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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Nov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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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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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机电 公告编号:临201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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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众合 机电”)于2012 年11 月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概述
1、募集资金项目一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2 号《关于核准浙江众合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6 家特 定投资者发行了2,229 万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459.40 万元,募集资金净 额为39,699.40 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
|---|---|---|---|
| 1 | 轨道交通机电工程承包建设项目 | 90,944 | 33,700 |
| 1.1 | 购置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和联锁控制(CI)专有技术 | 22,545 | 11,467 |
| 1.2 | 轨道交通机电工程承包建设资金项目 | 68,399 | 22,233 |
| 2 | 轨道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研发项目 | 10,045 | 6,000 |
| 合 计 | 100,989 | 39,700 |
上述两个项目原计划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众合轨道”)独立完成,并已具体实施。公司拟变更“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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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控制系统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
2、拟变更实施主体项目具体情况
| 2、拟变更实施主体项目具体情况 | 2、拟变更实施主体项目具体情况 | 2、拟变更实施主体项目具体情况 | 2、拟变更实施主体项目具体情况 |
|---|---|---|---|
| 截至公告日,“轨道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研发项目”的投入情况见下表: | |||
| 项目 | 募集资金总额 | 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额 |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
| 轨道交通信号控 | |||
| 制系统研发项目 | 6000 万元 | 6039.74 万元 | 14 万元 |
注:(1)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额与余额合计数与募集资金总额的差异系利息 收入及手续费支出;
-
(2)募集资金账户余额14 万元系本公司募集资金帐户利息余额。
-
3、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长远规划和发展,为了更好的开展募集资金项目的研发与市场推广 工作,公司需要进一步调整、组合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公司本部作战的优势, 加大 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系统和产品的工程化应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 金的投资回报水平。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控股子公司众 合轨道改变为本公司。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项目实施内容不发生变更。
实施主体变更后,公司将和众合轨道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将原众合轨道已投 入形成的开发支出以其信号系统账面净资产回购。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 可以推进上市公司体制机制与轨道交通信号控制系 统研发的进一步融合,将更有利于公司轨道交通业务的发展;通过拓宽上市公司 融资渠道,加大技术开发投入;通过资本纽带,促进专业融合创新;整合内、外 部资源,有效地控制公司管理成本。因此,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不会对项目 的实施、投资收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意 见
(一)对此次变更,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上述方案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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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此,发表同意变更该项目实施主 体的意见。
(二)监事会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发表了审核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无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项目 实际运作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就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未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宜业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可及监事 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保荐机构同意众合机电 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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