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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rend Technology (China)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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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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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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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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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 财务会计报告;

  • (七)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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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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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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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 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 案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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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的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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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

  •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 3.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 4.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

  • 并签发;

  • 5.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 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公告;

  •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 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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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 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 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 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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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授权人)签字;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 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 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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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第四十三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1.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3.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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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 4. 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监事

  • 1.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 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 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 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5. 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 6.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 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7.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三) 董事会秘书

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 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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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 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2. 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问;

3. 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 公司各部门(尤其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 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 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1.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 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3.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 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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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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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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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 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 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 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 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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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 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 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 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 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 卖公司股份应履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在下列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对违规买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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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六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 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九条 证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对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证券部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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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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