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un 3, 2021

53845_rns_2021-06-03_84ccbbb5-3e6f-4b68-a58b-fdec8c248671.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收购武汉启迪 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张掖正清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2021】第 1545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声明1
摘要3
资产评估报告5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概况5
二、评估目的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9
四、价值类型10
五、评估基准日10
六、评估依据10
七、评估方法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4
九、评估假设15
十、评估结论1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7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9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20
附件21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 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 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 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等资料, 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 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 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七、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

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 予必要的关注。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 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 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收购武汉启迪 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张掖正清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2021】第 1545 号

摘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拟收购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张掖正清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 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 流动资产及相关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有关市场交易资料 和现行市场价格标准,并参考资产的历史成本记录,以资产的持续使用 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 整体评估。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 序,得出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 0.10 万元,与账面价 值 0.10 万元比较,无增减值。。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 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报告,需委 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 用有效期一年,即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使用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 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收购武汉启迪 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张掖正清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2021】第 1545 号

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采用资产基础 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收购武 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 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 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

(一) 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一:

公司名称: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院 3 号楼 2048-82

法定代表人:何航校

注册资本:5,00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UDFL74

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劵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涉 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委托人二:

公司名称: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启迪")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818 号武汉高科医疗器 械园 B 地块二期 B1 栋 4 层东面 404 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岳凤杰

注册资本:20184.904118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LNL03K

经营范围: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 务;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经营;再生物资的回收与批发(不含报废 汽车、生产性废旧金属);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设计、 建设、投资、运营管理;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 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环保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市政工程、环境工 程、道路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环保新产品、新技

术的开发、推广及应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 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掖正清")

注册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纬三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耀

注册资本:5,0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24MA74LBH810

1、历史沿革

张掖正清成立于 2018 年 11 月,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表 1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1 桑德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500,00 100.00
合计 5,00.00 100.00

2020 年 5 月 11 日,桑德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启迪再 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 年 11 月 12 日,根据张掖正清股东决议, 启迪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全部股权转让给武汉启迪生 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表 2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100%
合计 500.00 100%

2、经营范围

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咨询;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化学品除外)。

(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3、业务概况

张掖正清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4、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张掖正清资产总额为 269.45 万元、负债 269.35 万元、净资产 0.1 万元,2020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 0.00 万元。近两年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表 3 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0.07 269.45
负债 -0.03 269.35
净资产 0.1 0.1
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意见 标准无保留意见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次评估中委托人之一为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收购 被评估单位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无关联关系;武 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被评估单位股东。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 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城发环境总经理办公 会会议纪要》,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收购武汉启迪生态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 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 为张掖正清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账面资产总额269.45 万元、负债269.35万元、净资产0.1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7.55万元; 非流动资产261.90万元;流动负债269.35万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的2020年12月31日的张掖正清资产负债表,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的 基础上进行的。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致。

**()**委估主要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流动资产和在建工程。

流动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待抵扣进项税的其他流动资产。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主要资产为在建工程,占评估范围内总资产的 97.20%。因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在建工程账面值主要为前期待摊费用, 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勘察设计费等。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企业申报的资产无账面记录或未记录的无形资 产。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止评估基准日,企业申报的资产无表外资产。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 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的审计结果。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 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方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 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 据、评估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 考依据等,具体如下:

(一) 经济行为依据

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城发环境总经理办公会会 议纪要》。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12 月 1 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起实施)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年修订);

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财政部令第 32 号);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 12 号,2005 年);

8、《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委产权[2006]274 号);

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 产权[2009]941 号);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11、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 43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 30 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 35 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 36 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 37 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 33 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 38 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 35 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 42 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 46 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 47 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 48 号)。

(四) 权属依据

1、重要资产记账凭证;

2、其他参考资料。

(五) 取价依据

1、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信息资料库相关资料;

2、其他参考资料。

(六) 其它参考依据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

3、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 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资产基础法、收益 法、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 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 值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能够认 别被评估单位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并可以合理评 估,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

方法。张掖正清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企业未来收益和风险难以量化,因 此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 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无法取得与被评估单位同行业、 近似规模且具有可比性的市场交易案例或可比上市公司,因此本次评估 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客观条件。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 资产基础法方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 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币种为人民币,以清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 估值。

(2)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评估人员在对其他流 动资产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确 定其他流动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非流动资产

本次委估资产中非流动资产为在建工程。

截至评估基准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本次评估涉及的在建工程开 均为前期待摊费用,包含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 费等费用。在建项目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3、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 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 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评估准备阶段

1、与委托人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 商一致,并制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评 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协助企 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 现场评估阶段

1、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 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被评估单位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等情况。

2、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 与被评估单位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

3、根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在建工程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法律权属文件。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 法。

6、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7、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以及前期尽职调查情况,确定 资产评估的评估方法及具体模型。

8、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

估测算。

(三) 评估汇总阶段

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 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 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就评 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 告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 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 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 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 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 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假定作为经营主体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 后,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合法经营下去。

(二) 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 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 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3、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

4、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 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 债。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 评估程序,对张掖正清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得出如下结论:

资产账面价值 269.45 万元,评估值 269.45 万元,评估增值 0.00 万 元,增值率 0%。

负债账面价值 269.35 万元,评估值 269.35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净资产账面价值 0.1 万元,评估值 0.1 万元,评估增 0.00 万元,增 值率 0%。详见下表:

被评估单位: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B C D=C-B E=D/B×100%
1 流动资产 7.55 7.55 0.00 0
2 非流动资产 261.90 261.90 0.00 0

表4 评估结果汇总表

中原绿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收购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
4 投资性房地产 - - - -
5 固定资产 - - - -
6 在建工程 261.90 261.90 0.00 0
7 无形资产 - - - -
8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
9 长期待摊费用 - - - -
10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11 资产总计 269.45 269.45 0.00 0
12 流动负债 269.35 269.35 0.00 0
13 非流动负债 - - - -
14 负债总计 269.35 269.35 0.00 0
15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0.10 0.10 0.00 0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 引用其他机构报告事项

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经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编号:大信 审字[2021]第 2-00860 号。

(二) 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报告未发现无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 抵押担保事项

本报告未发现抵押担保事项。

(四) 重大期后事项

未发现重大期后事项。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截止评估基准日,张掖正清并未缴纳草原征占补偿款及办理土

地招拍挂手续,所以张掖正清的危废 (固废) 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中心项 目处于未开工建设状态,其固废处理的相应资质或类似批文需要项目建 设完成后申请试运营许可证进行带料调试,环保验收后才能申请正式许 可证。

2、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 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 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 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和被评估 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会计凭证,有关 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3、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 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4、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 资料,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 提供,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评估范围仅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被评 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7、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 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 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 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 途,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同时,本次 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 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 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 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 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 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 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 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 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报告, 需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

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使用有效。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经济行为文件;
    1.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 2-00860 号《审计报告》 (复印件);
    1.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1.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1. 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1.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复印件);
    1.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签名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1. 资产评估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