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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Apr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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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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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要求,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 任独立董事姚先国先生、贾利民先生、益智先生、黄加宁先生、孙剑先生的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姚先国先生、贾利民先生、益智先生、黄加宁先生、孙剑先生的 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 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鉴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本人姚先国,于 2018 年 5 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
| 1 |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 否√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 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 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 否√ |
|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姚先国

本人贾利民,于 2020 年 8 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
| 1 |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 否√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 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 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 否√ |
|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贾利民

本人益智,于 2020 年 8 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 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
| 1 |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 否√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 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 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 否√ |
|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益 智

本人黄加宁,于 2021 年 5 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
| 1 |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 否√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 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 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 否√ |
|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黄加宁

本人孙剑,于 2021 年 5 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 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
| 1 |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 否√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否√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 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 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 否√ |
|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