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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OT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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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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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Ο四年股東常會 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 承認事項 】

第一案

  • 案 由:103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本行103 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鄭旭然、黃瑞展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併同營業報告書經本行第 8 屆第18 次董事會審議通過,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在案,敬請承認。

  • 二、本行前述表冊請參閱附件一、三。

決 議:

第二案

  • 案 由:103 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 本次盈餘分派案,係分配103 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為21 億1,716 萬 1,668 元,擬依本行公司章程規定,擬具分派如附件四 :

    • (一)普通股股息及紅利(每股0.86 元),共計金額為21 億780 萬340 元。其中每股發放股票股利0.6 元,金額為14 億7,055 萬8,377 元,現金股利每股0.26 元,金額為6 億3,724 萬1,963 元。本次 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 畸零款合計數,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

    • (二)未分配盈餘:936 萬1,328 元。

  • 二、另依本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規定,103 年度擬配發董監酬勞金347 萬 5,492 元、員工紅利6,950 萬9,836 元,其中董監酬勞全數以現金發放, 員工紅利以股票分派之。

  • 三、現金股利及董監酬勞之配發,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 配息基準日及辦理現金分派之相關事宜。

  • 四、依財政部87.04.30 台財稅第871941343 號函規定,分配盈餘時,應採 個別辨認方式,本次盈餘分配原則,優先分配103 年度盈餘。

  • 五、嗣後如因買回本行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或註銷或其他情形影響 流通在外之股份總數,股東配股、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決 議:

【討論暨選舉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敬請 公決。(董事會 提)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及新修正之「上市上 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擬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其修 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

決 議:

第二案

  • 案 由:修訂本行「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敬請 公決。(董事會 提)

  • 說 明:因應本行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職權,擬修訂公司章程部份 條文,其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八。

決 議:

第三案

  • 案 由:討論本行盈餘及員工紅利撥充資本發行新股案,敬請 公決。(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為充實本行營運資金需求,擬自103 年度可分配盈餘項下提撥14 億 7,055 萬8,377 元,辦理盈餘轉增資,其中14 億7,055 萬8,377 元, 發行普通股1 億4,705 萬5,837 股,餘7 元因折合不滿1 股,以現金分 派之;員工紅利6,950 萬9,836 元,其發行股數將以104 年股東常會前 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為計算基礎計算之。

  • 二、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定增資配 股基準日,股東分配之股票股利係按配股基準日本行股東名冊記載之各 股東持有股份比例無償分配之,每仟股均配發60 股。員工紅利轉增資 部份,其分配由董事會另訂之,本次增資配發新股不滿1 股之畸零股者 由股東自行拼湊,並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行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 湊成整股,逾期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1 股之畸零股,授權由本行董事 長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

  • 三、本次發行之新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與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每股面額10 元。

  • 四、嗣後如因買回本行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或註銷或其他情形影響 流通在外之股份總數,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 五、上述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擬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決 議:

第四案

  • 案 由:選舉第九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提請選舉。(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依據本行公司章程第18 條、18 條之1 規定,本行設董事9 至15 人, 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另,配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行董事會自 第9 屆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該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 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 二、本行第8 屆董事、監察人任期於104 年6 月21 日屆滿,為應業務需要, 擬訂本行第9 屆董事為12 人(含獨立董事3 人),並自民國104 年6 月26 日股東常會結束後就任,至民國107 年6 月25 日止。原任董事 及監察人任期至本次股東常會改選之董事就任時止。

  • 三、本行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有關董事(含獨立 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行104 年3 月18 日第8 屆第18 次董事會 審查通過,各候選人之主要學、經歷、持有股份數額等資料詳候選人 名單說明。

  • 四、本行第9 屆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序號 職 稱 姓名 主要學經歷 現職
1 董事 李憲章
持有股數
1,273,528 股
學歷
˙台灣大學經濟系畢業
˙聯邦銀行總經理
聯邦銀行董事長
2 董事 全成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江振雄
(註)
全成投資有限公司
持有股數
117,952,491 股
江振雄
持有股數
2,450,997 股
學歷
˙國防醫學院畢業
經歷
˙國際扶輪社理事長
聯邦銀行常務董
3 董事 聯邦建設企業(股)公司
代表人:林鴻聯
(註)
聯邦建設企業(股)公司
持有股數
85,755,684 股
林鴻聯
持有股數
5,278,043 股
學歷
˙美國舊金山州立大學畢業
˙台灣大學研究所畢業
經歷
˙聯邦銀行董事
聯邦銀行總經理
聯邦銀行董事
4 董事 友邦有限公司
代表人:曹素鳳
(註)
友邦有限公司
持有股數
35,823,584 股
曹素鳳
持有股數
3,335 股
學歷
˙台北商職畢業
經歷
˙天聖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聯邦銀行董事
5 董事 吉順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劉進富
(註)
吉順投資有限公司
持有股數
89,135,105 股
學歷
˙台北工職畢業
經歷
˙立昌窯業(股)公司董事
聯邦銀行董事
6 董事 李玉泉
持有股數
3,319,828 股
學歷
˙師範大學畢業
經歷
˙第一銀行監察人
聯邦銀行董事
7 董事 寶興投資有限公司代
表人:王甲乙
(註)
寶興投資有限公司持
有股數
85,815,817 股
學歷
˙司法官訓練所第一期結業
經歷
˙最高法院院長
聯邦銀行常駐監察
8 董事 寶興投資有限公司代
表人:林振祿
(註)
寶興投資有限公司
持有股數
85,815,817 股
林振祿
持有股數
454,391 股
學歷
˙台灣大學畢業
經歷
˙萬國法律事務所總經理
聯邦銀行監察人
9 董事 百盛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賜勇
學歷
˙師範大學畢業
經歷
聯邦銀行監察人
(註)
百盛投資有限公司
持有股數
125,454,092 股
林賜勇
持有股數
273,431 股
˙鴻邦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10 獨 立
董 事
王高津 學歷
˙台南師範普師科
˙台灣大學商學系
˙美國北達科他州立大學經
濟研究所碩士
經歷
˙國小教師
˙成大兼任講師
˙台灣銀行副總經理
˙高雄銀行董事長
˙銀行公會授信委員會主任
委員及常務理事
˙華南銀行董事及監察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公司
董事
˙台灣開發(股)公司董事
˙台灣資產管理(股)公司
董事
˙高雄捷運(股)公司董事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監事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金融
研究委員會顧問
聯邦銀行獨立常
務董事
11 獨 立
董 事
盧仁發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
˙司法官訓練所第四期結業
經歷
˙台南高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台東地檢署
˙台北地檢署
˙台灣高檢署檢察長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聯邦銀行獨立董
12 獨 立
董 事
李國璋
持有股數
28,802 股
學歷
台灣大學經濟系畢業
經歷
˙台灣中小企銀副總經理
˙聯邦票券公司總經理
˙聯邦票券公司董事長
˙票券公會理事長
-

敬請舉行選舉:

選舉結果:

第五案

  •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敬請 公決。(董事會 提) 說 明 :

  • 一、 依據公司法第209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之規定辦理。

  • 二、 因本行新任董事或有參與其他與本行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之經營 行為,爰依公司第209 條規定,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 人競業禁止之限制。(詳細資料如選任後股東會現場揭示之明細表)。

決 議:

第六案

  • 案 由:廢止本行「董事選舉辦法」,並訂定「董事選任程序」案,敬請 公決。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為符合主管機關新修訂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擬 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重新訂 定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並廢止原「董事選舉辦法」。

  • 二、新訂定之「董事選任程序」,主要以強化董事會職能,並制定公平、 公正、公開之董事選任程序,以達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又,考量本 次修正幅度大,條文對照不易,故重新訂定之。

  • 三、本行「董事選任程序」,請參閱附件九。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