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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Sep 28, 2014
53845_rns_2014-09-28_91793259-c359-43d6-8af1-579e81ee97a9.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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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湖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 100% 股权涉及的
资产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计划出售湖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为出售湖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提供定价参考 依据,公司聘请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湖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 100%股 权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5 月 31 日),我们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评 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机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能胜任本 次评估工作。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 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冲突, 具有独立性。
2、 关于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的合规性
公司选聘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此次资产评估工作,选聘程序符 合有关规定。
3、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 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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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 原则,运用了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评估参数可靠。评估方 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5、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交易涉及湖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评估结果能够反映湖 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公司拟出售湖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 的评估事项中,公司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所选聘评估机构具有独立 性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 论具有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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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湖北一弘 水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的资产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郭新平 丁志杰 左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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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