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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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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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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主管機關頒訂之「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
第 二 條: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 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 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 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衍生性商品。 -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 -
七、其他重要資產。 -
第 三 條: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 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 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 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 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 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 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 -
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 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 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 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 資。
第 四 條:評估程序: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應由財務會計相關部門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 可能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各 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 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如係與關係人交易,並應 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 項。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 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 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 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 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 照上開程序辦理。 -
(二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 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 應洽請會計師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 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 之二十以上。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 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
-
(四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 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 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
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四之一、前三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 計入。 -
五、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 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 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六、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 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 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估價、會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 見外,並應依下列各情形辦理: -
一 -
( )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 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 之。 -
(二 )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 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 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 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 定之。 -
( 三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參考公告 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或帳 面價值、供應商報價等議定之。若係向關係人購
入不動產,應先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之方法
設算,以評估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
(四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之效益,參 酌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取得或處分專利 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應參 考國際或市場慣例、可使用年限及對公司技術、 業務之影響議定。 -
(五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酌期貨市場交易狀況、 匯率及利率走勢等。 -
(六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考量其業務 性質、每股淨值、資產價值、技術與獲利能力、 產能及未來成長潛力等。
第 五 條: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本處理程序第二條所列之資產,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 )有價證券:於集中交易市場、非於集中交易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買賣金額新 台幣二億元(含)以下者,授權總經理決定,金 額超過新台幣二億元者,由總經理提常務董事會 或董事會討論或追認之,相關作業由總務部執行 之。 -
(二 )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由業務部門依市場狀況 詳實調查及評估,擬定資本支出計劃或效益評估 報告,依批准權限呈各層級主管核准,再經採購 程序辦理;處分則由使用單位專案簽呈,依批核 權限核准後處理之。 -
(三 )衍生性商品:依公司業務經營所需之範圍內,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應選
擇以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風險為主。授權
財務部執行,以本公司實際進出口外幣需求金額
或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上限。
- `上述額度均須由執行單位呈總經理核准後執 行,若超過額度則須先另呈董事長核准後方可執 行,必要時並提董事會報備。`
-
(四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 定備妥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審計委員會 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 -
(五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本處理程序 第四章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及準備相關資料,其中 合併、分割、收購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為之,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者,不在 此限。股份受讓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 -
二、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及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執行單位為總務部或財務部及總經理核可之人員; 不動產暨其他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 責單位;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則由總經理核 可之執行單位。取得或處分資產經依規定評估及取得 核可後,即由執行單位進行訂約、收付款、交付及驗 收等交易流程,並視資產性質依內控制度相關作業流 程辦理。另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及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並應依本處理程序 第二至四章規定辦理。
第 六 條: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 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
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 回 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 幣市場基金不 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四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一 一 , -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 交易金 。 -
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一 ,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 交易 。 -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 。 -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 , 。 -
取得不動產 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七 、除前 六 款 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 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買賣公債。 -
(二)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 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 國內 初 級市 一 -
場認購 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 般金 , 、 -
融債券 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 擔任興櫃公司輔導 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 定
。 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 回 國 內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 易之金額。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 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 有價證券之金額。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 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 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
。
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
、、,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
,。
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第六條之一:本公司依第六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 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 成。 -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
第 七 條:投資範圍及額度: -
一、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不得逾股東權 益百分之一百,取得有價證券總額不得逾股東權益百 分之一百。取得個別有價證券不得逾股東權益百分之 三十,但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二、各子公司之投資限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子公司個別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
總額及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 `一`
- `( )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不得逾其股東權 益之百分之一百。`
- `(二 )取得有價證券總額不得逾其股東權益之百分之一 百。`
- `(三 )取得個別有價證券不得逾其股東權益之百分之一 百。`
- `(四 )以投資為專業者取得有價證券總額不得逾其股東 權益之百分之三百。`
-
第 八 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主管機關頒訂之「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訂定「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審計委 員會 並 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應於每月八日前將截至上月底止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向本公司申報,每月十二日 前將上月份及截至上月底取得或處分資產情形向本公 司申報。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有第六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六條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本公 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第八條之一: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 金額計算。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
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 九 條:罰則:
本公司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如違反主管機關訂之準則及
本作業程序,致使公司蒙受損失,主辦人員及部門經理應
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第二章 關係人交易
第 十 條:認定依據: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章及本章規定
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章規定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四條第四之一款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
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十一條:決議程序: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 國內 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 通過及 審計委員會 承 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評 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 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第十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審計委員會 承 認部分免再 計入。 -
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長 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本公司如有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應經 審計委員會 承 認事項,應先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第十二條: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取得不動產;或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 日已逾五年;或係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等三種情 形外,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並洽請會計 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一 -
(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 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 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
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二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 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 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三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 分別按前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第十三條: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
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除 係因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證據、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 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外,應依第三項之規定辦 理。 -
一 -
(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 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 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 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 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 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 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3) 同一標的房地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 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 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
(二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
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
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
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
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
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
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應
辦理下列事項:
-
一 -
( )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 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 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 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並經主管機 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二 )審計委員會 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三 )應將本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 -
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第三章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控管
第十四條:交易之原則及方針:
-
一、交易種類: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之種類包括遠期契 約、選擇權、利率及匯率交換、期貨、債券保證金、暨 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如需從事其他商品 交易,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經營或避險策略: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避險為 目的。交易商品的選擇應以規避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 的外匯收入、支出、資產或負債等風險為主。此外,交
易對象亦應儘可能選擇與本公司業務有往來之金融機
構,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
-
三、交易額度及損失上限金額: -
一 -
( ) 避險性交易:以實際進出口之外幣需求金額或其 他商品之台幣需求。 -
(二 )非避險性交易: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
(三)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美金一百萬元。
-
四、權責劃分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就工作性質分別由下列 各單位負責辦理。 -
一 -
( ) 董事會、董事長:為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最高管理階層。 -
( 二 ) 財務部門預算分析課:負責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 資訊之取得,及交易執行與交割作業。 -
( 三 ) 財務部門:負責交易之帳務處理及相關法令之執 行。
五、績效評估
-
一 -
( ) 依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種類,以市價評估各部位之 盈虧,作定期檢討。 -
( 二 ) 承作避險交易前,設定交易之目標,交易人員以 此目標作為績效評估之基礎。 -
(三 )由財務部門定期提出評估報告,呈總經理核閱。 -
第十五條:風險管理措施: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風險管理範圍及應採行之風
險管理措施如下:
-
一、信用風險之考量:交易的對象選擇以與公司往來聲譽良 好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金融機構及期貨經紀商為原則。 -
二、市場風險之考量: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格波動所可能 -
產生之損失不定,因此部位建立後應嚴守停損點之設 定。 -
三、流動性風險之考量:為確保交易商品之流動性,交易之 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設備、資訊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市 場進行交易。 -
四、作業風險之考量: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 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
五、法律風險之考量:任何和金融機構簽署的契約文件,儘 可能使用國際標準化文件,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
六、商品風險之考量:內部交易人對於交易之衍生性商品應 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業知識,以避免誤用衍生性商品 導致損失。 -
七、現金交割風險之考量:授權交易人應嚴格遵守授權額度 內之規定外,平時應注意公司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 時有足夠的現金支付。 -
八、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九、確認人員應定期與往來銀行對帳或函證,並隨時核對交 易總額是否有超過本處理程序規定之上限。 -
十、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 之人員分屬不同部 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 主管報告。 -
十一、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 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 應呈送總經理。
第十六條:內部稽核制度:
-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之允當性,並對交易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 業程序遵循規定情形按月稽核,且作成稽核報告,如 -
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向總經理呈報,並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
二、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將衍生性商品交易列入稽核計劃中, 並於次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 向主管機關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 改善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
一、每月或每週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並彙總當月或 當週損益及非避險性交易未平倉部位,呈總經理作為 管理績效評估及風險衡量之參考。 -
二、本公司總經理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 控制。 -
三、總經理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 -
一 -
( )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 實依證期會訂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及本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
( 二 )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 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 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
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載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 每月或每週定期評估報告、及總經理定期評估事項。
第四章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第十八條: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 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 董事會討論通過。 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
, 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 。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 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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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時應將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 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專 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 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 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參 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故無法 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 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第二十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 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 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 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 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 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 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 件。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 -
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 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換股比率及收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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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有下 列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 -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 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 券價格情事。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 回庫藏股之調整。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 減變動。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 者。
第廿二條: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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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契約中應載明 參與公司之權利義務、前條所述得變更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 之情況、及載明下列事項。 -
一、違約之處理。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 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 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第廿三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一、要求參與或知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人, 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 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相關之 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資訊公開後,如擬再 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 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 限時,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案中已進行完 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重行為之。 -
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 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處理程 序第二十條、及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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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 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 -
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第廿五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廿六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 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
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各監察人。本公司如設有獨
立董事者,上述情況且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二十七條第
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本公司自設置審計委員會之日起,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 一款、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 計委員會準用之;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審計 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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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 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本公司如 設有獨立董事者,上述情況且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本公司如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 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第二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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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依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8 年4 月12 日(78)台財證 第00797 號函規定制訂,並提本公司79 年4 月12 日股東會報告。 -
2.依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0 年8 月8 日(80)台財證 第02217 -
號函規定第一次修正,並提本公司81 年4 月21 日股東會報告。 -
3.依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 年4 月29 日(84)台財證 第00920 號函規定第二次修正,並提本公司85 年4 月18 日股東會報告。 -
4.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 年10 月20 日(88)台財證 第81769 號函規定第三次修正,並提本公司89 年5 月30 日股 東會報告。 -
5.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 年12 月10 日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610 號函規定第四次修正,並提本公司92 年6 月26 日股 東會討論通過。 -
6.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 年1 月19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01463 號函規定第五次修正,並提本公司96 年6 月22 日 股東會討論通過。 -
7.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 年2 月13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045885 號函規定第六次修正,並提本公司101 年6 月28 日股東會討論通過。 -
8.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12 月30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 號函規定第七次修正,並提本公司103 年6 月11 日股東會討論通過。 -
9.本公司106 年6 月14 日股東會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