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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Apr 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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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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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管理暂行制度

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行为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决策程序,加强公司的资产处置管理工 作,增强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在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的同时,提高资产运用效率 和决策效率,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收购)、出售、置换股权、事物或其他资产;

  • (二) 对外长、短期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三)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四) 借款和贷款;

(五) 为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债务重组;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上述资产处置项目若涉及关联交易,分别遵从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不在本制度规定之列。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为:

(一)资产处置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该资产处置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资产处置行为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且绝对金额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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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5000 万元;

(三)资产处置行为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四)资产处置行为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五)资产处置行为预期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经过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行为,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 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公司应 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上属行 为时。

第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如下批准权限:

(一)资产处置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该资产处置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资产处置行为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且绝对金额不超 过 1000 万元;

(三)资产处置行为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资产处置行为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资产处置行为预期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经过董事长批准的资产处置行为,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 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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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签署后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在董事长的审批决策权限内,在不超过以下标准的情况下,董事会 可以通过决议或规章制度的形式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决策权,对于超出总经理决 策程序的项目,总经理认为项目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可由总经理以提案形式交 董事会审议:

(一)资产处置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 ;该资产处置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资产处置行为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资产处置行为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四) 资产处置行为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资产处置行为预期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总经理可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有关合同或协 议等法律文件。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一节 董事会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 根据审批决策权限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项目,应当先经总经理或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另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时,可以以提案形式将推荐的项目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或提名董事对有关投资项目审议完成后,应 当在10 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2 天将有关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对于提交的审议结果或提案,如有关内容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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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应于收到提案十个工作日内交由独立董事审议,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股东大会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审批决策权限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项目,应当先经董事会 审议,由董事会依照本章第一节的程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项目,如属于资产收购、出售行为,须聘 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资产进行审计 或评估,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 个工作日公布有关的审计结果或评估情 况。如根据有关证券监管法规必须由其他中介机构出具意见的,应同时提交有关 中介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项目,如属于关联交易,且根据有关证券 监管法规要求须由中介机构出具意见的,应同时提交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实施与修改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方可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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