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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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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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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其有關貸與作業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對象如下:

  • (1)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 (2)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惟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其營業週期為 準。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不得超過二年,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 業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規定。 外國公司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第三條 本公司之資金貸與總額,以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每一個別對象之貸與限額如下:

    - `(1)` 有業務往來者,每一公司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億元,惟不得超過業務往 來金額。 
    
    - `(2)`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該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40%` 為限; 對個別子公司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40%` 為限,對其他企業以 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億元為限。 
    
  • 第四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本公司財務部門應詳細審查評估並審視有無超逾第二 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條規定,再擬定貸與最高金額、期限及計息方式,簽 呈董事長核准再提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

  • 第四條之一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財務部門應依左列各項詳細審查評估: (1)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2)` 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3)`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4)`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第四條之二 本公司如因配合實際需要,資金貸與不符第二條之對象或逾越限額時, 應訂定改善計劃,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並送獨立董事,並依 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第五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期限,最高以一年為限,貸與資金採浮動利率計算利息,並

得視公司資金成本機動調整。

第六條 資金貸與案件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由財務部門向借款人取得借據,並視借 款人資金之需要,一次或多次撥款;借款人亦得一次或分次償還。

  • 第七條 ( 刪除 )

第七條之一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及逾期債權處理:

  `1.` 定期分析被貸與企業之還款能力。 

  `2.`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3.` 定期追蹤逾期債權情形及原因,並責由財務部門處理。 
  • 第七條之二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如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準則及本作業程序,致 使公司蒙受損失,主辦人員及部門經理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重大之資金貸與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 決議。

    • 本公司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財務部門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 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審慎評估事項等,詳予登載備查。 本公司內部稽核,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本公司必要時,應對各資金貸與予以評估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 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 核程序。

    • 本公司依規定從事短期資金融通者,除應依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對無擔 保品、同一產業及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加強風險評估及訂定貸與限額。

  • 第七條之三 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 理公告申報:

    - `(1)`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 
    
    - `(2)`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3)`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之公告申報,如子公司設於海外時,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由本公司代為行之。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第八條 本公司轉投資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子公司,如業務需要,得將資金貸與 他人,惟應符公司法規定,其資金貸與對象,以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 者,及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為限。

  • 第九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時,除按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評估及提該公 司董事會決議外,並應經本公司之同意始得辦理。

  • 第十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 定作業程序辦理。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第四條或第九條 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 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
  • 第十二條 本公司每月應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期限,辦理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 份資金貸與餘額。

  • 第十三條 本作業程序送審計委員會同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79 年 4 月 12 日提報股東常會訂定。 80 年 4 月 12 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84 年 4 月 20 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91 年 6 月 18 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92 年 6 月 26 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98 年 6 月 16 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99 年 6 月 14 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102 年 6 月 17 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106 年 6 月 14 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108 年 6 月 18 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 111 年 6 月 14 日提報股東常會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