 瓷制品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众芯坚亥持股
21 术(安徽)有限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100%
公司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
浙江博科 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防火封
汇智能科 堵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电线、电缆 霁林科技持股
22 技有限公 经营;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功能玻 100%
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非金属矿及
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
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
品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减振降噪设备销售;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光缆销售;涂装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模具
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衡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集装箱
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蓄电池租赁;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工器材销售;金属丝绳及
其制品销售;光纤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铸造机械销售;办公设
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电池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绘图、计算
及测量仪器销售;复印和胶印设备销售;风机、风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
用杂品批发;搪瓷制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办公用
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
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密
封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非金属矿
物制品制造;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特种设备出租;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矿物洗选加工;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23 浙江碧橙新材料有限公司 务;固体废物治理;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 碧橙环保持股100%
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4 杭州碧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碧橙环保持股100%
25 浙江众合碧橙环境设计有限 设计及咨询:市政工程、环境工程、园林景观、建筑规划;室内装饰设计;商务信息咨询;建筑材料、园艺工具、环保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碧橙环保持股100%
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6 通商租赁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的咨询及担保(除融资性担保);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 联营企业,国科众创持股29.69%
出口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27 焜腾红外 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红外成像整机与应用系统、光显示半导体材料、电子器材、光电组件与应用系统、红外光学材料、光电测试及评估系统、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与之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通信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交通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社会公共安全设备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营企业,国科众创持股23.71%
28 新阳硅密 从事半导体晶圆级封装湿制程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半导体集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半导体设备、材料与零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器件及产品、太阳能设备和元器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营企业,国科众创持股9.30%
29 城投中泓 服务:股权投资、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联营企业,国科众创持股25%
30 InnovatePhytotechnolgogies 主要从事工业大麻、生物制药和天然保健品的研究、种植、菌株开发和产品开发 联营企业,加拿大子公司UniTTECInnovation持股International20.69%
31 余姚碧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城镇化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碧橙环保持股90%
32 苏州科环 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保工程及园林景观工程的设计;市政工程和环保工程的施工及运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玻璃钢制品、塑料工业配件的开发、销售、安装、调试;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环境污染防治设备、节能设备、生物菌种、催化剂、填料、水处理药剂的生产加工、销售。(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能环境持股100%
33 鑫峦环保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元应科技持股100%

注 1:发行人间接持有恒启电子 54.02%的股权,另一股东贺冬持有 45.98%的股权。根 据投资协议及该公司章程,该公司董事会成员 5 人,发行人与另一股东各委派 2 名董事, 同时共同委派 1 名独立董事。发行人与另一股东共同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故将其作为发行 人的合营企业。

注 2:发行人间接持有鲲吾企业管理 59.88%股权,但发行人不是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故将其作为发行人的联营企业。

注 3:智利信息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成立于智利圣地亚哥拉斯孔德斯。

注 4:2023 年上半年,公司通过认缴出资为 333.33 万元,实缴出资为 100.00 万元,拟 取得超维数字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33.33%股权,截至 2023 年 8 月未办理完工商变更。

注 5:2023 年 7 月 27 日,新增联营企业众合恒星(黑龙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 比例为 40%。

5. 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姓名 职务
潘丽春 董事长兼CEO
李志群 副董事长
何昊 董事兼总裁
边劲飞 董事兼执行总裁
赵勤 董事
姚先国 独立董事
贾利民 独立董事
益智 独立董事
黄加宁 独立董事
孙剑 独立董事
顾玉林 监事
李颖 监事
卫莉莉 职工监事
何俊丽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姓名 职务
师秀霞 副总裁
杨延杰 副总裁
王国梁 副总裁
王振凯 副总裁
王美娇 财务总监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过去 12 个月内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12 个月内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为 Stephen He Wang、周志贤、沈方曦。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6. 其他关联方

除上文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关联方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应 当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具体如下:

(1)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网新集团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担任董事
2 网新创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3 网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4 浙江芯玥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持股6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 杭州网新信息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担任董事
6 宁波睿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7 浙江创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担任董事长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8 杭州高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9 杭州七舍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持有95%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0 杭州芯亿惠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持有59.41%财产份额
1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众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持有52.53%财产份额
12 海南翎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持股70%
13 杭州元识数拓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兼执行总裁边劲飞持股80%
14 上海智晟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兼执行总裁边劲飞持股96%
15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姚先国担任董事
16 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贾利民担任董事
17 北京时代锦鸿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贾利民持股50%并担任董事
18 内蒙古磁悬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贾利民担任董事
19 北京宏德信智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贾利民担任董事
20 敦煌能高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贾利民担任董事
21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益智担任董事
22 杭州听花酒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益智持股70%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23 上海同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益智担任执行董事
24 谷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益智担任董事
25 浙江金茂集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加宁持股62.50%
26 国科数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7 国科西子(杭州)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8 绍兴康石置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董事
29 绍兴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执行董事
30 国科创基科技服务(绍兴)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执行董事
31 北京数字万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董事
32 国科联动创新科技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执行董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33 国科联动创新科技服务(绍兴)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执行董事
34 国科数字农业科技发展(绍兴)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董事
35 国科长三角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总经理
36 中科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37 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董事
38 长三角数文股权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董事
39 中整美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董事长
40 国科美丽健康产业发展(丽水)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执行董事
41 绍兴道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持有98.75%财产份额
42 绍兴柯桥国科基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持股90%
43 绍兴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持有99.20%财产份额
44 中整美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董事长
45 国科美丽健康产业发展(丽水)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剑担任执行董事
46 杭州市上城区俊丽人生服饰工作室 发行人副总裁兼董事长秘书何俊丽持股100%
47 杭州众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发行人副总裁杨延杰持有50%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8 杭州智源亿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裁杨延杰持股80%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9 上海智悦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副总裁杨延杰持57.33%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0 河南希望种畜禽产业智能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裁王国梁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1 河南中平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裁王国梁担任总经理
52 山东产研中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裁王国梁担任董事
53 河南弘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裁王国梁持股99%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4 北京十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裁王振凯持股50%并担任执行董事
55 乐求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副总裁王振凯担任经理
56 众芯坚亥半导体技术(安徽)有限公司 发行人财务总监王美娇担任财务负责人

(2)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外,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 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嘉兴黑熊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长潘丽春之女潘信之持股28%,总裁何昊之配偶来晓虹持股4%
2 启世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董事长李志群子女之配偶李文义担任董事长
3 北京瑞尔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副董事长李志群子女之配偶李文义实际控制
4 华夏高铁装备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董事长李志群子女之配偶李文义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 北京赛博威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发行人副董事长李志群子女之配偶李文义持股40%
6 硅密四新(上海)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配偶印琼玲实STEVEN HE WANG际控制
7 珠海极镀半导体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配偶印琼玲持STEVEN HE WANG股45%
8 湖州鑫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董事周志贤母亲何丽华实际控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股25%
9 北京能高普康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贾利民之女贾睿妍持股9.93%
10 天津秉德智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独立董事贾利民之女贾睿妍持股44.44%
11 天津明道鸿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独立董事贾利民之女贾睿妍持股19.41%
12 天津缉熙聚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独立董事贾利民之女贾睿妍持股88%
13 绍兴家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何俊丽父亲何绍军持股8%
14 浙江网新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何俊丽父亲何绍军持股6.64%
15 河北太霖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裁师秀霞兄弟之配偶倪永子持股50%并担任执行董事

(3)其他重要关联方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博众数智 持有发行人4.90%股份
2 霁林进出口 发行人股东博众数智之全资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3 霁林电子 发行人股东博众数智之控股子公司

(4)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交易的历史关联方

该部分关联方是指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已不再是公司关联方,但报告期 内与公司发生交易之时是公司的关联方的企业或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网新科技 发行人原股东
2 浙江大学 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
3 浙大列车智能 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受同一实控方最终控制
4 网新睿建 受发行人原控股股东网新集团控制的企业
5 网新汇盈 受发行人原控股股东网新集团控制的企业
6 网新软件 受发行人原股东网新科技控制的企业
7 网新图灵 受发行人原股东网新科技控制的企业
8 网新信息技术 受发行人原股东网新科技控制的企业
9 德鑫瑞商业 发行人原股东之联营企业
10 众合投资(香港)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11 浙江海拓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12 杭州海拓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13 杭州海知慧 发行人原子公司之联营企业
14 广西荣拓 发行人原子公司之联营企业
15 缙云县丽通水处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子公司之联营企业
16 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股东网新科技之联营企业
1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比瑞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发行人原高管唐新亮、楼洪海控制的企业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不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年2023月1-6 年2022 年2021 年2020
霁林科技 购买货物 2,864.51 15,054.73 35,485.33 15,480.02
博众数智 购买货物、设备等 2,761.62 14,028.99 19,924.01 13,358.60
霁林进出口 购买货物 102.81 5,961.98 3,574.32 10,579.02
进口代理费 - 0.54 24.61 118.89
恒启电子 采购原材料 110.41 454.81 213.56 193.46
霁林电子 购买货物 179.30 18.08 - -
浙江海拓 技术服务 - 277.36 277.36 -
网新图灵 购买货物 - - 80.79 174.81
网新睿建 基建项目代建服务费 - - 93.40 18.87
浙江大学 委托开发费 - - - 15.00
网新信息技术 维保费 - - - 10.86
技术服务费 - - - 31.75
杭州海知慧 设备 - - - 46.90
网新科技 宽带网络费 - - - 3.43
中民玖合 咨询费 - - - 100.00
深圳众源 技术服务 - 6.50 14.85 -
网新软件 技术服务 - - 1.51 -
网新汇盈 购买货物 - 7.26 - -
数达智远 购买服务 13.27 - - -
网新科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购买服务 0.20 - - -
合计 6,032.12 35,810.24 59,689.74 40,131.62
占营业成本比例 10.50% 19.43% 30.55% 19.51%

(2)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年2023月1-6 年2022 年2021 年2020
霁林进出口 销售货物 1.28 3,306.27 9,461.16 9,457.91
广西荣拓 污水处理费 - - - 170.52
霁林电子 提供物业服务 9.00 7.57 - -
霁林科技 提供物业服务 2.40 4.31 - -
博众数智 提供物业服务 2.17 46.07 - -
鑫峦环保 提供物业服务 0.40 0.51 - -
网新汇盈 提供技术服务 4.72 - - -
合计 19.97 3,364.72 9,461.16 9,628.43
占营业收入比例 0.03% 1.31% 3.26% 3.29%

(3)关联租赁

①公司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年2023月1-6 年2022 年2021 年2020
杭州海拓 办公楼 - - 5.65 -
浙江海拓 办公楼 - - 13.17 -
霁林电子 办公楼 27.00 - - -
霁林科技 办公楼 8.64 - - -
博众数智 办公楼 6.48 - - -
网新钱江 办公楼 1.19 - - -
合计 43.31 - 18.82 -

②公司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 年2023月1-6 年2022 年2021 年2020
德鑫瑞商业 仓库 - - 15.43 -
网新汇盈 办公楼 - - 185.50 210.07
博众数智 运输工具 - - 42.91 -
合计 - - 243.84 210.07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租赁主要系作为承租方向网新汇盈租赁位于杭州滨江的办公 楼,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搬迁至临安众合科技青山湖科技园后,不再向其租赁位于滨江区 的办公楼,故 2022 年后未发生关联租赁。

(4)关联担保

①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为关联方实际担保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博众数智 15,191.20 17,389.76 32,837.88 16,560.20
霁林科技 50,468.55 37,416.41 27,593.74 12,645.97
霁林进出口 7,373.58 7,731.02 3,342.86 9,699.69
鑫峦环保 20,000.00 20,000.00 - 7,500.00
元应科技 5,000.00 - - -
海拓环境 - - - 8,000.00
余姚碧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 60,000.00
苏州科环 - - - 5,000.00
合计 98,033.33 82,537.18 63,774.48 119,405.86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批准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担保合同金额 担保类型 反担保情况 担保期 期末实际担保金额
2023.5.15 34,000.00 2023.5.6 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3.5.6-2024.5.31 1,000.00
2020.11.12 40,000.00 2020.12.14 5,5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0.12.14-2023.12.14 4,410.00
博众数智 2023.5.15 34,000.00 2023.5.23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以自身资产提供反担保 2023.5.23-2024.9.9 4,981.20
2020.11.12 40,000.00 2021.2.2 3,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1.2.2-2024.2.2 2,800.00
2022.5.13 48,000.00 2022.11.3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2.11.3-2023.11.3 2,000.00
2021.5.18 20,000.00 2022.4.22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2.4.22-2024.4.21 4,582.75
霁林进出 2022.5.13 12,000.00 2022.12.13 850.00 连带责任担保 股东以自身资产提 2022.12.13-2023.12.13 850.00
2023.5.15 11,000.00 2023.5.23 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供反担保 2023.5.23-2024.9.9 940.83
2022.5.13 12,000.00 2023.2.8 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3.2.8-2023.11.16 1,000.00
鑫峦环保 2021.12.6 35,500.00 2022.2.25 2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被担保人以持有自身股权提供反担保,追加博众数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2.2.25-2026.8.25 20,000.00
2023.5.15 71,000.00 2023.6.1 4,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3.6.1-2024.3.9 2,462.79
2022.5.13 60,000.00 2023.2.17 10,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3.2.17-2024.2.16 9,999.58
2021.5.18 50,000.00 2021.8.11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1.8.11-2026.8.11 4,994.94
2021.5.18 50,000.00 2023.4.18 8,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3.4.18-2024.4.10 7,925.34
2022.5.13 60,000.00 2023.3.26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另一股东以持有被 2023.3.22-2024.3.21 5,000.00
霁林科技 2021.5.18 50,000.00 2022.4.1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的股权提供反担保 2022.4.1-2025.4.1 2,000.00
2022.5.13 60,000.00 2023.4.19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3.4.19-2024.4.17 2,998.65
2022.5.13 60,000.00 2022.9.1 3,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2.9.1-2023.9.1 2,900.00
2022.5.13 60,000.00 2022.10.20 4,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2.10.20-2023.9.25 3,596.25
2022.5.13 60,000.00 2022.12.5 4,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2.12.5-2023.12.4 3,991.00
2023.5.15 71,000.00 2023.5.6 1,000.00 连带责任 2023.5.6- 1,000.00
担保 2024.5.31
2023.5.15 71,000.00 2023.6.29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3.6.29-2024.6.29 2,000.00
2022.5.13 8,000.00 2022.11.24 1,6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22.11.24-2023.11.21 1,600.00
元应科技 2023.5.15 20,000.00 2023.6.7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另一股东以持有被担保人的股权提供反担保 2023.6.7-2024.6.6 5,000.00
合计 98,033.33

②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为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博众数智 42,233.88 30,760.00 40,290.00 37,778.88
合计 42,233.88 30,760.00 40,290.00 37,778.88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方 担保合同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期末实际担保额
1 博众数智 33,000.00 2020.8.7 2023.8.7 1,760.00
2 博众数智 30,000.00 2022.7.24 2023.5.23 27,000.00
合计 63,000.00 - - 28,760.0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与博众数智共同投资设立供应链公司霁林科技

2020 年,为了适应主营业务智能化新趋势下行业供应链上下游关系变化, 发挥集采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基于公司与博众数智当前的合作基础,双方整 合各自优势资源,共同签署《合资协议》投资设立霁林科技,公司实缴出资额 4,000 万元,持有霁林科技 40%股权。

交易发生时,共同投资方博众数智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共同投资设立子公 司构成关联交易。

(2)代员工持股计划与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浙江 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2020 年 3 月,公司代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成尚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成尚科技向员工持股

计划转让 3,528.56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6.42%,转让价格为协议签订日 前一日收盘价的 90%(即每股 6.804 元),股份转让款总计 24,008.32 万元。

交易发生时,成尚科技为公司关联方,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构成关联交易。

(3)向节能环保板块子公司管理层持股平台转让股份

2020 年,根据《关于浙江众合达康环境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达康环境(现为"申能环境")经营管理团队(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比瑞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团队平 台")以 5,800 万元受让公司持有达康环境 5%的股权(即 1,500 万元注册资本 对应的达康环境股权);此外,团队平台对达康环境进行增资 5,954.718 万元, 其中 1,54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剩余 4,414.71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股权转 让及增资价格根据评估价格定价。

团队平台将由公司下属子公司达康环境的管理层组建而成,其中,管理层 核心人员楼洪海、唐新亮为公司董事。团队平台组建完成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后,将成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4)向博众数智转让电力节能减排业务并共同增资

2020 年,为深入聚焦主营业务,优化资源配置和业务结构,公司在基本完 成环保业务整合与发展模式调整的基础上,对原节能环保板块中的节能类业务 继续进行梳理和整合。2020 年 12 月,公司将元应科技的 60%股权转让给博众 数智。该项股权交易以评估价值定价,金额为 286.95 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博众数智分别向元应科技增资 3.3 亿元和 4.95 亿元,增资后元应科技注册资本变更为 9.25 亿元。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博 众数智分别向元应科技增资 7,000 万元和 1.05 亿元,增资后元应科技注册资本 变更为 11 亿元。

(5)向网新创新及其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为更好地对青山湖众合科技智能化生态链产业基地(以下简称"青山湖基 地")进行统筹管理、完整规划,并统一担保授信,以保障后续建设资金来源, 提高基地整体建设进度。2022 年 12 月,公司全资孙公司天元智能购买关联方 网新创新及其子公司杭州临安网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市临安区青山 湖街道科技城核心区 B1-4(以下简称"B1-4 项目")和 B1-6(以下简称"B1-

6 项目")在建工程所有权及在建工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本次交易转让价款 以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际评估金额为准,本次交易总价为 2,830 万元。

(6)与芯亿惠共同投资设立数字化产业平台

为更好地开展产业数智化业务,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数字化产业平台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芯亿惠共同投资设立浙江众合智源科技有限公司,关 联董事潘丽春女士、何昊先生、边劲飞先生、赵勤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浙 江众合智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公司持股 40%。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年2023月末6 年末2022 年末2021 年末2020
网新集团 2,214.09 2,214.09 2,214.09 2,214.09
霁林进出口 7,576.35 7,269.62 7,168.32 4,762.82
博众数智 53.98 45.01 - -
应收账款 霁林电子 38.97 - - -
霁林科技 11.96 - - -
鑫峦环保 1.71 - - -
预付款项 浙江大学 - - - 42.00
恒启电子 49.67 - - -
霁林进出口 - - 605.00 605.00
德鑫瑞商业 - - 0.10 0.10
众合投资(香港) - - 36,998.86 36,893.76
博众数智 8.98 5.76 6.29 -
其他应收 鑫峦环保 4.11 1.66 - -
霁林科技 21.19 12.87 - -
霁林电子 10.51 4.92 - -
鹏盛智联(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0 - -
数达智远 - - 0.71 -
元应科技 5.11

(2)应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内公司应付账款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年月末20236 年末2022 年末2021 年末2020
恒启电子 - 72.68 197.28 -
应付票据 博众数智 5,615.99 - - -
网新图灵 - - - 90.38
霁林科技 - - - 423.96
博众数智 9,256.43 14,048.32 6,180.27 6,144.82
霁林进出口 4,969.03 5,736.11 3,534.31 3,372.78
霁林科技 11,546.41 12,496.04 15,739.62 11,643.78
恒启电子 8.40 181.78 27.65 63.41
应付账款 浙江海拓 865.36 865.36 588.00 -
霁林电子 177.25 80.13 24.23 -
网新图灵 - - - 123.46
网新科技 - - - 272.26
浙大列车智能 - - - 170.00
元应科技 - - 37,110.55 -
其他应付款 鑫峦环保 - - 132.65 -
博众数智 - - 0.63 -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关联交 易均已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 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必要的决策程序,且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履行了回避表 决程序,独立董事就报告期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行人已按规定对报告 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健全 并有效执行。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报告期内适用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已对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及决策权限进行规定。2023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修订并公告了《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以及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按照行为发生时适用的《公司章程》及上述 内控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均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告名称 董事会日期 董事会 股东大会日期 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意见
1 关于公司年度日常关2022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年2023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 2023.4.23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3.5.15 年2022度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 关于年度日常关联交2022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公告 2022.4.20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5.13 年2021度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关于年度日常关联交2021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公告 2021.4.27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21.5.18 年2020度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关于年度日常关联交2020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公告 2020.4.30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0.5.20 年2019度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关联担保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的关联担保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告名称 董事会日期 董事会 股东大会日期 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意见
1 关于年度与浙江博众2023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互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3.4.23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3.5.15 年股2022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 关于年度为参股公司2023提供担保及互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3.4.23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3.5.15 年股2022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关于年度与浙江博众2022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互保的公告 2022.4.20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5.13 年股2021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关于年度为参股公司2022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2.4.20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5.13 年股2021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5 关于对浙江网新钱江投资有限公司调整关联担保履行方式的公告 2021.12.6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1.12.22 年第2021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 关于年度与浙江浙大2021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互保的公告 2021.4.27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21.5.18 年年2020度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 关于年度为参股公司2021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1.4.27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21.5.18 年年2020度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 关于调整年度为参股2020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0.11.23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20.12.9 年第2020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9 关于增加年度与浙江2020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互保额度的公告 2020.8.19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11.12 年第2020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0 关于年度与浙江浙大2020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互保的公告 2020.4.28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0.5.20 年股2019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1 关于年度为参股公司2020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0.4。28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0.5.20 年股2019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2 关于调整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众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 2019.12.10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9.12.26 年第2019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均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如需)进行审议,对于经常性关联交易,公司于每年度初进行预测,形成相 关议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 事及关联股东均按规定进行回避。

报告期内,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关联 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依规披露关联交易公告正文,相关董事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以及其他需依法依规披 露的文件。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严格遵 循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并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五)

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相关内容未发生变更。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 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 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子公司情况。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子公司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1 众合轨道 100%
2 天津智控 100%
3 众合科创孵化器 100%
4 网新中控 100%
5 温瑞水处理 100%
6 网新智林 100%
7 众合智行 100%
8 网新智能 69.60%
9 广西智控 65.00%
10 海纳股份 众合科技持股58.21%,子公司国科众创持股4.64%
11 重庆众合 60.00%
12 国科众创 众合科技持股59.56%,联营企业宝鸡投资持股4.98%
13 厦门众熠 59.00%
14 湖北众堃 51.00%
15 浙江轨道 51.00%
16 四川智控 众合科技持股50.00%,子公司众合轨道持股9.40%
17 众合国际 100%
18 美国众合 100%
19 北京轨道 子公司众合轨道持股100%
20 天元智能 子公司网新智林持股100%
21 天元中控 子公司网新智林持股100%
22 中博照明 子公司网新智林持股100%
23 临安众合 子公司网新智林持股100%
24 西安天元 子公司众合智行持股100%
25 南通轨道 子公司众合智行持股100%
26 众合智享 子公司众合智行持股100%
27 青岛智控 子公司众合智行持股100%
28 湖北科创 子公司众合智行持股100%
29 沈阳智控 子公司众合智行持股100%
30 滁州智行 子公司众合智行持股100%
31 郑州网新 子公司网新智能持股69.60%
32 山西海纳 子公司海纳股份持股100%
33 董办文化 子公司国科众创持股100%
34 UNITTECGLOBAL 子公司众合国际控股持股100%
35 海纳(香港) 子公司海纳股份持股100%
36 宝鸡智行 子公司西安天元持股100%
37 日本松崎 子公司海纳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持股99.00%
38 深圳众源 众合科技持股29%,国科众创持股22.00%
39 合肥轨道 子公司众合智行持股100%
40 庆阳众源 100%
41 美丽人生 100%
42 众合众源 40%

发行人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均不存在被司法查封、冻结等其他导致股东权利

受限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土地和房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土地和房产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土地及房产情况 具体如下:

序号 使用权人 权证号 坐落 使用权面积(㎡) 权利性质 用途 使用权终止日期
1 天元智能[注] 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号029021 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钱坞路号599 4475.00 出让 科研用地 2066.4.26
2 天元智能 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号0359042 青山湖街道科技城核心区B1-4 4463.00 出让 科研用地 2066.4.26
3 天元智能 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号03589038 青山湖街道科技城核心区B1-6 2356.00 出让 科研用地 2066.4.26

1.国有土地使用权

注:该地块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更新为上述不动产权证书。

2.房产

序号 所有权人 权证号 坐落 建筑面积(m2) 用途 他项权利
1 天元智能 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号029021 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钱坞路号幢整5991幢 7909.16 科研 /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情况,期间内发行人商标、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情况更新 情况具体如下:

(1)商标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的商标相关内容未发生变更。 (2)专利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专利更新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专利权人
---- ------ ----- ------ ------ ------
1 一种新型可支持列车自主控制的岔区控制系统 ZL 202110523025.X 发明 2021.5.13 众合科技
2 基于规则推荐算法的精准短时客流预测模型 ZL 202010883285.3 发明 2020.8.28 众合科技
3 一种基于最短路径算法的地铁收益清分方法及系统 ZL 202110498949.9 发明 2021.5.8 众合轨道
4 中间母线电压自适应调节的级联电源系统及控制方法 ZL 202210633874.5 发明 2022.6.6 网新智能
5 基于WLAN组网与LTE组网兼容的TAU切换方法 ZL 202010787451.X 发明 2020.8.7 众合科技
6 一种基于车载终端的智能辅助系统 ZL 202110195031.7 发明 2021.2.20 众合科技
7 一种应用于轨道与隧道的检测方法 ZL 202211559813.5 发明 2022.1.27 众合科技
8 实现唤醒模块自保持的电路 ZL 201610548339.4 发明 2016.7.8 众合科技
9 一种互联互通共线与跨线运行的列车自主运行系统 ZL 202110597860.8 发明 2021.5.31 众合科技
10 一种基于BIM和GIS技术的列车自主定位方法和系统 ZL 202111025505.X 发明 2021.9.2 众合科技
11 基于串口通信的信标刷写方法和系统 ZL202010210926.9 发明 2020.3.24 四川智控
12 基于串口通信CSBUG底层刷机方法 ZL202010211032.1 发明 2020.3.24 四川智控
13 基于RSSI数据的图型化分析方法 ZL202010041977.3 发明 2020.1.15 四川智控
14 一种电子站牌机柜装置 ZL202211081879.8 发明 2022.9.6 湖北众堃
15 一种基于智能识别的安AI全检测装置 ZL202010879485.1 发明 2020.8.27 湖北众堃
16 通信信号接收发射装置 ZL202211109525.X 发明 2022.9.13 湖北众堃
17 分布式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ZL202211156631.3 发明 2022.9.22 湖北众堃
18 一种水环泵吸气口防堵装置 ZL202223018833.X 实用新型 2022.11.14 海纳股份
19 一种提高重掺锑硅单晶氧含量的石英环 ZL202120487013.1 实用新型 2021.3.8 海纳股份
20 一种可等距调节的半导体硅片夹持器 ZL202223164451.8 实用新型 2022.11.28 海纳股份
21 一种低压气相沉积用硅片载舟 ZL202223166032.8 实用新型 2022.11.28 海纳股份
22 钢轨检测模块 ZL 202330005232.6 外观设计 2023.1.5 众合科技
23 房屋 ZL202230817716.6 外观设计 2022.12.6 深圳众源
24 窑洞式建筑 ZL202230817276.4 外观设计 2022.12.6 深圳众源

(3)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著作权名称 版本 著作权登记号 发证日期 所属公司
1. 众源时空资源节点组合引擎软件 V1.0 2023SR0448718 2023.4.7 众源时空
2. 一苇数智·可视化系统 V1.0 2023SR0472229 2023.4.14 众合科技
3. 一苇数智-物联网平台 V1.0 2023SR0472225 2023.4.14 众合科技
4. 晟达永信应答器报文检测仪软件 V1.0 2023SR0273095 2023.2.23 重庆众合
5. 地面电子单元控制软件 V1.0 2023SR0273094 2023.2.23 重庆众合
6. 欧标应答器运行软件 V1.0 2023SR0482689 2023.4.19 重庆众合
7. 应答器传输单元系统 V1.0 2023SR0482688 2023.4.19 重庆众合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软件著作权更新情况具体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均系发行人合法取得,权属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在产权纠纷。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之机器设备账面价值合计为 14,839.42 万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机器设备包括子公司海纳股份持有的半导体 生产设备等。

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发行人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

(五) 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财产系通过股东出资、自 主建造、自主申请、购买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述财产均已取得了 相应的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六)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受限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主 要财产的权利受限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产中除土地、房产因向银行贷 款设定抵押担保外,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不动产租赁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不动产租赁情况。期间内,发行人的不动产租赁更新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标的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1 黄石城市更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众堃 黄石市广州路农检大楼二层 办公 2023.1.1-2025.12.31
2 湖北众创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众堃 黄石(武汉)离岸科创园科技园号楼层号542-3 办公 2023.4.1-2024.3.31

(八)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 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资产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发行人对外担 保按照内控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 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更新如下:

  1. 销售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大于 10,000 万元且未确认收入大于 5,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项目类别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1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信号 53,609.01 2023.2.1
2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信号 39,970.09 2019.11.20
3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信号 29,713.82 2022.10.1
4 黄石市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数智 26,557.66 2021.6.1
5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信号 22,707.09 2021.9.1
6 天津市市域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信号 13,499.58 2022.5.23
7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数智 12,988.12 2022.6.2
8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AFC 10,325.01 2022.5.25
9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信号 43,001.05 2023.4.6
10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数智 14,923.28 2023.5.8
11 成都智元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AFC 19,205.02 2023.5.28
  1. 采购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1 浙江众合霁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 11,694.19 2020.12
2 上海城建数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安装 10,733.82 2021.11
3 浙江众合霁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 10,110.25 2020.7
4 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控软件、硬件设备采购 9,433.40 2023.1
5 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系统集成和施工合同 9,305.00 2021.6
6 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8,115.50 2021.11
7 北京大成通号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 7,300.00 2020.1
8 浙江众合霁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 6,668.09 2020.12
9 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 6,617.89 2021.12
10 重庆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 6,263.22 2021.11
11 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 6,088.65 2022.11
12 浙江众合霁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 5,703.35 2020.6
13 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 5,298.72 2021.1
14 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 5,173.03 2022.10

3.借款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方 银行 合同编号 贷款金额 借款期限
1 山西海纳 中国银行太原平阳支行 HNSX-GZ202201 36,400.00 2022.12.5-2032.9.21
2 网新智林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保俶支行 33010420210001404 17,000.00 2021.6.4-2039.6.3
3 网新智林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保俶支行 33010420200002823 15,000.00 2020.12.29-2037.12.28
4 众合科技 上海银行杭州分行 18221660021(A)-1 10,000.00 2021.7.29-2024.2.1
5 众合科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文晖支行 95142022280123 7,900.00 2022.6.9-2025.6.9
6 众合科技 上海银行杭州分行 19222660028(A)-1 7,000.00 2022.7.27-2025.5.23
7 众合轨道 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 22JRJ175 6,000.00 2022.11.23-2025.11.18
8 众合科技 平安银行杭州分行 平银杭交八贷字第20221123001号 5,000.00 2022.11.25-2023.11.23
9 众合科技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XHLD20230002 5,000.00 2023.4.18-2025.4.17
10 众合科技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XHLD20230003 5,000.00 2023.4.18-2025.4.17
11 众合轨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95132023280114 5,000.00 2023.5.19-2026.5.19
12 众合科技 建设银行杭州之江支行 HTZ330619800LDZJ2023N00J 5,000.00 2023.6.16-2025.6.15
13 众合科技 建设银行杭州之江支行 HTZ330619800LDZJ2023N00L 5,000.00 2023.6.20-2025.6.19
  1. 担保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对象 签署日 担保合同金额 担保类型 保证期间 担保人
1 钱江投资 2022.2.23 2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众合科技
2 网新智林 2020.12.29 1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众合科技
3 网新智林 2021.6.4 17,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众合科技
4 众合科技 2022.3.21 10,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众合轨道
5 山西海纳 2022.12.5 36,400.00 连带责任担保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海纳股份
6 霁林科技 2023.2.13 10,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每笔电子保理业务的保证期间是自债务人不履行该笔电子保理到期债务到期日之后满三年为止 众合科技
7 众合智行 2023.4.25 10,500.00 连带责任担保 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众合科技

(二) 重大合同主体变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重大 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主体变更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均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发 行人所签订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上述重大合同均以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 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合同继续履行不存 在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所在地各政府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其他侵权之债。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内容未发 生变更,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 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公司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相关内容未发生变更。(二)目 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共二百二十八条,包括了《公 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的事项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要求,体现 了同股同权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和修订,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组织结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内容未发生变更。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情况,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相关内

容未发生变更。(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2023 年 1-6 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更新如下:

  1. 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2023.3.29
2 年度股东大会2022 2023.5.15
  1. 董事会召开情况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3.3.13
2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3.4.23
3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23.4.28
4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2023.5.15
5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23.6.7
  1. 监事会召开情况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3.4.23
2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3.4.28
3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23.5.15
4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23.6.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 内容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情况。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日,相关内 容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历次授权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 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 规定,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期间内上述人员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体现 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分治原则。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适用的税(费)种和税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适用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增值税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13%、6%、3%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享受的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

2020 年 12 月,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浙江省 2020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发行人、海纳股份被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 2020 年起资格有效期 3 年。

2018 年 11 月,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浙江省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 函》,众合轨道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1 年 11 月通过高新复审,证书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

2021 年 1 月,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四川省 2021 年第一批备案高新技术企业 名单的公告》,四川智控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 2021 年度起三个年度内在符合税收 规定条件下,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征收。

2022 年 1 月,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对天津市 2021 年认定的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天津智控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 2021 年度起三个年度内在符 合税收规定条件下,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征收。

(2)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符合条件的 "四技"收入,经税务部门受理备案后,免缴增值税。出口货物享受增值税"免抵 退"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的税务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 子公司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税务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除 已披露的处罚之外,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 内容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 求,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 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内容未发生变更。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业务发展目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 变更。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新 增重大行政处罚。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案由 主要诉讼请求 当前进展
众合科技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深圳比亚迪线跨座式单轨坪山园区线整体项目后期出现多次重大调 请求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公司货款459.23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96 达成诉前调解,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
简称"比亚迪") 整,包括减少设备采购、停建个站点等,3公司到货设备的总金额为万元,但比1,875.67亚迪仅累计支付了万元,459.23万1,416.44元仍拖欠未付。 万元,合计万元。482.19 理有限公司尚未支付清完调解协议约定货款金额。
国科众创 钱柏贤 因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源股份")经营状况恶化,导致触发钱柏贤回购国科众创持有的博源股份全部股份的情形。年月日,国20221130科众创向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钱柏贤回购股份并支付股1权回购款本金万元以及按1,002公式计算至股权回购完毕之日止的回购溢价款万元;2、191.62请求支付至股权回购完毕之日止的迟延违约金元;3、案112.045件仲裁费用。 已开庭,未裁决
国科众创 杭州联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娜、李秀英、欧阳南锐 国科众创与杭州联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联袂文化")因《投资协议》发生纠纷。国科众创于年月向杭20231州仲裁委申请仲裁。 1、申请确认国科众合与杭州联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娜、李秀英、欧阳南锐于年月20226日签订的《杭州联袂文化传媒16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已于2022年月日解除;2、要求吴95娜、李秀英、欧阳南锐退还已付投资款万元,并按每日万分180之五的标准计息至投资款全部退还,自年月日起暂计2022920至年月日共计应支20221231付逾期利息元;3、要求91800吴娜、李秀英、欧阳南锐按已付投资款总额10%支付违约金18万元;4、要求吴娜、李秀英、欧阳南锐承担律师费万元以15及仲裁费等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已裁决
杭州联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国科众创 国科众合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科众合")与杭州联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联袂文化")因《投资协议》发生纠纷。联袂文化于年月向杭202211州仲裁委申请仲裁。 要求国科众合向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支付增资款万元、律师420费万元以及案件仲裁费用。15 已裁决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诉讼。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案 件,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不会 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 与实质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影响本 次发行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合法、完整、准确。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徐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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