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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C —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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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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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開會程序………………………………………………………………………1 | ||||
|---|---|---|---|---|
| 二、會議議程………………………………………………………………………2 | ||||
| 三、報告事項………………………………………………………………………3 | ||||
| 四、承認事項………………………………………………………………………4 | ||||
| 五、討論事項………………………………………………………………………6 | ||||
| 六、臨時動議………………………………………………………………………6 | ||||
| 七、散 | 會………………………………………………………………………6 | |||
| 八、附 | 錄 | |||
| (一) 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7 | ||||
| (二) 一○九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8 | ||||
| (三) 一○九年度財務報表.………………………………….……9 | ||||
| (四) |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訂條文對照表……………….……30 |
|||
| (五)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31 |
||||
| (六)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32 | ||||
| (七)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 …………………….……36 | ||||
| (八) 公司章程46 | ||||
| (九) 董事持股情形50 | ||||
| 九、其他說明事項……………………………51 |
台 灣 晶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開會程序
一一○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台 灣 晶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會議議程
一一○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工業六路四號(會議廳)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1、 一○九年度營運狀況報告。
- 2、 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九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3、 一○九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四、承認事項
1、 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 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
五、討論事項
1、 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 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六、 臨時動議
七、 散會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一)
案由:一○九年度營運狀況報告。
說明:1、本公司一○九年度合併營業收入為新台幣11,048,392仟元,較上年度增加約 31.05%;稅後淨利為新台幣1,429,287仟元,較上年度增加約112.7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報告事項
2、營業報告書暨相關財務報表,詳附錄(一)、(三)。
報告事項 (二)
案由: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九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說明:1、本公司一○九年度決算表冊,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及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並 出具審查報告書,其中財務報表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明忠、蘇郁 琇兩位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 2、敦請審計委員會宣讀審查報告書,詳附錄(二)。
報告事項 (三)
案由:一○九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說明:1、本公司一○九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稅前獲利為新台幣1,816,548,546 元,依公司章程第十九條規定,提撥9%員工酬勞為新台幣163,489,369元,提撥 1.5%董事酬勞為新台幣27,248,228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包 含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 2、與一○九年度認列費用金額無差異。
承認事項
承認事項 (一) 董事會提
案由: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明:1、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詳附錄(一)、(三)。
2、上項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及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並出具 審查報告書,其中財務報表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明忠、蘇郁琇兩 位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認事項
3、敬請 承認。
決議:
承認事項 (二) 董事會提
案由: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說明:1、一○九年度稅後盈餘為新台幣 1,429,287,114 元,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 盈餘公積,並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及調整數後,可供分配盈餘金額為新台幣 3,253,225,205 元,故擬發放股東紅利新台幣 1,177,076,752 元(每股配發現金股利 新台幣 3.8 元),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2,076,148,453 元。
- 2、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 計數,列入其他營業外收益項下。
- 3、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庫藏股轉讓、註銷或現金增資等,致影響流通在外股 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辦理相關事宜。
- 4、本案提請股東會承認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配息基準日配發之。
- 5、一○九年度盈餘分配表如下表所列。
- 6、敬請 承認。

| 四、承認事項 _______________ 台灣晶 晶技股份有 盈 盈餘分配 中華民 民國一○ |
有限公司 司 配表 ○九年度 度 |
單位 位:新台幣元 元 |
|---|---|---|
| 項目 | 金額 | |
| 小計 小 |
合計 合 |
|
| 期初未分 分配盈餘 |
1,6 678,401,450 0 |
|
| 本期稅 稅後淨利 |
1,429 9,287,114 |
|
| 處分透 透過其他綜 綜合損益按公 公允價值衡 衡量之權益 益 |
||
| 工具投 投資,累積 積損益直接移 移轉至保留 留盈餘 |
123 3,679,204 |
|
| 因採用 用權益法之 之投資調整保 保留盈餘 |
(56,547) | |
| 確定福 福利計畫再 再衡量數認列 列於保留盈 盈餘 |
(451,265) ( |
|
| 本期稅後 後淨利加計 計本期稅後淨 淨利以外項 項目計入 |
||
| 當年度未 未分配盈餘 餘之數額 |
1,5 552,458,506 6 |
|
| 提列法定 定盈餘公積 積(10%) |
(1 55,245,851 ) |
|
| 迴轉依法 法提列特別 別盈餘公積 |
177,611,100 1 0 _ _ ___ |
|
| 本期可供 供分配盈餘 餘 |
3,2 253,225,205 5 |
|
| 分配項目 目 |
||
| 股東 東現金紅利 利(每股配發 發 元) 3.8 |
(1,1 77,076,752 ) _ _ ___ |
|
| 期末未分 分配盈餘 |
2,0 076,148,453 3 |
註:以上 上之盈餘分 分配,以一 ○九年度之 之未分配盈 盈餘為優先分 分配之。

決議:
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一)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敬請 公決。
說明:1、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 1 月 28 日臺證治理字第 1100001446 號函暨 109 年 6 月 3 日臺證治理字第 1090009468 號函,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 事規則」部分條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討論事項
2、檢附「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詳附錄(四)。
3、敬請 公決。
決議:
討論事項 (二)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敬請 公決。
說明:1、配合公司營運所需,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2、檢附「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詳附錄(五)。
3、敬請 公決。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附錄( (一)

在新 未有的巨 客戶關係 新一波的 長期獲得 協調及成 新冠病毒疫 巨大挑戰和 係維持等等 的發展契機 得客戶和市 成本控管, 疫情和中美貿 和改變。終端 等,在試鍊組 機。受益於政 市場的肯定與 ,整體經營績 貿易爭戰持 端需求變化 組織營運彈 政府防疫管 與信賴,且 績效在 109 持續衝擊下 化激烈、原 彈性和決策 管制實施得 且持續擴充 9 年創下令 下,109 年全 原物料供給出 策反應速度的 得宜,各廠區 充產能發揮量 令人振奮的歴 出貨緊張、 的同時,也 區營運均維 量產效益, 歴史新高紀 產業供應鏈 市場價格機 也為公司競爭 維持正常運作 藉由積極有 紀錄。 鏈經歴前所 機制波動、 爭差異帶來 作,因產品 有效的產銷 來品銷增器地製突才精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一)
- 一、109 9 年營運說 說明
-
- 合併 併營收及稅 稅後淨利
公司 增加 加約 幣 2 司全年合併 加約 31.05% 約 112.76% 2.17 元增加 併營業收入為 %;稅後淨 ;基本每股 加約 112.44 為新台幣 1 淨利為新台幣 股稅後盈餘 %。 10.48 億元 幣 14.29 億元 餘為新台幣 4 元,較前一年 元,較前一 4.61 元,較 年合併營業 一年稅後淨利 較前一年基本 業收入新台幣 利新台幣 6 本每股稅後 幣 84.31 億 6.72 億元增 後盈餘新台
- 產品 公司 償控 器( (Se 品及市場開 司持續開發 控制石英振 (OCXO)、小 ensor)等產品 開發狀況 發及優化高穩 振盪器(TCX 小型化石英 品,加速 5G 穩定度、高 XO)、溫度感 英晶體振盪器 G/汽車/物聯 高頻、寬溫 感應石英晶 器(XO) 、小 聯網產業 T 、超小型化 晶體(TSX)、 小型化行動 Tier 1 客戶佈 化之石英元件 小型化恆溫 動裝置石英晶 佈局與導入 件產品,包 溫控制石英 晶體(Crysta 入。 包括溫度補 英晶體振盪 al)、感測器
二、110 0 年經營主 主軸:
-
- 強化 (1) (2) (3) 化產業佈局 )鞏固並穩健 )積極開發新 )投資開發先 局、提升市場 健擴大既有 新市場、新 先進高階製 場佔有率 有市場,持續 新產業、新應 製程,加速新 續全面改善 應用、新產 新產品量產 善品質,降低 產品,佈局 產上市,提升 低製造成本 5G、物聯網 升競爭優勢 本。 網和車用市 勢。 市場。
-
- 優化 化成本結構 構、提高獲利 利水平
- (1) )改善產品組 組合:整合 合生產成本差 差異,優化 化產品組合 ,擴大高毛 毛利產品銷售 售額。
- (2) )強化優勢資 優勢,保持 資源:透過 持組織彈性 過集團化管理 性和反應速度 理,有效整 度。 整合資源,跨 跨廠區協同 同合作,發揮 揮各廠異地
- (3) )降低生產成 提升製程改 成本:提高 改善能力, 生產良率、 有效利用數 降低產品不 數據分析成 不良成本、強 成本和解決問 強化產銷協 問題。 協調、改善存 存貨週轉、
-
- 透過 程 過策略聯盟 程之開發速度 盟及內外資源 度,有效管 源整合,加 管理風險進入 加速關鍵技 入新市場。 技術和專業能 能力之移轉 轉,以及新產 產品、新製
展望 企業經營 破、落實 能因應未 神,更嚴 營的頂尖 望未來幾年 營風險仍相 實數位智能 未來更激烈 嚴謹更專業 尖企業。增 年,環境諸多 相當嚴峻。面 能製造,快速 烈的競爭和更 業地繼續為股 增值再造、再 興台灣晶 多不確定性 面對眼前的 速彈性應變 更多的變局 股東創造價 再創高峰! 、區域強權 的巨大機遇 變及掌握市 局。經營團 價值,為同 權鬥爭將持續 遇和挑戰,唯 市場先機,建 團隊將秉持精 同仁創造幸福 續對全球經 唯有深耕產 建立無法被 精益求精的 福,期許成 經濟和產業帶 產品技術、不 被模仿的競爭 的態度和創業 成為卓越績效 帶來衝擊, 不斷創新突 爭優勢,才 業打拼的精 效、永續經

附錄( (二)
台灣晶 晶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二)
審計委 委員會審查 查報告書
表及 會計 報告 認為 繕具 董事會造 及盈餘分派 計師事務所 告書、合併財 為尚無不符 具報告,報 造具本公司 派議案等, 所謝明忠、 財務報表 符,爰依證 報請 鑒核 司一○九年 其中合併 、蘇郁琇會 表、個體財務 證券交易法 核。 年度營業報 併財務報表 會計師查核 務報表及盈 法第十四條 報告書、合 表及個體財 核完峻並出 盈餘分派 條之四及公 合併財務報 財務報表業 出具查核報 派議案經本 公司法第二 務報表、個體 業經勤業眾 核報告書,上 本審計委員 二百一十九 體財務報 眾信聯合 上述營業 員會查核, 九條規定 報合業定,
此致 致
本 本公司一 一一○年股 股東常會
台灣 灣晶技股 股份有限公 公司
審計 計委員會 會召集人 余尚 尚武
中 華 民 國 國 一 一 ○ 年 三 月 月 十 一 日
附錄(三)
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9 年及 108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 資產負債表,暨 民國 109 年及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 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 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 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 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 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9 年及 108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 109 年 及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 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 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 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 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 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 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 業判斷,對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民國 109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 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 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 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9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 事項敘明如下: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9 年度之銷貨收入為新台幣(以 下同)11,048,392 仟 元,較民 國 108 年度銷貨收入 8,430,970 仟元,增 加約 31%, 主係民國 109 年度部分特定產品之銷貨收入平均較民國 108 年度成長幅度顯著 所致,因是將上述特定產品之銷貨收入 真實性判斷為關鍵查核事項。
針對此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
- 瞭解及測試特定產品銷貨收入認列內部 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
- 自特定產品銷貨收入明細中抽樣,抽核 相關銷售訂單及出貨文件等,確認 帳列銷貨收入之適當性。
-
- 檢視特定產品期後銷貨退回及 折讓之發生是否有異常情形。
其他事項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09 及 108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 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 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 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 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 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 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 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台灣晶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 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晶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 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 ,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 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 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 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 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 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 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 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 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 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 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 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 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 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 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 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 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 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台灣晶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 ,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 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 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 及使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 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 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 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 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 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 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 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 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 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 於 務 報 責 形 於集團內組 報表表示意 形成集團查 組成個體之 意 見 。 本 會 查核意見 之財務資 會計師負 。 訊取得足 責集團查 足夠及適切 查核案件之 切之查核證 之指導 、 監 證 據 , 以 對 監督及執行 對合併財 行 , 並 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
本 會 大查核發 會計師與治 發現 (包括 治理單位溝 括於查核過 溝通之事 過程中所辨 項 , 包 括 辨認之內 括所規劃之 部控制顯 之查核範圍 著缺失) 圍及時間 。 , 以及重
本 會 遵循會計 認為會影 會計師亦向 計師職業道 影響會計師 向治理單位 道德規範中 師獨立性之 位提供本 中有關獨 之關係及其 會計師所 立性之聲 其他事項 所隸屬事務 聲 明 , 並 與 (包括相 務所受獨立 與治理單位 關防護措 立性規範之 位溝通所有 措施)。 之人員已 有可能被
本 會 子公司民 中敘明該 會計師決 影響大於 會計師從與 民國 109 年 該等事項 , 決定不於查 於所增進之 與治理單位 年度合併 除非法令 查核報告中 之公眾利益 位溝通之 財務報表 令不允許 中溝通特 益。 事項中 , 表查核之關 公開揭露 定事項 , 決定對 台 關鍵查核事 露特定事項 因可合理 台灣晶技股 事項 。本會 項 , 或在極 理預期此溝 股份有限公 會計師於查 極罕見情況 溝通所產生 公 司 及 其 查核報告 況 下 , 本 生之負面

金融監督管 金管證 管理委員會 證審字第 1 會核准文號 100002806 68 號 金融監 金 監督管理委 金管證審字 委員會核准文 字第 10400 文號 024195 號
3 月
月 1 1
日
中
華 民 民 國
國 1
1 0
12
年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
| Ѡ | ҽԖިמ Ԗज़Ϧљ љϷηϦ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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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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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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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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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81,95 |
52 | 16 | \$ | 1,98 86,235 |
15 | |
| 11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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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4 | 89 | 3 | 75 58,940 |
6 | ||
| 11 136 |
ᎍࡪ ᎍࡕԋҁᑽ ᑽໆϐߎᑼ ᑼၗౢɡࢬ ѤຏߕȐࢬ ѤϷΐȑ |
161,0 | 98 | 1 | 7 73,083 |
- | ||
| 11 150 |
ᔈԏ౻ ຏߕȐ౻Ᏽ ຏѤϷΜȑ |
21,95 | 59 | - | 10 07,142 |
1 | ||
| 11 170 |
ᔈԏ ຏߕȐීීɡᜢ߯ ຏѤϷΜȑ |
3,473,74 | 42 | 21 | 2,77 78,155 |
21 | ||
| 11 180 |
ᔈԏ ຏߕΓȐ߯ຏѤϷΜ ຏѤǵΜϷ ϷΒΖȑ |
30,1 | 62 | - | 4,038 | - | ||
| 12 200 12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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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5 | 50 4 90 |
1 - |
4 40,587 7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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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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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67 | - | 8,176 | - | ||
| 13 30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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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83 | 38 | 17 | 2,03 39,498 |
15 | ||
| 14 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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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92 | - | - | - | ||
| 14 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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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3 | 33 | 1 | 14 49,103 |
1 | ||
| 11 1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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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8 | 72 | 60 | 7,94 45,036 |
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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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510 |
ཞࡪϦϢ Ϣሽॶᑽໆ ໆϐߎᑼၗ ၗౢɡ ࢬߚ ȐߕຏѤ ѤϷΎȑ |
9,25 55 |
- | 9,255 | - | |||
| 15 517 |
ځၸ дᆕӝཞځ ཞࡪϦϢ Ϣሽॶᑽໆ ໆϐߎᑼၗౢ ࢬߚɡౢຏѤϷΐȑ ȐߕຏѤ ѤϷΖȑ |
525,3 | 04 | 3 | 42 22,422 |
3 | ||
| 15 535 |
ᎍࡪ ᎍࡕԋҁᑽ ᑽໆϐߎᑼ ࢬߚౢ-ᑼၗ ຏߕȐࢬ |
290,2 | 24 | 2 | 8 86,983 |
1 | ||
| 15 550 |
௦Ҕ ϐݤౢǵቷ܊Ϸ ຏߕၗȐ ຏѤϷΜѤ Ѥȑ |
421,5 | 12 | 3 | 44 47,290 |
4 | ||
| 16 600 |
όౢ ϷഢȐߕ ѤϷΜຏߕΜϤȑ Μϖȑ ٬Ҕ ၗౢȐߕ |
4,808,5 | 88 | 29 | 4,05 54,149 |
30 | ||
| 17 755 17 760 |
ѤϷΜຏߕຏߕృᚐȐ ܄ၗ ܄όౢృ ຏѤϷΜΎ Ύȑ |
92,3 48,0 |
03 83 |
1 - |
9 96,162 5 54,565 |
1 1 |
||
| 17 780 |
คၗ ၗౢ(ߕຏѤ Ѥ) |
41,6 | 84 | - | 2 27,816 |
- | ||
| 18 840 |
܌ۯሀ ܌ளิၗౢ ౢȐߕຏѤ ѤϷΒѤȑ |
39,8 | 92 | - | 3 39,349 |
- | ||
| 19 915 |
Ⴃб ഢී |
304,7 | 84 | 2 | 16 69,470 |
1 | ||
| 19 990 |
ߚдځ ౢၗࢬߚ ౢ |
18,2 | 10 | - | 1 16,273 |
- | ||
| 15 5XX |
ߚ ౢၗࢬߚ ౢᕴी |
6,599,83 | 39 | 40 | 5,42 23,734 |
41 | ||
| 1X XXX |
ၗ ၗ! ! ౢ! ! ᕴ! ! ी |
\$ 16,601,7 |
11 | 100 | \$ | 13,36 68,770 |
1 100 |
|
| ж ж ዸ |
ॄ ॄ Ϸ |
| ||||||
| ࢬ ॄࢬอයॷ ຏΜΖȑ |
||||||||
| 21 100 2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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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6,25 |
50 1,45 55 |
6 - |
\$ | 6 63,485 3,963 |
1 - |
|
| 21 130 |
ӝऊॄ ȐߕຏΜ ϷΒΒ) |
729,0 | 79 | 4 | 6 68,024 |
1 | ||
| 21 170 |
ࢬ-ॄී ᔈб |
1,947,5 | 98 | 12 | 1,65 59,086 |
12 | ||
| 21 180 |
ᔈб ීɡᜢ߯ ຏߕΓȐ߯Μΐȑຏߕ ຏΒΖȑ |
3,54 43 |
- | 78 | - | |||
| 22 200 |
дᔈځ ᔈбීȐߕ |
961,3 | 06 | 6 | 72 24,671 |
5 | ||
| 22 220 |
дᔈځ ᔈбීɡ ɡᜢ߯ΓȐ ȐߕຏΒΖ Ζȑ |
1,4 | 80 | - | 2,850 | - | ||
| 22 230 |
܌ҁය ิॄள܌ ȐߕຏѤ ѤϷΒѤȑ |
117,05 | 54 | 1 | 4 48,135 |
- | ||
| 22 280 23 320 |
ચၛॄ ࢬɡॄߏයϐډϣ ȐߕຏѤ ѤϷΜϤȑ ߏයॷීȐ ȐߕຏΜΖ Ζȑ ԃϣ |
1,7 385,2 |
77 87 |
- 2 |
3,087 20 09,860 |
- 2 |
||
| 23 399 |
ࢬдځ ॄࢬ |
28,4 | 61 | - | 1 13,280 |
- | ||
| 21 1XX |
ࢬ ᕴॄࢬ ᕴी |
5,093,2 | 90 | 31 | 2,79 96,519 |
21 | ||
| ߚ |
||||||||
| 25 540 |
ॄࢬߚॷයߏ ຏߕȐීॷ ຏΜΖȑ |
1,685,5 | 24 | 10 | 1,63 37,635 |
12 | ||
| 25 570 |
܌ۯሀ ิॄள܌ ȐߕຏѤ ѤϷΒѤȑ |
67,03 | 32 | 1 | 12 23,400 |
1 | ||
| 25 580 |
ચၛॄ ࢬߚɡॄॄᅽճۓ ຏߕȐࢬ ຏѤϷΜϤ Ϥȑ ۓృዴ ࢬߚɡ ȐߕຏѤ ѤϷΒΜȑ |
1,1 | 72 | - | 2,949 | - | ||
| 26 640 26 645 |
ߥӸΕ ߎߥ |
63,5 36,1 |
60 27 |
- - |
7 74,031 3 36,485 |
1 - |
||
| 25 5XX |
ߚ ॄࢬߚ ᕴी |
1,853,4 | 15 | 11 | 1,87 74,500 |
14 | ||
| 2X XXX |
! ! ॄ ॄᕴी |
6,946,7 | 05 | 42 | 4,67 71,019 |
35 | ||
| ᘜ ᘜឦܭ҆Ϧ ϦљЬϐ ϐȐߕ ߕຏΒȑ |
||||||||
| ި! ! ҁ |
||||||||
| 31 110 |
ද ද೯ިިҁ ҁ |
3,097,5 | 70 | 19 | 3,09 97,570 |
23 | ||
| 32 200 |
ၗҁϦ Ϧᑈ |
1,668,2 | 69 | 10 | 1,66 66,690 |
13 | ||
| ࣦ੮ߥ Ꭹࣦ |
||||||||
| 33 310 33 320 |
ݤ ᎩϦࣦۓݤձࣦᎩϦ Ϧᑈ Ϧᑈ |
1,480,6 524,3 |
96 72 |
9 3 |
1,41 13,518 25 54,907 |
10 2 |
||
| 33 350 |
҂ ҂ϩଛࣦᎩ |
3,230,8 | 61 | 19 | 2,78 89,438 |
21 | ||
| 33 300 |
ᎩᎩᕴीࣦ ࣦ੮ߥ |
5,235,9 | 29 | 31 | 4,45 57,863 |
33 | ||
| дځ |
||||||||
| 34 410 |
୯ ୯Ѧᔼၮᐒ ᐒᄬ୍ൔ ඤᆉϐ߄ൔ ϐիඤৡᚐ |
( 523,2 |
75 ) | ( 3 ) |
( | 58 84,617 ) |
( 4 ) |
|
| 34 420 34 400 |
ၸځдᆕ ࡪᆕӝཞ ॶϦϢሽࡪ ॶᑽໆϐߎᑼ ᑼၗౢ҂ჴ ჴཞ дځ ᕴी |
176,5 | 13 | 1 | 6 60,245 |
- | ||
| 31 1XX |
҆ ҆ϦљЬ Ьᕴी ी |
( 346,7 9,655,0 |
62 ) 06 |
( 2 ) 58 |
( | 52 24,372 ) 8,69 97,751 |
( 4 ) 65 |
|
| 3X XXX |
ᕴ ᕴी |
9,655,0 | 06 | 58 | 8,69 97,751 |
65 | ||
| ॄ ॄ! ! ᆶ ᆶ! ! ! ᕴ! ी ी |
\$ 16,601,7 |
11 | 100 | \$ | 13,36 68,770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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ဠ


Γ 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
單 位 位 : 新台幣 每股盈 幣仟元 , 惟 盈餘為元
| 09年度 10 |
108年度 度 |
||||
|---|---|---|---|---|---|
| 代 碼 |
金 額 |
% % |
金 額 |
% | |
| 4100 | 銷貨收入 (附註二二) ) |
\$ 11,048, 392 |
100 1 |
\$ 8,430,970 |
100 |
| 5110 | 銷貨成本 (附註二三) ) |
( 7,715, 586 ) |
( 70 ) |
( 6,423,879 ) |
( 76 ) |
| 5900 | 營業毛利 | 3,332, 806 |
30 | 2,007,091 | 24 |
| 營業費用 (附註二三) ) |
|||||
| 6100 | 推銷費 費用 |
494, 737 |
5 | 433,296 | 5 |
| 6200 | 管理費 費用 |
450, 999 |
4 | 358,881 | 5 |
| 6300 | 研究發 發展費用 |
769,4 441 |
7 | 582,776 | 7 |
| 6450 | 預期信 信用減損迴轉 轉利益 |
( 31 ) |
- | - | - |
| 6000 | 營 營業費用合計 計 |
1,715, 146 |
16 | 1,374,953 | 17 |
| 6900 | 營業淨利 | 1,617, 660 |
14 | 632,138 | 7 |
| 營業外收入 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 收入(附註二 二三) |
24, 330 |
- | 27,876 | - |
| 7010 | 其他收 收入(附註二 二三) |
120, 058 |
1 | 134,948 | 2 |
| 7020 | 其他利 利益及損失 (附註二 |
||||
| 三) ) |
( 62, 319 ) |
- | ( 21,143 ) |
- | |
| 7050 | 財務成 成本(附註二 二三) |
( 21,4 442 ) |
- | ( 23,250 ) |
- |
| 7060 | 採用權 權益法之關聯 聯企業及 |
||||
| 合資 資損益份額 (附註十 四) ) |
30,4 430 |
- | 14,008 | - | |
| 7000 | 營 營業外收入及 及支出合 |
||||
| 計 | 91, 057 |
1 | 132,439 | 2 | |
| 7900 | 稅前淨利 | 1,708, 717 |
15 | 764,577 | 9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用(附註二四 四) |
( 279,4 430 ) |
( 2 ) |
( 92,795 ) |
( 1 ) |
| 8200 | 本年度淨利 利 |
1,429, 287 |
13 | 671,782 | 8 |
| 其他綜合損 損益 |
其他綜合損
( 接 次 次 頁 )
| 承 前 前 頁 ) |
|||||||
|---|---|---|---|---|---|---|---|
| 09年度 10 |
108年度 度 |
||||||
| 代 碼 |
金 | 額 | % % |
金 | 額 | % | |
| 8310 | 不重分 分類至損益之 之項目 |
||||||
| 8311 | 確 確定福利計畫 畫之再衡 |
||||||
| 量數 | ( | 451 ) 4 |
- | ( | 12,331 ) | - | |
| 8316 | 透 透過其他綜合 合損益按 |
||||||
| 公允價值衡 衡量之權 |
|||||||
| 益工具投資 資未實現 |
|||||||
| 評價損益 | 240, 077 |
2 | 129,437 | 2 | |||
| 8320 | 採 採用權益法認 認列之關 |
||||||
| 聯企業及合 合資之其 |
|||||||
| 他綜合損益 益份額 |
( | 186 ) | - | 657 | - | ||
| 8360 | 後續可 可能重分類至 至損益之 |
239,4 440 |
2 | 117,763 | 2 | ||
| 項目 目 |
|||||||
| 8361 | 國 國外營運機構 構財務報 |
||||||
| 表換算之兌 兌換差額 |
58, 311 |
1 | ( | 216,643 ) | ( 3 ) |
||
| 8370 | 採 採用權益法認 認列關聯 |
||||||
| 企業及合資 資之其他 |
|||||||
| 綜合損益份 份額 |
3, 031 |
- | ( | 8,051 ) | - | ||
| 61, 342 |
1 | ( | 224,694 ) | ( 3 ) |
|||
| 8300 | 本 本年度其他綜 綜合損益 |
||||||
| (稅後淨額 額) |
300, 782 |
3 | ( | 106,931 ) | ( 1 ) |
||
| 8500 | 本年度綜合 合損益總額 |
\$ 1,730, 069 |
16 | \$ | 564,851 | 7 | |
| 每股盈餘 (附註二五) ) |
|||||||
| 來自繼 繼續營業單位 位 |
|||||||
| 9710 | 基 基 本 |
\$ | 4.61 4 |
\$ | 2.17 | ||
| 9810 | 稀 稀 釋 |
\$ | 4.58 4 |
\$ | 2.16 |

| 106,931 $\overline{43}$ 8,750,840 671,782 $1,!617$ 1,730,069 1,219 300,782 347 9,655,006 564,851 8,697,751 1,429,287 1,081 總 썌 $\ldots$ G) GO. 선 빩 權 ( ) ) ) ( ) ) ( ) ) ( ) ) ( ) ) ( ) ( ) 174,805) 123,680) 60,245 $\mathbf{I}$ $\mathbf{I}$ 239,948 239,948 t, $\mathbf{I}$ 176,513 105,017 $\mathbf{I}$ 130,033 130,033 ٠ $\mathbf{I}$ $\mathbf{I}$ $\frac{d\mathbf{x}}{d\mathbf{x}}$ GĄ G9 構算 額 權 359,923) 523,275) 224,694 224,694) 584,617) 機換 ٠ ٠ 61,342 61,342 差 表 灣 攃 奇 營報 N 欠 務 ☆ $\overset{\oplus}{\phantom{\Big(}}$ $\overline{e}$ 國財 $#$ N 蔡 傘 $\begin{array}{c} 64,435 \ 32,114 \ 619,514 \end{array}$ $\begin{array}{c} 67{,}178\ 269{,}465\ 774{,}393 \end{array}$ $508$ ) 12,270 2,671,184 $174,!80!5$ 671,782 659,512 2,789,438 1,429,287 1,428,779 123,680 3,230,861 欧 州 配 佘 s, لمه 未 嘲 積 無 公 222,793 ٠ 32,114 254,907 269,465 ٠ 524,372 ٠ 橡 嘲 云 G) en. 特 Œ $\overline{\eta}$ $\hfill \square$ 積 $\sqrt{31}$ া 1,349,083 64,435 1,413,518 67,178 1,480,696 $\overline{\mathbf{u}}$ 촣 $12$ 嘲 뻬 定 G ఱ iji Li 亽 長尾 兴 保 積 住宅 $\frac{1}{4}$ $1,!068$ ) $\overline{43}$ 1,665,116 1,666,690 347 1,219 1,617 1,668,269 1,081 公 109 4R ₩ $\textcolor{red}{\textstyle\star}$ G) en. 微 民國 $\,$ $\,$ $\,$ $\blacksquare$ ٠ 衾 |
REC 會計主管:推冠文 |
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芒 綾 鼺 經理人:郭雅屏 |
|||||
|---|---|---|---|---|---|---|---|---|
| 3,097,570 en |
309,757 | |||||||
| × | ||||||||
| $1,068$ ) | ||||||||
| ٠ | ||||||||
| ٠ | ||||||||
| $774,393$ ) | $\,$ $\mathbf{I}$ $\mathbf{1}$ |
|||||||
| 3,097,570 | 309,757 | |||||||
| $\,$ | ||||||||
| 619,514) | $\mathbf{I}$ | |||||||
| 鎭 | 3,097,570 G) 股 |
$\overline{ }$ 釀 戝 309,757 $#$ 救 擨 戝 |
||||||
| ŕ 常台幣仟 |
Ιñ, « 4 A |
E 医神经 台灣晶 |
| 台灣晶技股 台 股份有限公 公 司 合 併現金流 流量表 |
||
|---|---|---|
| 民 國 年 及 年 月 日 至 月 10 09 10 08 1 1 1 2 |
31 | 日 日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
單 單 位:新台 台幣仟元
| 台灣晶技股 台 股份有限公 合 併現金流 流量表 |
公司及子公 | 公 司 |
|||
|---|---|---|---|---|---|
| 民 國 年 及 年 月 10 09 10 08 1 1 |
日 至 |
月 日 日 1 2 31 |
|||
| 單 單 位:新台 |
台幣仟元 | ||||
| 代 碼 |
年度 10 09 |
年度 108 8 |
|||
| 營業活動 動之現金流 流量 |
|||||
| A10000 0 |
本年 年度稅前淨 淨利 |
\$ 1, ,708,717 |
\$ | 764,577 7 |
|
| A20010 0 |
收益 益費損項目 目 |
||||
| A20100 0 |
折舊費用 用 |
842,687 | 760,317 7 |
||
| A20200 0 |
攤銷費用 用 |
7,073 | 7,241 | ||
| A23600 0 |
預期信用 用減損迴轉利 利益 |
( | 31 ) | - | |
| A20400 0 |
透過損益 益按公允價 價值衡量金融 融 |
||||
| 資產及 及負債之淨利 利益 |
( | 38,124 ) | ( | 14,680 ) | |
| A20900 0 |
財務成本 本 |
21,442 | 23,250 | ||
| A21200 0 |
利息收入 入 |
( | 24,330 ) | ( | 27,876 ) |
| A21300 0 |
股利收入 入 |
( | 1,755 ) | ( | 2,385 ) |
| A22300 0 |
採用權益 益法認列之 之關聯企業及 及 |
||||
| 合資損 損益份額 |
( | 30,430 ) | ( | 14,008 ) | |
| A22500 0 |
處分及報 報廢不動產 產、廠房及設 設 |
||||
| 備損失 失(利益) |
1,639 | ( | 230 ) | ||
| A23200 0 |
處分採用 用權益法之 之關聯企業損 損 |
||||
| 失 | 6,106 | - | |||
| A22600 0 |
不動產、 廠房及設 設備減損迴轉 轉 |
||||
| 損失(利 利益) |
1,584 | ( | 2,369 ) | ||
| A29900 0 |
處分子公 公司利益 |
( | 27,921 ) | - | |
| A30000 0 |
營業 業之資產及 及負債之淨變 變動數 應收票據 據 |
||||
| A31130 0 A31150 0 |
應收帳款 款 |
85,183 | ( | 21,481 ) | |
| A31160 0 |
應收帳款 款-關係人 |
( ( |
695,500 ) 26,124 ) |
( | 146,853 ) 1 4,957 |
| A31180 0 |
其他應收 收款 |
||||
| A31190 0 |
其他應收 收款-關係人 人 |
( ( |
4,026 ) 411 ) |
70,863 717 |
|
| A31200 0 |
存 貨 |
( | 777,290 ) | ( | 222,230 ) 2 |
| A31240 0 |
其他流動 動資產 |
( | 43,530 ) | ( | 44,066 ) |
| A32125 5 |
合約負債 債-流動 |
661,055 | 68,024 | ||
| A32150 0 |
應付帳款 款 |
288,512 | 332,264 3 |
||
| A32160 0 |
應付帳款 款-關係人 |
3,465 | ( | 19 ) | |
| A32180 0 |
其他應付 付款項 |
236,418 | 160,985 1 |
||
| A32190 0 |
其他應付 付款-關係人 人 |
( | 1,370 ) | ( | 267 ) |
| A32230 0 |
其他流動 動負債 |
15,181 | ( | 8,486 ) |
( 接次 次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
(承前頁)
| 代 碼 |
年度 109 |
年度 108 |
|
|---|---|---|---|
| A322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 11,035 ) |
( 6,333 )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2,197,185 | 1,681,912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 21,225 ) |
( 23,210 )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275,769 ) |
( 146,866 )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900,191 | 1,511,836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200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
| 融資產/負債 | |||
| B00010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267,976 | 151,790 |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 5,000 ) |
( 27,108 ) |
|
| B00020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165,952 | 241,715 | |
| B00040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 398,669 ) |
( 163,614 ) |
| B00050 |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12,087 | 188,411 |
| B01800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 9,877 ) |
( 67,083 )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1,567,995 ) |
( 684,499 )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22,669 | 5,689 |
| B04500 | 購置無形資產 | ( 20,771 ) |
( 14,070 ) |
| B05400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 544 ) |
- |
| B068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 1,937 ) |
( 3,700 ) |
| B07100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 135,314 ) |
( 82,296 ) |
| B07500 | 收取之利息 | 24,393 | 28,877 |
| B07600 | 收取之股利 | 18,625 | 22,832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1,528,405 ) |
( 403,056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100 | 短期借款增加 | 853,377 | 35,257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316,181 | 2,235,661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 88,125 ) |
( 1,996,875 ) |
| C03000 | 收取存入保證金 | - | 10,328 |
| C03100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 358 ) |
- |
| C04020 | 租賃本金償還 | ( 3,087 ) |
( 2,857 )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 774,393 ) |
( 619,514 ) |
| C09900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數 | 1,428 | 1,617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305,023 | ( 336,383 )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18,908 | ( 91,564 )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695,717 | 680,833 |
(接次頁)
| 附錄(三) _______________ |
|||
|---|---|---|---|
| ( | 承前 前頁) |
||
| 代 | 碼 | 年度 10 09 |
年度 108 8 |
| E00100 | 年初現金 金及約當現 現金餘額 0 |
1, ,986,235 |
1,3 305,402 |
| E00200 | 年底現金 金及約當現 現金餘額 0 |
\$ 2, ,681,952 |
\$ 1,9 986,235 |
| 後 附之附註係 附 係本財務報 |
報告之一部 部分。 |
||
| 董事長 | 長:林萬興 興 經理人 :郭雅屏 屏 |
會計主管 管: |
洪冠文 文 |

會計師查核報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 及 108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 109 年及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 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 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 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 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 達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 及 108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09 年及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 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 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 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 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 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 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 業判斷,對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 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 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 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 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 獨表示意見。
茲對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 敘明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度之銷貨收入為新台幣(以下同) 9,140,414 仟元,較民國 108 年度銷貨收入 6,672,071 仟元,增加約 37%, 主 係民國 109 年度部分特定產品之銷貨收入平均較民國 108 年度成長幅度顯著 所致,因是將上述特定產品之銷貨收入 真實性判斷為關鍵查核事項。
針對此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
- 瞭解及測試特定產品銷貨收入認列內部 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
- 自特定產品銷貨收入明細中抽樣,抽核 相關銷售訂單及出貨文件等,確 認帳列銷貨收入之適當性。
-
- 檢視特定產品期後銷貨退回及 折讓之發生是否有異常情形。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 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 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 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 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灣晶技股份有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 ,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 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台灣晶技股份有限 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 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 ,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 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 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 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 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 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
-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 ;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 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 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 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台灣晶技股份有 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 見 。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 ,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 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 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 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 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 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 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 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 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 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台灣晶技股份有限 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 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 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 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 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台灣 晶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 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 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 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 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 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
本 國 109 該等事 師決定 響大於 本會計師從 9 年度個體 事 項 , 除 非 定不於查核 於所增進之 從與治理單 體財務報 非法令不允 核報告中溝 之公眾利益 單位溝通 表查核之 允許公開 溝通特定 益。 之事項中 之關鍵查核 揭露特定 事 項 , 因 中 , 決定對 核事項 。本 定事項 , 或 因可合理預 對台灣晶技 本會計師於 或在極罕見 預期此溝通 技股份有限 於查核報告 見情況下 通所產生之 限公司民 告中敘明 , 本會計 之負面影

金融監督 金管 督管理委員 管證審字第 員會核准文號 第 1000028 號8068 號
金 金融監督管理 金管證審 理委員會核 審字第 104 核准文號 40024195 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月 1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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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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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24,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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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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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5,477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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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31 6,107, 268 |
- - 42 2 |
5,8 862,128 |
6,024 | - 49 |
|||
| 16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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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 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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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6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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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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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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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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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 | - | ||||
| 18 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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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57 | 1 | ||||
| 19 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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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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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1, 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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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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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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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97,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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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091 1, 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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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31,397 |
4,449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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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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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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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7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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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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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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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794,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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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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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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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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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9 | - | ||||
| 25 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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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032 |
1 1 |
1 | 23,400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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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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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1 | 1 | ||||
| 25 5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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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98 1,741, 362 |
- - 12 2 |
1,6 612,722 |
12,342 | - 13 |
|||
| 2X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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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7, 702 |
33 3 |
3,4 406,786 |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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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 570 1,668, 269 |
21 1 12 2 |
3,0 097,570 1,6 666,690 |
25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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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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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 696 |
10 0 |
1,4 413,518 |
12 | ||||
| 33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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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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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54,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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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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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0, 861 |
22 2 |
2,7 789,438 |
23 | ||||
| 33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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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5, 929 |
36 6 |
4,4 457,863 |
37 | ||||
| 34 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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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3, 275 ) |
( 3 3 ) |
( 5 |
584,617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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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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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513 |
1 1 |
60,245 | 1 | ||||
| 34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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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6, 762 ) |
( 2 2 ) |
( 5 |
524,372 ) | ( 4 ) |
||
| 3X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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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5,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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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697,751 |
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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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台 民 國 109 年 台灣晶技股 個體綜 年 及 108 年 股份有限公 綜合損益表 1 月 1 日 公 司 至 12 月 3 31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
單 位 位 : 新台幣 每股盈 幣仟元 , 惟 盈餘為元
| 09年度 10 |
108年度 | 度 | |||
|---|---|---|---|---|---|
| 代 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營業收入 (附註二一) ) |
|||||
| 4110 | 銷貨收 收入 |
\$ 9,219,4 457 |
101 1 |
\$ 6,778,865 |
102 |
| 4170 | 減:銷 銷貨退回 |
39,1 113 |
- | 32,011 | 1 |
| 4190 | 銷 銷貨折讓 |
39,9 930 |
1 | 74,783 | 1 |
| 4100 | 銷貨收 收入淨額 |
9,140,4 414 |
100 1 |
6,672,071 | 100 |
| 5110 | 銷貨成本 (附註十一及 及二二) |
7,193,0 029 |
79 | 5,596,803 | 84 |
| 5900 | 營業毛利 | 1,947,3 385 |
21 | 1,075,268 | 16 |
| 5910 | 與子公司 、關聯企業及 及合資之 |
||||
| 未實現利 利益 |
( 2,0 022 ) |
- | ( 1,364 ) |
- | |
| 5920 | 與子公司 、關聯企業及 及合資之 |
||||
| 已實現利 利益 |
1,3 364 |
- | 1,064 | - | |
| 5950 | 已實現營業 業毛利 |
1,946,7 727 |
21 | 1,074,968 | 16 |
| 營業費用 (附註四及二 二二) |
|||||
| 6100 | 推銷費 費用 |
253,8 830 |
2 | 252,422 | 3 |
| 6200 | 管理費 費用 |
164,3 331 |
2 | 123,024 | 2 |
| 6300 | 研究發 發展費用 |
550,2 247 |
6 | 396,050 | 6 |
| 6000 | 營 營業費用合計 計 |
968,4 408 |
10 | 771,496 | 11 |
| 6900 | 營業淨利 | 978,3 319 |
11 | 303,472 | 5 |
| 營業外收入 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 收入(附註二 二二) |
4,4 477 |
- | 6,506 | - |
| 7010 | 其他收 收入(附註四 四及二二) |
54,4 438 |
1 | 57,162 | 1 |
| 7020 | 其他利 利益及損失 (附註二 |
||||
| 二) ) |
( 74,4 424 ) |
( 1 ) |
( 23,982 ) |
( 1 ) |
|
| 7050 | 財務成 成本(附註四 四及二二) |
( 9,6 676 ) |
- | ( 12,472 ) |
- |
| 7070 | 採用權 權益法之子公 公司、關 聯企 企業及合資損 損益份額 |
||||
| (附 附註十三) |
672,6 677 |
7 | 380,860 | 6 | |
| 7000 | 營 營業外收入及 及支出合 |
||||
| 計 | 647,4 492 |
7 | 408,074 | 6 |
( 接 次 次 頁 )
| 09年度 10 |
108年度 度 |
||||||
|---|---|---|---|---|---|---|---|
| 代 碼 |
金 | 額 | % % |
金 | 額 | % | |
| 7900 | 稅前淨利 | 1,625,8 811 |
18 | 711,546 | 11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用(附註二三 三) |
196,5 524 |
2 | 39,764 | |||
| 8200 | 本年度淨利 利 |
1,429,2 287 |
16 | 671,782 | 10 | ||
| 其他綜合損 損益 |
|||||||
| 8310 | 不重分 分類至損益之 之項目 |
||||||
| 8311 | 確 確定福利計畫 畫之再衡 量數 |
( | 451 ) 4 |
- | ( | 12,331 ) | |
| 8316 | 透 透過其他綜合 合損益按 |
||||||
| 公允價值衡 衡量之權 |
|||||||
| 益工具投資 資未實現 評價損益 |
174,6 625 |
2 | 74,642 | ||||
| 8330 | 採 採用權益法之 之子公 |
||||||
| 司、關聯企 企業及合 |
|||||||
| 資之其他綜 綜合損益 份額 |
65,2 266 |
- | 55,452 | ||||
| 239,4 440 |
2 | 117,763 | |||||
| 8360 | 後續可 可能重分類至 至損益之 |
||||||
| 8361 | 項目 目 國 國外營運機構 構財務報 |
||||||
| 表換算之兌 兌換差額 |
58,3 311 |
1 | ( | 216,643 ) | ( | ||
| 8380 | 採 採用權益法之 之子公 |
||||||
| 司、關聯企 企業及合 資之其他綜 綜合損益 |
|||||||
| 份額 | 3,0 031 |
- | ( | 8,051 ) | |||
| 8300 | 本 本年度其他綜 綜合損益 |
61,3 342 |
1 | ( | 224,694 ) | ( | |
| (稅後淨額 額) |
300,7 782 |
3 | ( | 106,931 ) | ( | ||
| 8500 | 本年度綜合 合損益總額 |
\$ 1,730,0 069 |
19 | \$ | 564,851 | ||
| 每股盈餘 (附註二四) ) |
|||||||
| 來自繼 繼續營業單位 位 |
|||||||
| 9710 | 基 基 本 |
\$ | 4.61 4 |
\$ | 2.17 |

| 台灣 09年及 民國 |
12月 同 뼤 4 医沙泽海底 理產罪權 |
$\qquad \qquad \Box$ 31 |
||||||||||
|---|---|---|---|---|---|---|---|---|---|---|---|---|
| 擨 | 曝 | 衾 | ◁ | 業 $\overline{\eta_1}$ |
써 | ∛ | 權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保 | 欧 $\Xi\Xi$ |
奙 | 構算 攀 機換 表 臠 亳 誉報 外務 $_{\rm #}$ 國財 |
湖田 企 漿 芍 ⇎ 謕 亽 $\gamma\hspace{-.05cm}/\hspace{-.05cm}\gamma$ 毛 堧 挨 喇 $#$ 衡 쎪 剽 值 燗 損債 踋 |
||||||||
| 代碼 | 108年1月1日餘額 | 仟 股 309,757 $\overline{\phantom{0}}$ 救 股 |
$\oplus$ 股 $\overline{\phantom{1}}$ |
$\ast$ 3,097,570 |
積 ,665,116 $\prec$ $\frac{1}{\sqrt{2}}$ €Ĥ 資 |
横 盈餘公 1,349,083 杈 €Ĥ $\frac{1}{2\pi}$ |
横 222,793 $\approx$ 徐 嘲 $\overline{\mathbb{R}}$ €Ą 特 |
徐 2,671,184 嘲 嵒 令 €Ĥ 未 |
額 359,923) 差 換 兌 $\overset{\oplus}{\phantom{\Big(}}$ $\sqrt{ }$ |
썌 現損 105,017 ₩ ₩ €Ĥ 煙 海 |
鑬 8,750,840 總 淵 G) 權 |
|
| E E E | 107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附註二十) 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mathbf{I}$ $\mathbf{I}$ |
$\mathbf{1}$ $\mathbf{I}$ |
64,435 | 32,114 | $\begin{array}{c} 64,435 \ 32,114 \ 619,514 \end{array}$ | 619,514) | |||||
| $\overline{\rm D}$ | 108 年度淨利 | 671,782 | 671,782 | |||||||||
| $\mathbf{D}3$ | 108年度税後其他綜合損益 | ٠ | ٠ | 12,270 | 224,694) | 130,033 | $106,931$ ) | |||||
| D5 | 108年度综合損益總額 | л. | 659,512 | 224,694) | 130,033 | 564,851 | ||||||
| $\overline{\mathrm{C}}$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附註入) |
174,805 | 174,805) | |||||||||
| $\mathbb{C}^3$ | 因受領贈而產生者 | J. | $1{,}617$ | $1.617\,$ | ||||||||
| C | 採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 $\blacksquare$ | $\frac{43}{2}$ | $\frac{43}{5}$ | ||||||||
| $\boldsymbol{\Sigma}$ | 108年12月31日餘額 | 309,757 | 3,097,570 | ,666,690 | 1,413,518 | 254,907 | 2,789,438 | 584,617) | 60,245 | 8,697,751 | ||
| E E E | 108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附註二十) 本公司股束現金股利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mathbf{I}$ |
$\mathbf{I}$ ٠ $\overline{\phantom{a}}$ |
$67{,}178$ | 269,465 | $\begin{array}{c} 67{,}178\ 269{,}465\ 774{,}393 \end{array}$ | $774,393$ ) | |||||
| $\overline{\rm D}1$ | 109年度净利 | 1,429,287 | 1,429,287 | |||||||||
| $\mathbf{D}3$ | 109年度税後其他綜合損益 | ٠ | $\mathbf{H}$ | 508) | 61,342 | 239,948 | 300,782 | |||||
| D5 | 109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mathbf{I}$ | л. | 1,428,779 | 61,342 | 239,948 | 1,730,069 | |||||
| $\overline{\mathrm{o}}$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附註八) |
123,680 | 123,680) | |||||||||
| M 3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 | $1,068$ ) | $1,!068$ ) | |||||||||
| U | 因受領贈與產生者 | 347 | 347 | |||||||||
| $\rm C$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 1,219 | 1,219 | |||||||||
| C17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數 | н | $^{\dagger}$ | $1.081\,$ | $1,!081$ | |||||||
| $\overline{\Sigma}$ | 109年12月31日餘額 | 309,757 | Đ. | 3,097,570 | 1,668,269 બ∥ |
1,480,696 GB. |
524,372 $\Theta$ |
3,230,861 ఱ |
523,275) $\widehat{\mathbb{Q}}$ |
176,513 €A |
9,655,006 GO. |
|
| Ket 董事長:林萬興 |
經理人:郭雅屏 | 鼺 後附 |
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 | 一部分 | 麗色 會計主管:洪冠文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

單位: 新台幣仟 元
| 個體現金 金流量表 民 國 年 及 及 年 月 109 108 1 1 |
日 至 至 |
月 日 12 31 |
單位: | 新台幣仟 | |
|---|---|---|---|---|---|
| 代 碼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營業活 活動之現金流 流量 |
|||||
| A100 000 |
本 本年度稅前淨 淨利 |
\$ | \$ 1,625,811 1 |
\$ | 711,546 |
| A200 010 |
收 收益費損項目 目 |
||||
| A201 100 |
折舊費用 用 |
370,757 7 |
323,026 | ||
| A202 200 |
攤銷費用 用 |
4,379 9 |
4,809 | ||
| A204 400 |
透過損益 益按公允價值 值衡量之金 金融資 |
||||
| 產及負 負債淨損失 (利益) |
1,455 5 |
4,055 | |||
| A209 900 |
財務成本 本 |
9,676 6 |
12,472 | ||
| A212 200 |
利息收入 入 |
( | 4,477 7 ) |
( | 6,506 ) |
| A213 300 |
股利收入 入 採用權益 益法之子公司 司、關聯企 企業及 |
( | 1,635 5 ) |
( | 2,385 ) |
| A224 400 |
合資損 損益份額 |
||||
| A225 500 |
處分及報 報廢不動產 、廠房及設 設備利 |
( | 672,677 7 ) |
( | 380,860 ) |
| 益 | ( | 4,584 4 ) |
( | 885 ) | |
| A232 200 |
處分採用 用權益法之關 關聯企業損 損失 |
6,106 6 |
- | ||
| A239 900 |
與子公司 司、關聯企業 業及合資之 之未實 |
||||
| 現利益 益 |
2,022 2 |
1,364 | |||
| A240 000 |
與子公司 司、關聯企業 業及合資之 之已實 |
||||
| 現利益 益 |
( | 1,364 4 ) |
( | 1,064 ) | |
| A300 000 |
營 營業之資產及 及負債之淨變 變動數 |
||||
| A311 115 |
強制透過 過損益按公允 允價值衡量 量之金 |
||||
| 融資產 產 |
- - |
21,714 | |||
| A311 130 |
應收票據 據 |
651 1 |
480 | ||
| A311 150 |
應收帳款 款 |
( | 759,765 5 ) |
( | 77,463 ) |
| A311 160 |
應收帳款 款-關係人 |
( | 20,907 7 ) |
58,310 | |
| A311 180 |
其他應收 收款 |
( | 4,786 6 ) |
( | 519 ) |
| A311 190 |
其他應收 收款-關係人 人 |
42,879 9 |
( | 36,430 ) | |
| A312 200 |
存 貨 |
( | 202,910 0 ) |
127,600 | |
| A312 240 |
其他流動 動資產 |
( | 42,447 7 ) |
( | 12,722 ) |
| A321 121 |
強制透過 過損益按公允 允價值衡量 量之金 |
||||
| 融負債 債 |
( | 3,963 3 ) |
- | ||
| A321 150 |
應付帳款 款 |
195,602 2 |
( | 73,645 ) | |
| A321 160 |
應付帳款 款-關係人 |
220,032 2 |
161,808 | ||
| A321 180 |
其他應付 付款項 |
131,799 9 |
77,119 | ||
| A321 190 |
其他應付 付款-關係人 人 |
( | 2,967 7 ) |
1,228 | |
| A322 230 |
其他流動 動負債 |
3,711 1 |
( | 538 ) | |
| A322 240 |
淨確定福 福利負債 |
( | 11,035 5 ) |
( | 6,333 ) |
| A330 000 |
營 營運產生之現 現金流入 |
881,363 3 |
906,181 | ||
| ( 接 接次頁 |
) | ||||
| 28 8 |
( 承 承前頁 )
| 代 碼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 A333 300 |
支 支付之利息 |
( 9,743 3 ) |
( 12,721 ) |
| A335 500 |
支 支付之所得稅 稅 |
( 179,982 2 ) |
( 49,466 ) |
| AAA AA |
營業活動 動之淨現金流 流入 |
691,638 8 |
843,994 |
| 投資活 活動之現金流 流量 |
|||
| B000 020 |
處 處分透過其他 他綜合損益按 按公允價值 值衡量 |
||
| 之金融資產 產 |
165,952 2 |
241,715 | |
| B000 040 |
取 取得按攤銷後 後成本衡量之 之金融資產 產 |
( 66,424 4 ) |
( 43,052 ) |
| B000 050 |
處 處分按攤銷後 後成本衡量之 之金融資產 產 |
43,052 2 |
68,946 |
| B018 800 |
取 取得採用權益 益法之長期股 股權投資 |
( 9,877 7 ) |
( 67,083 ) |
| B027 700 |
購 購置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備 |
( 730,344 4 ) |
( 299,849 ) |
| B028 800 |
處 處分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備價款 |
5,976 6 |
1,923 |
| B054 400 |
取 取得投資性不 不動產 |
( 544 4 ) |
- |
| B038 800 |
存 存出保證金減 減少 |
- - |
( 1,500 ) |
| B045 500 |
購 購置無形資產 產 |
( 9,671 1 ) |
( 8,331 ) |
| B071 100 |
預 預付設備款增 增加 |
( 23,215 5 ) |
( 38,330 ) |
| B075 500 |
收 收取之利息 |
4,540 0 |
7,507 |
| B076 600 |
收 收取子公司股 股利 |
491,890 0 |
20,447 |
| B076 600 |
收 收取其他股利 利 |
18,505 5 |
2,385 |
| BBBB B |
投資活動 動之淨現金流 流出 |
( 110,160 0 ) |
( 115,222 ) |
| 籌資活 活動之現金流 流量 |
|||
| C001 100 |
短 短期借款增加 加 |
523,461 1 |
3,525 |
| C016 600 |
舉 舉借長期借款 款 |
300,000 0 |
1,400,000 |
| C017 700 |
償 償還長期借款 款 |
- - |
( 1,396,875 ) |
| C030 000 |
存 存入保證金增 增加 |
( 2,744 4 ) |
- |
| C040 020 |
租 租賃本金償還 還 |
( 3,125 5 ) |
( 2,857 ) |
| C045 500 |
發 發放現金股利 利 |
( 774,393 3 ) |
( 619,514 ) |
| C099 900 |
其 其他資本公積 積變動數 |
1,428 8 |
1,617 |
| CCC CC |
籌資活動 動之淨現金流 流入(出) |
44,627 7 |
( 614,104 ) |
| DDD DD |
匯率變 變動對現金及 及約當現金之 之影響 |
1,790 0 |
- |
| EEEE E |
現金及 及約當現金增 增加數 |
627,895 5 |
114,668 |
| E001 100 |
年初現 現金及約當現 現金餘額 |
672,110 0 |
557,442 |
| E002 200 |
年底現 現金及約當現 現金餘額 |
\$ 1,300,005 \$ 5 |
\$ 672,110 |
| 後 附之附註係 附 係本個體財 |
財務報告之 之一部分 。 |
||
| 董 事 事 長 : |
林 萬 萬 興 經理人 人 : 郭雅屏 屏 |
會計主 主 管 : |
洪 冠 冠 文 |
| 29 9 |
後 附 附之附註係 係本個體財 財務報告之 之一部分 。

附錄(四)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四)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三條: | 第三條: | 配合法令 |
| 第一、二、三項略。 | 第一、二、三項略。 | 修訂 |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 | |
|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 |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 | |
|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 |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 | |
| 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 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 |
| 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 | 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 | |
| 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 | 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 |
|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 | 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 | |
| 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 | 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 | |
| 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 | 明於通知。 | |
| 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 以下略。 | 以下略。 | |
| 第九條 | 第九條 | 配合法令 |
| 第一項略。 | 第一項略。 | 修訂 |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 |
| 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 |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 |
| 等相關資訊。 |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 |
|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 |
|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 | |
|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
|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 | 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
|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
| 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
| 以下略。 第十四條 |
以下略。 第十四條 |
配合法令 |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 | 修訂 |
| 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 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 |
| 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 | 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 | |
| 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 | 當選權數。 | |
| 選舉權數。 | ||
| 以下略。 | 以下略。 |
附錄(五)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 ----------------------- | -- |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 |
|---|---|---|
| 理由 | ||
| 第六條第三項: | 第六條第五項: | 條次修改 |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 |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 | 並配合公 |
|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 |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 | 司營運所 |
| 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以累計 | 之總額以累計不超過實收資本 | 需調整內 |
| 不超過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 | 額為限,投資個別有價證券累計 | 容 |
| 為限,投資個別非供營業使用之 | 交易金額以實收資本額之百分 | |
| 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 | 之三十為限,本公司投資百分之 | |
| 證券累計交易金額以歸屬於母 | 百之子公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 |
| 公司業主權益之百分之五十為 | 得不受此限。 | |
| 限,本公司投資百分之百之子公 | ||
| 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不受此 | ||
| 限。 | ||
| 第六條第四項: | 第六條第三項: | 條次修改 |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用資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用資 | 並配合公 |
| 產,除依內部核決權限辦理外, | 產,除依內部核決權限辦理外, | 司營運所 |
| 凡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以 | 凡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以 | 需調整內 |
| 上者,需經董事會通過。 | 上者,需經董事會通過。 | 容 |
| 第六條第五項: | 第六條第四項: | 條次修改 |
| 五、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 | 四、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 | 並配合公 |
| 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 | 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凡投資 | 司營運所 |
| 券其個別投資金額超過新台幣 | 個別有價證券金額超過新台幣 | 需調整內 |
| 伍仟萬元以上者及累計餘額超 | 參仟萬元以上者及累計餘額超 | 容 |
| 過新台幣捌仟萬元以上者,需經 | 過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需經 | |
| 董事會通過。 | 董事會通過,惟如屬短期持有之 | |
| 有價證券,凡投資個別有價證券 | ||
| 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 | ||
| 者及累計餘額超過新台幣捌仟 | ||
| 萬元以上者,需經董事會核備。 |
附錄(六)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六)
109 年 6 月 9 日股東會通過
- 第 一 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 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 二 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 三 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 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 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 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 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 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 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 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 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 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 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 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 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 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 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 列入之理由。
第 四 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 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 五 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 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 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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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 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 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 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 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 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 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 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 七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 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及各 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 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 八 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 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 九 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 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 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 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 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 十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均應採逐案票決, 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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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 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 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 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 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 時間。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 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 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 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 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 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六)
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 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通過之。表決時,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 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 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 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 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當選人之 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 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
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 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 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 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 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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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七)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
108年3月22日董事會修訂 108年6月12日股東會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程序辦理。
- 第二條 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 管會)95.01.06金管證一字第0940157325號令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 適用範圍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長、短期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使用權資產。
-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七、衍生性商品。
-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九、其他重要資產。
- 第四條 評估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 債務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 二、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 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 三、取得或處分前二款之其他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一為 之,並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若 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並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參考專業估價者之 估價報告。
- 第五條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一、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 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 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 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 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 長期進(銷)貨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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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 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 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 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
-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 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 市場。
-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 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營 業處所。
- (十)、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 (十一)、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二、作業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 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條件及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估後,呈請權 責單位裁決,並由管理部門執行,相關事項依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之有關作業規定及本處理程序辦理之。
- (二)、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門, 屬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關 權責單位。非屬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 其他資產,則由執行相關單位評估後方得為之。
- (三)、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 辦理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 人員。
- 三、公告及申報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七)
-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 失上限金額。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台 幣五億元以上。
- 2.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 億元以上。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1、買賣國內公債。
-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 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 輔導推薦證券商及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 購之有價證券。
-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 額。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七)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 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四、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第六條 權責及額度:
- 一、本公司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總管理單位為管理中心,負責本處理程 序之實施,並得視資產類別委託各使用部門負責保管。
- 二、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管理單位為財務部門,負責本處理程序之實施。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用資產,除依內部核決權限辦理外,凡金 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者,需經董事會通過。
- 四、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凡投資個別有價證 券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者及累計餘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 需經董事會通過,惟如屬短期持有之有價證券,凡投資個別有價證券金額超 過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及累計餘額超過新台幣捌仟萬元以上者,需經董事 會核備。
-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以累計 不超過實收資本額為限,投資個別有價證券累計交易金額以實收資本額之百 分之三十為限,本公司投資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不受此 限。
六、本公司及子公司之投資範圍為本處理程序所規範之資產。
- 第七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 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 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 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 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 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七)
- 第八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 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九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第九條之一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第十條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第十一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 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以下規定:
-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 此限。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 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 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 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 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第十二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 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九 條之一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十三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並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七)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 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 及審計委員會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 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董事長在一 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合理 性: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 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 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 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 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 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 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 而取得不動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七)
- 四、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 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第十四之一條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 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 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 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 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 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 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 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 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 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第十四條及第十四之一條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 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
- 二、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 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 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 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 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 注意風險管理及稽核之事項,以落實 內部控制制度。
- 第十六之一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 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七)
-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定之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 即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七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 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 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 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 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 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 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 日期。
第十八條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 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 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 照號碼)。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 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 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 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 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 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 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 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 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七)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違約之處理。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 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 則。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 序。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 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 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 與公司重行為之。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 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十八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
- (一)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亦應依總公司規定辦理。
-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八條所定應公告申 報標準者,由總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 (三) 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總公司之實 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所稱子公司為本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被投資 公司或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各被 投資公司,餘類推,或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之各被投資公司,餘類推。
第二十條之一 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 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 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 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七)
二百億元計算之。
第二十一條 財務報表揭露事項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處理程序第八條所定應公告申報標 準,且其交易對象為實質關係人者,應將公告之內容於財務報表 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報告。
- 第二十二條 相關人員如違反本處理程序或其規定,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相關規定視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第二十二條之一 其他重要事項:
本公司之關係人交易,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需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 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處理程序送審計委員會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
附錄(八)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八)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為『TXC CORPORATION』。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 二、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 三、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四、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 五、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
- 六、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 七、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八、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 九、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 四 條:本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其投資總額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得不受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前項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第四條之一:本公司得因業務需要與同業及關係企業間對外相互保證。
第二章 股份
- 第 五 條:本公司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伍拾億元,分為伍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 元整。上開資本總額內另保留新台幣叁億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計叁仟萬股,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 第五條之一:本公司得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發行日之收盤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第五條之二:本公司得經最近一次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 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 工。
- 第五條之三:本公司依公司法庫藏股轉讓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員工認股、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等給付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第 六 條:股票之轉讓、設定權利質押、遺失、毀損等情事,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之。
- 第 七 條:本公司發行股票時,股票概為記名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發行之;本公司發 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採無實體發行,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股票之轉讓登記,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 九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 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 十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並簽 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規定辦理。
- 第 十一 條:本公司各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一條之一: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有關其行使之相關事項,悉依現行法令之規 定辦理。
- 第 十二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會
- 第 十三 條:本公司設董事十一人,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 單選任之,連選得連任。有關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 定。
- 第十三條之ㄧ: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 三人。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董事,獨立董事 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十三條之二: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薪酬或其他功能性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 獨立董事組成,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相 關規定之監察人職務。
- 第 十四 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 推董事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依照法 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 第十四條之一: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 十五 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八)
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並應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 由之授權範圍。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 十六 條: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 險,且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 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董事報酬,得依其角色、功能、貢獻程度差異,並參酌 國內外同業水準,授權董事會訂定不同之合理報酬。
第五章 經理人
第 十七 條: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總經理一人,執行董 事會決議,綜理公司業務,並置副總經理若干人,其任免依公司法第二十九 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 第 十八 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應由 董事會造具(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 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 十九 條: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 並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 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及董事酬勞。
第 二十 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彌補虧損,次提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撥,並按 法令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 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 利。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 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每年就 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息紅利,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 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 20%。
第七章 附則
- 第 二十一 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 第 二十二 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三年二月十日。
-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廿六日。
第五次修訂 第六次修訂 第七次修訂 第八次修訂 第九次修訂 第十次修訂 第十一次修 第十二次修 第十三次修 第十四次修 第十五次修 第十六次修 第十七次修 第十八次修 第十九次修 第二十次修 第二十一次 第二十二次 第二十三次 第二十四次 第二十五次 第二十六次 第二十七次 第二十八次 第二十九次 第三十次修 第三十一次 第三十二次 第三十三次 第三十四次 第三十五次 訂於民國七 訂於民國七 訂於民國七 訂於民國七 訂於民國七 訂於民國八 修訂於民國 修訂於民國 修訂於民國 修訂於民國 修訂於民國 修訂於民國 修訂於民國 修訂於民國 修訂於民國 修訂於民國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修訂於民國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次修訂於民 七十六年九月 七十八年二月 七十八年二月 七十八年十一 七十九年三月 八十年五月廿 國八十一年四 國八十一年十 國八十四年五 國八十五年七 國八十五年十 國八十六年五 國八十八年六 國八十九年五 國九十年四月 國九十年四月 民國九十一年 民國九十二年 民國九十三年 民國九十四年 民國九十五年 民國九十六年 民國九十七年 民國九十八年 民國九十九年 國一○一年六 民國一○二年 民國一○四年 民國一○五年 民國一○七年 民國一○八年 月十六日。 月十二日。 月廿四日。 一月五日。 月十五日。 廿五日。 四月十二日 十一月八日 五月二十八 七月二十七 十一月三十 五月三十一 六月二十六 五月十三日 月二十六日 月二十六日 年五月三十 年六月十六 年六月廿四 年六月十三 年六月十五 年六月十三 年六月十三 年六月十六 年六月十五 六月十三日 年六月十九 年六月十六 年六月七日 年六月五日 年六月十二 日。 日。 八日。 七日。 十日。 一日。 六日。 日。 日。 日。 十日。 六日。 四日。 三日。 五日。 三日。 三日。 六日。 五日。 日。 九日。 六日。 日。 日。 二日。 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八)
台 台灣晶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

董 董事長 林 萬 興
附錄(九)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九)
董事持股情形
110 年 4 月 2 日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股) | ||
|---|---|---|---|---|
| 董事長 | 林萬興 | 5,030,722 | ||
| 董事 | 林進寶 | 6,007,263 | ||
| 董事 | 陳闕上鑫 | 298,212 | ||
| 董事 | 郭雅屏 | 430,000 | ||
| 董事 | 黃翔麟 | 4,139,399 | ||
| 董事 | 許倖豪 | 3,006,352 | ||
| 董事 | 弘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1,977,991 | ||
| 獨立董事 | 余尚武 | 0 | ||
| 獨立董事 | 蔡松棋 | 0 | ||
| 獨立董事 | 蘇艶雪 | 0 | ||
| 獨立董事 | 王傳芬 | 0 | ||
| 註:本公司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 股 12,390,281 |
截至 110 年 4 月 2 日全體董事持有股數: 20,889,939 股
九、其他說明事項
股東提案相關資訊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一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 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其他說明事項
- 2、本公司今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以書面提案申請,期間為110年3月27日至110 年4月6日止,並已依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3、本公司並無接獲任何股東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