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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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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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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細則
108.06.18
一、目的及依據法令:
為使本公司資金外貸他人作業有所遵循,特定本作業細則,以維護本公司權益。本作業細則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
二、範圍:
本公司若因業務需要,需將資金貸與其他公司,均依照本作業細則之規定辦理。
三、貸放對象: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
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
2.1
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
2.2
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五、內容:1」之規 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
2.2.1
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2.2.2
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2.2.3
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
-
-
四、權責:資金貸放之辦理,除另有規定外,均由財務部門負責。
五、內容:
-
資金貸與總額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
1.1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 限,總額以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銷貨或委外加 工金額孰高者。 -
1.2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 之十為限,總額以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1.2.1
本公司對關係企業之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本公 司之關係企業,包括:-
(1).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2).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
1.2.2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1.2限制,且其融通期間不適用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之規定。但各國外子公司仍應 分別就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
-
1.2.3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 不受1.2限制。但仍應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及期限。
2.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2.1
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為原則。 -
2.2
貸放資金之利息計算,除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關係企業外係 採按日計息,以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0為利息金額。 年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平均之銀行短期借款利率為原則。 -
2.3
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於約定繳息日前一週通 知借款人按時繳息。 -
資金貸放應經財務部門主管審核,其審核要點如下: -
3.1
申請程序:-
3.1.1
借款者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同業借款申請書(附件一),敘述資金用 途,借款期間及金額後,送交本公司財務部門。 -
3.1.2
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財務部經辦人員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 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 形,並加以徵信調查,將相關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呈報權責主管後,再提報董 事會決議。 -
3.1.3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相互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 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3.1.4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1.2.2及1.2.3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 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3.2 徵信調查:
-
3.2.1初
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 -
3.2.2
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重新辦理徵信調查,如為重大或緊急事件, 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
3.2.3
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得沿用尚, 。 -
未
超過一年之調查報告 併同該期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以作為貸放之參考 -
3.2.4
本公司對借款人作徵信調查時,亦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 。 -
狀況
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3.3 貸款核定及通知:
-
3.3.1.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不擬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將婉拒理由儘速回 覆借款人。 -
3.3.2.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放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 。 -
限內辦妥簽約手續
3.4簽 約對保:
-
3.4.1.
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資金貸與合約書,經權責主管人員審核後再辦理簽約 。 -
手續
-
3.4.2.
資金貸與合約書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合約書上 。 -
簽章
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
3.5 擔
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貸放 案 件如有 擔 保 品 者,借款人應提供 擔 保 品 ,並辦 妥質 權或 抵押 權 設 定 手續 ,本 公司 亦 需評估 擔 保 品價 值,以 確 保本公司 債 權。
3.6 保 險 :
-
3.6.1 擔
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及相關保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質押為原則,保險單應註明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 、 。 -
數量 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等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 -
3.6.2
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限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續投保。
3.7 撥款:
, 貸放條件經核 准 並經借款人 簽妥合 約,辦 妥擔 保 品質(抵)押設 定 登記等 全 部 手續 核對 無 誤 後,即 可 撥款。
4.還 款:
-
4.1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再放款到期一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 -
4.2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始得將 本票、借據等償債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
4.3
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辦理抵押塗銷。
5.展 期及 逾 期 債 權處理:
借款人於貸款 到 期時,應即 還清 本息。如 到 期 未能償還 而需 延 期者,需事先提 出 請 求 ,報 經董事會核 准 後為之,每 筆延 期 償還 以不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違 者得就其所提供之 。 擔 保 品 或保證人,依法 逕 行處分及 追償
6.案 件之 登記 、保管:
-
6.1
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附件二),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 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細則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6.2
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約據、本票等債權憑證裝入保管 , -
品袋
,並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稱後,呈請財務單位主管檢驗 俟檢驗無誤即 。 -
行密封後存放於保險櫃中 -
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
7.1
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作業細則之規定,併同評估結 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7.2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細則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相關改善計畫亦送審計 委員會。 -
7.3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細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單位訂定期限將超限之貸與資金收回,並將該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 -
時程完成改善 -
7.4 承
辦人員應於每月十日以前編製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呈送權責主管。 -
7.5
依本細則應提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7.6
前項7.5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8.1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細則並依所訂細 則辦理。 -
8.2
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8.3
本公司稽核單位應至少每季稽核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相關改善計畫亦送審計委員會。 -
8.4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 報董事長。
9. 資 訊 公開:
-
9.1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餘額。 -
9.2
資金貸與他人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9.2.1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
-
9.2.2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十以上者。 -
一 -
9.2.3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9.3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9.2.3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 由本公司為之。 -
9.4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9.5
本作業細則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 金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9.6
本作業細則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9.7
本作業細則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10.罰 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違反 本作業細則時,依照本公司相關 懲 處辦法規定提報 考 核, 。 依其情 節輕重 處 罰
11.實施 與 修 訂:
- 11.1 `本辦法之訂定或` 修正 `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如` 未 `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 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11.1.1 `前項` 11.1 `所稱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 `員及` 全體 `董事,以` 實際在任 `者計算之。`
- 11.2 `董事會` 討論 `時,應` 充 `分` 考量 `各董事之意` 見 `,且如有` 反 `對意` 見 `或保` 留 `意` 見 `,應於董事會 。`
- `議事` 錄載明
- 11.3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股` 東 `會同意後` 實施 `,` 修正 `時` 亦 `同。`
-
附則: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六
、相關文件或參考法令: -
公司法。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財務收支管理流程(FP-004)。
七 、相關表 單 :
-
同業借款申請書(附件一) -
同業借款及註銷備查簿(附件二) -
3.還
本⁄付息通知單 -
資金貸與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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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18
對外背書保證辦法
一、目的及依據法令:
-
為使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 -
二、定義及範圍: -
本辨法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
1.1
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1.1.1 客票貼現
融資。 -
1.1.2
為他公司融資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1.1.3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
1.2
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1.3
其他背書保證,係無法歸類列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項目。 -
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辨法規定辦理。 -
本辨法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本辨法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
三、適用對象:
-
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包括: -
1.1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1.2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四、作業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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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部門或人員 作 業 流 程 使 用 表 單
財務 課 背 書 保 保證申請 (註 銷 )單
證 申 請
財務主管 否 保證申請 (註 銷 )單
核 准?
是
否
董事長 保證申請 (註 銷 )單
核 准?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同意
董事會核決
董事會
及 承認
財務 課 登帳備 查 保證申請 (註 銷 )單
背書保證及 註 銷 備 查 簿
用 印
印鑑 保管人 用 印 申請 單 及相關 文 件
備 查
財務 課 背書保證金額 明 細表
----- End of picture text -----
五、背書保證額度規定:
-
本公司、本公司與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總額皆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八十。 -
本公司、本公司與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皆不得超過前項得為背書保證總額百 分之四十。 -
一 -
3.惟
本公司、本公司與子公司整體對海外單 聯屬公司則以不超過第一項得為背書保證總額百 分之六十。 -
六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1.被
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金額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委 請背書保證申請書」(附件三)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詳加評估,並辦理徵信工 , -
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
應由經辦部門填具「保證申請(註銷)單」(附件一),應敘明被背書保證對象、理由、期限、
金額及評估 風險 之 結果等 事項。
-
財務部門並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逐項管制,按月編製「背書保證金額明細表」。 -
應建立「背書保證及註銷備查簿」(附件二);就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風,
險 評估 結果 、背書保證金額、 取 得 擔 保 品 內容及 解 除背書保證責 任 之條件與日期 等 詳 細 登 載備 查。
財務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 。
供 簽 證會計 師 相關資料,以供會計 師 採行必要查核程序, 出 具 允 當之查核報 告
-
、 -
七 印鑑
使用及保管程序: -
1.印鑑章
應由專人保管,並應依照公司規定作業程序,始得簽印或簽發票據;印鑑保管人 應報經董事會同意,變更時亦同;背書保證之印鑑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 。 -
專
用印鑑章 -
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
八
、決策及授權層級: -
背書保證於本辦法第五項所訂額度內除其他背書保證應事前報經董事會通過始可辦理外 ,餘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當期淨值30%以內先予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董事會追認之。 -
依本辦法應提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 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前項2.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九
、公告申報程序: -
有關公告申報程序依下列各點處理: -
應辨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
1.1
每月背書保證餘額。 -
1.2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1.3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 -
一 -
1.4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 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放金額合計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 -
1.5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五以上。 -
1.6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1.5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應由本公司為之。 -
應辨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
2.1
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
2.2
本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達本作業程序第九項1.2 至 1.6款所訂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辨理公告申報。 -
本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或背 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十、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 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 保證,不在此限。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前項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 保證,不在此限。 -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依所訂作業程序辦 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 -
子公司應於每月10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本公司稽核單位應至少每季稽核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將相關改善計畫亦送審計委員會。 -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
十一、 罰 則:
-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辦法時,依照本公司「員工獎懲作業細則」提報考核,依其 。 -
情節輕重處罰 -
十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相關改善計畫亦送審計委員會。 -
2.辨
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時,應經董事 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該。
改善 計 畫 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 畫 時程 完成改善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於近期董事會報告其續後相關 。
管 控措施
-
十三、實施與修訂: -
本辦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1.1
前項1.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1.1
-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董事之意見,且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
-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四、參考文件:員工獎懲作業細則(PS-007)
-
十五、相關表單: -
保證申請(註銷)單(附件一) -
背書保證及註銷備查簿(附件二) -
委請背書保證申請書(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