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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C — AGM Information 2024
Jun 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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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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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三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工業六路四號(會議廳)
召開方式:視訊輔助股東會(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方式召開)
承認事項
一 承認事項 ( ) 董事會 提 案由: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明: 1 、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詳附錄(一)、(三)、(四)。
-
2
、上項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及審計委員會審 查完竣並出具審查報告書,其中財務報表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明 忠、蘇郁琇兩位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
3
、敬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一 討論事項 ( ) 董事會 提 案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敬請 公決。
-
說明:1、依據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2
、擬提請民國一一三年股東常會解除之董事競業禁止限制項目如下:
職稱 |
姓名 |
提請解除競業禁止限制項目 |
|---|---|---|
董事 |
林進寶 |
新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 |
獨立董事 |
蘇艶雪 |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
獨立董事 |
王傳芬 |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
3 、敬請 公決。
決議:
1
討論事項 ( 二 )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敬請 公決。
-
說明:1、本公司為配合長期營運發展引進策略合作夥伴、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 並考量募集資金成本及引進之時效性與便利性,擬依證劵交易法第43條之6等 規定,於適當時機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情況決定,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得分 次(最多分二次)辦理之。 -
2
、本公司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說明如下:- (1)
私募金額及股數:預計私募普通股總額以不超過25,000,000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實際發行股數,將不超過股東會決議通過預計私 募之股數,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情況辦 理。
- (1)
-
(2)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說明事項: -
A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 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價格較高者之八 成:(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 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或(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 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之規定,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 均有嚴格限制,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
B
、特定人選擇方式: -
(a)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定之特定人 為限。 -
(b)
應募人選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為強化產品市場之競爭 優勢,及配合公司未來產品規劃引進策略合作夥伴有其必要 性,藉由策略合作夥伴應募人穩定及強化公司產品市場的營運 競爭力。 -
(c)
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 應募人之選擇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法令決定之。 -
C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a)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引進策略合作夥 伴並穩定及強化公司產品市場營運競爭力,且考量私募對象、 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擬以私募方式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向特定人募集,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 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高公司籌資之機 動性及效率,而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 保本公司與策略合作夥伴之長期合作關係。` -
(b)
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25,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
2
日起一年內分次 ( 最多分二次 ) 辦理,實際募資額度擬授權董事會 視當時市場狀況、公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辦理之。
-
(c)
辧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 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及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將達成降低 公司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對 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
D
、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本公司私 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該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 象外,餘不得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 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取得 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補辦公開發行 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 -
E
、此次辦理私募引進策略合作夥伴後,將不會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 變動。 -
F
、本次私募普通股於提報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最多分二次)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 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定價日、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 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因主管 機關核定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提請股東 會同意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G
、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 商議、變更一切有關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 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所需事宜。 -
3
、敬請 公決。
決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