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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n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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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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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北京市 海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桑德环境"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调 整(以下简称"本次期权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如 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扫描件, 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 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 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首次期权 调整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首次期权调整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 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或结论。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10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桑 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和《桑德环境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 项,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沟通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计划,公司董 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修订。2010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 该《激励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审核无异议。
3、201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前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满足。根据 《激励计划》,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 913.87 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 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 1 股本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823.87 万份,占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90.15%。
4、201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

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按照《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并将授权日确定为 2010 年 12 月 21 日。
5、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完成了公司 201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首次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期权总数为 823.87 万份,对应 标的股票为 823.87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9%,激励对象人数为 43 人,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2.15 元。
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一)因激励对象辞职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可行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 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截止本 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原董事、执行总经理张景志先生以及公 司原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杨小全先生因个人原因已先后辞职并离开公 司。该两人在首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时共获授 106.61 万份,自双方 离职之日,均未行权。
201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董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数 量的议案》,对尚未授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取消,不再另行安排授 予。
201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核实首次期权激励对象名单 (调整)的议案》。

据此,公司对首次授予数量及授予对象调整如下: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23.87万份调整为717.26万份。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3 人调整为 41 人,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比例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股票期权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 | 标的股票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
|---|---|---|---|---|
| 胡新灵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115 | 16.033 | 0.278 |
| 胡泽林 | 董事、副总经理 | 68 | 9.481 | 0.165 |
| 王志伟 | 董事、财务总监 | 68 | 9.481 | 0.165 |
| 刘晓林 | 副总经理 | 68 | 9.481 | 0.165 |
| 李天增 | 副总经理 | 68 | 9.481 | 0.165 |
| 马勒思 | 董事会秘书 | 68 | 9.481 | 0.165 |
| 核心业务骨干(35人) | 262.26 | 36.564 | 0.634 | |
| 合计 | 717.26 | 100.00 | 1.74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期权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激励计划》之规定,本次期权调整的内容、方法及结果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实施 201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调整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0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 司股本总额413,356,1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

元,并已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2.05 元人民币。
2011 年 6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已经获得股东大会有效授权, 有权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2010年度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 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期权调整的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期权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


期权的行权价格、行权数量、激励对象等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 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周晓
经办律师:李玲 刘丽娟
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