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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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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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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机电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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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香港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007

  • 电话: (+86)(571) 8577 5888 传真: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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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机电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1 年5 月19 日在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会议室(一)召开的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 的《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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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机电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 年4 月25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 年4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本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2011 年5 月19 日在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会议室(一)召开,贵公司董事长陈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 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 年5 月18 日15:00 至2011 年5 月19 日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5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188,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82,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49%。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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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机电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4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 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为:

  • 1、《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3、《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 4、《公司监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 5、《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6、《关于续聘会计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 7、《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8、《公司2011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进行互保的议案》;

  • 9、《公司2011年与股东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互保的议案》;

  • 10、《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2、《关于201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 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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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机电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十二项议案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 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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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机电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 字页)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伟民

负责人:吕秉虹 梁作金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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