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Apr 25, 2006
53845_rns_2006-04-25_8272453a-1246-453a-96a2-a2091be3223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picture [65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健全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 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维护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投 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 状况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以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或因其他原因离 职的除外,任职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 除监事的职务。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进行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 选可以连任。
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撤换:
-
(一) 任职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
(二) 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
(三) 任职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四)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八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定具体的 处罚办法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将移交有关机关:
-
(一)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
-
的;
-
(二)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
-
生重大问题的;
-
(三) 泄露公司机密的;
-
(四)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
(五) 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尽快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 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2
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监事经股东 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 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 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 (四)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3
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一致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拥有建议复议权;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
(七)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三) 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
(四) 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公司与董事
-
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 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 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规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 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 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将订 立的书面合同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 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4
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
-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
(四)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
-
独立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
(一) 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决策、经营情况;
-
(二) 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公司董事及有关人
-
员提供相关资料;
-
(三) 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
(四) 表决权: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
(五) 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
(六)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一条 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
(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
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三)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
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七) 根据规定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八)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
5
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 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 以用传真、电话和邮件的方式,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 议期限,会议召开的方式、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可方举行。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 议,应委派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未委派的,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名 监事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
(二) 在会议召开前的10 日内,但最晚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将提交讨
-
论的议题告知与会监事;
(三)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式表决,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 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采用举手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过 半数以上的监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
(一) 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
(二) 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提出意见;
6
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三) 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
(四) 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
(五)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
(六)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
《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
(七) 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
(八) 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
(九)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 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 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与会代表应认真对提交的有关议案进行 讨论,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在 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其要求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7
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同缺席。
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 年。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并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