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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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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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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经公司于2017 年8 月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 内;

  •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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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 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 相关处理。

第三章 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额,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 记计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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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 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 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 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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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 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 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20 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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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及重大事项等情况,判断该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若该次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其首次的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 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 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应同步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按照深交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 后,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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