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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nhead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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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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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號: 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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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高雄市大寮區大發工業區華西路三十一號
目 錄
壹、開會程序 ................................... 1 貳、議 程 ................................... 2 參、報告事項 ................................... 3 肆、承認事項 ................................... 5 伍、討論事項 ................................... 8 陸、臨時動議 .................................. 17 柒、附 錄 附錄一: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19 附錄二: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 21 附錄三:一○四年度財務報表 ( 本公司及合併報表 ) ... 22 附錄四:會計師查核報告 ......................... 30 附錄五:一○四年度虧損撥補表 ................... 34 附錄六:本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35 附錄七:本公司「董監事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39 附錄八:本公司健全營運計劃書 ................... 40 附錄九:本公司「章程」 ......................... 41 附錄十:本公司「董監事選舉辦法」 ............... 45
附錄十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 47 附錄十二: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 49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 布 開 會 二、主 席 致 詞 三、報 告 事 項 四、承 認 事 項 五、討 論 事 項 六、臨 時 動 議 七、散 會
-1-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 星期四 ) 上午九時整 地點:高雄市大寮區大發工業區華西路三十一號
一、報 告 事 項:
-
(一) 監察人報告本公司一○四年度查核報告書。
-
(二) 本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二、承 認 事 項:
-
(一) 本公司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
(二) 本公司一○四年度財務報表(本公司及合併報表)。 (三) 本公司一○四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 論 事 項:
-
(一) 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
(二) 修訂本公司「董監事選舉辦法」案。
-
(三) 本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案。
(四) 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案。
四、臨 時 動 議:
五、散 會。
-2-
報 告 事 項
一 第 案:監察人報告本公司一○四年度查核報告書。 說明:本公司一○四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詳如監察人查核報告 。 書 ( 請參閱本手冊第 19 至 20 頁 )
決定:
-3-
-
二
-
第 案:本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
說明:一、本公司截至
104年12月31日止累積虧損計新台幣962,513仟元,已達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901,615仟 元之二分之一。 -
二、依公司法第
211條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 之一時,應召集股東會報告。
決定:
-4-
承 認 事 項
一 第 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謹提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 請參閱本手冊第 21 頁 ) ,業於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經第十一屆第十次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 二、謹提請 承認。
決議:
-5-
二 第 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四年度財務報表 ( 本公司及合併報表 ) ,謹提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四年度財務報表 ( 本公司及合併報表,請 參閱本手冊第 22 頁至第 29 頁 ) ,業於一○五年三月 二十八日經第十一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通過,經安侯 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柏淑會計師及許育峰會計 師查核竣事 ( 請參閱本手冊第 30 頁至第 33 頁 ) ,並送 請監察人查核完竣。
二、謹提請 承認。
決議:
-6-
-
第 三 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四年度虧損撥補案,謹提請 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一○四年度虧損撥補表
(請參閱本手冊第34頁),業於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經第十一屆第十次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 -
二、依本公司章程第五條之一規定,甲種記名式特別股 股息,若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以發放特別股 股息及紅利時,應累積於以後年度有盈餘時,優先 補足。茲因一○四年度無盈餘,故一○四年度甲種 記名式特別股股息不予發放,俟以後年度有盈餘時, 再優先補發。
-
三、謹提請 承認。
決議:
-7-
討 論 事 項
一 第 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討論。 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金管會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 號令、公司法修正第 二三五條及增訂第二三五條之一、經濟部 104 年 6 月 11 日經商字第 10402413890 號及 104 年 10 月 15 日 經商字第 10402427800 號函釋等要求,並配合本公司 未來營運發展之需求,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詳如修訂條文對照表 ( 請參閱本手冊第 35 至第 38 。 頁 )
- 二、謹提請 討論。
決議:
-8-
二 第 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監事選舉辦法」案,謹提請 討論。 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81-2 條及金融管理 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 號函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時程,修訂本公司「董事及 監察人選舉辦法」,詳如修訂條文對照表 ( 請參閱本 。 手冊第 39 頁 )
二、謹提請 討論。
決議:
-9-
第 三 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案,謹提請 討論。
-
說明:一、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擬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減 少資本新台幣
962,217,340元,銷除普通股股份96,213,140股及特別股股份8,594股,合計銷除96,221,734股,減資比率約50.6%,用以彌補截至 民國104年12月31日累積虧損。 -
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901,615,310元,分為190,161,531股,其中包括普通股190,144,547股及 特別股16,984股,每股面額皆為新台幣10元,減資 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939,397,970元,分為93,939,797股,其中包括普通股93,931,407股及特 別股8,390股,每股面額皆為新台幣10元。 -
三、本次減資係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 股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銷除
506股(即每仟股換發494股),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減 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 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 者,按面額計算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戶轉劃撥費 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 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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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案經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擬授權董 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減資換股 基準日及新股上市事宜。
-
五、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 數量,股東減資比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須依法令調整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六、有關減資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應客 觀環境需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辦理相關事宜。
-
七、本次減資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
八、有關本公司健全營運計畫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40頁。 九、謹提請 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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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案 董事會提
案由: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謹提請 討論。
說明:一、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並考量資金募集之 時效性,擬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採私募 方式辦理普通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提請股東會決 議通過。
-
二、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預計私募股份以
5,000萬股為 上限,每股面額10元。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說明如下: -
一
-
(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價格,以定 、 -
價日前
1 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 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 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 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 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 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惟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如依前述定價成數致低 於股票面額造成累積虧損時,將視市場及公司營 運狀況以及未來年度所產生之盈餘或公積彌補、
-12-
減資或其他方式辦理。
-
二
-
(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 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1. 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 :
| 應募人姓名 | 與本公司之關係 |
|---|---|
| 高氏企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 |
法人董事 |
|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 |
法人董事 |
| 高育仁 | 董事長 |
| 高思復 | 總經理 |
| 蔡良靜 | 處長 |
| 楊建國 | 處長 |
選擇上述應募人之方式與目的,係考量其本身 對本公司營運已有一定程度瞭解,且對公司未 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益之內部人或關係 人。
2. 法人應募人之股東持股比例佔前十名之股東 與公司之關係:
(1)高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名稱 持股 與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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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 | 之關係 | |
|---|---|---|
| 高張明鑾 | 36.84% |
董事長之配偶 |
育華投資開發(股)公司 |
18.95% |
該公司董事長 為本公司董事 |
日月高投資(股)公司 |
12.63% |
該公司董事長 為本公司董事 |
| 高思博 | 7.90% |
董事長之子女 |
| 高思復 | 7.90% |
總經理 |
| 高婉倩 | 7.90% |
董事長之子女 |
| 高育仁 | 7.90% |
董事長 |
(2)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名稱 | 持股 比例 |
與本公司 之關係 |
|---|---|---|
高氏企業開發(股)公司 |
15.31% |
法人董事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14.25% |
無 |
倫飛電腦實業(股)公司 |
10.00% |
本公司 |
百達投資(股)公司 |
9.90% |
法人監察人 |
| 新加坡商蘇伊士亞 洲投資 (股)公司 |
7.13% |
無 |
瑋元實業(股)公司 |
7.13% |
無 |
建大工業(股)公司 |
5.15% |
無 |
高林實業(股)公司 |
3.75% |
無 |
宏泰建設(股)公司 |
3.75% |
無 |
大東紡織(股)公司 |
2.58%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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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金市場狀況、 籌資時效性、發行成本、股權穩定等因素,辦 理私募對本公司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效益,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2. 私募之額度:在 5,000 萬股額度內,將於股東 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3. 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 預計 辦理次數 |
資金用途 | 預計達成效益 |
|---|---|---|
| 第一次 | 充實營運資 金、改善財務 結構。 |
預計可降低負債 比率、提升營運 效能,對公司股 東權益有正面助 益。 |
| 第二次 |
上述分次辦理之私募增資案,合計發行總股數 以 5,000 萬股為上限。實際發行次數及各次發 行股數授權董事會,依當時之巿場狀況、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訂定。
三、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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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賣出。本公司將於交 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 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
四、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 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 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 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 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 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 更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五、謹提請 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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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 時 動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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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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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茲 准
本公司董事會造送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 含個體及合 併財務報表 ) 及虧損撥補表之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 ( 含個體及合併財務 報表 ) 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柏淑會計師及許育峰會計師查 核竣事。上述表冊經由本監察人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二 一九條之規定,報請
鑒 核
此 上
本公司一○五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百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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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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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 ○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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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茲 准
本公司董事會造送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 含個體及合 併財務報表 ) 及虧損撥補表之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 ( 含個體及合併財務 報表 ) 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柏淑會計師及許育峰會計師查 核竣事。上述表冊經由本監察人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二 一九條之規定,報請
鑒 核
此 上
本公司一○五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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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 ○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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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 營業概況及計劃實施成果 :
本公司一○四年度營業收入為新台幣 825,166 仟元,營業毛利為新台幣 150,618 仟元,營業 。 毛利率為 18%
二、 產銷及獲利概況 :
- 本公司產品以軍
/工規及強固型攜帶式電腦為主,一○四年度銷售量為40,270台,銷售金額 為新台幣720,870仟元,加上其他電子零組件等銷售,總銷售金額為新台幣825,166仟元。
三、 損益概況及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 :
- 一○四年度因品牌知名度仍然不足及通路系統未臻完整,使得自有品牌市場及客戶拓展不 如預期,同時標案業務進度亦有延誤,致使營收未如預期成長,無法達成預算營業目標, 以致本公司營運產生虧損。本公司一○四年度稅前淨損為新台幣
169,407仟元,稅後淨損為 新台幣178,730仟元。
四、 經營方針及展望 :
業務方面,除了繼續經銷體系之擴展,加強軍警系統整合商之合作;亦將歐美水力電力及 通訊公司做為開發重點,同時加強中國大陸及其他開發中國家市場之開發,並持續其他工 業電腦 ODM 客戶之拓展,奠定本公司穩定成長之基礎。
組織成本方面:將繼續組織流程精實及合理化,以期提高效率及獲利能力。
展望一○五年度,幾個延宕之大型標案可望於上半年陸續完成。去年所開發之 ODM 專案亦已 於第一季陸續進入量產。新增經銷商之需求也漸趨穩定。加上去年組織精實之費用減少及 預估今年美國、大陸兩子公司將快速成長,預計可順利達成轉虧為盈之年度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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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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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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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虧損撥補表 民國一○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金 額 上期待彌補虧損 (783,782,082) 加:一O四年度虧損 (178,730,574) 待彌補虧損 (962,512,656) 彌補項目 資本公積 295,316 待彌補虧損結轉下期 (962,217,340)
負責人: 經理人: 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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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 第二條之 二 |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 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但不得 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 二百。 |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 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但不得 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 一百。 |
配合本公司未來營 運發展,故放寬本公 司轉投資限制。 |
||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設置董事五至九人、監 察人二至三人,均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 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本 公司之股份總數,各不得少於 主管機關依法規定之成數。 |
本公司設置董事五至七人、監 察人二至三人,均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 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本 公司之股份總數,各不得少於 主管機關依法規定之成數。 |
配合依法設置獨立 董事,酌增本公司董 事員額。 |
||
| 第十二條 之一 |
前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 額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舉採 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之候 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 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證券交易 法第 14 條之2及金管會 102年 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 號令及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第 5條,增訂本條。 |
|||
| 第十八條 |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監 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 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 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之水 準議定之。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投 保責任保險。 |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監 察人之報酬,除依章程第二十 二條之規定外,授權董事會依 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 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之 水準議定之。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投 保責任保險。 |
依經濟部93.1.20商字第 09302005550號函釋區隔董事「報酬」與「酬勞」, 故酌修部份文字。 |
||
| 第十九條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情事 應提交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情事 應提交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一、新增第5款。二、依據公司法增 訂第 235條之1規定增訂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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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行新股。 2、 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 司股份之對價。 3、 募集公司債。 4、 向法院聲請重整。 5、 分派員工酬勞。 |
1、 發行新股。 2、 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 司股份之對價。 3、 募集公司債。 4、 向法院聲請重整。 |
|||||
|---|---|---|---|---|---|---|
| 第二十二 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 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 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金,但法定盈餘公積累 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並優先發放應付未 付之特別股股息及紅利;另視 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得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 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考量本公司產業成長之特 性、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保障 投資人權益,可分配盈餘之提 撥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 股東紅利為原則,惟累積可供 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一時,得不予分配。並綜 合考量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 未來獲利狀況,維持公司每年 股利水準之均衡,以提撥現金 股利不高於股東紅利總額之 百分之四十,其餘分配股票股 利為原則。 |
本公司每年所得純益,除依法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提撥應 納稅捐及法定盈餘公積金 外,優先發放應付未付之特別 股股息及紅利,如尚有盈餘, 其中: 1、 百分之十二 ‧五為員工紅利,依員工紅利分派辦 法分派,其辦法由董事會 訂定之。員工紅利分配之 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 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辦 法由董事會另訂之。 2、 提撥百分之二為董事監 察人酬勞。 3、 其餘為考量本公司產業 成長之特性、健全公司財 務結構、保障投資人權 益,可分配盈餘之提撥以 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並綜合考量資本公 積、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 狀況,維持公司每年股利 水準之均衡,以提撥百分 之四十以下發放現金股 利,其餘分配股票股利為 原則。 |
一、第1 款及第2款刪除。 二、第 3 款款次刪除。 三、依據公司法修 正第 235條、增訂第 235條之1及第 237 條規定修訂之。 四、為使盈餘分派 具經濟效益,酌 作分配限制,另 修飾文字使文 意明確。 |
|||
-36-
| 第二十二 條之一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依法令 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員工酬 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 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 前項員工酬勞分配之對象,得 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其辦法由董事會另訂 之。 |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公司法修 正第 235條、增訂第 235 條之1、及經濟部104 年6 月11日經商字第 10402413890號及 104 年10月 15日經商字10402427800號函釋增訂本 條。 |
||
|---|---|---|---|---|
| 第二十五 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三年 一月十三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 一月三十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 二月十六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 七月二十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 六月十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一月二十一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六月十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十月二十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 四月四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 年三月十二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 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 六月一日。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三年 一月十三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 一月三十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 二月十六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 七月二十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 六月十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一月二十一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六月十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十月二十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 四月四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 年三月十二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 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 六月一日。 |
增加修訂章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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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 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 年五月十五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 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 年八月三十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 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 年四月十五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 年五月十九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 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 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 年五月十五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 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 年八月三十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 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 年四月十五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 年五月十九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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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監事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四條之 一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依公 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舉 之。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 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
無 | 一、 本條新增。 二、 依據公司法第 192 條之1 及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2、金管會 102年12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號函、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增 訂。 |
| 第四條之 二 |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 倂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獨立 董事、非獨立董事之當選名 額。 |
無 | 一、 本條新增。 二、 依據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第 5條規定增訂。 |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 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本辦法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 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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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健全營運計劃書
本公司因近年來歐美主要市場景氣不佳,影響當地政府減少支出及自有品 牌市場通路與客戶拓展速度不如預期;此外大型標案亦有延遲,致營收未 能如期成長,使本公司營運產生虧損。
因應上述情況,本公司已積極朝開發新客戶及應用市場,研發利基產品並 提供客戶全方位解決方案之規劃進行,配合持續嚴控成本費用,以改善營 運績效。健全營運之計畫簡要說明如下:
一、營收提升規劃
-
一
-
( )強化高毛利之利基產品- 公司之經營方針將持續專注開發較高毛利之軍工規及強固型攜帶 式電腦、車用系統等利基產品,藉由所累積之研發設計技術及生產 經驗,提供客戶從產品設計到銷售以及售後維修之全方位服務,得 以穩定發展與客戶長期合作關係,並以此為基礎擴大市場佔有率, 俾使營收及毛利率提升、增加獲利。
-
(二)依市場及產品調整銷售策略 針對不同區域及產品應用市場,擬定產品銷售策略,亦即依區域應 用市場特性,採品牌與貼牌並行之方式,深耕當地具影響力之通路 商或品牌商,並同時與客戶制定產品應用方向,協同開拓終端客戶。 另於本公司不具通路經驗或品牌效應之產品領域,積極開發ODM客 戶合作機會,用多元化之銷售模式,以期有效提升營收。 -
二、降低營運成本規劃
-
一
-
( )持續管控費用支出 配合本公司營運改善方案,近年來已進行二次組織人員精簡調整, 費用減少已見成效,惟為撙節營運成本,仍將持續管控費用支出。 -
(二)改善研發效能 於開發新產品前充分收集市場資訊,研判市場接受度,並於產品開 發中持續更新相關資訊,適時調整產品研發方向,減少產品開發失 敗之機率;另透過與學術及研究機構之交流,提升技術水準,改善 研發效能、降低研發成本及提升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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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一
-
第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倫飛 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
1、
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
2、
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
3、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因業務關係對外得為背書、保證。
-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但不得 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一百。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於台灣地區,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於國內外 各地設立分公司、工廠或辦事處。
-
第 四 條:本公司公告方法,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柒拾億元正,分為柒億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可分次發行。上項股份內得發行特別股。 前項資本總額含員工認股權憑證新台幣伍億元,分為伍仟萬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可分次發行,其發行辦法由董 事會訂定之。
-
第五條之一:本公司所發行之特別股為甲種記名式特別股,其有關權利義 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如下:
甲種記名式特別股
-
1、本公司每年所得純益,除依法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提撥 應納稅捐及法定盈餘公積金,優先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按 股票面額計算)支付股息及紅利。 -
2、股息及紅利每年以現金發放一次,於每年股東常會通過 發放日期後支付上年度按實際發行日數計算應發之股息 及紅利,但轉換為普通股時,則發放至上年度年底止。
-
3、若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以發放特別股股息及紅利 時,應累積於以後年度有盈餘時,優先補足。甲種記名 式特別股股東於轉換為普通股後,得享受應付未付之特 別股股息及紅利,本公司並應一次付清,但不得請求轉 換前一年度之普通股盈餘分派,其餘之權利義務與普通 股同。
-
4、特別股得於發行日起滿一年後,於每年六月請求將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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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股轉換為同股數之普通股。
-
5、本公司清算時,特別股之償還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分 派公司剩餘財產以不超過其發行金額為限。除本章程訂 定者外,甲種記名式特別股無其他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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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所發行之記名式股票得免印製股票, 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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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 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 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八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 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召開 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 九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 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 十 條:本公司股東每持有普通股一股,有一表決權。甲種記名式特 別股之股東無表決權。
-
第 十一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
-
第 十二 條:本公司設置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二至三人,均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之股份總數,各不得少於主 管機關依法規定之成數。
-
第 十三 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並得互選副董事長一人。 董事長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綜理本公司 事務,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其代理依公司法規定辦 理。
-
第 十四 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 會補選之,但補選董事之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第 十五 條: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召集外,董事會至少每季 由董事長召集一次,並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 執行職務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0八條規定辦理。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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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請求時,得由董事長召集臨時 董事會,並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
第 十六 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 過半數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 董事代理出席,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 十七 條:監察人除依法執行職務外,得列席董事會會議陳述意見,但 無表決權。
-
第 十八 條: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除依章程第二十 二條之規定外,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 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之水準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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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保險。
第五章 經理及職員
-
第 十九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情事應提交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1、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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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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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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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法院聲請重整。
-
第 二十 條: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名,得置副總經理若干人, 由總經理提名,其任免由董事會同意行之。
第六章 決 算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左列各項表冊, 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承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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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報告書 2、財務報表 3、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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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每年所得純益,除依法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提撥應納 稅捐及法定盈餘公積金外,優先發放應付未付之特別股股息 及紅利,如尚有盈餘,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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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百分之十二 五為員工紅利,依員工紅利分派辦法分派, 其辦法由董事會訂定之。員工紅利分配之對象,得包含符 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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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撥百分之二為董事監察人酬勞。
-
3、其餘為考量本公司產業成長之特性、健全公司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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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投資人權益,可分配盈餘之提撥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為原則。並綜合考量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 維持公司每年股利水準之均衡,以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下發 放現金股利,其餘分配股票股利為原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十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四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六月一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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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選舉辦法
-
一
-
第 條:茲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訂定本辦法,凡本公司董 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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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時分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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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均採用單記名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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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普通股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 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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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得選舉 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選舉權數相同而 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選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當選人,未 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 六 條:一人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時,由其於當選日起三日內自行決 定擔任董事或監察人,逾期未決定者,視為當選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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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董事或監察人當選後不就任或於就任前死亡或無法就任時,由 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補為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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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董事就任後,任期中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 補選之,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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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選票由董事會製備;董事會製備選票時,應編號並加填選舉權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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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推舉監票員及記票員,辦理監票及記票事 宜。
-
第十一條:投票櫃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二條:選舉人應依選票上之規定,在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姓 名及股東戶號,然後投入票櫃內。政府或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 均得為被選舉人,被選舉人為政府或法人股東時,選票之被選 舉人欄應列該政府或法人股東名稱;被選舉人為政府或法人股 東之代表人時,被選舉人欄應列該政府或法人股東名稱及其代 表人姓名,股東戶號則填載該政府或法人股東之戶號。
-
第十三條: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 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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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櫃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塗改不依規定更正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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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選票填列被選舉人人數超過所規定之名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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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填被選舉人姓名或名稱及股東戶號外,夾寫其他文字 者。
-
七、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姓名相同,而未填股東戶 號以資識別者。
-
八、有其他無從辨認被選舉人姓名或名稱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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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記票時由監票員在旁監視,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並作成 選舉結果記錄,由記票員、監票員至少各一人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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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選舉結果記錄除併入該次股東會記錄,依法分發與各股東、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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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告、申報外,該記錄正本及選票由本公司保管。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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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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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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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股東
(或代理人)請配戴出席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 依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 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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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 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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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 會之會務人員應配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 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為假決議。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請大會表決。
-
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 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 得逕行宣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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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十、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 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 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 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十一、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 超過五分鐘。
-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二、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 人發言。
-
十三、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四、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論,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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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 東身份。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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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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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甲種記名式特別股之 股東無表決權,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人同受二人以上股 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的表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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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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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
(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 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處理。
-
二十一、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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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
1,901,615,310元,已發行股數計190,161,531股。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計
14,262,114股,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計1,426,211股。 -
三、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 股數狀況如下表所列,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
| 職 稱 |
戶 名 |
代 表 人 |
持 有 股 數 |
|---|---|---|---|
| 董事長 | 高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高育仁 | 9,283,588股 |
| 董 事 | 高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高張明鸞 | 9,283,588股 |
| 董 事 |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蔡美麗 | 931,952股 |
| 董 事 | 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 | 成嘉玲 | 372,028股 |
| 董 事 | 倫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高思復 | 3,108,565股 |
| 董 事 | 育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628,666股 |
|
| 董 事 | 育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979,218股 |
|
全體董事合計18,304,017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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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 |
戶 名 |
代 表 人 |
持 有 股 數 |
| 監察人 | 百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2,987,063股 |
|
| 監察人 | 孫明賢 | 0股 |
|
全體監察人合計2,987,063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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