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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ING AGM Information 2020

Jun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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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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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股東常會議案說明資料

股東會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股東會地點: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0號
國軍英雄館

承認事項

第 一 案

  • 案 由:本公司一○八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八年度決算表冊(包含營業報告書及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李振銘、郭俐雯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三頁至第二十四頁)業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畢,認為尚無不合, 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在案。

二、 敬請 承認。

  • 第 二 案

  • 案 由:本公司一○八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27條規定,擬具本公司一○八年度盈餘分配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7,839,084,966
減: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保留盈餘 (418,770)
加:108 年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6,685,065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202,872,771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8,048,224,032
加:108 年度稅後純益 1,621,695,422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183,083,449)
可供分配之盈餘 9,486,836,005
減:108 年度擬供分配之盈餘
(每股現金股利1.9 元) (1,605,605,853)
期末未分配盈餘 7,881,230,152
  • 二、 本次盈餘分配案,股東之畸零款將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 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並於本(109)年度股東常會通過後,由 董事長依董事會之授權,訂定除息基準日分配之。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 前如有因辦理現金增資或其他原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時,擬請股
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按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股
東每股配發金額。
三、敬請 承認。

討論事項

  • 第 一 案

  • 案 由: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敬請 公決。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 依據經濟部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釋,明定法定盈餘公積 之提列基礎,擬配合修正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條文,並自108年度財務報 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修正前後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 二、 本案業經民國109年3月10日第十八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 三、 敬請 公決。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
虧損,如尚有盈餘,再以本期稅後淨
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
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後,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
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
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按全
部股份平均分派股東紅利,但遇增加
資本時,其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派之
紅利,依照股東會之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
之特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
命週期對未來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
響,在維持股利穩定之目標下分派之
。股利之發放,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
支應轉投資、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
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不低於當年度
稅後淨利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
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
之五十,其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
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
虧損,如尚有盈餘,於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後,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
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
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按全
部股份平均分派股東紅利,但遇增加
資本時,其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派之
紅利,依照股東會之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
之特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
命週期對未來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
響,在維持股利穩定之目標下分派之
。股利之發放,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
支應轉投資、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
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不低於當年度
稅後淨利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
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
之五十,其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
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
六月二十二日,自股東常會決議,呈
奉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正時
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
(略)
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
六日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
十三日
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
九日
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
六月二十二日,自股東常會決議,呈
奉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正時
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
(略)
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
六日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
十三日

第 二 案

  • 案 由: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敬請 公決。
董事會 提

說 明:

  • 一、 依據實務運作情形,並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修正前後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 二、 本案業經民國109年3月10日第十八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 三、 敬請 公決。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經宣告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
主席即提付表決。
非為議案,不予討論或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等工作人員,
由主席指定之,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分。
經宣告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
主席即提付表決。
非為議案,不予討論或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等工作人員,
由主席指定並經徵得出席股東(或代
理人)同意,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
分。
第十一條 議案之表決,除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外,以出席股東(或代理人)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此段刪除)
議案應採投票表決,主席得裁示採逐
案表決,或就各項議案(含選舉案)採
分次或一次之方式進行投票並分別計
票。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
席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
再行表決。
表決及選舉之結果,應於計票完成後
當場宣布,並做成紀錄。
議案之表決,除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外,以出席股東(或代理人)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如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對議
案無異議,且其他出席股東經主席徵
詢亦無異議,則視為通過,其效力與
投票表決相同。
如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應採投票表決
,主席得裁示採逐案表決,或就各項
議案(含選舉案)採分次或一次之方式
進行投票並分別計票。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
席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
再行表決。
表決及選舉之結果,應於計票完成後
當場宣布,並做成紀錄。
第十三條 會議進行時,如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
,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
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會議進行時,如遇空襲警報,即停止
開會,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後一小
時繼續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