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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Nov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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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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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 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方案设计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 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的必要性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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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 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发展需要。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事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为 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符合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兼顾公司发展需要及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司对广大投资者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重视,保持 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议 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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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顺利、高效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 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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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姚先国 贾利民 益智 黄加宁
孙剑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1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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