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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Apr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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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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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ZHKJ2174版本/修改数:A/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编制 何俊丽 审核 何昊
批准 潘丽春发布日期2023-4-25
本文件版权属于本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引用

1. 目的3
2. 适用范围3
3. 规范性引用文件3
4. 术语和定义3
5. 职责3
5.1 董事会3
5.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
5.3 董事会办公室4
5.4 财务部门4
5.5 资金申请部门负责人4
5.6 募投项目负责人4
5.7 财务总监4
5.8 分管副总裁、(执行)总裁5
5.9 内审部5
5.10 审计委员会5
6.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5
6.1 专户设立流程图5
6.2 流程说明6
7. 募集资金使用7
7.1 应遵循的原则7
7.2 募投项目实施跟踪7
7.3 授权流程图8
7.4 流程说明8
7.5 特别授权事项9
7.6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10
7.7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10
7.8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1
7.9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12
7.10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12
7.11 使用超募资金12
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14
8.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形14
8.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原则14
8.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审批14
8.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信息披露14
8.5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中需要注意的几种情形15
9.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信息披露15
9.1 内部监督15
9.2 外部监督16
10. 责任追究17
11. 相关/支持性文件17
本文件派生的下级文件17
记录18
附则18
文档修订记录18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19

1.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并确保制 度有效实施,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 的利益,特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均应遵守本文件 规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术语和定义

(1)本文件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2)本文件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5. 职责

5.1 董事会

(1)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2)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3)批准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4)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5)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5.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5.3 董事会办公室

(1)组织制订、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组织制订、修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方案;

5.4 资金申请部门负责人

对付款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负责。

5.5 募投项目负责人

  • (1)对募集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 (2)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 (3)收集整理募集资金相关各类议案、履行审议程序、负责信息披露。 5.6 财务部门

(1)负责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变更、划款等相关事宜;

  • (2)负责审核募集资金支付申请;
  • (3)负责设立、登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5.7 财务总监

(1)审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变更、划款等相关事宜;

  • (2)审核募集资金支付申请;
  • (3)审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5.8 分管副总裁、(执行)总裁

对募集资金支付申请进行逐级审批。

5.9 内审部

(1)监督检查募集资金支付分级授权审批;

(2)监督检查募集资金台账;

(3)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

5.10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6.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 专户设立流程图

6.2 流程说明

6.2.1 财务部门提交《开户审批表》《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由财务总监审核,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完成董事会审议程序。

财务部门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 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2.2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须由董事会批准。

6.2.3 财务部门依据董事会的意见,办理专户开设的具体手续。

6.2.4 募集资金到后,财务部门应办理验资手续,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2.5 财务部门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在24小时内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②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③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④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⑤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⑥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⑦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⑧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6.2.6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专户开立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三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7. 募集资金使用

7.1 应遵循的原则

7.1 1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 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7.1.2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7.1.3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有如下行为:

① 除金融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②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③ 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得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7.2 募投项目实施跟踪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发行文件承诺的计划实施,项目执行部门应细化具体工

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并定期报告具体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7.3 授权流程图

7.4 流程说明

7.4.1 资金使用部门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应保证付款资料 的真实、完整、准确。凡涉及募集资金支出:

资金用途与发行文件承诺用途一致,提交募投项目负责人审批。

资金用途属于特别授权事项的(范围见 7.5),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4.2 募投项目负责人根据募投项目到货、服务完成、进度情况等确定是否已满

足支付条件。如发现资金用途属于特别授权事项的,应检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文 件。

7.4.3 财务部门对付款申请合规性,申请金额的准确性、原始单证的完整性、与 募投项目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如发现资金用途与发行文件承诺用途不一致的,应查 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7.4.4 财务总监对付款申请进行整体性审核。

7.4.5 分管业务副总裁、(执行)总裁对付款申请进行整体性审批。

7.4.6 内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7.4.7 董事会办公室比照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5 特别授权事项

7.5.1 拟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①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见7.6);

  • 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见7.7);
  • ③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见7.8);
  • ④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具体见8);
  • ⑤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具体见7.9);

⑥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具体见7.10);

⑦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具体见7.11 )。

7.5.2 出现以下情况,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①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具体见8);

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10%的(具体见7.10);

③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见7.10);

④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具体见7.11)

⑤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具体见7.11)。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6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7.6.1 金额鉴证: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7.6.2 置换时限: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7.6.3 信息披露:置换事项应当经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已在 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到账时间、募集金额、验资情况和募集资 金的存储等情况等;

② 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总投资额的具体情况,公司使用自筹资金的投入 情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

④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 监管要求;

⑤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7.7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7.7.1 产品期限: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7.7.2 现金产品的要求;

①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②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③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备 案并公告。

7.7.3 信息披露:现金管理事项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①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③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④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⑤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投资现金产品后,产品发行主体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 险控制措施。

7.8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7.8.1 资金用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7.8.2 使用要求:

①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②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③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④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

⑤ 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7.8.3 信息披露: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①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的金额、募集资金的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③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④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⑤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高风

险投资的情况,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相关承诺;

⑥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⑦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7.9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信息披露:实施地点变更事项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 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7.10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7.10.1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使用节 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7.10.2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②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③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11 使用超募资金

7.11.1 使用顺序: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① 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②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③ 归还银行借款;

④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⑤ 进行现金管理;

⑥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7.11.2 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 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等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11.3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1)使用要求:

① 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② 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③ 应当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信息披露: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事项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①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③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④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承诺;

⑤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⑥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⑦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8.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形

①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 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 ③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④ 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8.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原则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8.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审批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信息披露

拟变更募投项目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①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②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 ③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④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⑤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 ⑥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⑦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8.5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中需要注意的几种情形

8.5.1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为合资经营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 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有效控制。

8.5.2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8.5.3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①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②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③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④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⑤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⑥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⑦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5.4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 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 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9.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信息披露

9.1 内部监督

9.1.1 财务监督

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9.1.2 内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 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9.1.3 董事会监督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董事会应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9.2 外部监督

9.2.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9.2.2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 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 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本所报告。

9.2.3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存在的违规情形,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10. 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序号 文件名称
1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2 采购付款管理制度
3 费用报销管理规范
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1. 相关**/**支持性文件

本文件需要参照执行的本公司文件。

12. 本文件派生的下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1

描述由本文件派生的作业指导书之类更详细的文件。

13. 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记录格式编号 保持部门 保持期限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ZHKJ2174-01 财务部门 15年

描述由本文件所产生的表格。

14. 附则

1、 本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2、 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规定冲突,按相关规定执行。。

3、 本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并解释。

4、本文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15. 文档修订记录

版本 日期 修改内容 修改人
A/0 2023-2-20 初始文件 沈方曦
A/1 2023-4-23 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正式发布。 葛姜新

附件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表号:ZHKJ2174-01 编号:

募投项目: 资金专户:

凭证号 摘要 会计科目 收入 支出 余额 项目预算科目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