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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OT — Annual Report 2019
Jun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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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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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283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Ο九年股東常會 各項議案參考資料(承認及討論事項)
【 承認事項 】
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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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108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謹提請 承認。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本行108 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黃瑞展、楊承修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併同營業報告書經本行審計 委員會及第10 屆第13 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在案,敬請承認。 -
二、本行前述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 議:
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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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108 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108 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為新臺幣(以下同)41 億7,230 萬2,316 元, 擬依本行公司章程規定,擬具分派如附件四(請參閱議事手冊)。-
(一)特別股股息(每股2.4 元,係按股利率4.8%核算)共計4 億8,000 萬元。 -
(二)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0.10 元)共計2 億8,844 萬5,529 元。 (三)普通股股票股利(每股0.70 元)共計20 億1,911 萬8,704 元。 (四)未分配盈餘:13 億8,473 萬8,0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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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盈餘分派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常務)董事會訂定配息基準日及 辦理現金分派之相關事宜。 -
三、依財政部87 年4 月30 日台財稅第871941343 號規定,分配盈餘時,應 採個別辨認方式,本次盈餘分配優先分配108 年度之盈餘。 -
四、嗣後如因買回本行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或註銷或其他情形影響 流通在外之股份總數,股東配股、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決 議:
【 討論事項 】
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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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本行「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敬請 公決。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本次修正係依據公司法部分條文及本行現行實務運作: -
(一)修改章程第三條,依公司法第28 條,修訂本行之公告方法為「本銀行 公告方法,以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或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 定網站行之。- `前項規定,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依現行本行股票均採無實體發行,已不印製股票,爰無換發情事,刪 除章程第四條第二項「前項已發行股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得請 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
(三)修改章程第三十四條,依公司法第29 條所定經理人應由董事會決議後 始得委任、解任之規定,及因副理對外無代表總行或分行之權,非屬 公司法所稱之經理人,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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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決 議:
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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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討論本行盈餘撥充資本發行新股案,敬請 公決。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為充實本行營運資金需求,擬自108 年度可分配盈餘項下提撥新臺幣(以 下同)20 億1,911 萬8,704 元,辦理盈餘轉增資,其中20 億1,911 萬 8,700 元發行普通股2 億191 萬1,870 股,餘4 元因折合不滿1 股,以 現金分派之。 -
二、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定增資配 股基準日,股東分配之股票股利係按配股基準日本行普通股股東名冊記 載之各普通股股東持有股份比例無償分配之,每千股均配發70 股。本次 增資配發新股不滿1 股之畸零股者由股東自行拼湊,並於配股基準日起 五日內向本行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逾期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 足1 股之畸零股,授權由本行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 -
三、本次發行之新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與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每股面額10 元。 -
四、嗣後如因買回本行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或註銷或其他情形影響 流通在外之股份總數,股東配股、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
五、上述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擬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決 議: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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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銀行公告方法,以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或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網站行之。前項規定,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三條本銀行之公告方法以登載於行所在地通行日報行之。 |
本銀 |
依公司法第28條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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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銀行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億元整,分為肆拾伍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分為普通股及特別股,分次發行。 |
第四條本銀行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億元整,分為肆拾伍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分為普通股及特別股,分次發行。前項已發行股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得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
為符合現行本行股票均採無實體發行,已不印製股票,爰無換發情事,刪除本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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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本銀行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議綜理銀行業務,並設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各若干人,輔助總經理處理銀行業務。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均應提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四條本銀行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議綜理銀行業務,並設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各若干人,輔助總經理處理銀行業務。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均應提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依公司法第29 條所定經理人應由董事會決議後始得委任、解任之規定,及因副理對外無代表總行或分行之權,非屬公司法所稱之經理人,爰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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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79 年8 月20日。(以下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109年5月28日。 |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79年8月20 日。(以下略)。 |
增訂本次修訂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