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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07
Jun 2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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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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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 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按本办法“附件一”表格要求填报资料,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情 况,判断该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若该次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存在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股 份总数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 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一:
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 公司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证券帐户号码 |
|---|---|---|---|
| 预计买入计划 | 预计卖出计划 | 时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