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UniTTEC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Jul 1, 2005
53903_rns_2005-07-01_113393fd-a760-4922-b202-4032306a6b3d.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炜沪律股见字第 18 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炜衡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钟坚敏出席公司二○○四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于2005 年6 月30 日上午9 时在浙江国 力大酒店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 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已于 2005 年 5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认可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上,已公告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 年6 月30 日上午 9 时在浙江国力大酒店四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后 续公告完全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 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 人,代表股份3350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22%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出席人员的资格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 12 项审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和点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 表决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 获得通过。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此致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见证律师:钟坚敏
20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