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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Dec 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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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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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0-70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签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协议简述: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于2010 年12 月28 日在重庆市南川 区签署了《重庆市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确定桑德环 境为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经营主体,授予桑德环境在南川区成立的项目 公司具体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特许经营许可。

2、协议的生效条件:公告涉及协议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及桑德环境共同签署后生 效。

3、协议类型:特许经营许可协议。

4、协议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日起至全部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止。

5、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特许协议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

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会影响协议的履行。

6、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所述项目的建设期约为30 个月,协议签 署对公司2010 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7、公司拟在重庆市南川区成立的项目公司具体从事本特许经营协议所述“重庆南川区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项目公司成立及项目 具体开展事宜,敬请投资者关注项目的后续进展事项。

释义

[南川区政府] 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桑德环境”或“公司”]即“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BOO]即Building(建设)-Owning(拥有)-Operation(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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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即桑德环境为实施重庆市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而在重庆市南川区注册 成立的公司

2010 年12 月28 日,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桑德环境”或“公司”)与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南川区政府”)在重庆市南川区签署了《重庆市南川区生 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南川区政府 确定公司具体从事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经营,授予桑德环境在南川区从 事生活垃圾处理30 年的特许经营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系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BOO 的方式实施重庆市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以公开招商招标方式选择桑德环境 作为该项目投资人。同时,重庆市南川区政府作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桑德环境为南川区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所成立的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桑德环境作为投资人依法设立项目公司 具体负责本项目。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以BOO 方式独家拥有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投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重庆市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系南川区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组成部分,项目建设规 模为日平均处理生活垃圾1000 吨(垃圾保底量为800t/d),项目总投资约4.4 个亿(具体 投资金额以发改委批复的可研报告及相关文件为准)。其中一期工程日平均处理生活垃圾 500 吨(垃圾保底量为400t/d),当南川区生活垃圾产生量大于本项目处理能力时,桑德环 境将对本项目进行扩建,以满足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该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特许经 营年限 30 年(不含建设期),由桑德环境在重庆市南川区设立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设及后 续运营事宜。

该项目预计于2011 年下半年正式开工建设,项目用地约200 亩(以政府批准的可研报 告为准),规划项目建设用地一期工程约为52 亩(以政府批准的可研报告为准)。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投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重庆市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 设、运营,预计该项目公司内部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具体从事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投资、建设及运营相关事项将在董事会授权的对外投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 1、甲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系重庆市下辖的区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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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谭家玲(南川区人民政府区长)。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 号;

注册资本:41335.614 万元;

主营业务:市政给水、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及运营;城市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及 危险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相关设备的生产与 销售、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高科技产品开发;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 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本特许 协议签署甲方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与 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

  • 1、南川区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在南川区独家拥有下列权利:

(1)投融资、设计、采购、建设、拥有、运营、维护本项目;

  • (2)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南川区管辖范围内的垃圾;

  • (3)向南川区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其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

  • (4)向电力公司销售全部剩余的电量,并向其收取电费。

特许经营期为三十(30)年(不含建设期),其中:建设工期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

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执行。

  • 2、垃圾处理补贴费调整

  • (1)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应根据影响成本变

  • 化的因素每2 年调整一次。

  • (2)在物价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时,双方有权要求调整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反之

  • 不予调整。

南川区政府协助项目公司与电力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同时协调电力企业按照国家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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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本项目发电上网,收购剩余电量。

项目公司工程施工前,甲方负责规划项目建设用地的三通一平,并在此协议生效后两个 月内确定符合乙方项目公司建设要求的土地选址。乙方获得交付土地后,开始进行基本建设, 预计两年半建成投产。

一般情况下垃圾处理补贴单价调整的原则:自上一次调整单价执行日起满两年,乙方或 项目公司可向甲方申请调增后续垃圾处理补贴单价,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重庆市统计局编 制的《重庆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幅度超过4%或项目公司运营成本变 化幅度超过10%或贷款利率变化幅度超过5%。

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建设应当根据:

(1)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所有的行政许可、审批、批准文件;

(2)经过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权部门审查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和当地政府指定的施工 图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

项目公司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获得工程建设所需的审批、批准、许可,并使其保持有效;

  • (2)为施工建设人员办理就业许可和居住证明;

(3)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

  • (4)应当采用合理的措施,减少给公众造成的干扰和不便。

违约责任:由于双方违约行为,导致开始试运行日或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应当按照本协 议规定延长建设期,违约方就该此等延误向另一方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方 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固废业务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公司 对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发展,且将进一步推动公司在西南地 区的业务范围,树立公司固废项目区域性示范效应,将对公司在西南地区的项目开展产生积 极影响。

本公司取得重庆市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之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 协议的履行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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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处理费支付方面存在的风险:目前全国各地生活垃圾处理尚未形成成熟的 收费体系,并且收费较低。

采取的措施: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将本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由南川区政府财政支付,同 时南川区政府未来也将逐渐理顺垃圾处理收费体系,以确保按时足额向我方支付垃圾处理服 务费。

2、项目建设期风险:本特许协议所述“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期 约为二年半”,由于项目前期立项及开工建设具体事项,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尚存在建设期风 险因素。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内部资金、技术、人员等各方面资源,协调内外部 关系,有效保证项目前期及建设的实施。

3、其他风险因素:由于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为公用事业类项目,在未来投资及运 营中通货膨胀可能使公用事业项目的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将致使运营项目公司的 成本上升。

采取的措施:在建设的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及开支,由于物价上涨的各项因素, 在物价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时,双方有权要求调整垃圾处理补贴费。

六、相关审议程序

本协议所涉及的特许经营许可涉及的具体业务从事授予桑德环境在重庆市南川区成立 的项目公司,桑德环境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项目公司成立及项目具体开展事宜。

公司依据本公告所涉及重大合同的后续建设、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 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目录

  • 1、南川区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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