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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r 1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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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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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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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 年度 为浙江众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 年3 月16 日上午10:00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 4 号楼 1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经会议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 为浙江众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与地铁业主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因办理进口免税需要,浙江众合进出口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众合进出口”)需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 有限公司总承包的一些轨道交通项目的进口设备开具关税、增值税凭保放行的保函。 鉴于该关税保函的开立直接影响到公司轨道交通项目的顺利推进,同意为其提供担保仅 用于众合进出口开立与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轨道交通业务相关的关税、增值税凭保放行的保 函使用。

相关担保额度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公司名称 担保公司名称 2016 年拟担保金额
浙江众合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

上述担保额度已达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 所规定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标准,因此尚需提请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上述担保的有效期为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的12 个月内,在有效期内签订的担保合同无论担保合同 的担保期限是否超过有效期截止日期,均视为有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与金融机 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浙江众合进出口有限公司

  • (1)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4 号中融大厦901-13 号

  • (2)法定代表人:叶效锋

  • (3)注册资本: 壹佰贰拾万元

  • (4)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5 日

  •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00000002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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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工程项目设备采购,经济技术交流服务。 (7)财务状况:

(7)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2015年12月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829,052.25
负债总额 12,179,585.87
银行贷款总额 0.00
流动负债总额 12,179,585.87
股东权益 -350,533.62
2015年1—12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39,558.99
利润总额 -847,591.01
净利润 -847,591.01

(8)与本公司没有关联

浙江众合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

赵春燕 张蓉蓉
80% 20 %

杭州米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吴浩成

浙江众合进出口有限公司
100%
法人:叶效锋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主要内容由本公司及众合进出口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该 担保额度仅用于众合进出口开立与我司或全资子公司的轨道交通业务相关的关税、增值税凭 保放行的保函使用。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根据公司与地铁业主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因办理进口免税需要,众 合进出口需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一些 轨道交通项目的进口设备开具关税、增值税凭保放行的保函。鉴于该关税保函的开立直接影 响到公司轨道交通项目的顺利推进,同意为其提供担保仅用于众合进出口开立与公司或全资 子公司的轨道交通业务相关的关税、增值税凭保放行的保函使用。

2、众合进出口的信誉良好,运作正常,偿债能力良好,一致同意为众合进出口提供担保 并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

3、反担保情况: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由众合进出口的股东 杭州米鑫科技有限公司以持有的众合进出口100%股权为本次担保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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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为浙江众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5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1 %;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87,516.4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71.47%。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

  • 1、独立董事对该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我们认真核查,公司为众合进出口的担保用于众合进出口开立与我司或全资子公司的 轨道交通业务相关的关税、增值税凭保放行的保函使用;同时众合进出口的股东杭州米鑫科 技有限公司以持有的众合进出口100%股权为本次担保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能够有效防控 风险。

鉴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 2、独立董事对该担保发表的意见:

众合进出口的股东杭州米鑫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担保事宜提供了反担保,能够有效防控

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担保,并同意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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