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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l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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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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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109.06.18 修訂

  • 第一條: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均須依照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辦理。

第二條:貸與對象

  • 本公司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資金貸與作業。貸與之對象(以下簡 稱借款人)限為: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 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認定之。

第三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 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 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 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 對企業之限額依其貸與原因分別訂定如下: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 之四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度或當年度 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貸與總額及個別貸與金額不得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四十為限。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其金額不受

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但貸與總額及個別貸與金額以 不超過貸與企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 之百分之一百為限。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 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

  • (一)辦理程序

  • 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 部審核後,呈董事長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 理。但重大之資金貸與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提貸 與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 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ㄧ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 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前述所稱一定額度,除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者外,本公 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 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但屬關係人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帳款超過正常授信 期限一定期間,經認定為資金貸與(以下簡稱視同資 金貸與),而無法於事前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 於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於董事會討論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2、財務部應就資金貸與事項建立備查簿。但屬視同資金 貸與者,由會計部另行建立備查簿。資金貸與經董事 會決議後,應將資金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 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審查程序應審慎 評估 之事項, 詳予登載 備查。

  • 、內部 核人員應 每季稽 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 紀錄,如發 重大違規情事, 應 書面 審計委員會。

  • 、財務部與會計部應分別就 每月 所發 銷之資金貸 與及視同資金貸與事項編製明 表, 俾控 制追 及辦 理公告 報,並應 按季評估 及提列 適足 之備 抵壞 帳,

     - `且` 於財務報告 `中揭露` 資金貸與資 `訊` 及提 `供` 簽證會計 師 `相` 關資料。
    
  • 、因情事 變更 致 貸與對象不 符合 本程序規定或 額超 限時,財務部應訂定 改善 ,並將 改善畫送 審計委員會,並依計 時程 改善

  • (二)審查程序

    • 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應由 申請 資金貸與之公司或行 號 檢附相 關財務資料及 明借款用 ,以 書面方

    • 式申請 惟 視同資金貸與者除外。

    • 2、本公司受理 申請 後,應由財務部就資金貸與他人之必 要性及 理性、貸與對象 是否 與本公司間有直(間) 接之業務往來關係、所營事業之財務 狀況 、償債 能力 與信用、 獲利能力 及借款用 途予調 查及 評估 ,並考 量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對本公司之營運 風險 、財務 狀 況 及股 權益之 影響 程度後, 擬具相書面 報告提報 董事會以資審核。

    •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時,應 得同額 之 擔保票據 ,必要時應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 抵押 設 定,並 按季評估擔保品價是否 與資金貸與

    • 當,必要時應 擔保品 惟 視同資金貸與者除外。

    • 前項債權 擔保 ,債務人如提 供相 當資 及信用之個人或企 業 證,以 代替供擔保品 者,董事會得 參酌 財務部之審 查報告辦理;以公司為 證者,應 意其 是否 有訂定 得為 證之條款。

  • 條:資金融通期限與計 息方式

  • 本公司資金貸與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時,融通期 間不得超過五年;所有本公司之資金貸與 償還本金並 呈報董事會核准後 得以 借。

  • 貸與資金之計 息 參 考金融 機構 短期借款之 利率 ;如 遇特殊 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 實際狀況 需要 調整

  • 條:已貸與金額之後 續控管措施 期債權 理程序

  • 每筆 貸款撥放後,財務部應經常 意借款人及其 證人之財務、 業務以及 關信用 狀況等變化 ,及 擔保品價 值之 動情形,並 作成 書面 紀錄, 有重大 變化 時,應立 呈報總經理、總財務長 及 關權責單 位儘速處 理。

借款人於貸款 期或 期前提前償還借款時,應連同本金

息 併清 償後, 方可票據 歸還借款人或辦理 抵押 作業。

條:公告 報程序

  • (一) 每月 十日前,財務部(會計部)應將上 份本公司及子公 司資金貸與 送交 會計部, 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 按 月 辦理公告 報。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 報,係指 入金融 監督管 理委員 會指定之資 訊申網站

  • (二)除 按月 公告 報資金貸與 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 與 下列 準之一時,財務部(會計部)應 即檢附相 關資料通 會計部於事 日之 起算 二日內辦理公 告 報:

  •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 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 、本公司或子公司 新增 資金貸與他人金額 達新台幣 千 萬元 以上 且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以上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 屬國內公 發行公司者, 子公司有前 項第二款各 應公告 報之事,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 日,係指 交易 日、 款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 日期孰前者。

條: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之 控管 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 資金貸與時,應 其依 關規 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及依各 訂定之 制度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並應於 五日前將上 份辦理資金貸與之 額、對象、期限 書面彙 本公司報告。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如 屬公 發行公司,其資金貸與 條第二項應公告 報之 準者,應於事 之日通 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指定 網站 辦理公告 報。

  • (三)本公司 核人員依年度 核計 查核子公司時,應一 併了 解 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行情形, 缺失 事項應持 改善 情形,並作成追 報告呈報 董事會。

第十條:

  •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 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 事 理辦法與員 工工 作規則提報考核,依其情 節輕處罰

  • 第十一條: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及提報股 會同意後 實施 ,如有董事表 示異 有紀 錄或 書面聲 明者,本公司應將其 議資料 併送 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 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前項如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

    • 本條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 任者計 之。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09.06.18 修正

第一條:目的

凡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施行 之。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一、融資背書保證:

(一)客票貼現融資。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 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 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 者,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條:背書保證對象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 四、本公司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 資公司背書保證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五、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 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 本程序所稱子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 權益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為限;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 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分之一百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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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分之二百為限;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 益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為限,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間 之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 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對單一企業從事背書保證之金額,除受 前項規範外,其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 之總額。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應先呈董事長審核,再提請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據以為之。但重大之背書保證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董事會休會期 間,在總額度內授權董事長得先行決行,事後報經最近期之董事 會追認之。惟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之子公司間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 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 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被背書保證企業申請背書保證額度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 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 將相關資料詳加評估,於背書保證存續期間,每年辦理徵 信 工 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 事背書保證之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 是否 、對本 公司之 營運風險 、財務 狀況 及股東權益之 影響 、以及 是否 得擔保 及擔保 值評估

  • 二、本公司財務部應 整前項相關資料 同評估 結果 呈請董事長 審核,再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或董事長依授權決行後, 辦理背書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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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財務部應 立背書保證 備查簿 就 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 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 期、背書保證 期、依本作業程序 規定應審 評估之事項、擔保 及其評估 值、 除背 書保證 責任 之條 期以及 行保證 責任 之金額與 ,詳予 登載備查

  • 四、被背書保證企業債務 消滅 時,應將 消滅 之資料 會本公司財 務部,以 便解 除本公司保證之 責任 ,並 登載 於背書保證 備查 簿 上。

  • 五、會計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 損失且 於財務報告 當揭露 背書保證資 ,並提供 證會計 相關資料,以 供會計 師採 行必要 核程序,出具 允當 核報告。

  • 條: 印鑑章使 用及保 程序

本公司應以向經 部申請 登記 之公司 印章 為背書保證之 印鑑 , , 章 該印鑑章 應由董事會同意之 專責 人員保 管 變更 時亦同;辦 理背書保證時應依公司規定作業程序始得 鈐印 發票據。本公 司 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 應由董事會 授權之人 簽署

  • 條:辦理背書保證應 意事項

本公司之內部 核人員應 至少季稽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情形 ,並作成書 紀錄,如發現重大 事,應 以書 各審計委員會。

, 本公司如因 變更 致 背書保證對象不 合本程序規定,或背 書保證金額超限時,則 核單 督促 財務部對於 對象所背書 保證之金額或超限部份應 改善 ,並將 該改善畫送 審計 委員會,以及報告於董事會,並依計 時程 改善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 要,而有超過本程序所 額度之必 要 且符 合本程序所 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並由 半數 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 可能損失名聯 保,並修正本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 會不同意時,應 定計 於一定期限內 除超限部分。本公司已 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 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 為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實收 資本額二 分之一之子公司,應由財務部每年 得被保證對象之年度財務報 表, 行必要性及合理性之 風險 評估報告後,一 併送 呈董事長核 。子公司股票無 額或每股 額非屬 新臺幣 者,計 實 收 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 積- 發行 溢價 之合計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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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

  • 一、本公司應於每 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 份背書保證 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額達 準之一者,應於事 生日即日起算 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額達 新臺幣 千萬元 以上 對其背書保證、 用權益法之投資 帳面 金額及資金 額合計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 新增 背書保證金額達 新台幣千萬元 以上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者。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 生日 ,係指交易 簽約日 、董 事會決議 或其他 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 日等日 前者。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 內公開發行公司者, 子公司有前項 各款應 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 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 子公司背書保證 淨值比 之計 ,以 子公司背書保 證 本公司淨值比 之。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 控管 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 若擬 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 定背書 保證作業程序並依 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 為計 基準。

  • 二、子公司應於每 以前編製上 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 表,並呈 本公司。

  • 三、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內部 核人員應每 季稽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及其 情形 ,並作成書 紀錄,如發現重大 事, 應立 以書 本公司 核單 ,本公司 核單 應將書 資料 交審計委員會。

  • 四、本公司 核人員依年度 核計 劃至 子公司 核時,應一 ,

  • 併了解 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情形 若 發 現有 缺失 事項應持續追 改善情形 ,並作成追 報告呈報 董事會。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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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反本作業程序時,依 本公司人 事 理辦法與員 工手冊 提報考核,依其 情節輕處罰

第十二條: 施與修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 施,如有董事表 示異 有紀 錄或書 面聲 明者,本公司應將其 議資料 併送 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東會 討論 ,修正時亦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

本條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 實際 者計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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