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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Feb 2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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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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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 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投原 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国 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
第五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1 名为公司职工代表。
第七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三年,但因监 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或因其他原因去职的除外。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股东大会或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监事的职务。
监事由股东代表或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八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且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 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会议召集人一名,该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 监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 在会议召开前的15 日内,但最晚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将提交讨论的议题 告知与会监事;
(三)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议案的提交及审议
第十五条: 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 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述监事会职责,会议讨论的议案主要包括:
-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时发现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 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相应议案;
-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 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决议的说明
有关决议的作出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及其相应的说明。
第四章 审议监事会会议的有关议案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与会代表应认真对提交的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对相关 议案进行表决。
第五章 发言及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成员有权在监事会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的决议须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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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
(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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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事发言要点;
-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2003 年2 月2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监事会议事规则将提交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