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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 Optech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Feb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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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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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 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层面2017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1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2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全额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 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 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 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1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471,168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 续,2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390,464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对《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 期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层面2017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14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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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全额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 解除限售期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的公 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 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 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14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125,760份股票期权 的行权手续,3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84,384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对《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授 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已于2020年2月7日截止,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71,168份。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行权有 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需注销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合计471,168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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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一)】

独立董事:

刘麟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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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二)】

独立董事:

江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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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三)】

独立董事:

王晋疆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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