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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ox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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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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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1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3021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5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9.1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1,96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58,690,890.2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3,274,109.77元。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0月22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211000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 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以下合 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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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0月28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元)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 255977511859 100,000,000.00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 11710078801200001792 235,456,400.00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营业部 410701010100088803 60,000,000.00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开发区支行 410716010100037701 163,348,845.28
合计 558,805,245.28

注:

1、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出具的《证明》:“按照我行印章管理制 度要求,支行机构无公章,相关文件资料均加盖上级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乡分行”公章替代,该公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出具的《证明》:“因我行要求城区支行 不能对外签署协议而仅能以分行名义对外签署,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 行签订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常江、彭德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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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3,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 为准),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 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11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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