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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 INS.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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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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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五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九時
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四段一號圓山飯店二樓敦睦廳
-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股份計150,853,588股(含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1,397,818股),占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212,960,000股之70.84% -
主席:洪董事長吉雄 紀錄:陳泰龍、李淑敏 -
列席:蔡副董事長紹中、徐董事海倫、孔董事令範、徐董事啓智、謝獨立董事天仁、劉監察 人政明、楊監察人立民、廖世昌律師、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華珊經理 -
一、 宣佈開會:(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代表股份總數已達法定出席股數,主席宣佈開會)。 -
二、 主席致開會詞:(略)。 -
三、 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說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235 條、第235 條之1 及第240 條規定辦理,及因應本公司105 年 股東常會進行董事改選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4 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監察人相關之規定。`
- `二、有關修訂內容涉及監察人之部分,擬於105 年股東常會之董事改選案後方生效力。`
- `三、檢附修訂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十二】。`
-
決議:經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50,853,588 權` - `贊成權數:150,671,215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381,685 權) 反對權數:11,959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1,959 權)` - `無效、棄權及未投票權數:170,414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174 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之99.88%,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四、 報告事項: -
(一)104 年度營業及財務報告:【詳見本公司104 年度營業及財務報告如附件一至三】
-
(二)監察人審查104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監察人查核報告書如附件四】
-
(三)104 年度員工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一、 依本公司104 年12 月24 日第23 屆第33 次董事會決議提案修訂公司章程:「本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 五為董事、監察人之酬勞。」。 -
二、 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擬以現金方式發放員工酬勞新台幣(以 下同)6,000,000 元及董事、監察人酬勞6,000,000 元,與104 年度認列費用金 額無差異。
-
(四)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報告:
【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如附件五】
(五)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如附件六】
(六)訂定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報告:
【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如附件七】
(七)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報告:
【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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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修訂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報告: -
本公司104 年9 月24 日第23 屆第29 次董事會及105 年3 月24 日第23 屆第36 次 董事會通過【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九】 -
議事經過:股東戶號90049 提問,由主席及會計主管進行答覆(略) -
主席裁示:以上報告事項洽悉。 -
五、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104 年度營業報告書、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依公司法第20 條第1 項、第228 條第1 項及證券交易法第36 條等規定辦理。 二、擬具本公司104 年度營業報告書如附件【附件一】。 -
三、檢附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逢暉、陳俊光等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本 公司104 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表如附件【附件二至三】。 -
決議:經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50,853,588 權 -
贊成權數:150,663,222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373,692 權) 反對權數:19,952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9,952 權) -
無效、棄權及未投票權數:170,414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174 權) -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之99.87%,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104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104 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以下同)261,785,429 元,經調整其他項目及提 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104 年度期末可供分配盈餘為23,386,199 元, 擬分配股東現金股利21,296,000 元。 -
二、按本公司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1 元,計算至元為止,元 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俟本年股東常會通過後,授 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及發放日。 -
三、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需修正, 或因主管機關要求及其他事實需要,而應行調整修正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四、依據本公司104 年12 月24 日第23 屆第33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公司章程第36 條 有關盈餘分配規定編製盈餘分配表。
決議:經票決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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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50,853,588 權 -
贊成權數:150,649,410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359,880 權) -
反對權數:35,764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35,764 權) -
無效、棄權及未投票權數:168,414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2,174 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之99.86%,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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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討論事項 ( 二 )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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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本公司105 年股東常會進行董事改選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4 條規定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相關之規定。 -
二、檢附修訂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十】。 -
決議:經票決結果如下 -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50,853,588 權 -
贊成權數:150,671,205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381,675 權) 反對權數:11,959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1,959 權) -
無效、棄權及未投票權數:170,424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184 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之99.88%,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
說明:
-
一、參照證券交易所發布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予 以修訂,並配合選舉作業流程修正部分文字。 -
二、檢附修訂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十一】。 -
決議:經票決結果如下 -
表決時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50,853,588 權 -
贊成權數:150,671,205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381,675 權) -
反對權數:11,959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1,959 權) -
無效、棄權及未投票權數:170,424 權(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184 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之99.88%,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七、選舉事項
案由:擬全面改選第24 屆董事案,提請 討論。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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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現任第23 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將於105 年6 月30 日任滿,依據公司法第 195 條及第199-1 條;證券交易法第14-2 條及第14-4 條等規定,本次第24 屆董 事選舉案,擬選董事9 名,其中包含獨立董事3 名,任期自民國105 年6 月24 日起至民國108 年6 月23 日止,任期三年,原董事、監察人於新任董事選任後即 行解任。 -
二、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經本公司105 年4 月27 日第23 屆第37 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之獨立候選人名單如下:
序號 |
姓名 |
主要學(經)歷 |
現職 |
持有股數 |
|---|---|---|---|---|
1 |
謝天仁 |
學歷: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學士。經歷: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祕書長、副董事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
0 股 |
2 |
郭炳伸 |
學歷:美國羅澈斯特大學經濟學系博士、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碩士。經歷: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副院長,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系主任。 |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 |
0 股 |
3 |
馬裕豐 |
學歷:國立台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經歷:聖約翰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助理教授。 |
聖約翰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助理教授、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
0 股 |
選舉結果:當選名單及當選權數如下
類別 |
戶號或身分證字號 |
戶名 |
當選權數 |
|---|---|---|---|
董事 |
65308 |
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吉雄 |
201,159,414 |
董事 |
65308 |
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紹中 |
199,268,583 |
董事 |
65308 |
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維力 |
192,959,330 |
董事 |
65308 |
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海倫 |
192,852,278 |
董事 |
65308 |
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馬嘉應 |
192,626,824 |
董事 |
65308 |
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孔令範 |
192,519,964 |
獨立董事 |
D1207***** |
謝天仁 |
60,010,111 |
獨立董事 |
D1204***** |
郭炳伸 |
59,961,959 |
獨立董事 |
Q1200***** |
馬裕豐 |
59,963,133 |
註: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因素,被選舉人之身分證字號後五碼用「*」表示。
八、臨時動議:
議事經過:股東戶號90049 發表個人意見及提問,由主席及會計主管進行答覆(略)
九、散會: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
-
備註1:本股東常會議事錄依公司法第183 條第4 項規定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會議進行內容、程序 及發言仍以會議影音紀錄為準。 -
備註2:贊成、反對、無效、棄權及未投票權數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之比例,係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無條件捨去,故可能有小數尾差,致其比例合計數不等於100.00%。
主席:洪董事長吉雄 紀錄:陳泰龍、李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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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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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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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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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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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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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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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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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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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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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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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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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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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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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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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政策
104.05.28 第 23 屆第 25 次董事會訂定
-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 -
第一條 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公司「誠信經 營守則」第六條訂定本政策。 -
本政策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
第二條 本政策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公 司人員所為。 -
第三條 本政策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 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 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 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 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第四條 本政策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 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
第五條 本公司指定隸屬於董事會之董事會秘書室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 位),辦理本政策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 作業及監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並應每年12 月底之前向董事會報告: 一、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 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二、 訂定並檢討本公司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 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三、 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 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
四、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五、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
六、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 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第六條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 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政策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 辦理後,始得為之: -
一、 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
二、 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 交活動。 -
三、 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 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
四、 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
五、 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
六、 他人對本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5 千元 以下者。但同一年度向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自同一來源之受贈財物, 其總市值以新臺幣1 萬元為上限。 -
七、 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
第七條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 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 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
二、 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 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 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
二、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
三、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 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董事長核准後執行。 -
第八條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 管,並通知本公司專責單位。 -
本公司專責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 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
第九條 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慈善捐贈或贊助事宜,悉依本公司「對外捐贈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 -
第十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 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 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 得不當相互支援。 -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 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 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 供適當指導。 -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 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
第十一條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前項智慧財產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公司 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 關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操縱 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 分享或分割市場。 -
第十三條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商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蒐集 與瞭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本公司人員於商品與服務之研 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商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本公司制定並於公司網站公開對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以防 止商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經媒體報導或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 全與健康之虞時,本公司應即於法令規定期限內以契約終止該批商品或停止其
服務,並調查事實是否屬實,及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
|
|---|---|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前項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 |
|
告。 |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 |
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
|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 |
|
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 |
|
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 |
|
使用該資訊。 |
|
第十五條 |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 |
適時於商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 |
|
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
司、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 |
|
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 |
|
或收受賄賂。 |
|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 |
|
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
|
一、 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
|
二、 該企業是否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
|
三、 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
|
四、 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
|
五、 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
|
六、 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
|
七、 該企業是否曾涉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
|
第十七條 |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 |
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 |
|
不正當利益。 |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供 |
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 |
|
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 |
|
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
|
第十九條 |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公司 |
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款,於契約中至少應明訂下列事項: |
|
一、 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契約 |
|
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 |
|
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 |
|
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50 之作為懲罰 |
|
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
|
二、 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 |
|
或解除契約。 |
|
三、 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務 |
|
法規等。 |
|
第二十條 |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其檢舉情事之情節 |
輕重,由獎懲委員會討論獎勵事宜,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送 |
|
獎懲委員會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
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
一、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即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
二、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
三、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 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
並由本公司專責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
一、 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 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
二、 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 時由法務部門提供協助。 -
三、 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政策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 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
四、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 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 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五、 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 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
六、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 事會報告。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 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 府廉政機關。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每年舉辦一次內部宣導,安排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 層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 懲及申訴制度。 -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工作規則 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
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三條 本政策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應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 同。
本政策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
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
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附件六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民國104年8月28日第23屆第28次董事會訂定
第一條 (訂定目的)
為導引本公司人員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
準,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並參照「上市上櫃
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之內容,爰訂定本行為準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準則所稱本公司人員,包括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投資部門
主管、資訊部門主管、總務部門主管、營業單位主管、核保單位主管、理賠單位主管以
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第三條(防止利益衝突)
本公司人員應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避免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
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與本公司為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往來之情
事時,本公司人員應主動向公司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第四條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本公司人員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且應避免為下列事項:
-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
二、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三、與公司競爭。
第五條 (保密責任)
本公司人員對於公司本身或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
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
訊。
第六條 (公平交易)
本公司人員應公平對待公司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
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第七條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本公司人員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避免發生被
偷竊、疏忽或浪費之情事,導致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第八條 (遵循法令規章)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規定。
第九條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應於內部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本公司人員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
行為準則之行為時,應立即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
了鼓勵本公司人員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讓本公司人員知悉公司
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第十條 (懲戒措施)
本公司人員有違反本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之,且即時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
等資訊,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第十一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若有豁免本公司人員遵循本行為準則之必要,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
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
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
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
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第十二條 (揭露方式)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
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附件七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社會責任守則
- `104.07.30 第23 屆第27 次董事會議通過`
-
第一條 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爰 參照「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訂定本守則,以管理本公司對經濟、 環境及社會之風險與影響。 -
第二條 本守則適用之對象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之整體營運活動。 -
本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應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以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 進以企業責任為本之競爭優勢。 -
第三條 本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 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之管理方針與營運活動。 -
第四條 本公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落實公司治理。 -
二、發展永續環境。 -
三、維護社會公益。 -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
第五條 本公司應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本身 及子公司之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相關管 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報告。 -
股東提出涉及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議案時,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案。 -
第六條 本公司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建置有效之治理架構及相關道德標 準,以健全公司治理。 -
第七條 本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實踐社會責任,並隨時檢討實 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
本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宜包括下列事項: -
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或願景,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相關管理方針。 -
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企業社會責任之具體 推動計畫。 -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
本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 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 確。 -
第八條 本公司宜定期舉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等事項。 -
第九條 本公司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理,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設置企業社會責任委員 會,下設公司治理、客戶關懷、員工照護、環境永續及社會公益五小組負責企業社 會責任政策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實施成效。
本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略目標及利害關
係人利益。
-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 度。 -
第十條 本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公司網站設置利 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 應其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執行 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時,應致力於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
第十二條 本公司宜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 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
第十三條 本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
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標,並定期檢討其發展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
三、訂定具體計畫或行動方案等執行措施,定期檢討其運行之成效。
-
-
第十四條 本公司總務部為環境管理專責單位,負責擬訂、推動及維護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及 具體行動方案,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
第十五條 本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下列原 則從事研發、採購、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 之衝擊:-
一、減少金融商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
二、減少並妥善處理廢棄物。 -
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 -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
五、採用節能、環保用品。 -
六、增加金融商品與服務之效能。
-
-
第十六條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本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並訂定相關管理措 施。本公司應興建與強化相關環境保護處理設施,以避免污染水、空氣與土地;並盡 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 術之措施。
-
第十七條 本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予以揭露,其 範疇宜包括:-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外購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
本公司宜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與溫室氣體盤查結果, 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及將碳權之取得納入公司減碳策略規劃 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
-
-
第十八條 本公司應遵守相關法規,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如性別平等、工作權及禁止歧視 等權利。
本公司為履行其保障人權之責任,應制定相關之管理政策與程序,其包括:
-
一、提出企業之人權政策或聲明。 -
二、評估公司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對人權之影響,並訂定相應之處理程序。 -
三、定期檢討企業人權政策或聲明之實效。
四、涉及人權侵害時,應揭露對所涉利害關係人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應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弱勢族群、
禁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僱傭與就業歧視等,並確認其人力資
源運用政策無性別、種族、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以落
實就業、雇用條件、薪酬、福利、訓練、考評與升遷機會之平等及公允。
對於危害勞工權益之情事,本公司應提供有效及適當之申訴機制,確保申訴過程
之平等、透明。申訴管道應簡明、便捷與暢通,且對員工之申訴應予以妥適之回
應。
-
第十九條 本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及其所享有之權 利。 -
第二十條 本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施,並 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
本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 畫。 -
本公司應將企業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政策中,以確保人力資 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應建立員工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理活動和決策, 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
本公司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並提供員工必要之資訊 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本公司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應對金融商品與服務負責並重視行銷倫理。研發、採購、作業及服務流 程,應確保商品及服務資訊之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消費者權益政策, 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健康與安全。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其金融商品與服務之品質。 本公司對金融商品與服務之行銷及標示,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不得有 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宜評估並管理可能造成營運中斷之各種風險,降低其對於消費者與社會 造成之衝擊。 -
本公司宜對金融商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公平、即時處 理消費者之申訴,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確實尊重消費者之隱 私權,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供應商合 作,共同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宜評估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避免與 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其內容宜包含遵守雙方之企業社會責任政
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響
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應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力,以 增進社區認同。 -
本公司宜經由商業活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務,參與 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 以促進社區發展。 -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並應充 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下列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
二、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財務狀 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
三、公司為企業社會責任所擬定之履行目標、措施及實施績效。 -
四、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
五、主要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重大議題之管理與績效資訊之揭露。 -
六、其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引,以揭露 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並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訊可靠性。其 內容宜包括: -
一、實施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
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
三、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經濟發展之執行績效 與檢討。 -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
第三十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遷,據以 檢討並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以提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成效。 -
第三十一條 本守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附件八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社會責任政策
- `104.07.30 第23 屆第27 次董事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公司於從事各項營運活動之同時,將秉持誠信經營、穩健成長、永續發展之理念, 致力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爰依「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五條 及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第七條訂定本政策,以為遵循。 -
本政策適用範圍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 -
第二條 本政策為本公司推動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加強企業社會責任 資訊揭露等相關作為之基礎。 -
第三條 本公司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對下列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說明如下: -
一、客戶:本公司將致力提供多元創新之商品及優質服務,滿足客戶金融商品之需 求,提升服務品質與滿意度,其推動事項如下:-
(一)提供客戶多元創新之金融商品、服務。 -
(二)保障消費者權益,並落實於營運活動。 -
(三)對商品與服務提供完整、透明及有效之客戶申訴管道。 -
(四)確實尊重客戶隱私權,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客戶資料採取保護措施。
-
-
二、股東:本公司將持續強化公司治理,提高整體營運績效,為股東創造最大價值, 其推動事項如下:-
(一)遵循法令規定,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董事會職能。 -
(二)加強財務及非財務資訊揭露,提升資訊透明度。 -
(三)重視商品創新,加強風險管控。 -
(四)保障股東權益,加強與股東間溝通。
-
-
三、員工:本公司將遵守相關勞動法規、基本勞動人權,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提 供良好工作環境,其推動事項如下:-
(一)創造平等就業環境,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
(二)注重基本勞動人權,建立溝通機制。 -
(三)提供良好薪酬制度、福利措施及多元教育訓練。 -
(四)重視員工健康,致力建構健康工作職場。
-
-
四、供應商:本公司將妥善管理供應商,共同遵循相關法令規範,共創永續經營環 境,其推動事項如下:-
(一)妥善評估採購行為及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之影響。 -
(二)結合供應商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
-
-
五、社區團體:本公司將整合相關資源,透過服務據點積極投入社會公益活動,其推 動事項如下:-
(一)鼓勵員工參與社區服務。 -
(二)關懷弱勢族群,提供社會急難救助。 -
(三)重視生態保育,推行環境保護教育。 -
(四)贊助或推廣各項藝文、學術活動。
-
-
六、環境保護:本公司將以永續發展之經營理念,致力於環境保護及環境永續之目標, 其推動事項如下: -
(一)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共同保護自然環境。 -
(二)減少能源消耗,推動節能減碳措施。 -
(三)推廣資源回收,妥善處理廢棄物,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
(四)推行綠色採購,採用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產品。 -
七、政府機關:本公司將本於誠信經營、透明之經營理念,建立良好之 企業文化,落 實公司治理,促進公司健全發展,其推動事項如下: -
(一)遵循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
(二)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架構,以落實公司治理。 -
(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之政策。 -
(四)各項營運活動均秉持公平與誠信之原則。
第四條 本政策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附件九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明 |
|---|---|---|---|
第六條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限額如下: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十。二、對於同一對象投資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五,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被投資對象為創業投資事業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二)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五。但符合下列條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1、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2、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且該投資並經董事會通過。3、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說明及證明文件。4、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5、如屬非首次投資,其已投資持股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之被投資對象,除被投資對象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定之民間機構者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應無累積虧損之情事。(三)前二目以外之被投資對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十。對於同一對象投資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五。對於同一對象之投資,不得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其被投資對象為創業投資事業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其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五。 |
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修訂。 |
二、 |
|||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明 |
|||
|---|---|---|---|---|---|---|
象,不得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三、本公司對於以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為標的所發行之證券化商品,得於該證券化商品發行總額百分之十額度內投資,不受前款投資比率之限制。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後,其被投資對象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投資條件時,對該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改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但有超過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二項規定比例者,除依原投資比例辦理增資者外,不得再增加投資。 |
象,不得超過被投資對象實 |
本公司對於以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為標的所發行之證券化商品,得於該證券化商品發行總額百分之十額度內投資,不受前項投資比率之限制。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後,其被投資對象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投資條件時,對該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改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但有超過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二項規定比例者,除依原投資比例辦理增資者外,不得再增加投資。 |
||||
第六條之一 |
本公司對於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半數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已訂定設置內部稽核單位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並定期追蹤其執行情形之規定。二、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同意至少每年向本公司提供其稽核報告或自行評估報告,並確認被投資公司同意於其專案稽核、年度稽核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等時,應於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公司提出報告。三、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同意本公司於投資期間內得對其進行實地查核作業。四、投資後於被投資對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後損益為負數或有累積虧損時,應於被投資對象財務報告完成編製之日起二個 |
依本辦法第七條之一增訂。 |
||||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明 |
||
|---|---|---|---|---|---|
月內,將投資改善計畫提報董事會通過,並由稽核部門每季向董事會提出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稽核報告。五、內部稽核部門應追蹤第二款被投資公司提出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之改善情形,並應至少每半年對被投資對象進行實地查核作業,相關追蹤及查核事項應納入本公司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範圍;若發現有不法或重大舞弊等情事,應即通知被投資對象,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查核報告及追蹤報告應於完成後,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六、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所定對子公司應符合之控制作業。七、應對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半數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建立監督及稽核管理制度,內容應至少包括第一款至第六款內容外,並提報董事會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前項第五款查核及追蹤報告,應經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簽署;查核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一)被投資對象之營運情形。(二)被投資對象之每季財務報表。(三)被投資對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四)被投資對象股東會決議執行情形。(五)被投資對象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缺失及異常事項。(六)被投資對象是否有重大舞弊或不法情事。本公司應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稽核報告及同 |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明 |
|
|---|---|---|---|---|
項第五款所列對被投資對象之完整查核報告,並於提報董事會後十日內更新。 |
||||
第七條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一、投資計畫及目的(含目的、方式、市場分析、成本分析、長短期投資效益分析、股東結構及經營團隊)。但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並檢附合格會計師出具投資案件財務評估允當之評估意見書及合格律師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者,免附。二、辦理資金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明細及其績效分析(含各期投資績效分析及說明)。三、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但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四、董事會會議決議或其授權文件。五、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一、投資計畫及目的(含目的、方式、市場分析、成本分析、長短期投資效益分析、股東結構及經營團隊)。二、辦理資金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明細及其績效分析(含各期投資績效分析及說明)。三、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四、董事會會議決議或其授權文件。五、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
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修訂。 |
|
第八條 |
本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但仍應備具前條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一、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在不逾原投資比例範圍內參與現金增資者。二、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 |
本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但仍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一、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在不逾原投資比例範圍內參與現金增資者。二、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及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 |
依本辦法第九條修訂。 |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明 |
|---|---|---|---|
之五以下者。三、被投資對象非屬前款之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二以下者。本公司辦理前項投資,其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被投資對象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件,且符合下列投資金額及條件者,得逕為辦理投資。但仍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一、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一)本公司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二)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第七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二、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本公司財務條件、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符合下列條件者:1.本公司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及最近二年度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平均值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2.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第七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通過。3.已設置獨立董事,並已設置審計委員會。4.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 |
下者。三、被投資對象非屬前款之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及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以下者。本公司辦理前項投資,其上年底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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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5.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二)該投資案件符合保險業同業公會依其所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標準與投資案件主辦機關保證或風險分擔及爭議處理機制之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1.本公司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2.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第七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第三項所稱投資總額,係指依投資契約約定,應支付權利金、興建成本及租金之全部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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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內部稽核制度:一、內部稽核架構:董事會下設稽核室,由稽核室負責查核,並將查核報告陳報總稽核後,再轉呈董事會。二、查核頻率: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並作成稽核報告。三、查核範圍:遵循本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查核。四、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依本公司內部稽核制度辦理。 |
稽核作業:由稽核室負責查核,並每一年評估自行查核辦理績效。一、查核頻率:每一年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參考。二、查核範圍:(一)遵循本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二)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四)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三、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依本公司內部稽核制度辦理。 |
1.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修訂。2.項次調整。 |
附件十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明 |
|---|---|---|---|
第二條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 |
為因應本公司105 年股東常會進行董事改選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4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相關之規定。 |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明 |
|---|---|---|---|
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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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為因應本公司105 年股東常會進行董事改選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4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相關之規定。 |
第七條 |
本公司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
本公司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
為因應本公司105 年股東常會進行董事改選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4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相關之規定。 |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明 |
|---|---|---|---|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兩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兩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附件十一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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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 |
選舉開票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 |
配合作業流程修正部分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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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當選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當選董事由股東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參照證券交易所發布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予以修訂。 |
附件十二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行 條 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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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公司以辦理產物保險業務,促進社會福利及工商繁榮為宗旨。 |
本公司以辦理產物保險業務,促進社會福利及工商繁榮為宗旨。財產保險業營業項目代號H501021,營業範圍如下:一、火險。二、水險。三、汽車險。四、承保其他損失責任及再保險。五、代理其他公司委託之保險業務。六、各種生產事業投資。七、健康及傷害保險。八、依法或依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上開業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考量章程第七章所訂為業務相關,擬將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內容移至第三十三條並作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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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至十三人,組織董事會,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合計持有記名股份比例,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本公司董事因執行職務,不論盈虧均得酌給車馬費及報酬,其數額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支給之。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至十三人,組織董事會,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合計持有記名股份比例,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公司得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一、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依法不設監察人,爰修訂相關規定。二、 原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內容配合調整並增訂為本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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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傳真、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為之。董事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傳真、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為之。董事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依法不設監察人,爰修訂相關規定。 |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行 條 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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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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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審計委員會 |
監察人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依法不設監察人,爰修訂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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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本公司設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監察人合計持有記名股份比例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4 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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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依據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等規定辦理。 |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一、公司財務狀況之調查。二、簿冊文件之審核。三、公司業務情形之查詢。四、公司職員執行業務之監察與違法失職情事之檢舉。五、其他依照法令賦與之職權。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4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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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刪除) |
全體董事、監察人,不論盈餘,酌給車馬費及報酬,其數額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支給之。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依法不設監察人,爰修訂相關規定。 |
||
第二十九條 |
(刪除) |
第十八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依法不設監察人,爰修訂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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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H501021 財產保險業。 |
(刪除) |
明訂本公司營業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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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由董事會依法造具下列表冊,並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本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本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造具下列表冊經董事會審定,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本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依法不設監察人,爰修訂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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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 |
一、本條新增。 |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行 條 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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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 |
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五為董事、監察人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則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再就餘額提撥。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並授權董事會於該範圍內按年決定。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二、依據公司法第235 條、第235條之1 及第240 條規定辦理。三、參照經濟部104 年6 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及104年10 月15 日經商字第10402427800號函。 |
|||
第三十六條 |
本公司股利分配之條件、時機、金額,依下列方式辦理: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除彌補歷年虧損並完納稅捐後,如尚有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規定或股東會議決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授權董事會視經營環境需要得酌予保留外,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酬勞,授權董事會訂定合理報酬,不參與公司之盈餘分派。本公司屬財產保險業,企業發展除須配合政府政策與符合資本適足率外,且須強化公司承保能量及清償能力,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市場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若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一元,則得 |
本公司股利分配之條件、時機、金額,依下列方式辦理: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除彌補歷年虧損並完納稅捐後,如尚有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規定或股東會議決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授權董事會視經營環境需要得酌予保留外,依下列比率分配之。一、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並授權董事會於該範圍內按年決定。二、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並授權董事會於該範圍內按年決定。三、其餘股東紅利得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數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定之。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酬勞,授權董事會訂定合理報酬,不參與公司之盈餘分派。本公司屬財產保險業,企業發展除須配合政府政策與符合資本適足率外,且須強 |
依據公司法第235條、第235 條之1及第240 條規定辦理。 |
條次 |
修 訂 條 文 |
現行 條 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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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化公司承保能量及清償能力,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市場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若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一元,則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元月十六日,…(略),第三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四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自股東會議決議實行。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元月十六日,…(略),第三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自股東會議決議實行 |
增列修訂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