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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reen Group Limite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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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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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 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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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本公司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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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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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前款所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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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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