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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C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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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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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O六年股東常會議案說明資料
一、時間:民國一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正
-
二、地點: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34號2樓(國立台南生活美學館) -
三、承認事項:
案一:一O五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董事會提 )
說明:本公司一O五年度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胡子仁會計師及黃世杰會計師查核簽證完成,併同營業報告書經監察人審 查峻事,敬請承認。
案二:一O五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董事會提 )
-
說明:1、一O五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987,366,883元,依公司章程規定擬訂 一O五年度盈餘分配表。 -
2
、擬自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625,795,762元,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 台幣2元(分配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 其他收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 他相關事宜。 -
3
、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 因此發生變動,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調整配息率。
四、討論事項:
案一:修訂「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董事會提 )
說明:為配合法令及實際需求,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案二: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董事會提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案三:修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說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1-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O五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
金 額 |
金 額 |
||
|---|---|---|---|---|
小計 |
合計 |
|||
期初餘額減: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調整後未分配盈餘一O五年度稅後淨利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加:迴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可分配盈餘分配項目股東紅利-現金期末未分配盈餘 |
(17,511,000) 987,366,883 (98,736,688) 5,149,970 625,795,762 |
401,157,941 383,646,941 1,277,427,106 625,795,762 651,631,344 |
||
董事長:吳俊佶經理人:陳勁兆主辦會計:翁一峰
-2-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次 |
修 正 前 |
修 正 後 |
修 正 理 由 |
|---|---|---|---|
第二十一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名額中,設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非獨立與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依其應選名額,各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監察人三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名額中,設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非獨立與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依其應選名額,各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
配合法令及實際需求修訂 |
第二十八條之一 |
本章程關於監察人相關規定之刪 |
為嗣後設立審計委員預作準備 |
|
除,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始生效。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十七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
增列修訂日期 |
-3-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次 |
修 正 前 |
修 正 後 |
修 正 理 由 |
|---|---|---|---|
三、取得或處份資產評估及作業程序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配合法令及實際需求修訂 |
六、公告申報程序 |
(一)公告申報標準及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網站辦理公告申報。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但買賣公債、附買回、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略~4.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買賣公債。(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5)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略~(二)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
(一)公告申報標準及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網站辦理公告申報。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但買賣公債、附買回、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略~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6.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買賣公債。(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3)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國內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 |
配合法令及實際需求修訂修正現行六、(一)4.(3)移至六、(一)4.修正現行六、(一)4.(4)移至六、(一)5.修正現行六、(一)4.移至六、(一)6. |
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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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 |
|||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
|||
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略~(二)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
-4-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次 |
修 正 前 |
修 正 後 |
修 正 理 由 |
|---|---|---|---|
七、資產估價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配合法令及實際需求修訂 |
十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處理程序 |
(二)決議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支付款項: |
(二)決議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支付款項: |
配合法令及實際需求修訂 |
十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一)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一)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 |
配合法令及實際需求修訂 |
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
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
|||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 |
|||
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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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意見。 |
-5-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次 |
修 正 前 |
修 正 後 |
修 正 理 由 |
|---|---|---|---|
第二條:交易原則與方針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
(二)損失上限之訂定1 、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以契約金額為損失上限。2 、非避險性交易部位建立之後,應設立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壹拾萬元或交易合約金額百分之十何者為低之金額為損失上限。 |
(二)損失上限之訂定1 、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交易合約金額為損失上限;全部契約損失金額以全部交易合約總金額為損失上限。2 、非避險性交易部位建立之後,應設立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壹拾萬元或交易合約金額百分之十何者為低之金額為損失上限;全部契約損失金額以全部交易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十為損失上限。 |
配合法令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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