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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C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n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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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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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O五年股東常會議案說明資料
一、時間:民國一O五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正
二、地點: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 34 號 2 樓(國立台南生活美學館)
三、討論事項 ( 一 ) :
案一:修訂「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董事會提 ) 說明:為配合法令及實際需求,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
四、承認事項: -
案一:一O四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
說明:本公司一O四年度財務報告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胡子仁會計師及張嵐菁會計師查核簽證完成,併同營業報告書經監察人審 查峻事,敬請承認。 -
案二:一O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
說明:1、 一O四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759,391,026元(以下金額均為新台幣), 一O四年度經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139,784,956元,除依法提列法定 盈餘公積75,939,103元,迴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47,267,884元,計 一O四年度累積可分配盈餘870,504,763元,分配現金股利469,346,822元。-
2
、 本次現金股利每股配發1.5元,分配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 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 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
3
、 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 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調整配息率。
-
五、討論事項 ( 二 ) :
案一: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董事會提 ) 說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1-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次 |
修 正 前 |
修 正 後 |
修正理由 |
|---|---|---|---|
第三十二條 |
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變化快速,企業正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規定就當年度發生及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提撥百分之一為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最多為百分之三)及股東紅利( 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另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董監事酬勞(最多為百分之三)。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配合法令及實際需求修訂 |
第三十二條之一 |
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變化快速,企業正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規定就當年度發生及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分派股東紅利(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配合法令及實際需求修訂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十七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十七日。 |
增列修訂日期 |
-2-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O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
金 額 |
金 額 |
|
|---|---|---|---|
小計 |
合計 |
||
期初餘額減: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調整後未分配盈餘一O四年度稅後淨利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加:迴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可分配盈餘分配項目股東紅利-現金期末未分配盈餘 |
(30,386,596) 759,391,026 (75,939,103) 47,267,884 469,346,822 |
170,171,552 139,784,956 870,504,763 469,346,822 401,157,941 |
董事長:吳俊佶經理人:陳勁兆主辦會計:翁一峰
-3-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 次 | 修 正 前 | 修 正 後 | 修正理由 |
|---|---|---|---|
第三條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而有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其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最近十二個月進貨或銷貨累計金額孰高者。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而有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其貸與餘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40 %為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20 %且不超過雙方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最近十二個月進貨或銷貨累計金額孰高者。 |
配合法令規定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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