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UC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29, 2017
51738_rns_2017-06-29_b25c455d-9bf4-47f2-ac3d-54272e59864f.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第 一 條:本公司為辦理融資背書保證、關稅背書保證及其他背書保證,特訂 本作業程序。 -
本公司有關背書保證事項,及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 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均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第 二 條:本公司為辦理前條之各項保證,得與有關公司約定互為背書保證。 第 三 條: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
(1)
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①
客票貼現融資。 -
②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③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
(2)
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 書或保證。 -
(3)
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第 四 條:本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對象如左: -
(1)
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2)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3)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4)
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 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背書保證 , -
之被投資公司 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 。 -
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 -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一 百之公司出資。 -
第 五 條:本公司對單一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最高限額如左: -
(1)
對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公司,為被保證公司之資本額。 -
(2)
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司,為被保證公司之資本額。 -
(3)
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司,為被保證公司之資本額。 -
(4)
對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司,為被保證公司之資本額。 前項本公司對全體公司之背書保證總額,應不得超過本公司之淨值 -
。
本公司對單一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未逾第一項最高限額時,由董事長
決行,事後再與評估結果併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第一項第二款被投資公司如設立於國外,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該項投
資者,本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之背書保證最高限額,得在不超過第二
項本公司對全體公司背書保證總額之範圍內,由董事會決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背書保證餘額如有超過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
半數以上之董事對該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始得為之,並
應報經股東會追認;如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
消除該超限部分。
-
第五條之一:本公司為他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依左列詳細審查: -
(1)
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2)
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3)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4)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第五條之二:本公司如因配合實際需要,背書保證不符第四條之對象或逾越第 五條之限額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 會,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第 六 條:本公司須請求互為背書保證之公司予以背書保證者,應先由財務部門簽呈董事長核准,備齊有關書類文件後,以正式公函,依保證性 質,請求互為背書保證之公司予以背書保證,或由該互為背書保證 公司簽發保證票據保證之。 -
第 七 條:本公司為他公司背書保證,應詳細審查評估並審視有無超逾第五條 規定,由總務部依據其來函文件簽呈董事長核准或提經董事會通過 後,再由典守印鑑人員鈴印,如須本公司開具票據者,另知會財務 部門依開具票據程序簽發之。 -
前項如係國外公司請求本公司為背書保證時,本公司所出具之保證 函件應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簽署。 -
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規定。 -
外國公司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
第 八 條:本公司財務部門請求互為背書保證公司為本公司之保證,及總務部
辦理本公司為他公司之保證事項,本公司財務部 門 、總務部均應建 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 ( 或被背書保證公司 ) 、金額 ( 或被背書保 證金額 ) 、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審慎評 估事項等,詳予登載備查。
-
第 九 條:本公司每月應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期限,辦理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 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
第 十 條:本公司財務部門及總務部,對辦理有關背書保證事項,應於每半年 度及每年度結算後,分別提報本公司董事會。 -
每年股東常會,亦須將前項辦理情形提報之。 -
第十一條: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為本作業程序之背書保證專 用印鑑,其印章保管人為董事會核備之總務部主管人員。 -
第十二條: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
(1)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 -
(2)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3)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 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
(4)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前項之公告申報,如子公司設於海外時,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 之事項,由本公司代為行之。 -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值 ,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
第十三條:本公司必要時,應對各背書保證予以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 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
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如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準則及本作業程序,
致使公司蒙受損失,主辦人員及部門經理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懲處。
本公司為他公司背書保證,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重大之背書保證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內部稽核,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
公司,應明定相關管控措施。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規定計算
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十四條:本公司之子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有關之公司為背書保證。
本公司之子公司為背書保證時,應經本公司之同意始得辦理。
-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 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第十五條之一: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之子公司間 ,得互為背書保證,其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 分之十,且辦理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 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一百之子公 司間互為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第十五條之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最高限額,依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全體公司之背書保證總額,應不得超過本 公司淨值。 -
第十五條之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全體公司之背書保證總額達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提報本公司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第十六條: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註:86年5月8日本公司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
92
年6月26日提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5年6月9日提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8年6月16日提股東常會修正通過。99年6月14日提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102年6月17日提股東常會修正通過。106年6月14日提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第 一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其有關貸與作業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對象如下: -
(1)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
(2)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 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惟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其營 業週期為準。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 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不得超過二年,融資金額不 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
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規定。
-
外國公司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
第 三 條:本公司之資金貸與總額,以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廿五為限。 每一個別對象之貸與限額如下: -
(1)
有業務往來者,每一公司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億元,惟不得超過業 務往來金額。 -
(2)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每一公司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億元。 -
第 四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本公司財務部門應詳細審查評估並審視有無 超逾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條規定,再擬定貸與最高金額、期 限及計息方式,簽呈董事長核准再提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 -
第四條之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財務部門應依左列各項詳細審查評估:-
(1)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2)
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3)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4)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
第四條之二:本公司如因配合實際需要,資金貸與不符第二條之對象或逾越限 額時,應訂定改善計劃,將相關改善計劃送 審計委員會 ,並依計 劃時程完成改善。
-
第 五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期限,最高以一年為限,貸與資金採浮動利率計算
利息,並得視公司資金成本機動調整。
第 六 條:資金貸與案件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由財務部門向借款人取得借據 ,並視借款人資金之需要,一次或多次撥款;借款人亦得一次或分 次償還。
第 七 條: (刪除)
-
第七條之一: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及逾期債權處理: -
1
.定期分析被貸與企業之還款能力。 -
2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
3
.定期追蹤逾期債權情形及原因,並責由財務部門處理。 -
第七條之二: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如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準則及本作業 程序,致使公司蒙受損失,主辦人員及部門經理應依本公司相關 規定辦理懲處。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重大之資金貸與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 提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財務部門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
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審慎評估事項
等,詳予登載備查。
-
本公司內部稽核,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 。 -
行情形,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本公司必要時,應對各資金貸與予以評估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 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第七條之三: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
(1)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2)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3)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之公告申報,如子公司設於海外時,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
報之事項,由本公司代為行之。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
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第 八 條:本公司轉投資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子公司,如業務需要,得將 資金貸與他人,惟應符公司法規定,其資金貸與對象,以公司間或 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及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者為限。 -
第 九 條:本公司之子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時,除按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評估 及提該公司董事會決議外,並應經本公司之同意始得辦理。 -
第 十 條:本公司之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第十一條: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第四條 或第九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 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 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第十二條:本公司每月應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期限,辦理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 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第十三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註:79年4月12日提報股東常會訂定。 -
80
年4月12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
84
年4月20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
91
年6月18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
92
年6月26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
98
年6月16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99 年 6 月 14 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102 年 6 月 17 日 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 106 年 6 月 14 日 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