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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Feb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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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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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众合科技股票代码:000925
| 序号 | 事项 | 是否存在该事项(是/否/不适用) | 备注 | |||
|---|---|---|---|---|---|---|
|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 ||||||
|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 | 是 | ||||
|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 | 是 | ||||
|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 3 | 上市后最近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36 | 是 | ||||
|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
| 4 |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 是 | ||||
| 5 |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 是 | ||||
| 6 |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 是 | ||||
| 资助 | ||||||
|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 ||||||
| 7 |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 是 | ||||
|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8 |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 是 | ||||
| 9 | 是否最近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2 | 是 | ||||
| 10 | 是否最近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12 | 是 | ||||
| 为不适当人选 | ||||||
| 11 | 是否最近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12 | 是 | ||||
|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
| 12 |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 是 | ||||
| 管理人员情形 | ||||||
| 13 |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是 | ||||
| 14 |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 是 | ||||
|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 ||||||
| 15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 是 | ||||
| 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
| 16 |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 | 是 | ||||
| 计获授股票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
| 17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不适用 | ||||
| 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 ||||||
| 18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 | 是 | ||||
| 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 ||||||
| 19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 | 是 | ||||
|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
| 20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 | 是 | |
|---|---|---|---|
| 过10年 | |||
| 21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 是 | |
|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 |||
| 22 |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 是 | |
| (1) 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逐条说明是否存 | |||
| 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 | 是 | ||
| 股权激励的情形; 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会否会导 | |||
| 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
| (2)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 是 | ||
| 围 | |||
| (3)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的标 | |||
| 的予股票种类、的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 | |||
| 额的比例百分比; 若分次实施的, 每次拟授出予的权益 | |||
| 数量, 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 是 | ||
| 例百分比; 设置预留权益的, 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 | |||
| 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百分比; 所有在有效期内的 | |||
|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 | |||
| 司股本总额的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 |||
| (4) 除预留部分外,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 |||
| 人员的, 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 |||
| 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其他激励对象 | |||
| (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 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 | 是 | ||
|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 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 |||
|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 | |||
|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 |||
| (5)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 | |||
| 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 是 | ||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 |||
|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 | |||
| 其确定方法。如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 |||
| 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 | |||
| 格的, 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聘请独立 | 是 | ||
| 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 | |||
| 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 | |||
| 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 | |||
| 明确意见并披露 | |||
| (7)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 | 是 | ||
| 出或者行使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 | |||
| 使权益的条件; 对设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 | |||
| 准等的说明; 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 | |||
| 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 | |||
| 管,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 披露 | |||
|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 应充分披露所设 |
| 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 | |||
|---|---|---|---|
| 计划的, 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 | |||
| 划, 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 |||
| (8)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当中, | |||
| 应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 | 是 | ||
| 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 |||
| (9)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 | |||
| 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 | 是 | ||
| 整方法) | |||
| (10)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 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 |||
|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 | |||
| 性,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 | 是 | ||
| 的影响 | |||
| (11)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是 | ||
| (12)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 | |||
| 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 | 是 | ||
| 划 | |||
| (13)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相关纠纷或争 | 是 | ||
| 端解决机制 | |||
| (14) 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 | |||
|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激励 | |||
| 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 |||
|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 | 是 | ||
| 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 | |||
| 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 | |||
| 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 |||
|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 23 |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 是 | |
| 24 |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 是 | |
| 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 |||
| 25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 选取的对 | 不适用 | |
| 照公司是否不少于3家 | |||
| 26 |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是 | |
|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 |||
| 27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 | 是 | |
| 不少于 12 个月 | |||
| 28 |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 是 | |
| 29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 是 | |
| 股票总额的 50% | |||
| 30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 | 是 | |
| 少于 12 个月 | |||
| 31 |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 | 是 | |
| 的届满日 |
| 32 |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个月12 | 是 | |||
|---|---|---|---|---|---|
| 33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 | 是 | |||
|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 |||||
|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 |||||
|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 | |||||
| 34 |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 是 | |||
| 东利益发表意见 | |||||
|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 不适用,暂未发出 | ||||
| 股东大会通知,待 | |||||
| 35 | 发出股东大会通 | ||||
| 知时同时披露法 | |||||
| 律意见书 | |||||
|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 | 是 | ||||
| 激励的条件 | |||||
|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 | 是 | ||||
| 定 | |||||
|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 | 是 | ||||
|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 |||||
|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 是 | ||||
|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 | 是 | ||||
| 信息披露义务 | |||||
|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是 | ||||
|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 是 | ||||
|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 |||||
|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 | 是 | ||||
| 事是否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 |||||
|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是 | ||||
| 36 |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 | 不适用 | |||
| 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 |||||
|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 |||||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 | 是 | ||||
| 37 | 决 | ||||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 | 是 | ||||
| 38 | 避表决 | ||||
| 39 |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 是 | |||
|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 | |||||
| 一切法律责任。 | |||||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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