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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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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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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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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2 号、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 /Tel:+86 )( 5718577 5888 传真 /Fax:+86 )( 5718577 5643

电子邮箱 /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 /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众合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四号 楼 17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 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众合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3: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 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四号楼 17 楼会议室召开,贵公司副董事长李志群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 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 代表股份 117,629,3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21.1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48,258,9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8.6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 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份 69,370,4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7%。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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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该等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 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6、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

  •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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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审议通过选举潘丽春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选举何昊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选举边劲飞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选举张明亮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互 保额度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度与博众数智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互保额 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1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8、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1)审议通过选举丁海忠先生为第九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2)审议通过选举李颖先生为第九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19、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审议通过选举贾利民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选举益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审议通过选举黄加宁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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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选举王良荣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7、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13、议案 14 为特别决 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0、议案 12、议案 13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 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9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众合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徐伟民

章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