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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ING AGM Information 2021

Jul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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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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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0年股東常會議案說明資料

股東會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股東會地點: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0號
國軍英雄館

承認事項

第 一 案

  • 案 由:本公司109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 本公司109年度決算表冊(包含營業報告書及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李振銘、王儀雯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頁至 第24頁)業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畢,認為尚無不合,並出具書面 查核報告在案。

二、 敬請 承認。

第 二 案

案 由: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27條規定,擬具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配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7,881,230,152
減: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保留盈餘 (181,965)
加:109 年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3,586,318)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109,660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7,877,571,529
加:109 年度稅後純益 878,425,347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87,476,672)
減:109 年度應保留特別盈餘公積 (1,022,797,330)
可供分配之盈餘 7,645,722,874
減:109 年度擬供分配之盈餘
(每股現金股利1.2 元) (1,014,066,854)
期末未分配盈餘 6,631,656,020
  • 二、 本次盈餘分配案,股東之畸零款將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 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並於本(110)年度股東常會通過後,由 董事長依董事會之授權,訂定除息基準日分配之。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 前如有因辦理現金增資或其他原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時,擬請股 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按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股 東每股配發金額。

  • 三、 敬請 承認。

討論事項

  • 第 一 案

  • 案 由:修正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敬請 公決。董事會 提

  • 說 明:

  • 一、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函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參考範例之內容,並配合本公司實務運作 情形,修正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如附件。

  • 二、 本案業經民國110年3月9日第十八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 三、 敬請 公決。

「董事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說 明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應選出人
數,分別計算獨立董事及非獨立
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
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
。如有二人以上得選舉權數相同
而超過應選出人數時,由得選舉
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
由主席代為抽籤。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
提名制度,且獨立董事之資格、
獨立性條件及其他事宜,應符合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之
選舉,依應選出人數,一併進行
選舉,分別計算獨立董事及非獨
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
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
選。如有二人以上得選舉權數相
同而超過應選出人數時,由得選
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
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
提名制度,且獨立董事之資格、
獨立性條件及其他事宜,應符合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規定。
配合本公司實務運
作情形修正部分文
字。
第六條 被選舉人為自然人,選舉人應於
選舉票上填明被選舉人姓名。被
選舉人為政府或法人股東,應填
明該政府或法人股東名稱。被選
舉人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
,應填明該政府或法人股東名稱
及其代表人姓名。
被選舉人為自然人,其具股東身
分,選舉人應於選舉票上填明被
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其不具
股東身分,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
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被選舉人
為政府或法人股東,除應填明戶
號外,另應填明該政府或法人名
稱,亦得填明該政府或法人名稱
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
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配合金管會於2019
年4月25日發布金





1080311451號令,
上市(櫃)公司董
事及監察人選舉自
2021年起應採候選
人提名制度,股東
應就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股東
於股東會召開前即
可從候選人名單知
悉各候選人之姓名
、學經歷等資訊,
以股東戶號或身分
證字號為辨明候選
人身分之方式,即
無必要。








說 明
第七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舉票者。
(二)同一張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
二人以上者。
(三)未經選舉人填寫之空白選舉
票。
(四)除填被選舉人及分配選舉權
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五)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
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七)選舉人於選舉票上分配之選
舉權數總和超過其持股之選
舉權數者。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舉票者。
(二)同一張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
二人以上者。
(三)未經選舉人填寫之空白選舉
票。
(四)未依第六條之規定填寫選舉
票或夾寫其他文字者。
(五)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資料經核對不
符者。


配合本公司實務運
作情形修正部分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