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4年股東常會議案說明資料
股東會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股東會地點: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0號
國軍英雄館
承認事項
第 一 案
第 二 案
案 由:本公司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 提
: |
|
1.一○三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計算 |
單位:新台幣元 |
一○三年度稅後純益 |
2,083,117,326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 |
208,311,733 |
加:以前年度保留特別盈餘公積轉回 |
858,397,387 |
加: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 |
7,873,431,556 |
減:因採用權益法投資調整保留盈餘 |
11,235,576 |
加:一○三年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
41,660,736 |
可供分配之盈餘 |
10,637,059,696 |
減:保留部份盈餘備業務需要 |
8,749,422,930 |
本年度擬供分配之盈餘 |
1,887,636,766 |
2.一○三年度盈餘分派如下: |
|
(1)股息 |
1,155,695,979 |
(2)股東紅利 |
731,940,787 |
合 計(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2.2元) |
1,887,636,766 |
附註:員工紅利計新台幣19,261,600元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計 |
|
新台幣19,261,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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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股東可扣抵稅額分配時,優先分配屬 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盈餘;於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應加 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採個別辨認方式優先分 配最近年度盈餘。
-
三、本次盈餘分配案,股東之畸零款將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 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並俟本(104)年度股東常會通過 後,由董事長依董事會之授權,另訂除息基準日分配之。
-
四、本案依一○四年三月十八日第十六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討論事項
第 一 案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次 |
修 |
正 後 條 文 |
原 |
條 文 |
說 明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監
察人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人選任之。全體董事、
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
之股份總數悉依「公開發行公
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
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
定之。
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
分之一。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均採公司
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
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
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非
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應一併進行
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
本公司設董事九人、監察人三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之。全體董事、監察人
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
總數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
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
|
為未來發展保留彈
性而修正董事人數
,並為設置獨立董
事,增訂第二項規
定。
為配合電子投票之
實施,本公司董事
及監察人之選舉擬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爰增訂第三項規
定。 |
第廿九條 |
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
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自股東
常會決議,呈奉主管機關核准
之日起生效,修正時經股東會
通過後生效。
略
第四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四年六月十日。 |
|
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
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自股東
常會決議,呈奉主管機關核准
之日起生效,修正時經股東會
通過後生效。
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一年六月十四日。 |
|
依規定增列本次修
正日期。 |
第 二 案
-
案 由:擬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敬請 公決。
-
董事會 提 說 明:一、擬具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 ,修正前後條文內容如附件。
-
二、本案依一○四年三月十八日第十六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辦理。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次 |
修 正 後 條 文 |
原 條 文 |
說 明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依應選出人數,一併進行選舉
,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權,由所
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
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
得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應選出
人數時,由得選舉權數相同者
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
為抽籤。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均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
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且
獨立董事之資格、獨立性條件
及其他事宜,應符合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
項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依應選出人數,以得選舉權數
較多者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
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應選出人
數時,由得選舉權數相同者抽
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
抽籤。 |
為配合獨立董事之
設置,修正第一項
並增訂第二項規定
。 |
第六條 |
被選舉人為自然人,其具股東
身分,選舉人應於選舉票上填
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
其不具股東身分,應填明被選
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被選舉人為政府或法人股東
,除應填明戶號外,另應填明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明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
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
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被選舉人為自然人,其具股東
身分,選舉人應於選舉票上填
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
其不具股東身分,應填明被選
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被選舉人為政府或法人股東,
除應填明戶號外,另應填明該
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明該
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
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
加填代表人姓名。 |
以身份證明文件編
號取代身分證統一
編號以涵蓋外國人
之情形。 |
第 三 案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次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十條 |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五) (略)
(六)損失上限
1.「以交易為目的」者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為契約金額之5%,全
部契約損失上限為全
部契約金額之5%。
2.「非以交易為目的」
者: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為契約金額之25%,
全部契約損失上限為
全部契約金額之25%。
二~四、(略) |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五) (略)
(六)損失上限
1.「以交易為目的」者
:不以個別契約訂定
損失上限,而以相同
標的契約為準,依不
同工具各別訂定其全
部契約損失上限:
(1)遠期契約或期貨:
平均成本之5%。
(2)選擇權:本公司為
買方,所付之價格
上限為契約總額之
5%;本公司為賣方
,所收取價格外,
另加契約總額之5%
為上限。
(3)交換及其他組合式
工具:損失金額不
得超過契約總額之
5%。
2.「非以交易為目的」
者: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為契約金額之25%,
全部契約損失上限為
全部契約金額之25%。
二~四、(略) |
依「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18條規
定,訂定以交
易為目的衍生
性商品個別契
約損失上限,
修正本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
1目。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五、子公司應自行評估所訂定之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是
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
及取得或處分資產是否依所
訂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事
宜。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就子
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予以覆
核。 |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五、子公司應自行檢查所訂定之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是
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
及取得或處分資產是否依所
訂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事
宜。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就子
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予以覆
核。 |
依公開發行公
司建立內部控
制制度處理準
則規定,爰於
第五項將自行
「檢查」修正
為自行「評估
」。 |
第 四 案
案 由:擬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敬請 公決。
董事會 提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次 |
修 正 後 條 文 |
原 條 文 |
說 明 |
第二條
第二項
第四項 |
對有業務往來者之貸與總額以
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淨值百分
之三十五為限,其個別貸與金
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之
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
係指雙方間借貸契約成立時之
上年度實際進、銷貨金額或交
易金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時,對有短期融
通資金必要者之貸與總額及個
別貸與金額,依該貸與公司訂
定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
定辦理。 |
對有業務往來者,其個別貸與
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
之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
額係指雙方間借貸契約成立時
之上年度實際進、銷貨金額或
交易金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時,短期融通資
金之累計餘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最近期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3條及
第9條規定,訂定
有業務往來者之貸
與總額之上限,修
正本條第二項;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間從事資金貸與,
雖不受貸與企業淨
值百分之四十限額
及期限一年之限制
,惟基於公司治理
需要,公司仍應依
本準則第9條第3款
及第4款規定,於
其作業程序中載明
資金貸與之限額,
修正本條第四項。 |
|
|
|
|
第五條
第三項 |
融通資金依議定利率計算利息
,並視公司資金成本機動調整
,調整利率時由財務處呈請總
經理核定後執行之。應收之利
息依議訂期間結算付息。 |
融通資金採浮動利率計算利息
,並視公司資金成本機動調整
,調整利率時由財務處呈請總
經理核定後執行之。應收之利
息每月結算一次。 |
考量實務運作彈性
,爰酌作文字修正
。 |
第九條
第四項 |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自行評估所
訂定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是否符合處理準則規定及資金
貸與他人是否依所訂處理程序
規定辦理相關事宜。本公司稽
核單位應就子公司之自行評估
報告予以覆核。 |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自行檢查所
訂定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是否符合處理準則規定及資金
貸與他人是否依所訂處理程序
規定辦理相關事宜。本公司稽
核單位應就子公司之自行檢查
報告予以覆核。 |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規定,爰於
第四項將自行「檢
查」修正為自行「
評估」。 |
第 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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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解除公司法第209條有關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敬請 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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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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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 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之規 定辦理。
-
二、因本公司董事徐國安同時擔任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爰 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擬提請股東會許可解除上開董事競業禁 止之限制。
-
三、本案依一○三年八月十一日第十六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