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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n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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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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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期权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致: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北京市 海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桑德环境"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预留期权授予(以下简称"本次 预留期权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如 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扫描件, 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 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 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预留期权授予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预留期权授予之目的使 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 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或结论。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期权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数量为 90 万份,是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总量的 9.85%。
二、本次预留期权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预留期权授予的授权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预留部分期权授权 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约定的授权程序授予。
(二)本次预留期权授予的批准
1、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召开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 议案》;
(2)《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行权安排的议 案》。
2、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召开六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核实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资格的议案》,并出具了《桑 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期股权激励预留部分授予事 项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
3、2011 年 6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桑德环境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预留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激励计划》授予预 留期权;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了本次预留期权授予的相关议案,该 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核实了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资 格,本次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独立董事亦同意本次预留期权的授予,本次预留期权授予 已取得必要授予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预留期权授予的相关事宜
(一)预留期权授予日
公司董事会决定预留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1 年 6 月 9 日。
(二)预留期权授予对象、职务、数量:
| 序 | 姓名部门 | 职务 | 获授数量 | 占预留股票期 | |
|---|---|---|---|---|---|
| 号 | (份) | 权的比例 | |||
| 1. | 房建忠 | 设计院 | 副总工 | 48,250 | 5.36 |
| 2. | 李习武 | 设计院 | 工艺所所长 | 35,000 | 3.89 |
| 3. | 杨国武 | 设计院 | 机械所所长 | 35,000 | 3.89 |
| 4. | 刘键敏 | 设计院 | 电气所所长 | 35,000 | 3.89 |
| 5. | 王雪梅 | 设计院 | 技术主管 | 35,000 | 3.89 |
| 6. | 陈妍 | 设计院 | 技术主管 | 35,000 | 3.89 |
| 7. | 王彦平 | 设计院 | 土建所所长 | 35,000 | 3.89 |
| 8. | 陈桦 | 设计院 | 技术主管 | 35,000 | 3.89 |
| 9. | 冯殿雷 | 设计院 | 技术主管 | 35,000 | 3.89 |
| 10. | 王江萍 | 设计院 | 技术骨干 | 28,000 | 3.11 |
| 11. | 赵燕妮 | 设计院 | 技术骨干 | 28,000 | 3.11 |
|---|---|---|---|---|---|
| 12. | 蔡红 | 设计院 | 技术骨干 | 28,000 | 3.11 |
| 13. | 布宁中 | 设计院 | 技术骨干 | 28,000 | 3.11 |
| 14. | 刘伟 | 设计院 | 技术骨干 | 28,000 | 3.11 |
| 15. | 胡小鸥 | 设计院 | 技术骨干 | 28,000 | 3.11 |
| 16. | 陈蓓 | 设计院 | 技术骨干 | 28,000 | 3.11 |
| 17. | 徐永奇 | 设计院 | 技术骨干 | 28,000 | 3.11 |
| 18. | 池光日 | 运营管理部 | 部门主管 | 35,000 | 3.89 |
| 19. | 王健 | 运营管理部 | 部门主管 | 35,000 | 3.89 |
| 20. | 汪辉 | 运营管理部 | 技术骨干 | 28,000 | 3.11 |
| 21. | 王军 | 再生资源管理部 | 部门总经理 | 48,250 | 5.36 |
| 22. | 顾西虎 | 预算部 | 部门主管 | 35,000 | 3.89 |
| 23. | 杨慧英 | 财务部 | 部门主管 | 35,000 | 3.89 |
| 24. | 梁娟 | 财务部 | 部门主管 | 35,000 | 3.89 |
| 25. | 张明敏 | 控股子公司 | 子公司总经理 | 48,250 | 5.36 |
| 26. | 施银龙 | 控股子公司 | 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48,250 | 5.36 |
| 合计 | 900,000 | 100 |
(三)本次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为 24.17 元。
(四)本次预留期权授予的期权行权期
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的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8 个月后,激 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 40%、30%、30%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授予 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 行权期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 |
|---|---|---|
| 权数量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本次授权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 40% |

| 日起至首期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 ||
|---|---|---|
|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自首期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 ||
| 第二个行权期 | 日起至首期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 30% |
|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自首期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 ||
| 第三个行权期 | 日起至首期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 | 30% |
|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监事会的核查意见,本次预留期权 授予人员均在《激励计划》第二条所确定的对象范围之内,不存在《激 励计划》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本次预留期权的授予数量、行权 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期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 划》的规定。
三、本次预留期权授予的实施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条第(一)款得规定,公司必须满足下列 条件,《激励计划》方可实施: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和本次 预留期权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自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至今,公司继续符合《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
四、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尚需办理信息披露、期权授予登记等 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目前已取 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的条件已满足,本次预留期权授予激励对 象的获授资格、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期的确定,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 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 预留期权授予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周晓
经办律师:李玲 刘丽娟
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