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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an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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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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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桑德环境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环境"或"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统称"《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 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或结论;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 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桑德环境或者其他单位或人士出具的说明或 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已得到桑德环境保证,即桑德环境已提供本所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 证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 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批露。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桑德环境本次可行 权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桑德环境为本次可行权的审核批准及实施 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桑德环境的股份,与桑德环境 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7、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所在 2010 年 8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桑德环 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0 年 11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及 2010 年 12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桑德环境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1 年 6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期权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11 年 6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桑德环境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期权授予的法律意见书》系一整 体。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桑德环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以下简称"可行权") 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可行权的基本情况
(一)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2010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原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激励 计划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三)201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913.87 万份股票 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

件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823.87 万份,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90.15%。
(四)201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按照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并将授权日确定为 2010 年 12 月 21 日。
(五)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完成了公司 201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首次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期权总数为 823.87 万份, 对应标的股票为 823.87 万股,占激励计划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9%,激励对象人数为 43 人,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2.15 元。
(六)201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 订稿)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调整后首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2.05 元人民币;公司首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823.87 万份调整为 717.26 万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由 43 人调整 为 41 人。
(七)2012 年 1 月 6 日,桑德环境召开第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确认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获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行权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2011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0 日期间的可行权日)可行权数量共 1,742,525 份股票期权。
就本次可行权相关事宜,桑德环境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于 2012 年 1 月 6 日进行了核实,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期行权名单的核实意见》。桑德环境 独立董事张书廷、丁志杰、郭新平于 2012 年 1 月 6 日发表了肯定性 意见。
二、本次可行权的行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条第 (四) 款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激励对象应 按激励计划的规定分期行权,可行权日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 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后 2 个交易日内;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 日。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本所律师认为,桑德环境股权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之日起满 12 个月,即 2011 年 12 月 20 日后可以开始行权,本次行权 行权日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相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 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2011 年 6 月 9 日,因部分激励对象辞职,桑德环境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 43 名激励对象调整为 41 人,授予股票期权 823.87 万份调整为 717.26 万份。
此次,由于激励对象汪璟和邱宜新离职,不再符合股票期权的授 予条件。故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39 名,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为 1,742,525 份。
| 编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份) | 本期可行权数量(份) | 2010年绩效考核结果 |
|---|---|---|---|---|---|
| 1 | 胡新灵 | 总经理 | 1,150,000 | 287,500 | 合格 |
| 2 | 胡泽林 | 副总经理 | 680,000 | 170,000 | 合格 |
| 3 | 刘晓林 | 副总经理 | 680,000 | 170,000 | 合格 |
| 4 | 王志伟 | 副总经理 | 680,000 | 170,000 | 合格 |
| 5 | 李天增 | 副总经理 | 680,000 | 170,000 | 合格 |
| 6 | 马勒思 | 董事会秘书 | 680,000 | 170,000 | 合格 |
| 7 | 骆 敏 | 总经理助理 | 564,900 | 141,225 | 合格 |
| 8 | 张怀杰 | 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9 | 郑振华 | 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和行权数量分别如下:


| 10 | 韩忠华 | 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 11 | 吴宇波 | 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12 | 刘朝迎 | 总工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13 | 彭 涛 | 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14 | 郭利萍 | 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15 | 张维娅 | 证券事务代表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16 | 韩永锋 | 副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17 | 裴爱军 | 总经理 | 57,800 | 14,450 | 合格 |
| 18 | 张毅军 | 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19 | 孙 宾 | 总经理 | 66,100 | 16,525 | 合格 |
| 20 | 胡赤军 | 总经理 | 57,800 | 14,450 | 合格 |
| 21 | 韩 勇 | 总经理 | 57,800 | 14,450 | 合格 |
| 22 | 简燕林 | 总经理 | 57,800 | 14,450 | 合格 |
| 23 | 郭保安 | 总经理 | 57,800 | 14,450 | 合格 |
| 24 | 庞建国 | 副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25 | 余正林 | 副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26 | 毛红艳 | 副总经理 | 57,800 | 14,450 | 合格 |
| 27 | 祝 军 | 副总经理 | 57,800 | 14,450 | 合格 |
| 28 | 郑 榕 | 副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29 | 王 群 | 副总经理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30 | 杨建华 | 副总经理 | 53,700 | 13,425 | 合格 |
| 31 | 张 涛 | 总经理助理 | 49,600 | 12,400 | 合格 |
| 32 | 张首娟 | 财务总监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33 | 李和宇 | 总工程师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34 | 陈文艺 | 总经济师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35 | 张富源 | 财务总监 | 62,000 | 15,500 | 合格 |
| 36 | 薛永恒 | 主管 | 41,300 | 10,325 | 合格 |
| 37 | 张洪运 | 主管 | 41,300 | 10,325 | 合格 |
| 38 | 冯 涛 | 主管 | 41,300 | 10,325 | 合格 |
| 39 | 田玉香 | 主管 | 41,300 | 10,325 | 合格 |
| 合计 | 6,970,100 | 1,742,525 |
本所认为,上述 39 名可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 行权的股票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 本次可行权价格
桑德环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确定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22.15 元。因桑德环境实施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可行权价

格调整为人民币 22.05 元。
本所认为,本次可行权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本次可行权条件
(一)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条第(二)款关于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的规定,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获授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 下条件:
1、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绩效考核合格。
2、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4、行权条件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 件。
| 行权期 | 绩效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09年净利润为基数,2010年净利润增长 |
| 率不低于25%,2010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 不低于13%; | |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09年净利润为基数,2011年净利润增长 |
| 率不低于60%,201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 不低于14%; | |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09年净利润为基数,2012年净利润增长 |
| 率不低于120%,201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 |
| 率不低于15%; | |
| 第四个行权期 | 以2009年净利润为基数,2013年净利润增长 |
| 率不低于200%,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 |
| 率不低于16%。 |
行权期绩效考核目标
注:按照本行权指标约定,公司未来 4 年年净利润增长率较 2009 年需分别不低于 25%、60%、120%和 200%的增长水平,即公司未来 4 年平均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需达到 31.60%,并且未来 4 年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需分别不低于 13%、14%、15%、16%方可行权。
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作为计算依据。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未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两者孰低作为计算依据。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 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由此产生的利润不计入 当年及下一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
股票期权成本应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达不到上述行权条件或激励对象在行权有 效期内放弃行权,则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实际情况 :
1、激励计划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的规定,根据公司薪酬 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方可 执行股权激励计划。
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60 分的,则当年不得行权,当期激励份 额作废;
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为:60≤考核得分<70,则个人只能行当年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80%,不能行权部分期权自动作废,不再递延

至以后年度;
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为:70≤考核得分<80,则个人只能行当年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90%,不能行权部分自动作废,不再递延至以 后年度;
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为:考核得分≥80,则个人可行当年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 2010 年绩效考核得分均大于或等于 80 分,考核结果为合格,个人可行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100%, 满足条件。
2、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出现前述情形,满足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条件。
4、根据桑德环境《二零一零年年度报告》及其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可知:以桑德环境 2010 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03,464,103.90 元为基数,2009 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为 144,418,153.10 元,201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40.89%,高于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 25%,满足条件;201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7.32%,高于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 13%,满 足条件。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可行权均满足激励计划述及的行权条件。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桑德环境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 的股票数量、可行权价格和可行权条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伍份,无副本,由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 出具,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周晓
经办律师(签字):李玲 管慧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