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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Apr 2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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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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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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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2006 年4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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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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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本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报告、

  •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报告;

  •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 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

  •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决定公司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

酬;

  •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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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事项;

  •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 审议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内召开:

  •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五人)时;

  •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

  • “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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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湖北 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北证监局和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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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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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95 号)。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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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一名股东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征集投票权行为以自愿、无偿方式进行,违背该原则的,征集人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的表决权无效。征集人全体成员应保证不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征集人必须对一次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股东应当将不同的表决事项 的投票权委托给相同的人。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形式有效性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与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一并发布在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与征集投票行动有关的材料必须在 向股东发送前10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应在修改后 向股东发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结束后未提异议的,可直接向股东发送。

(三) 征集对象范围内的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 写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投票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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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投票的股东为法人的,应提交通过最近年度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股 东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

提供复印件的由法定代表人对上述文件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并到法人 主要工作场所所在地办理公证,每个法人股东出具一份公证书;

2、委托投票的股东为非法人的单位或组织机构的,应提交通过最近年度工商年检的营 业执照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负责人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

提供复印件的由负责人对上述文件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并到主要工作 场所所在地办理公证,每个非法人股东出具一份公证书;

3、委托投票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股东账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原 件。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应能清晰辨认,并对上述文件和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公证,每 个自然人股东出具一份公证书;

4、投票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投票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 书连同投票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投票委托书不需 要公证。

(四) 征集人应在规定的征集时间内将投票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 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的15:00之前送达到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收到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完备证明文件,则授权委托有效,逾期作 弃权处理;由于投寄差错,造成信函未能于股东会召开前一天的15:00之前送达董事会,视 作弃权。

未在本通知规定征集时间内的送达为无效送达,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授权股东 可按有关规定自行行使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权。

(五) 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将由公司董事会审核并确认。经审核确认 有效的授权委托人将提交征集人并由征集人行使投票权。

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确定为有效:

  • 1、按本通知征集程序要求,将投票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投票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 3、股东已按规定的格式填定并签署投票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

有效;

  • 4、提交投票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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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重复授权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 最后一次签署的投票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投票委托书为有效; 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 式仍无法确定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 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明 示撤销对征集人授权委托的,征集人将视为其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除征集人外又委托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的,且在现场会 议召开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对其授权委托视为唯一有 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 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征集人将视为委托股东对征集事项的授权委托无 效。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 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 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 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 关情况作出说明,该股东也有权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如有上述情形的,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关联股东对前款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 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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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 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别事项时,股 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 明并回答公司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 票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本节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 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 投票制度。

上述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具体实施方式为: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拥有的股份数与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乘积。

  • (二)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三)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具体方式为: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监事的选举适用本款规定)。

  •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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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四)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 为放弃该次表决;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 投票有效;出现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该次表决。

(五)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表决权数 应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 处理:

1、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不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 人数的,全部当选。

2、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 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公司规定的累积投票 制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

(七)如果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监事自动当选。对不够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 持有效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该次股东大会应按累积投票制再次投票表 决。

经过该次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原 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15天内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 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 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任何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 会、监事会有权分别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持有公司股份3%的股东可以提名一名 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每增加10%,可以增加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 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至少有二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候选 人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其中独 立董事当选人数不少于二名,普通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更换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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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不得少于二人,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由股东、股东单位和监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采取差额选举的 方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 进入监事会。

(三)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要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交股东大会。若股东提名的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人数,则差额部分由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四)对于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的利益或不履行董 事、监事职责的,任何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有对董事或者监事提出罢免提案的权利,有关罢免董事或者监事的 提案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的罢免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明确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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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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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

  • 管理人员姓名;

  •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四)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五)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七)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八)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北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完毕。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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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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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有约束 力。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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