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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OT —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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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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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283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股東常會
各項議案參考資料(承認、討論議案)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承認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
說明:
一、本行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已編製完竣,業經本行第4屆第12次審計委員會及第12屆第13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在案,並已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冠豪、施俊弘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敬請承認。
二、本行前述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第8頁至14頁及第16頁至33頁。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承認114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說明:
一、114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為新臺幣(以下同)54億2,610萬2,754元,擬依本行公司章程規定,擬具分派如下:
(一)特別股股息(每股約2.630625元),係按112年4月24日重設利率核算,共計5億2,612萬5,000元。
(二)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0.46元)共計19億9,665萬3,819元。
(三)普通股股票股利(每股0.60元)共計26億433萬1,067元。
(四)未分配盈餘:2億9,899萬2,868元。
二、盈餘分派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常務)董事會訂定配息基準日及辦理現金分派之相關事宜。
三、依財政部87年4月30日台財稅第871941343號規定,分配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本次盈餘優先分配114年度之盈餘。
四、嗣後如因買回本行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或註銷或其他情形影響流通在外之股份總數,股東配股、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額 |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313,405,889 | |
| 本期稅後盈餘 | 6,101,731,525 | |
|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 46,737,682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損益 | 1,158,575,618 | |
| 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保留盈餘 | (3,192,160) | |
| 提列本年度法定盈餘公積 | (2,191,155,800) | |
| 迴轉本年度特別盈餘公積 | 0 |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5,426,102,754 | |
| 分配項目(註) | ||
| 特別股股息 | ||
| 普通股股息 | (526,125,000) | |
| (4,600,984,886) | (5,127,109,886)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298,992,868 |
附註:依財政部87.04.30台財稅第871941343號規定,分配盈餘時,應採個別辦認方式,本次盈餘分配優先分配114年度之盈餘。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敬請 公決。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其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下表。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 第二十八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資產性質依金管會公告規定格式,由申報主辦部門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一、略。 | |||
| 二、略。 | |||
| 三、略。 | |||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其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當公司實收資本額達五百億以上時,則交易金額以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計。 | |||
| 五、略。 | |||
| 六、當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時,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七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以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計。 | |||
|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本公司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以下略)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資產性質依金管會公告規定格式,由申報主辦部門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一、略。 | |||
| 二、略。 | |||
| 三、略。 | |||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其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 |||
| 五、略。 | |||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本公司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以下略) | 一、依主管機關規範,配合修訂。 | ||
| 二、配合第一項第六款新增,調整項次。 |
※本次增修部分如加劃底線處。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討論本行盈餘撥充資本發行新股案,敬請 公決。
說明:
一、為充實本行營運資金需求,擬自 114 年度可分配盈餘項下提撥新臺幣(以下同)26 億 433 萬 1,067 元,辦理盈餘轉增資,其中 26 億 433 萬 1,060 元發行普通股 2 億 6,043 萬 3,106 股,餘 7 元因折合不滿 1 股,以現金分派之。
二、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定增資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股東分配之股票股利係按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本行普通股股東名冊記載之各普通股股東持有股份比例無償分配之,每千股約配發 60 股。本次增資配發新股不滿 1 股之畸零股者由股東自行拼湊,並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行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逾期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 1 股之畸零股,授權由本行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
三、本次發行之新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與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每股面額 10 元,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款充抵帳簿劃撥費用。
四、嗣後如因買回本行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或註銷或其他情形影響流通在外之股份總數,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五、上述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