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Ugreen Group Limited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14, 2025

56388_rns_2025-05-14_4d4001a5-1930-4186-b123-c1ea3836c1c6.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363 x 7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07 号

致: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 下保证:其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 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网络 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8 日(星期四)。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8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公司如期召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名,持有公司股份 335,294,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11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委托授权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 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4 名,代表公司股 份 35,186,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0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提出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 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450,0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1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450,0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1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478,8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654,7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404%;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28%;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清森、陈俊灵、深圳市绿联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和顺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和顺 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和顺四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回避表决。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449,4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28%;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450,0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1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478,8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李 忠 __ 易明辉 _ 陈珍琴 ___

2025 年05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