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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C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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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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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1309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日期: 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地點: 高雄市鳥松區圓山路 2 號 高雄圓山大飯店 5 樓柏壽廳
目 錄 開會程序 ···························································· 2 開會議程 ···························································· 3 報告事項 ···························································· 4 承認及討論事項 ················································· 16 臨時動議 ···························································· 60 附錄: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前) ······························ 61 二、公司章程 ······················································ 64 三、誠信經營守則 ················································ 69 四、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74 五、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前) ··························· 80 六、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前) ····················· 85 七、董事持股情形 ················································ 90 八、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 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 91 九、股東提案處理說明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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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就位
三、主席致詞
四、報告事項
五、承認及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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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股東常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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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四) 上午九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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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高雄市鳥松區圓山路2號
高雄圓山大飯店5樓柏壽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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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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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年度營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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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委員會查核一○八年度會計表冊報告 三、一○八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誠信經營守則」修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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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修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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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承認及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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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年度會計表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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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度盈餘分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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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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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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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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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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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競業許可案
參、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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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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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壹、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由:本公司一○八年度營業狀況,報請 公鑒。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
本公司 108 年度營業淨收入為新台幣(以下同)122 億 1 千 9 百萬元,較去年度的 149 億 4 千 3 百萬元減少 27 億 2 千 4 百萬元,約減少 18%,預算達成率為 99.7%;稅前淨 利為 4 億 6 千 1 百萬元,稅後淨利為 3 億 9 千 8 百萬元, 每股獲利為 1.19 元。
108 年度營運,GPS 產品及中山廠有良好的利潤,因 此持續強化銷售量,來擴大獲利;ABS 仍受美中貿易戰影 響,影響市場需求而導致利差縮小,而 SAN 仍維持良好利 差,故提高 SAN 整體銷量並仍維持獲利狀況;至於 EPS 則 受中國製造廠家市場競價,影響外銷整體營運。各產品線 的績效表現如下:
ABS 產品產銷量為 12 萬 1 千噸,產量較去年增加 1 萬 噸,銷售量增加 9 千噸。全年獲利為 8 千 6 百萬元。
GPS/IPS 產品產量 9 萬 2 千噸,銷售量為 9 萬 4 千 噸,產銷量均較去年增加 4 千 8 百噸,獲利 2 億 8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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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 產量 4 萬 9 千噸,銷量為 5 萬 1 千噸,產量較去 年減少 2 千噸,銷量與去年相近,虧損 1 千 8 百萬元。 合計 ABS/PS 產品銷量為 26 萬 6 千噸,相較去年增 加 1 萬 4 千噸,預算達成率為 104%,產量為 26 萬 2 千噸, 相較去年增加 1 萬 3 千噸,預算達成率為 103 %,營收 108 億 4 千 8 百萬元,較去年減少 17 億 1 千 3 百萬元,營業利 益為 2 億 7 千 6 百萬元。
玻璃棉產品,產量為 8 千 6 百噸,銷售量加計進口岩 棉,合計 1 萬 3 千噸,營收金額為 4 億 6 千 9 百萬元,獲 利 3 千 4 百萬元,較去年減少 1 百萬元;曲面印刷產品, 銷售量為 7 萬 2 千 JIG,營收金額 6 千 4 百萬元,因汽車 件轉印量不及去年,利差減少,虧損 5 百萬元。
全公司營業利益加計出售原料損失,為新台幣 3 億 4 百萬元。
營業外方面轉投資的大陸區域中山廠,獲利穩定,達 預算 128%;天津廠已於 4 月停產;加計其他轉投資,共計 認列權益法收益 1 億 2 千 4 百萬元。其他業外為租金淨收 益 2 千 3 百萬元、匯兌損失 2 千 5 百萬元、金融資產評價 獲利 4 千 3 百萬元、利息支出 1 千 4 百萬元等。合計營業 外獲利 1 億 5 千 7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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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 109 年度,除了美中貿易戰外,加上新型冠狀病 , 毒疫情蔓延,大陸地區首當其衝,各廠開工延遲 原料 SM , 。 價格下滑 ABS/PS 銷售量降緩,營運將受到衝擊 109 年 度產銷工作重點:ABS 將以提高直接客戶比重及強化外銷、 、 PS 以增加獲利較佳之射出級比例 EPS 持續開發市佔較低 市場及增加獲利較佳之一般級比例為主要目標;並仍持續 維持低位之原料及成品庫存量,以達產銷量極大化及最大 。 獲利為目標 另玻璃棉持續加強防火棉產品銷售及開發六 、 、 面包覆式 波特板樓板隔音產品;外銷持續增加澳 紐、南 非市場銷售比重,以增加整體獲利;此外曲面印刷則加強 , 非汽車件開發。期望各產品的營運績效皆能提升 確保公 司整體營運績效。
董 事 長:吳亦圭 經 理 人:吳培基 會計主管:林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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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第二案
案由: 審計委員會查核一○八年度會計表冊報告,報請 公鑒。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經勤業眾 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秀椿會計師暨邱政俊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告(包括合併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及盈 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依法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 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 規定備具報告書,敬請鑒核。
此致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九年股東常會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 獨立董事:陳田文
獨立董事:馬以工 獨立董事:阮啟殷 中 華 民 國 一 ○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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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第三案
案由:一○八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請 公鑒。 說明:一、 依經濟部相關函令及本公司章程第25條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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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度擬分派員工酬勞1%計新台幣4,656,313 元,以現金方式發放;擬不分派董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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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報告事項
第四案
案由: 修正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部分條文,報請 公 鑒。
說明:一、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修正之「上市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爰修正「誠信經營守則」部 分條文。
二、檢具「誠信經營守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 次頁,報請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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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七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 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 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 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 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 適性與有效性,並加強相關防 範措施。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涵蓋下 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 行賄及收賄。 二、 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 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服務、款待或其他不正當 利益。 五、 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 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 慧財產權。 六、 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 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 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 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 與安全。 |
第七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 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 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 關防範措施。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涵蓋下 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服務、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 益。 |
1.依據主管 機關108 年5 月公 告修正之 「上市上 櫃公司誠 信經營守 則」修正相 關內容。 2. 99 年公司 初始評估 原編列一~ 四款防範 措施。經重 新評估,此 次將法令 規定之五、 六、七款加 入為防範 措施。 |
|
| 第八條 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董事與總經理應簽署遵 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 標準書載明,於僱用條件要求 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於規 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 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 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 |
第八條 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於規 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 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 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 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
依據主管機 關修正條文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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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上述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承 諾及執行,由各權責單位製作 文件化資訊並妥善保存。 |
|||
|---|---|---|---|
| 第十四條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 權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 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 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 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 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 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 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依據「上市上 櫃公司誠信 經營守則」新 增相關條文。 |
||
| 第十五條 | 依據「上市上 櫃公司誠信 經營守則」新 增相關條文。 |
||
| 割市場。 | |||
| 第十六條 | 依據「上市上 櫃公司誠信 經營守則」新 增相關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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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督促防止不誠信 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 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 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 理,由公司治理小組負責誠信 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 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 並由公司治理主管定期(至少 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一、 配合法令制度訂定落實誠 信經營政策之相關規章。 二、 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 內不誠信行為風險。 三、 規劃內部組織架構,對營 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 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監 控機制。 四、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 及協調。 五、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 之有效性。 六、 協助董事及總經理評估落 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 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 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 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第十七條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督促防止不誠信 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 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 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 理,由公司治理小組負責誠信 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 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 並由公司治理主管定期(至少 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一、 配合法令制度訂定落實誠 信經營政策之相關規章。 二、 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 內不誠信行為風險。 三、 規劃內部組織架構,對營 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 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監 控機制。 四、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 及協調。 五、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 之有效性。 六、 協助董事及總經理評估落 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 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 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 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第十四條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督促防止不誠信 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 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 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 理,由集團人力資源處負責誠 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 定,另由稽核處監督執行,並定 期向董事會報告。 |
第十四條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督促防止不誠信 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 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 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 理,由集團人力資源處負責誠 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 定,另由稽核處監督執行,並定 期向董事會報告。 |
第十四條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督促防止不誠信 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 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 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 理,由集團人力資源處負責誠 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 定,另由稽核處監督執行,並定 期向董事會報告。 |
1. 條次順序 調整。 2. 依據「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修正 條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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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
| 二、 | ||||||
| 三、 | ||||||
| 四、 | ||||||
| 五、 | ||||||
| 六、 | ||||||
| 第 | 十八條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 循 |
第 | 十五條 |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 循 |
條次順序調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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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 十九條 利益迴避 | 第 | 十六條 | 董事及經理人之利 益迴避 |
1.條次順序 調整。 2.依據「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修 正。 |
|
| 第二十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 險之營業活動,應建立並遵行 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 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 |
第十七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 險之營業活動,應建立並遵行 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 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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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並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 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依不誠信 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 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 方案遵循情形。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 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 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及審 計委員會。 |
戶,並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 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依不誠信 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 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 方案遵循情形。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 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 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及審 計委員會。 |
戶,並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 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 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 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
戶,並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 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 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 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
戶,並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 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 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 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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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計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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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第 (略) |
二十五條 | 第十八條~第 (略) |
二十二條 | 僅條次順序 調整,內容未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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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實施 本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 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三條 實施 本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 時亦同。 |
1.條次順序 調整。 2.簡化作業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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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第五案
案由: 修正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部分 條文,報請 公鑒。
說明:一、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修正之「上市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爰修正「誠信經營作業程序 及行為指南」部分條文。
二、檢具「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修正前 後條文對照表如次頁,報請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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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五條(專責單位) 本公司指定公司治理小組為專 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 位),隸屬於董事會,負責誠信 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 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 並由公司治理主管定期(至少一 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一、 配合法令制度訂定落實誠 信經營政策之相關規章。 二、 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 內不誠信行為風險。 三、 規劃內部組織架構,對營業 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 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監控機 制。 四、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 及協調。 五、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 有效性。 六、 協助董事及總經理評估落 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 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 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 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第五條(專責單位) 本公司指定集團人力資源處為 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 責單位)辦理本作業程序及行 為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諮 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 相關作業,並由稽核室監督執 行,並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
依據主管機 關108 年5 月公告修正 之「上市上 櫃公司誠信 經營守則」 修正相關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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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 二、 | ||||
| 三、 | ||||
| 四、 | ||||
| 五、 | ||||
| 六、 | ||||
| 第二十四條(施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 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施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 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提報股東 會,修正時亦同。 |
簡化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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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八年度會計表冊案,敬請 承認。 一、 說明: 本公司一○八年度財務報告(包括合併財務報 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業經109年3月5日董事會 議決議通過,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黃秀椿會計師暨邱政俊會計師查核完竣及經審 計委員會查核在案。
- 二、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4至6 頁,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 冊第17至39頁。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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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資產 負債表,暨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 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 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 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民國 108 年度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2 月 25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90360805 號函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民 國 107 年度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 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 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 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民國 108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 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8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 事項敘明如下:
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正確性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之應收帳款金額 為新台幣(以下同)2,228,261 仟元(應收票據及帳款總額 2,291,886 仟元扣除備抵損失 63,625 仟元後之淨額),占合併財務報告資產總額 28%。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係依據預期信用損失提列政策,評估客戶信用評等,並考量歷史經驗、現時市 場情況及前瞻性資訊等進行預期信用損失之評估。因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之評估涉及 管理階層重大判斷與估計之不確定性,因是,將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正確性考量為 本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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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相關之會計政策、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暨 攸關揭露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及十。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正確性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了解及測試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評估應收帳款減損攸關之內部控 。
制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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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準備矩陣採用重要假設及輸入值,包括歷史壞帳率及使用前瞻性資訊所作之調整 等,以評估管理階層提列備抵損失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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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當年度與以前年度備抵損失沖銷情形,並透過檢查期後收款確認流通在外款項之 可回收性。
存貨跌價損失之評估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存貨金額為 746,284 仟元(存貨成本總額 750,995 仟元扣除備抵存貨跌價損失 4,711 仟元後之淨額),占合 併財務報告資產總額 9%。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針對存貨評價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衡量。因存貨評價係受主要原料苯乙烯價格波動影響,且因國際油價波動劇烈,相關存貨 淨變現價值之評估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與估計,因是將之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
與存貨跌價損失評估相關之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估計與攸關揭露 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及十一。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存貨跌價損失評估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瞭解並評估存貨提列備抵跌價損失政策及方法之適當性;
-
取得管理階層編製之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估資料,抽核期末存貨之最近期原 料報價或銷貨發票,測試是否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估存貨之帳面價值,評估管 理當局估計淨變現價值之依據及其合理性。
-
實際觀察年底存貨盤點,瞭解存貨狀況並評估存貨提列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08 及 107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 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 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 階層意圖清算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 。 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 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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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 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 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台達化 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 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 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 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 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 。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 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民國 108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 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 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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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准文號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准文號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 六 字第 0920123784 號 金管證 六 字第 0930160267 號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3 月 2 0 日
- 19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
| 代 碼 1100 1110 1140 1150 1170 1180 1200 1210 1220 130X 1410 11XX 1520 1550 1600 1755 1760 1780 1840 1985 1990 15XX |
資 產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流動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流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本期所得稅資產 存貨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總計 非流動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使用權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長期預付租金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 非流動資產總計 |
108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1,312,018 16 306,472 4 3,000 - 287,861 4 1,931,006 24 9,394 - 67,739 1 7,735 - 2,560 - 746,284 9 127,411 2 4,801,480 60 209,305 3 517,498 7 2,174,859 27 84,631 1 108,178 1 7,448 - 77,542 1 - - 23,800 - 3,203,261 40 |
108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1,312,018 16 306,472 4 3,000 - 287,861 4 1,931,006 24 9,394 - 67,739 1 7,735 - 2,560 - 746,284 9 127,411 2 4,801,480 60 209,305 3 517,498 7 2,174,859 27 84,631 1 108,178 1 7,448 - 77,542 1 - - 23,800 - 3,203,261 40 |
107 年12 月31 日 | 107 年12 月31 日 | 107 年12 月31 日 |
|---|---|---|---|---|---|---|
| 金 額 $ 1,312,018 306,472 3,000 287,861 1,931,006 9,394 67,739 7,735 2,560 746,284 127,411 4,801,480 209,305 517,498 2,174,859 84,631 108,178 7,448 77,542 - 23,800 3,203,261 |
金 額 $ 602,671 404,219 94,636 674,101 2,232,892 32,876 100,356 3,918 2,560 1,159,524 83,847 5,391,600 182,836 498,990 2,373,653 - 108,178 9,668 103,757 35,217 23,647 3,335,946 |
% | ||||
| 7 5 1 8 26 - 1 - - 13 1 62 2 6 27 - 1 - 1 1 - 38 |
1XXX 資 產 總 計 $ 8,004,741 100 $ 8,727,546 100
- 20 -
| 代 碼 2100 2110 2170 2180 2200 2220 2230 2280 2365 2399 21XX 2540 2570 2580 2640 2670 25XX 2XXX 3110 3200 3310 3320 3350 3300 3400 3XXX |
負 債 及 權 益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 應付短期票券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本期所得稅負債 租賃負債-流動 退款負債-流動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流動負債總計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 遞延所得稅負債 租賃負債-非流動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 非流動負債總計 負債總計 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 本 普通股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保留盈餘總計 其他權益 權益總計 負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
108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1,197,082 15 - - 682,883 8 822 - 301,532 4 7,623 - 57,749 1 4,464 - 909 - 25,630 - 2,278,694 28 1,000,000 12 144,973 2 47,451 1 229,914 3 3,946 - 1,426,284 18 3,704,978 46 3,342,048 42 810 - 42,017 - 308,061 4 647,893 8 997,971 12 ( 41,066) - 4,299,763 54 $ 8,004,741 100 |
108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1,197,082 15 - - 682,883 8 822 - 301,532 4 7,623 - 57,749 1 4,464 - 909 - 25,630 - 2,278,694 28 1,000,000 12 144,973 2 47,451 1 229,914 3 3,946 - 1,426,284 18 3,704,978 46 3,342,048 42 810 - 42,017 - 308,061 4 647,893 8 997,971 12 ( 41,066) - 4,299,763 54 $ 8,004,741 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2,004,800 23 20,000 - 922,418 11 390 - 314,760 4 7,187 - 7,746 - - - 806 - 38,603 - 3,316,710 38 1,000,000 11 151,418 2 - - 262,226 3 5,235 - 1,418,879 16 4,735,589 54 3,276,518 38 779 - 21,220 - 308,061 3 402,112 5 731,393 8 ( 16,733) - 3,991,957 46 $ 8,727,546 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2,004,800 23 20,000 - 922,418 11 390 - 314,760 4 7,187 - 7,746 - - - 806 - 38,603 - 3,316,710 38 1,000,000 11 151,418 2 - - 262,226 3 5,235 - 1,418,879 16 4,735,589 54 3,276,518 38 779 - 21,220 - 308,061 3 402,112 5 731,393 8 ( 16,733) - 3,991,957 46 $ 8,727,546 100 |
|---|---|---|---|---|---|
| 金 額 $ 1,197,082 - 682,883 822 301,532 7,623 57,749 4,464 909 25,630 2,278,694 1,000,000 144,973 47,451 229,914 3,946 1,426,284 3,704,978 3,342,048 810 42,017 308,061 647,893 997,971 ( 41,066) 4,299,763 $ 8,004,741 |
金 額 $ 2,004,800 20,000 922,418 390 314,760 7,187 7,746 - 806 38,603 3,316,710 1,000,000 151,418 - 262,226 5,235 1,418,879 4,735,589 3,276,518 779 21,220 308,061 402,112 731,393 ( 16,733) 3,991,957 $ 8,727,546 |
||||
| ( |
( |
董事長:吳亦圭 經理人:吳培基 會計主管:林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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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代碼 4100 銷貨收入 5110 銷貨成本 5900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60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 份額 7510 財務成本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所得稅費用 8200 本年度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 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108年 度 | 108年 度 | % 100 93 7 3 1 - 4 3 - - - - - 3 1 2 - - |
107年 度 | 107年 度 | |
|---|---|---|---|---|---|---|
| 金 額 $ 17,672,204 16,426,138 1,246,066 523,389 182,964 25,048 731,401 514,665 76,647 ( 15,851 ) 33,834 ( 51,091) 43,539 558,204 160,227 397,977 3,785 30,287 |
金 額 $ 21,683,702 20,639,959 1,043,743 543,956 199,092 23,077 766,125 277,618 64,920 34,813 9,250 ( 55,349) 53,634 331,252 123,279 207,973 10,196 ( 64,111 ) |
% | ||||
| 100 95 5 2 1 - 3 2 - - - - - 2 1 1 - ( 1 ) |
(接次頁)
- 22 -
(承前頁)
| 代碼 8320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 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 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 價損益 8330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 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衡量數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 之所得稅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 8371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 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99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稅後淨額)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9710 基 本 9810 稀釋 |
108年 度 | 108年 度 | % - - - - - - - - - 2 |
107年 度 | 107年 度 | |
|---|---|---|---|---|---|---|
| 金 額 $ 5,357 ( 312 ) ( 910) 38,207 ( 71,262 ) ( 3,182 ) 14,619 ( 59,825) ( 21,618) $ 376,359 $ 1.19 $ 1.19 |
金 額 ( $ 19,147 ) 619 4,287 ( 68,156) ( 64,480 ) ( 1,852 ) 10,215 ( 56,117) ( 124,273) $ 83,700 $ 0.62 $ 0.62 |
% | ||||
( ( |
- - - 1) - - - - 1) - |
董事長:吳亦圭 經理人:吳培基 會計主管:林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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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 代碼 A1 107年1月1日餘額 A3 追溯適用之影響數 A5 107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106年度盈餘分配 B1 法定盈餘公積 T1 資本公積變動數 D1 107年度淨利 D3 107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D5 107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Z1 107年12月31日餘額 A3 追溯適用之影響數 A5 108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107年度盈餘分配 B1 法定盈餘公積 B5 股東現金股利 B9 股束股票股利 T1 資本公積變動數 D1 108年度淨利 D3 108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D5 108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Z1 108年12月31日餘額 |
股 | 本 金 額 $ 3,276,518 - 3,276,518 - - - - - 3,276,518 - 3,276,518 - - 65,530 - - - - $ 3,342,048 |
資 本 公 積 |
資 本 公 積 |
資 本 公 積 |
資 本 公 積 |
|---|---|---|---|---|---|---|
| 股數(仟股) 327,652 - 327,652 - - - - - 327,652 - 327,652 - - 6,553 - - - - 334,205 |
長期股權投資 $ 469 - 469 - 14 - - - 483 - 483 - - - 31 - - - $ 514 |
未支領股利 $ - - - - 296 - - - 296 - 296 - - - - - - - $ 296 |
合 計 |
|||
| $ 469 - 469 - 310 - - - 779 - 779 - - - 31 - - - $ 810 |
- 24 -
| 業 | 主 | 之 | 權 | 權 | ||||
|---|---|---|---|---|---|---|---|---|
保 |
留 |
盈 |
餘 |
其 | 他 | 權 | 益 | |
國外營運 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
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未 實現(損)益 |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
合 計 |
|||||
| 法定盈餘 特別盈餘 公 積 公 積 $ - $ 308,061 - - - 308,061 21,220 - - - - - - - - - 21,220 308,061 - - 21,220 308,061 20,797 - - - - - - - - - - - - - $ 42,017 $ 308,061 董事長:吳亦圭 |
特別盈餘 公 積 |
未分配盈餘 |
合 計 |
|||||
| $ 197,920 2,555 200,475 ( 21,220) - 207,973 14,884 222,857 402,112 ( 3,054) 399,058 ( 20,797) ( 65,530) ( 65,530) - 397,977 2,715 400,692 $ 647,893 |
( |
$ 200,966 200,9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代 碼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本年度稅前淨利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A20200 攤銷費用 A20300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減損損失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 產及負債之淨利益 A20900 財務成本 A21200 利息收入 A21300 股利收入 A223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 之份額 A22500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損失 A22900 長期預付租金攤銷 A23700 (迴轉)提列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A238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 A24100 外幣兌換淨(利益)損失 A29900 提列退款負債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1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A31130 應收票據 A31150 應收帳款 A31160 應收帳款-關係人 A31180 其他應收款 A3119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A31200 存 貨 A31230 預付款項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A32150 應付帳款 A32160 應付帳款-關係人 A32180 其他應付款 A32190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8 年度 107 年度 $ 558,204 $ 331,252 207,777 194,604 2,220 3,167 ( 6,888) 1,434 ( 40,844) ( 22,937) 51,091 55,349 ( 25,213) ( 12,922) ( 4,617) ( 4,444) ( 33,834) ( 9,250) 667 1,054 - 1,244 ( 55,133) 35,632 60,265 - ( 2) 2,879 7,535 10,493 138,537 ( 75,296) 376,775 ( 7,235) 282,905 ( 33,039) 23,482 ( 28,818) 38,964 17,463 ( 3,798) 1,878 467,766 52,579 ( 52,423) 21,025 113 684 ( 242,079) ( 517,766) 432 ( 105) 522 ( 10,546) 434 ( 1,395)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8 年度 107 年度 $ 558,204 $ 331,252 207,777 194,604 2,220 3,167 ( 6,888) 1,434 ( 40,844) ( 22,937) 51,091 55,349 ( 25,213) ( 12,922) ( 4,617) ( 4,444) ( 33,834) ( 9,250) 667 1,054 - 1,244 ( 55,133) 35,632 60,265 - ( 2) 2,879 7,535 10,493 138,537 ( 75,296) 376,775 ( 7,235) 282,905 ( 33,039) 23,482 ( 28,818) 38,964 17,463 ( 3,798) 1,878 467,766 52,579 ( 52,423) 21,025 113 684 ( 242,079) ( 517,766) 432 ( 105) 522 ( 10,546) 434 ( 1,395) |
|---|---|---|
| $ 331,252 194,604 3,167 1,434 ( 22,937) 55,349 ( 12,922) ( 4,444) ( 9,250) 1,054 1,244 35,632 - 2,879 10,493 ( 75,296) ( 7,235) ( 33,039) ( 28,818) 17,463 1,878 52,579 21,025 684 ( 517,766) ( 105) ( 10,546) ( 1,395) |
(接次頁)
- 26 -
(承前頁)
| 代 碼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A32240 淨確定福利負債 A33000 營運產生之淨現金流入(出) A33100 收取之利息 A33300 支付之利息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03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B00040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B00050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B027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B03700 存出保證金增加 B04500 取得無形資產 B07600 收取之股利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C00500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C01600 舉借長期借款 C01700 償還長期借款 C04020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C04300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DDDD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EEEE 本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董事長:吳亦圭 經理人:吳培基 |
108年度 107年度 ($ 12,680) $ 24,712 ( 28,527) ( 331,925) 1,711,651 ( 300,229) 18,554 12,920 ( 51,604) ( 55,000) ( 75,869) ( 161,083) 1,602,732 ( 503,392) 3,827 1,185 ( 126,659) ( 457,284) 219,799 454,138 ( 93,197) ( 159,922) 2,166 44 ( 155) ( 425) - ( 1,767) 19,683 19,071 25,464 ( 144,960) ( 791,621) 907,525 ( 20,000) ( 170,000) 850,000 3,400,000 ( 850,000) ( 3,400,000) ( 4,416) - ( 1,253) ( 2,276) ( 65,501) - ( 882,791) 735,249 ( 36,058) 10,928 709,347 97,825 602,671 504,846 $1,312,018 $ 602,671 會計主管:林金才 |
107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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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 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 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民國 108 年度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2 月 25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90360805 號函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民 國 107 年度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 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 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 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 下:
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正確性
- 28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之應收帳款金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1,473,529 仟元(應收票據及帳款總額 1,527,498 仟元扣除備抵損失 53,969 仟 元後之淨額),占個體財務報告資產總額 21%。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預期 信用損失提列政策,評估客戶信用評等,並考量歷史經驗、現時市場情況及前瞻性資訊 等進行預期信用損失之評估。因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之評估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與估 計之不確定性,因是,將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正確性考量為本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與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相關之會計政策、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暨 攸關揭露資訊,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及十。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正確性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了解及測試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應收帳款減損攸關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
-
複核準備矩陣採用重要假設及輸入值,包括歷史壞帳率及使用前瞻性資訊所作之調整 等,以評估管理階層提列備抵損失之正確性。
-
檢視當年度與以前年度備抵損失沖銷情形,並透過檢查期後收款確認流通在外款項之 可回收性。
存貨跌價損失之評估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存貨淨額為 546,083 仟元(存貨 成本總額 550,284 仟元扣除備抵存貨跌價損失 4,201 仟元後之淨額),占個體財務報告 資產總額 8%。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存貨評價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因存貨 評價係受主要原料苯乙烯價格波動影響,且因國際油價波動劇烈,相關存貨淨變現價值 之評估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與估計,因是將之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
與存貨跌價損失評估相關之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估計與攸關揭露 資訊,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及十一。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存貨跌價損失評估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瞭解並評估存貨提列備抵跌價損失政策及方法之適當性;
-
取得管理階層編製之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估資料,抽核期末存貨之最近期原 料報價或銷貨發票,測試是否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估存貨之帳面價值,評估管 理當局估計淨變現價值之依據及其合理性。
-
實際觀察年底存貨盤點,瞭解存貨狀況並評估存貨提列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 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 29 -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 算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 。 案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 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 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 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台達化 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 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 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 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
力
-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 。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 成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
30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 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 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 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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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業 眾 信 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黃 秀 椿 會 計 師 邱 政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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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02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 六 字第 0920123784 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 六 字第 0930160267 號
==> picture [45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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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個 體資產負債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
| 代 碼 1100 1110 1136 1150 1170 1180 1200 1210 1220 130X 1410 1470 11XX 1517 1550 1600 1755 1760 1780 1840 1900 15XX |
資 產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流動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流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本期所得稅資產 存貨 預付款項 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總計 非流動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使用權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總計 |
108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89,730 1 306,472 4 3,000 - 28,859 - 1,377,661 20 67,009 1 61,195 1 287,197 4 2,560 - 546,083 8 60,396 1 98 - 2,830,260 40 209,299 3 1,907,096 27 1,836,939 26 50,813 1 108,178 2 7,448 - 73,866 1 23,738 - 4,217,377 60 |
108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89,730 1 306,472 4 3,000 - 28,859 - 1,377,661 20 67,009 1 61,195 1 287,197 4 2,560 - 546,083 8 60,396 1 98 - 2,830,260 40 209,299 3 1,907,096 27 1,836,939 26 50,813 1 108,178 2 7,448 - 73,866 1 23,738 - 4,217,377 60 |
107 年12 月31 日 | 107 年12 月31 日 | 107 年12 月31 日 |
|---|---|---|---|---|---|---|
| 金 額 $ 89,730 306,472 3,000 28,859 1,377,661 67,009 61,195 287,197 2,560 546,083 60,396 98 2,830,260 209,299 1,907,096 1,836,939 50,813 108,178 7,448 73,866 23,738 4,217,377 |
金 額 $ 83,628 404,219 3,000 53,235 1,489,787 155,423 100,376 176,832 2,560 659,525 57,943 315 3,186,843 180,281 1,870,001 1,934,916 - 108,178 9,668 95,492 23,580 4,222,116 |
% | ||||
| 1 6 - 1 20 2 1 2 - 9 1 - 43 3 25 26 - 2 - 1 - 57 |
1XXX 資 產 總 計 $ 7,047,637 100 $ 7,408,959 100
- 32 -
| 代 碼 2100 2110 2170 2180 2200 2220 2230 2280 2365 2399 21XX 2540 2570 2580 2640 2670 25XX 2XXX 3110 3200 3310 3320 3350 3300 3400 3XXX |
負 債 及 權 益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 應付短期票券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本期所得稅負債 租賃負債-流動 退款負債-流動 其他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總計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 遞延所得稅負債 租賃負債-非流動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其他非流動負債 非流動負債總計 負債總計 權益 股 本 普通股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保留盈餘總計 其他權益 權益總計 負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
108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420,000 6 - - 606,900 9 822 - 230,027 3 7,623 - 34,467 1 4,464 - 909 - 18,695 - 1,323,907 19 1,000,000 14 144,973 2 47,451 1 229,914 3 1,629 - 1,423,967 20 2,747,874 39 3,342,048 48 810 - 42,017 1 308,061 4 647,893 9 997,971 14 ( 41,066) ( 1) 4,299,763 61 $ 7,047,637 100 |
108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420,000 6 - - 606,900 9 822 - 230,027 3 7,623 - 34,467 1 4,464 - 909 - 18,695 - 1,323,907 19 1,000,000 14 144,973 2 47,451 1 229,914 3 1,629 - 1,423,967 20 2,747,874 39 3,342,048 48 810 - 42,017 1 308,061 4 647,893 9 997,971 14 ( 41,066) ( 1) 4,299,763 61 $ 7,047,637 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1,080,000 15 20,000 - 632,911 9 390 - 228,144 3 6,978 - 1,181 - - - 806 - 31,919 - 2,002,329 27 1,000,000 13 151,418 2 - - 262,226 4 1,029 - 1,414,673 19 3,417,002 46 3,276,518 44 779 - 21,220 - 308,061 4 402,112 6 731,393 10 ( 16,733) - 3,991,957 54 $ 7,408,959 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年12 月31 日 金 額 % $ 1,080,000 15 20,000 - 632,911 9 390 - 228,144 3 6,978 - 1,181 - - - 806 - 31,919 - 2,002,329 27 1,000,000 13 151,418 2 - - 262,226 4 1,029 - 1,414,673 19 3,417,002 46 3,276,518 44 779 - 21,220 - 308,061 4 402,112 6 731,393 10 ( 16,733) - 3,991,957 54 $ 7,408,959 100 |
|---|---|---|---|---|---|
| 金 額 $ 420,000 - 606,900 822 230,027 7,623 34,467 4,464 909 18,695 1,323,907 1,000,000 144,973 47,451 229,914 1,629 1,423,967 2,747,874 3,342,048 810 42,017 308,061 647,893 997,971 ( 41,066) 4,299,763 $ 7,047,637 |
金 額 $ 1,080,000 20,000 632,911 390 228,144 6,978 1,181 - 806 31,919 2,002,329 1,000,000 151,418 - 262,226 1,029 1,414,673 3,417,002 3,276,518 779 21,220 308,061 402,112 731,393 ( 16,733) 3,991,957 $ 7,408,959 |
||||
| ( |
( |
( |
董事長:吳亦圭 經理人:吳培基 會計主管:林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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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個 體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代碼 4100 銷貨收入 5110 銷貨成本 5900 營業毛利 5910 與子公司之未實現銷貨(利益)損失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70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及關聯 企業損益份額 7510 財務成本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所得稅費用 8200 本年度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 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108 年度 | 108 年度 | % 100 92 8 - 4 1 - 5 3 - - 1 - 1 4 1 3 - - |
107 年度 | 107 年度 | |
|---|---|---|---|---|---|---|
| 金 額 $ 12,219,221 11,320,955 898,266 ( 1,123) 449,986 118,102 25,048 593,136 304,007 54,048 3,067 124,044 ( 24,191) 156,968 460,975 62,998 397,977 3,785 29,523 |
金 額 $ 14,943,406 14,252,749 690,657 1,852 454,722 126,781 23,077 604,580 87,929 59,031 77,890 56,112 ( 27,567) 165,466 253,395 45,422 207,973 10,196 ( 63,510) |
% | ||||
| ( ( |
100 95 5 - 3 1 - 4 1 - 1 - - 1 2 - 2 - ( 1) |
(接次頁)
- 34 -
(承前頁)
| 代碼 8320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及 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 損益份額-透過其他 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未實現評價損益 8330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 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衡量數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 之所得稅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 8371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 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90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稅後淨額)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9710 基 本 9810 稀釋 |
108年 度 | 108年 度 | % - - - - - - - - - 3 |
107年 度 | 107年 度 | |
|---|---|---|---|---|---|---|
| 金 額 $ 6,121 ( 312 ) ( 910) 38,207 ( 73,095 ) ( 1,349 ) 14,619 ( 59,825) ( 21,618) $ 376,359 $ 1.19 $ 1.19 |
金 額 ( $ 19,748 ) 619 4,287 ( 68,156) ( 65,846 ) ( 486 ) 10,215 ( 56,117) ( 124,273) $ 83,700 $ 0.62 $ 0.62 |
% | ||||
( ( |
- - - 1) - - - - 1) 1 |
董事長:吳亦圭 經理人:吳培基 會計主管:林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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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個 體權益變動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代碼 A1 107年1月1日餘額 A3 追溯適用之影響數 A5 107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106年度盈餘分配 B1 法定盈餘公積 T1 資本公積變動數 D1 107年度淨利 D3 107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D5 107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Z1 107年12月31日餘額 A3 追溯適用之影響數 A5 108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107年度盈餘分配 B1 法定盈餘公積 B5 股東現金股利 B9 股東股票股利 T1 資本公積變動數 D1 108年度淨利 D3 108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D5 108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Z1 108年12月31日餘額 |
股 | 本 金 額 $ 3,276,518 - 3,276,518 - - - - - 3,276,518 - 3,276,518 - - 65,530 - - - - $ 3,342,048 |
資 本 公 積 |
資 本 公 積 |
資 本 公 積 |
資 本 公 積 |
|---|---|---|---|---|---|---|
| 股數(仟股) 327,652 - 327,652 - - - - - 327,652 - 327,652 - - 6,553 - - - - 334,205 |
長期股權投資 $ 469 - 469 - 14 - - - 483 - 483 - - - 31 - - - $ 514 |
未支領股利 $ - - - - 296 - - - 296 - 296 - - - - - - - $ 296 |
合 計 |
|||
| $ 469 - 469 - 310 - - - 779 - 779 - - - 31 - - - $ 810 |
- 36 -
保 |
留 |
盈 |
餘 |
其 | 他 | 他 | 權 | 權 | 單位:新台幣仟元 益 合 計 權益總額 $ 122,582 $ 3,905,550 ( 158) 2,397 122,424 3,907,947 - - - 310 - 207,973 (139,157) ( 124,273) (139,157) 83,700 ( 16,733 ) 3,991,957 - ( 3,054) ( 16,733 ) 3,988,903 - - - ( 65,530 ) - - - 31 - 397,977 ( 24,333) ( 21,618) ( 24,333) 376,359 ($ 41,066) $ 4,299,763 |
單位:新台幣仟元 益 合 計 權益總額 $ 122,582 $ 3,905,550 ( 158) 2,397 122,424 3,907,947 - - - 310 - 207,973 (139,157) ( 124,273) (139,157) 83,700 ( 16,733 ) 3,991,957 - ( 3,054) ( 16,733 ) 3,988,903 - - - ( 65,530 ) - - - 31 - 397,977 ( 24,333) ( 21,618) ( 24,333) 376,359 ($ 41,066) $ 4,299,763 |
|---|---|---|---|---|---|---|---|---|---|---|
國外營運 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
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未 實現(損)益 |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
合 計 |
|||||||
| 法定盈餘 公 積 $ - - - 21,220 - - - - 21,220 - 21,220 20,797 - - - - - - $ 42,017 |
特別盈餘 公 積 |
未分配盈餘 |
合 計 |
|||||||
| $ 308,061 - 308,061 - - - - - 308,061 - 308,061 - - - - - - - $ 308,061 |
$ 197,920 2,555 200,475 ( 21,220 ) - 207,973 14,884 222,857 402,112 ( 3,054) 399,058 ( 20,797 ) ( 65,530 ) ( 65,530 ) - 397,977 2,715 400,692 $ 647,893 |
$ 505,981 2,555 508,536 - - 207,973 14,884 222,857 731,393 ( 3,054) 728,339 - ( 65,530 ) ( 65,530 ) - 397,977 2,715 400,692 $ 997,971 |
( $ 78,384 ) - ( 78,384 ) - - - ( 56,117) ( 56,117) ( 134,501 ) - ( 134,501 ) - - - - - ( 59,825) ( 59,825) ($ 194,326) |
( |
$ 200,966 200,9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808 200,808 - - - 83,040) 83,040) 117,768 - 117,768 - - - - - 35,492 35,492 $ 153,260 |
$ 122,582 ( 158) 122,424 - - - (139,157) (139,157) ( 16,733 ) - ( 16,733 ) - - - - - ( 24,333) ( 24,333) ($ 41,066) |
$ 3,905,550 2,397 3,907,947 - 310 207,973 ( 124,273) 83,700 3,991,957 ( 3,054) 3,988,903 - ( 65,530 ) - 31 397,977 ( 21,618) 376,359 $ 4,299,763 |
董事長:吳亦圭 經理人:吳培基 會計主管:林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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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個體現金流量表 | |||||||
| 民國108 年及107 年1 月1 日至12 |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代 碼 |
108 | 年度 | 107 | 年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稅前淨利 | $ | 460,975 | $ | 253,395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164,841 | 148,845 |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2,220 | 3,167 |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672 | 547 |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 | ||||||
| 產及負債之淨利益 | ( | 40,844) | ( | 22,937) |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24,191 | 27,567 |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 9,963) | ( | 8,672) |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 | 4,617) | ( | 4,444) | ||
| A22300 |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 | ||||||
| 損益之份額 | ( | 124,044) | ( | 56,112) | |||
| A22500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損失 | 8 | 368 | |||||
| A23700 | (迴轉)提列存貨跌價及呆滯損 | ||||||
| 失 | ( | 21,019) | 17,679 | ||||
| A23900 | 與子公司之未實現銷貨利益(損 | ||||||
| 失) | 1,123 | ( | 1,852) | ||||
| A29900 | 提列退款負債 | 7,535 | 10,493 | ||||
| A3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15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 ||||||
| 資產 | 138,591 | ( | 75,796) | ||||
| A31130 | 應收票據 | 24,376 | ( | 15,306) |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104,022 | ( | 29,153) | |||
| A31160 | 應收帳款-關係人 | 88,414 | ( | 92,551) |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 | 39,180 | ( | 37,832) | |||
| A31190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 | 110,365) | ( | 11,233) | ||
| A31200 | 存 貨 | 134,461 | 222,233 | ||||
| A31230 | 預付款項 | ( | 2,453) | 23,770 |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 | 217 | 581 | ||||
| A32150 | 應付帳款 | ( | 26,011) | ( | 605,680) | ||
| A32160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432 | ( | 105) |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12,091 | ( | 20,836) |
(接次頁)
- 38 -
(承前頁)
| 代 碼 A32190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A32240 淨確定福利負債 A33000 營運產生之淨現金流入(出) A33100 收取之利息 A33300 支付之利息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03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B027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B03700 存出保證金增加 B04500 取得無形資產 B07600 收取之股利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C00500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C01600 舉借長期借款 C01700 償還長期借款 C04020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C04300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EEEE 本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8年 度 $ 645 ( 13,224 ) ( 28,527) 822,927 9,964 ( 24,810 ) ( 822) 807,259 505 ( 71,870 ) ( 158 ) - 19,683 ( 51,840) ( 660,000 ) ( 20,000 ) 850,000 ( 850,000 ) ( 4,416 ) 600 ( 65,501) ( 749,317) 6,102 83,628 $ 89,730 |
107年 度 |
|---|---|---|
| ( $ 1,407 ) 20,417 ( 331,925) ( 586,779 ) 8,670 ( 27,039 ) ( 56,284) ( 661,432) 1,185 ( 135,185 ) ( 403 ) ( 1,767 ) 19,071 ( 117,099) 960,000 ( 170,000 ) 3,400,000 ( 3,400,000 ) - ( 451 ) - 789,549 11,018 72,610 $ 83,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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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吳亦圭 經理人:吳培基 會計主管:林金才
- 39 -
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謹擬具本公司一○八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一、 說明: 本公司一○八年度稅後盈餘新台幣(以下同) 397,639,093 元,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39,763,909 元,一○八年度可分配盈餘為 357,875,184 元。截至一○八年底之可分配盈餘 合計 608,129,062 元,擬分派如下: 一 ( ) 現金股利: 100,261,468 元,即每股現金股 利 0.3 元。
二 ( ) 股票股利: 100,261,460 元,即每股股票股 利 0.3 元,亦即每一千股分配 30 股。
分配後,未分配盈餘計 407,606,134 元。
二、有關各項分配明細,請參閱第42頁「盈餘分配 表」。
-
40 -
-
三、 本分派案以分派一○八年度盈餘數為先,不足
部分始分派以前年度盈餘。
-
四、 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計,故現金
-
股利發放總額以實際配發金額為準。
-
五、 請授權董事長於本案通過後訂定現金股利分配
基準日。
- 六、 敬請承認。
決議:
- 41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度盈餘分配表
| 單位:新台幣元 一○八年度稅前淨利 460,974,943 減:所得稅費用 (62,998,159) 一○八年度淨利 397,976,784 |
單位:新台幣元 一○八年度稅前淨利 460,974,943 減:所得稅費用 (62,998,159) 一○八年度淨利 397,976,784 |
|---|---|
| 460,974,943 | |
| (62,998,159) | |
| 397,976,784 | |
| 減:追溯適用IFRS 16之影響數 | (898,829) |
| 減: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保留盈餘 | (2,467,483) |
| 加: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調整保留盈餘 | 3,028,621 |
| 一○八年度稅後盈餘 | 397,639,093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39,763,909) |
| 一○八年度可分配盈餘 | 357,875,184 |
| 加:期初未分配盈餘 截至一○八年底累積可分配盈餘合計 分配項目(已發行股數334,204,892股) 現金股利-每股0.3元 股票股利-每股0.3元 分配合計 一○八年度期末未分配盈餘結轉下期 |
|
| 250,253,878 | |
| 608,129,062 | |
| 100,261,468 100,261,460 |
|
| 200,522,928 | |
| 407,606,134 |
董事長:吳亦圭 經理人:吳培基 會計主管:林金才
- 42 -
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 建議以盈餘轉增資,增加資本新台幣100,261,460元, 發行新股10,026,146股,敬請 公決。
-
一、
-
說明: 為充裕營運資金,擬以前案盈餘分配股東股票 股利新台幣(以下同)100,261,460 元轉增資, 增加資本 100,261,460 元,發行新股 10,026,146 股,每股面額 10 元。
-
二、 本公司目前實收資本額3,342,048,920元,分為 334,204,892股。增資發行新股後,實收資本額 3,442,310,380元,分為344,231,038股。
-
三、本案由董事會另訂配股基準日,按是日股東名 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每一千股配 發盈餘轉增資股30股。原股東持有股份尾數不 足配發一股之畸零股份,得由股東自行湊足整 數配發,未拼湊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票
-
43 -
面金額認購後,以現金分派之。
四、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五、 本案所擬訂之條款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須變更
時,擬請授權董事會遵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六、 是否可行,提請公決。
決議:
- 44 -
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由: 謹擬具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條文修正案,敬
請 公決。
一、 說明: 為配合主管機關推動將相關法令規範於公司內 部規則以強化公司治理精神,擬全面改版修正
「股東會議事規則」條文。
- 二、 檢具修正後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如次頁,是 否可行,提請公決。
決議:
- 45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全面修訂版)
109.6.18 修正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委託書、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
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
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
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
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且
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 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各 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 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
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 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 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 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 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46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
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
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 具 本公司 印 發之委託書,載明 授權範圍 ,委託 代 理 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 具 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 達 本 公司,委託書有 重複 時,以 最先 送 達 者為 準 。但 聲 明 撤銷 前委託者,不在 此 限。
委託書送 達 本公司後,股東 欲 親自出席股東會或 欲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 表決權 者,至 遲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 撤銷 委託之通知; 逾 期 撤銷 者,以委託 代 理人出席行 使 之 表決權 為 準 。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 地點 及時間之 原 則)
股東會召開之 地點 ,應於本公司所在 地 或 便 利股東出席且 適 合股東會召開 之 地點 為之,會議開 始 時間不得 早 於上 午九 時或 晚 於 下午 三時。
第 六 條( 簽名簿 等 文件 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 報到 時間、 報到 處 地點 ,及其他應 注意 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 報到 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 始 前三十分 鐘 辦理之; 報到 處應有 明 確標示 ,並 派適足適 任人 員 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 代 理人(以 下稱 股東)應 憑 出席證、出席 簽到卡 及 身 分證明 文件 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 憑 之證明 文件 不得任 意 增 列要 求 提供其他證明 文件 ; 屬徵求 委託書之 徵求 人並應 攜帶身 分證明 文件 , 以備 核 對。
本公司應 設簽名簿 供出席股東 簽到 ,或由出席股東 繳交簽到卡 以 代簽到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 年報 、出席證、發 言 條、 表決 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 付 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 附 選舉票。
政府 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 代表 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 會時, 僅 得指 派 一人 代表 出席。
- 47 -
第 七 條(股東會主席、列席人 員 )
股東會 如 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 擔 任之,董事長請 假 或 因故 不能 行 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 代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代 理人者,由董 事 互推 一人 代 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 代 理者, 宜 由任 職六個月 以上,並 瞭 解公司 財 務業務 狀況 之董事 擔 任之。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 宜 親自主持,且 宜 有董事親自出席,並將出 。 席情形 記 載於股東會議事 錄
股東會 如 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 權 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 權 人 擔 任之, 召集 權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 互推 一人 擔 任之。
本公司得指 派 所委任之 律師 、會計 師 或 相 關人 員 列席股東會。
第 八 條(股東會開會過程 錄音 或 錄影 之 存 證)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 報到 時 起 將股東 報到 過程、會議進行過程、 投 票計票過 。 程全程 連續 不間 斷錄音 及 錄影
一 前項 影音 資料應至少 保存 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189 條提 起訴訟 者, 應 保存 至 訴訟終 結為止。
第 九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 算 基 準 。出席股數依 繳交 之 簽到卡 , 加 計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 之股數計 算 之。
已 屆 開會時間,主席應 即宣布 開會, 惟 未有 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 數之股 東出席時,主席得 宣布延 後開會,其 延 後次數以二次為限, 延 後時間合計不 得超過一 小 時。 延 後二次仍不 足 有 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 出席時,由主席 宣布流 會。
前項 延 後二次仍不 足額而 有 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第 175 條第 1 項規定為 假決 議,並將 假決 議通知各股東於一 個 月 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 束 前, 如 出席股東所 代表 股數 達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 數時, 。 主席得將作成之 假決 議,依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 重新 提請股東會 表決
第十條(議案討論)
股東會 如 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 相 關議案( 包括 臨時動 議及 原 議案修正)均應 採逐 案票 決 ,會議應依 排 定之議程進行, 非 經股東會 決 議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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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如 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 權 人召集者, 準用 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 排 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 臨時動議)未 終 結前, 非 經 決 議,主席不得 逕 行 宣布 散會;主席 違反 議事規則, 宣布 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 員 應 迅速協助 出席股東依法定程 序 ,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 過 半 數之同 意推 選一人 擔 任主席, 繼續 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 給 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 機會,認為已 達 可 付表決 之程度時,得 宣布 停止討論,提 付表決 ,並 安排適 足 之 投 票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發 言 )
出席股東發 言 前, 須先填具 發 言 條載明發 言 要 旨 、股東戶 號 (或出席證 編號 ) 。 及戶 名 ,由主席定其發 言順序
出席股東 僅 提發 言 條 而 未發 言 者, 視 為未發 言 。發 言 內容與發 言 條 記 載不 符 。 者,以發 言 內容為 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 言 , 非 經主席之同 意 不得超過 兩 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 , 。 鐘 惟 股東發 言違反 規定或超出議 題範圍 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言
, 出席股東發 言 時,其他股東除經 徵 得主席及發 言 股東同 意 外,不得發 言干擾 違反 者主席應予制止。
。 法人股東指 派 二人以上之 代表 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 僅 得 推 由一人發 言 。 出席股東發 言 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 相 關人 員答覆
、 第十二條( 表決 股數之計 算 迴避 制度)
。 股東會之 表決 ,應以股份為計 算 基 準
股東會之 決 議,對 無表決權 股東之股份數,不 算 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 身 利 害 關係 致 有 害 於本公司利益之 虞 時,不得 加 入 表決 ,並不得 代 理他股東行 使 其 表決權 。
前項不得行 使表決權 之股份數,不 算 入已出席股東之 表決權 數。
除 信 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 之股務 代 理機 構 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 代 理之 表決權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表決權 之百分之 。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 表決權 ,不予計 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 表決權 ;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所列 無表決權 者, 不在 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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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 採 行以電子方式並得 採 行以書面方式行 使 其 表決 權 ;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 時,其行 使 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 之股東, 視 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 。 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 原 議案之修正, 視 為 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 者,其 意思表示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 達 公司, 意思表示 有 重複 時,以 最先 送 達 者為 準 。但 聲 明 撤銷 前 意思表示 者,不在 此 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 後, 如欲 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 遲 應於股 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 使表決權相 同之方式 撤銷 前項行 使表決權 之 意思表 示 ; 逾 期 撤銷 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 之 表決權 為 準 。 如 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 使表決權 並以委託書委託 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 代 理人出席行 使 之 表決權 為 準 。
議案之 表決 ,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 過 半 數 之同 意 通過之。 表決 時,應 逐 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 員宣佈 出席股東之 表決權 、 總數後,由股東 逐 案進行 投 票 表決 ,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 意 反 對及 棄權 之結果 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 替代 案時,由主席併同 原 案定其 表決 之 順序 如 其中一 , 。 案已 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 即視 為 否決 勿庸 再行 表決
議案 表決 之監票及計票人 員 ,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 員 應 具 有股東 身 分。 股東會 表決 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 。 票完成後,當場 宣布表決 結果, 包含統 計之 權 數,並作成 紀錄
第十四條(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 相 關選任規 範 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 選 舉結果, 包含 當選董事之 名單 與其當選 權 數。
一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 員密封簽 字後,妥善 保 管,並至少 保存 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189 條提 起訴訟 者,應 保存 至 訴訟終 結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 決 事項,應作成議事 錄 ,由主席 簽名 或 蓋 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 錄 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 錄 之分發,得以 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 、 議事 錄 應 確 實依會議之 年 月 、日、場所、主席 姓名 決 議方法、議事經過 之要 領 及 表決 結果( 包含統 計之 權 數) 記 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 揭露 每 位 。 候 選人之得票 權 數。在本公司 存續 期間,應 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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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條(對外公告)
徵求 人 徵 得之股數及受託 代 理人 代 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 依規定 格 式 編造統 計 表 ,於股東會場內為明 確 之 揭示 。
股東會 決 議事項, 如 有 屬 法令規定、 臺灣 證券 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 重 大 訊 息 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 輸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 七 條(會場 秩序 之 維護 )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 員 應 佩帶識別 證或 臂 章。
。 主席得指 揮糾察員 或 保 全人 員協助維 持會場 秩序 糾察員 或 保 全人 員 在場 協助維 持 秩序 時,應 佩戴「糾察員」 字 樣臂 章或 識別 證。
會場備有 擴音設 備者,股東 非 以本公司 配 置之 設 備發 言 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 違反 議事規則不 服從 主席 糾 正, 妨礙 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 從 者,得由主 席指 揮糾察員 或 保 全人 員 請其 離 開會場。
第十 八 條( 休息 、 續 行集會)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 酌 定時間 宣布休息 ,發 生 不可 抗拒 之情事時,主席得 裁 定 暫 時停止會議,並 視 情 況宣布續 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 排 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 臨時動議)未 終 結前,開會之場 地屆 時未能 繼 續使用 時,得由股東會 決 議另 覓 場 地繼續 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 182 條之規定, 決 議在五日內 延 期或 續 行集會。
第十 九 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 施 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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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五案
董事會提
案由: 謹擬具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
案,敬請 公決。
一、 說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令及考量公司實際 保證狀況與未來需求,擬修正「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部分條文。
- 二、檢具「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 表如次頁,是否可行,提請公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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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以 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股東權益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為限;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之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 分之一百為限。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 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 分之二百為限;本公司及子公 司整體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 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分之一 百五十為限,並應於股東會說 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餘略)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 內容 一、(略)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 (一)~(二)(略)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 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 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 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 |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及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均 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股東權益淨值百分之一百五 十為限。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 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之金額均以不超過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 百分之二百為限,並應於股東 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餘略)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 內容 一、(略)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 (一)~(二)(略)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 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 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
考量對外背 書保證之總 額與對單一 企業之限額 比率應適度 區分,酌依實 際保證狀況 及考量未來 需求進行比 率修正。 依據金管會 民國108年3 月7 日金管 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函進行文 字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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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三十以上者。 (四)(略)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 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 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 孰前者。 三、(略)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及提報股東會同意 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 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審計委員 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亦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條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 在任者計算之。 |
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四)(略)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 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 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孰前者。 三、(略)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及提報股東會同意 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 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審計委員 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 於董事會討論本作業程序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
依據金管會 民國108年3 月7 日金管 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函進行文 字修訂。 |
|---|---|---|
- 54 -
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六案
董事會提
案由: 謹擬具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修正案,敬請 公決。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令,擬修正「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二、檢具「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 對照表如次頁,是否可行,提請公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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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 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 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 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對企業之限額依其貸與原因分 別訂定如下: (一)~(二) (略)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 金貸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 與,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 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但貸與總 額及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 與企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 之一百為限。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規定時, 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 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 (一)辦理程序 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 期融資事項,經本公司財 務部審核後,呈董事長核 |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 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 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 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對企業之限額依其貸與原因分 別訂定如下: (一)~(二) (略)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 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 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但 貸與總額及個別貸與金額以不 超過貸與企業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 之百分之一百為限。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 (一)辦理程序 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 期融資事項,經本公司財 務部審核後,呈董事長核 |
依據金管會 民國108 年 3 月7 日金 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函進行文 字修訂。 依據金管會 民國108 年 3 月7 日金 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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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辦理。但重大之資金貸 與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 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提 貸與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辦理,並得授權董事長 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 決議之ㄧ定額度及不超過 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 循環動用。 (餘略) 2、~5、(略) (二)(略) 第六條:資金融通期限與計息 方式 本公司資金貸與期限最長以一 年為限,惟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間,或本公司直接及間 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 與時,融通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所有本公司之資金貸與到期皆 須先償還本金並呈報董事會核 准後才得以續借。 (略)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資金貸與 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 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 之一時,財務部(會計部) |
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辦理。但重大之資金貸 與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 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提 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 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ㄧ 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 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 用。 (餘略) 2、~5、(略) (二)(略) 第六條:資金融通期限與計息 方式 本公司資金貸與期限最長以一 年為限,惟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融 通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所有本 公司之資金貸與到期皆須先償 還本金並呈報董事會核准後才 得以續借。 (略)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資金貸與 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 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 之一時,財務部(會計部) |
號函進行文 字修訂。 依據金管會 民國108 年 3 月7 日金 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函進行文 字修訂。 依據金管會 民國108 年 3 月7 日金 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函進行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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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即檢附相關資料通知會 計部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 報: 1、~3、(略)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 司有前項第二款各目應公 告申報之事,應由本公司 為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 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 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 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 第十一條:本作業程序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及提報 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併 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條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 在任者計算之。 |
應即檢附相關資料通知會 計部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 報: 1、~3、(略)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 司有前項第二款各目應公 告申報之事,應由本公司 為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 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 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 第十一條:本作業程序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及提報 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併 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 於董事會討論本作業程序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
字修訂。 依據金管會 民國108 年 3 月7 日金 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函進行文 字修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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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七案
董事會提
案由:建議董事競業許可,敬請 公決。
說明:一、 依據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 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常 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 本公司董事新增為自己或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 業範圍內行為之公司如下表,在無損及本公司 利益之前提下,茲依公司法規定,敬請許可其 競業行為。
| 董事姓名 | 競業公司 | 職稱 |
|---|---|---|
| 吳培基 (聯聚國際 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代表人) |
APC(BVI)HoldingCo.,Ltd. | 董事 |
| Ever Conquest Global Limited | 董事 | |
| USI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 董事 | |
| 亞洲聚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順昶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聚利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聚華(上海)貿易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聚華(上海)貿易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
| 獨立董事 陳田文 |
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 獨立董事 |
三、是否可行,提請公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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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臨時動議
肆、散 會
- 60 -
附錄一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前)
108.6.24 修正
-
一、 本公司股東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辨理。 -
二、本公司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亦可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股數加計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 計算之。但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親自出席股東會者,不得重複計算出席股數。 -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本公司,意思表 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方式撤銷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本公司股東會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 -
點
為之,會議於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之間開始 -
五、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有召集權人擔任之。 -
六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配帶識別證或臂章。 -
七
、股東會之開會過程,由本公司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主席即宣布開會,如已逾開會 時間尚未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兩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規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數已達法定數額時,主席得 。 -
將已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61 -
-
、 -
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悉依照排定之議程 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排
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 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前項被推選人以具有董事身分者為限。 -
十、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及戶名,由 主席定其發言之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撤銷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 -
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 -
干擾 違反
者主席應予制止。 -
。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一、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 。 -
過五分鐘 -
。 -
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二、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 。 -
人發言 -
十三、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 。 -
提付表決 -
。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如, 。 -
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 勿庸再行表決 -
十四、股東會現場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議案之表決,以現場投票加計電子投票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由監票員將現場表決票併同電子投票資料封存,並於其上 。 -
簽名
或蓋章後,交由本公司保存 -
前項電子投票表決結果,應於股東會前由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六規定之機構完成統計驗證。
-
-
十五、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現場投票之表決 權與行使電子投票之表決權合計之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 過之。 -
62 -
前項議案 表決 方式,股東得選 擇 以電子或現場 投 票方式之一行 使 其 。 表決權 前項股東以電子 投 票方式行 使表決權 者,應依公司法、證券 交易 法及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準 則規定辦理,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 投 。 票 平台 行 使表決權
-
股東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 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本公司各股東所持之股份,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 -
權
-
十六、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
十七、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 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十八、本規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 定辨理。 -
、 -
十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63 -
附錄二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定名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 限公司規定組織之。英文名稱為「 TAITA CHEMICAL。 -
COMPANY, LIMITED」
-
第 二 條:本公司經營下列各項業務: -
一、 。聚苯乙烯及加工品之製銷 -
二、「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體樹脂(ABS)」之製銷。 -
三、「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樹脂(SAN)」之製銷。 -
四、玻璃棉及其有關產品之製銷。 -
五、塑膠原料及加工品之製銷。 -
六
、E303020 噪音及振動防制工程業。 -
七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
八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 務。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轉投資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定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 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或本公司投資事業之需要,得對外背書保證,由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之。並應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辦理之。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並得在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及工廠。 -
第 四 條: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肆拾億元,分為肆億股,每股金額 新台幣壹拾元,得分次發行。 -
第六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
機構登錄 如印製股票時,概為記名式,於呈准登記後,由代 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編列號碼,並經依法簽證後發行。 -
第七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證券主管機關所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第八條:(刪除) -
64 -
-
第九條:(刪除) -
第 十 條: 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及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 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 票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
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各股東所持之股份,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每股 有一表決權。股東如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股東得出具本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 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第 十三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或其他法令對出席代表股數另有規 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十四 條: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東會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議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第 十五 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一人,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 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董事任期均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
第 十五 條之一: 前條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至少三人。 -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 理。 -
第 十五 條之二: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 之職權。 -
65 -
-
第 十五 條之三: 本公司董事會得另設其他功能性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 董事會制定之。 -
第 十六條: 本公司設董事長一人,遵照公司法第二○八條之規定,由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依 公司法第二○五條規定,董事得以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董事會,該項委託書應明定是項會議討論事項之授權範 圍。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全體董事自己或代表法 人股東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證券交 易法所制訂之成數。 -
第 十七條: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以董事長為主 席。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 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 董事會之一切決議,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
第 十八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公司業務方 針 之 決 定。
-
二、公司預算決算之審定。 -
三、公司重要規章之審定。 -
四、公司盈餘分派之擬定。 -
五、公司資本增減之擬定。 -
六
、其他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
第 十九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
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 -
第廿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不論公司營業盈虧,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 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業界水準,授權由董事會 一 -
議定之。董事如有兼任本公司其他職務者,得按照 般標準支 領薪資。 -
第廿一 條:董事會設置董事會秘書部門,掌理董事會有關事務。
第五章 經理及職員
-
第廿二 條: 本公司設置經理人,其職稱、委任、解任及報酬由董事會以董 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之。 -
第廿三 條: 經理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處理公司日常事務。 -
66 -
-
第廿三條之一: 本公司得於董事及重要職員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 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六章 決算盈餘分配
-
一 -
第廿四 條:本公司以國曆 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會計年度,每會 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依法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第廿五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分派董事及員工酬勞,其中董事酬 勞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一,員工酬勞不低於當年度獲利 。 -
百分之一。但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上述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發放,本公司之控制或從 屬公司員工符合一定條件時,亦得受分派員工酬勞,其一定 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 本公司 年 度總 決算如 有 稅 後盈餘,應 先彌 補以 往年 度 虧損 如尚 有餘 額 ,於提 撥 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後,為當 年 度可 分 配 盈餘,再 連 同以前 年 度 累 積未分 配 盈餘及依法令或主管 機關規定提列或轉 回特別 盈餘公積後之餘 額 ,作為 累 積可分 配 之盈餘,由董事會 擬 定盈餘分 配 案後,依法定程 序 提請股 東會 決 議,股東會得 視 業務 狀況保留 全 部 或 部 分盈餘。
決 議分 派 盈餘時, 因 本公司 產 業 屬 於成 熟 期,為 考量研 發 需 求 及 多角 化經 營 ,股東股利不 低 於當 年 度可分 配 盈餘之百分 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 低 於全 部 股利之百分之十。 惟如 當 年 一 。 度每股可分 配 盈餘 低 於 零點 元 時,得不分 派
-
第廿六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廿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廿八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四十八年十二月四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年八月一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四年元月廿四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五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六月廿九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廿九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十月十四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八年五月六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廿一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五月卅一日,第十次修正於 -
67 -
民國六 十一 年 五 月 十日,第十一次修正於 民國六 十二 年六月 十四日,第十二次修正於 民國六 十三 年六月 十二日,第十三 次修正於 民國六 十四 年六月廿 日,第十四次修正於 民國六 十 六年六月廿九 日,第十五次修正於 民國六 十 七年 一 月 十 八 日, 第十 六 次修正於 民國六 十 七年 四 月廿七 日,第十 七 次修正於 民國六 十 八年 四 月 十 六 日,第十 八 次修正於 民國六 十 八年六 月廿七 日,第十 九 次修正於 民國六 十 八年 十 月廿九 日,第二 十次修正於 民國六 十 八年 十二 月 一日,第 廿 一次修正於 民國 六 十 九年 四 月八 日,第 廿 二次修正於 民國六 十 九年 十二 月 十 七 日,第 廿 三次修正於 民國七 十 年 四 月廿 四日,第 廿 四次修 正於 民國七 十二 年八月 五日,第 廿 五次修正於 民國七 十三 年 四 月 十 九 日,第 廿六 次修正於 民國七 十三 年 五 月廿八 日,第 廿七 次修正於 民國七 十四 年 四 月廿六 日,第 廿八 次修正於 民 國七 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日,第 廿九 次修正於 民國七 十 六年 四 月 廿 一日,第三十次修正於 民國七 十 七年 四 月八 日,第 卅 一次 修正於 民國七 十 八年 五 月八 日,第 卅 二次修正於 民國七 十 九 年 五 月 二日,第 卅 三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 年 五 月廿 四日,第 卅 四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 民 國八 十五 年六月 五日,第三十 六 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 六年六月 四日,第三十 七 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 七年 五 月 十三日,第三十 八 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 七年 五 月 十三日,第三十 九 次修正於 民 國八 十 八年六月 四日,第四十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 九年 五 月 三 十日,第四十一次修訂於 民國九 十 年六月 十五日,第四十二 次修正於 民國九 十一 年六月 十四日,第四十三次修正於 民國 九 十三 年六月 十 八 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於 民國九 十五 年六月 九 日,第四十五次修正於 民國九 十 六年六月 十三日,第四十 六 次修正於 民國九 十 八年六月 十 九 日,第四十 七 次修正於 民 國九 十 九年六月 十 八 日,第四十 八 次修正於 民國 一○○ 年六 一 一 月 二十二日,第四十 九 次修正於 民國 ○ 年六月 二十二日, 第五十次修正於 民國 一○二 年六月 十三日,第五十一次修正 於 民國 一○三 年六月 十二日,第五十二次修正於 民國 一○四 一 年六月九 日,第五十三次修正於 民國 ○五 年六月 十三日, 一 第五十四次修正於 民國 ○ 八年六月 二十四日。
- 68 -
附錄三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
108.11.12 修正
-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
, -
1.目的:
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以健全經營 特訂定本守則。 -
2.範圍: 台達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以下簡稱本集團企業 與組織)。 -
第二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 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 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 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前述公職人員包括各級民意代 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
第三條 利益之態樣 -
, 、 -
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 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 、 、 -
餽贈 佣
金、職位 服務、優待 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
第四條 法令遵循 -
本公司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 -
條例 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 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
第五條政策 -
、 , -
本公司基於廉潔 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 -
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
第六條防範方案 -
, -
本公司依前條之經營理念及政策 清楚且詳盡地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 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
69 -
-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符合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
本公司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將與員工、工會、或其他代表機構之成員協商並與相關利益團體溝通。 -
第七條防範方案之範圍 -
本公司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 -
範
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
。 -
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
。 -
一、行賄及收賄 -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 -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 -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服務、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
六
、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
七
、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 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
第八條 承諾與執行 -
本公司依法令規定,董事與總經理應簽署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 。 -
於標準書載明,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 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
上述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承諾及執行,由各權責單位製作文件化資訊 。 -
並妥善保存 -
第九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
本公司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需、 -
考量
其代理商、供應商 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 。 -
涉
有不誠信行為紀錄 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須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 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本公司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第十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 -
70 -
、 接 或間 接 提供、承 諾 、要 求 或 收 受任 何 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包括回扣 、 、 佣 金、 疏 通 費 服 務或 透 過其他 途徑 向 客 戶、 代 理 商 、承 包商 、供應 商 公 職 人 員 或其他利 害 關係人提供或 收 受不正當利益。但 符 合 營運 所在 地 法令者,不在 此 限。
-
第十一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 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
第十二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 -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 -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
、 -
第十三條禁止不合理禮物 服務、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 、 -
接
受任何不合理禮物 服務、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 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
第十四條(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 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 、 -
意
,不得使用 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第十五條(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
、 、 -
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違法固定價格 操縱投標、 -
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 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 分享或分割市場。 -
第十六條(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 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 -
消費
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 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將立即 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
第十七條組織與責任 -
本公司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 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
71 -
本公司為健全 誠信 經 營 之管理,由公司治理 小組負 責 誠信 經 營政策 與 防範 方案之制定及監督 執 行,主要 掌 理 下 列事項,並由公司治理主管定 期(至少一 年 一次)向董事會 報 告:
-
一、配合法令制度訂定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相關規章。 -
。 -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 -
三、規劃內部組織架構,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監控機制。 -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 -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
六
、協助董事及總經理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 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第十八條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 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
第十九條 利益迴避 -
本公司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經理人與受僱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詳見本公司董事及經理 人道德行為準則)。 -
本公司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 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
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
, 、 -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與受僱人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 使其自身 -
、 -
配偶 父母
、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第二十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
本公司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應建立並遵行有效之會 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隨時檢討,俾。 -
確保
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 -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成稽核 報告提報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
第二十一條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本公司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經理人、 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應涵蓋下列事項: -
72 -
-
。 -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
。 -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
。 -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
六
、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 。 -
理程序 -
七
、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
八
、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
九
、董事暨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 -
第二十二條教育訓練及考核 -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 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誠信行為之後果。 -
本公司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
第二十三條檢舉與懲戒 -
本公司提供正當檢舉管道(如:人資處、審計委員會、員工信箱…等), 。 -
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 -
本公司明訂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公司內部、 、 -
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 姓名 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 訊。 -
第二十四條 資訊揭露 -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執行情形。 -
第二十五條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修正 -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經理 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以提昇。 -
公司誠信經營之成效 -
第二十六條 實施 -
本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73 -
附錄四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108.11.12 修正
第一條(訂定 目的 及 適用範圍 )
、 、 本公司基於公 平 誠 實、守 信 透 明 原 則 從 事 商 業 活 動,為 落 實 誠信 經 營政 策 ,並積 極防範 不 誠信 行為,依本公司 「誠信 經 營 守則 」 ,訂定本作業程 序 , 及行為指 南 具體 規 範 本公司人 員 於 執 行業務時應 注意 之事項。
本作業程 序 及行為指 南適用範圍 及於本公司、子公司、 直接 或間 接捐助 基金 累 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財團 法人及其他 具 有實 質控 制能 力 之機 構 或法人等 集 團企 業與 組織 。(以 下簡稱 本集 團企 業與 組織 )。
第二條( 適用 對 象 )
本作業程 序 及行為指 南 所 稱 本公司人 員 ,係指本公司及本集 團企 業與 組織 董事、經理人、受 僱 人及 具 有實 質控 制能 力 之人(以 下簡稱 實 質控 制者)。 、 本公司人 員藉 由第三人提供、承 諾 、要 求 或 收 受任 何 形式或 名義 之金 錢 餽 、 、 、 、 、 贈 禮物 佣 金、 職位 服 務、 優待 回扣 疏 通 費 、款 待 、應 酬 及其他利 益, 推 定為本公司人 員 所為。
第三條(不 誠信 行為)
本作業程 序 及行為指 南 所 稱 不 誠信 行為,係指本公司人 員 於 執 行業務過程, 為 獲 得或 維 持利益, 直接 或間 接 提供、 收 受、承 諾 或要 求 任 何 不正當利益, 或 從 事其他 違反誠信 、不法或 違背 受託 義 務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 象 , 包括 公 職 人 員 、參 政候 選人、 政黨 或 黨職 人 員 ,以及任 何 公、 民營企 業或機 構 及其董事(理事)、監 察 人(監事)、經理人、受 僱 人、 實 質控 制者或其他利 害 關係人。前 述 公 職 人 員包括 各 級民意代表 、中 央 與 地 方機關之公務 員 及其他依法令 從 事於公務者 皆屬 之。
第四條(利益 態樣 )
、 、 、 本作業程 序 及行為指 南 所 稱 利益,係指任 何 形式或 名義 之金 錢 餽贈 禮物 、 、 、 。 佣 金、 職位 服 務、 優待 回扣 疏 通 費 、款 待 、應 酬 及其他有 價值 之事 物
- 74 -
第五條( 專 責 單位 )
本公司指定公司治理 小組 為 專 責 單位 (以 下簡稱 本公司 專 責 單位 ), 隸屬 於 董事會, 負 責 誠信 經 營政策 與 防範 方案之制定及監督 執 行,主要 掌 理 下 列事 項,並由公司治理主管定期(至少一 年 一次)向董事會 報 告 :
-
一、配合法令制度訂定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相關規章。 -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 -
三、規劃內部組織架構,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監控機制。 -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
六
、協助董事及總經理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 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第 六 條( 禁 止提供或 收 受不正當利益)
、 、 、 本公司人 員直接 或間 接 提供、 收 受、承 諾 或要 求 金 錢 餽贈 服 務、 優待 款 待 、應 酬 及其他利益時,除有 下 列各款情形外,應 符 合本公司 誠信 經 營 守
則及本作業程 序 及行為指 南 之規定,並依 相 關程 序 辦理後, 始 得為之:
-
一、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者。 -
二、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 -
依當地禮貌 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
三、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 社交活動。 -
四、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 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
五、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
六
、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
七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 、 。 -
配偶
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而自親屬或經常往來之朋友受贈之財物 -
八
、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第 七 條( 收 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 序 )
、 、 、 本公司人 員遇 有他人 直接 或間 接 提供或承 諾給 予金 錢 餽贈 服 務、 優待 款 待 、應 酬 及其他利益時,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 下 列程 序 辦理:
-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
75 -
-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 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前項所 稱 與其 職 務有利 害 關係,係指 具 有 下 列情形之一者:
-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
、 -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其他 因 本公司業務之 決 定、 執 行或不 執 行,將 遭 受有利或不利 影響 者。 、 本公司 專 責 單位 應 視 第一項利益之 性質 及 價值 ,提出 退還 付費收 受、 歸 公、 轉 贈慈 善機 構 或其他 適 當建議,陳 報 總經理 核准 後 執 行。
第 八 條( 禁 止 疏 通 費 及處理程 序 )
。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 諾 任 何疏 通 費
本公司人 員如因 受 威脅 或 恐嚇而 提供或承 諾疏 通 費 者,應 紀錄 過程陳 報直 。 屬 主管,並通知本公司 專 責 單位
本公司 專 責 單位接獲 前項通知後應立 即 處理,並 檢 討 相 關情事,以 降低 再次 。 。 發 生 之 風險 如 發現 涉 有不法情事,並應立 即 通 報 司法 單位
第 九 條( 政 治 獻 金之處理程 序 )
本公司提供 政 治 獻 金,應依 下 列規定辦理,於陳 報 董事長 核准 及知會本公司 專 責 單位 ,並提 報 董事會通過後, 始 得為之:
-
一、應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括提 供政治獻金之上限及形式等。 -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政治獻金應依法規及會計相關處理程序予以入帳。 -
四、提供政治獻金時,應避免與政府相關單位從事商業往來、申請許可或辦 理其他涉及公司利益之事項。
第十條( 慈 善 捐贈 或 贊助 之處理程 序 )
本公司提供 慈 善 捐贈 或 贊助 ,應依 下 列規定 暨「 董事會議事規 範」 辦理,對 關係人之 捐贈 應提 報 董事會通過;對 非 關係人之 重大捐贈 ,指每 筆捐贈 金 額 或一 年 內 累 積對同一對 象捐贈 金 額 超過 新台幣伍佰萬元 者,應提 報 董事會 通過後, 始 得為之:
一、應 符 合 營運 所在 地 法令之規定。
-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
76 -
-
四、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 與本公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
五、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
一 , 一 , -
前項所稱 年內係以決議當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 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一條(利益 迴避 )
本公司董事應 秉 持 高 度自 律 ,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 身 或其 代表 之法人 有利 害 關係, 致 有 害 於公司利益之 虞 者,得陳 述意見 及 答詢 ,不得 加 入討論 及 表決 ,且討論及 表決 時應予 迴避 ,並不得 代 理其他董事行 使 其 表決權 。董 。 事間亦應自 律 ,不得不當 相互支援
本公司人 員 於 執 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 身 或其所 代表 之法人有利 害衝 、 、 突 之情形,或可能 使 其自 身 配偶 父母 、子 女 、二親等以內之親 屬 或與其 有利 害 關係人 獲 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 相 關情事同時陳 報直屬 主管及 , 。 本公司 專 責 單位 直屬 主管應提供 適 當指 導
本公司人 員 不得將公司資 源使用 於公司以外之 商 業 活 動,且不得 因 參與公 司以外之 商 業 活 動 而影響 其 工 作 表 現。
第十二條( 保密 機制之 組織 與責任)
本公司已 設 置處理 商 業機 密 之 專 責 單位 , 負 責制定與 執 行公司 商 業機 密 之 管理、 保存 及 保密 作業程 序 ,並應定期 檢 討實 施 結果, 俾確保 其作業程 序 之 。 持 續 有 效
第十三條 ( 禁 止 洩露商 業機 密 )
本公司人 員 應 確 實遵守 商 業機 密 之 相 關作業規定,不得 洩露 所知 悉 之公司 。 商 業機 密 予他人,且不得 探詢 或 蒐 集 非職 務 相 關之公司 商 業機 密
第十四條 ( 禁 止內 線交易 )
本公司人 員 應遵守證券 交易 法之規定,不得利 用 所知 悉 之未公開資訊 從 事 。 內 線交易 ,亦不得 洩露 予他人,以 防 止他人利 用 該未公開資訊 從 事內 線交易
第十五條( 保密協 定)
、 、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 收購 及股份受 讓 重 要備 忘錄 策略聯盟 、其他業 務合作計 畫 或 重 要 契約 之其他機 構 或人 員 ,應與本公司 簽署保密協 定,承 諾 不 洩露 其所知 悉 之本公司 商 業機 密 或其他 重大 資訊予他人,且 非 經本公司 同 意 不得 使用 該資訊。
- 77 -
第十 六 條(對外 宣示誠信 經 營政策 )
, 本公司應於內 部 規章、 年報 、公司網站或其他 文宣 上 揭露 其 誠信 經 營政策 , 、 並 適 時於 產品 發 表 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 活 動上 宣示 使 其供應 商 客 戶或 。 其他業務 相 關機 構 與人 員 均能 清楚瞭 解其 誠信 經 營 理 念 與規 範
第十 七 條(建立 商 業關係前之 誠信 經 營評估 )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主要、 重 要或經常 商 業關係前,應 先 行 評估代 理 商 、供應 、 、 商 客 戶或其他 商 業 往來 對 象 之合法 性 誠信 經 營政策 ,以及 是否曾 有不 誠 信 行為之 紀錄 ,以 確保 其 商 業經 營 方式公 平 、 透 明且不會要 求 、提供或 收 受 。 賄賂
本公司進行前項 評估 時,可 採 行 適 當 查核 程 序 ,就 下 列事項 檢視 其 商 業 往來 對 象 ,以 瞭 解其 誠信 經 營 之 狀況 :
-
、 、 。 -
一、該企業之國別 營運所在地 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
二、該企業是否有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
。 -
三、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
四、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
。 -
五、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
六
、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
七
、該企業是否曾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第十 八 條(與 商 業對 象 說明 誠信 經 營政策 )
本公司人 員 於 從 事 商 業行為過程中,應向 交易 對 象 說明公司之 誠信 經 營政 策 與 相 關規定,並明 確拒絕直接 或間 接 提供、承 諾 、要 求 或 收 受任 何 形式或 、 名義 之不正當利益, 包括回扣 佣 金、 疏 通 費 或 透 過其他 途徑 提供或 收 受不 正當利益。
第十 九 條( 避免 與不 誠信 經 營 者 交易 )
、 本公司人 員 應 避免 與不 誠信 經 營 之 代 理 商 、供應 商 客 戶或其他 商 業 往來 對 象從 事 商 業 交易 ,經發現業務 往來 或合作對 象 有不 誠信 行為者,應立 即 停止 與其 商 業 往來 ,並將其列為 拒絕往來 對 象 ,以 落 實公司之 誠信 經 營政策 。
第二十條( 契約 明訂 誠信 經 營 )
本公司與他人 簽 訂 契約 時,應充分 瞭 解對方之 誠信 經 營狀況 ,並將遵守 誠信 經 營納 入 契約 條款,或於 契約 中明訂 下 列事項:
一、任 何 一方知 悉 有人 員違反禁 止 佣 金、 回扣 或其他利益之 契約 條款時,
- 78 -
應立 即據 實將 此 等人 員 之 身 分、提供、承 諾 、要 求 或 收 受之方式、金 額 或其他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 相 關證 據 且 配 合他方 調查 , 否 則他方除得 向 違約 方請 求契約約 定之 違約 金並得自應 給付 之 契約價 款中 如 數 扣 除 。 外,另得請 求違約 方 賠償 其 因此 所受之 損失
-
二、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 -
止或解除契約 -
三、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務 法規等。
第二十一條(公司人 員涉 不 誠信 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發現或 接獲檢 舉本公司人 員涉 有不 誠信 之行為時,應 即刻查 明 相 關 事實, 如 經證實 確 有 違反相 關法令或本公司 誠信 經 營政策 與規定者,應立 即 要 求 行為人停止 相 關行為,並為 適 當之處置,且於 必 要時 透 過法 律 程 序 請 求 損害賠償 ,以 維護 公司之 名譽 及 權 益。
本公司對於已發 生 之不 誠信 行為,應責成 相 關 單位檢 討 相 關內 部控 制制度 及作業程 序 ,並提出改善 措施 ,以 杜絕相 同行為再次發 生 。
本公司 專 責 單位 應將不 誠信 行為、其處理方式及後 續檢 討改善 措施 ,向董事 會 報 告。
第二十二條(他人對公司 從 事不 誠信 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人 員遇 有他人對公司 從 事不 誠信 行為,其行為 如涉 有不法情事,公司 應將 相 關事實通知司法、 檢察 機關; 如涉 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 員 者,並應通 知 政府廉政 機關。
第二十三條(建立 獎懲 、申 訴 制度及 紀律 處分)
本公司應將 誠信 經 營納 入 員工績效考核 與人 力 資 源政策 中, 設 立明 確 有 效 之 獎懲 及申 訴 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 員違反誠信 行為情 節重大 者,應依 相 關法令或依公司 。 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 雇
、 、 本公司應於內 部 網站 揭露違反誠信 行為之人 員職稱 姓名 違反 日期、 違反 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四條( 施 行)
本作業程 序 及行為指 南 經董事會通過後 施 行,修正時亦同。
- 79 -
附錄五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前)
107.6.22 修正
第一條: 目的
- 凡
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施行之。 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程 序 所 稱 之 背 書 保 證 包括 :
一、 融 資 背 書 保 證:
(一) 客 票 貼 現 融 資。
(二)為他公司 融 資之 目的 所為之 背 書或 保 證。
-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 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 或保證。
三、其他 背 書 保 證: 無 法 歸類 列入前二款之 背 書或 保 證事項。 、 本公司提供動 產 或不動 產 為他公司 借 款之 擔保設 定 質權 抵押權 者,亦應依本作業程 序 規定辦理。
第三條: 背 書 保 證對 象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 往來 關係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
四、本公司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五、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 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本程 序 所 稱 子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之規定認 定之。
- 80 -
第四條: 背 書 保 證之 額 度
-
一 -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 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均以不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為限。 一 -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 企業背書保證 之金額均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分之二 百為限,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間 之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 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一 -
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對單 企業從事背書保證之金額,除受 一 -
前項規範外,其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最近 年度與本公司交易。 -
之總額
本作業程 序 所 稱 之 淨值 ,係指證券發行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規定 之資 產負債表歸屬 於 母 公司業主之 權 益。
第五條: 決策 及 授權層級
-
一 -
對單 企業背書保證額度,應先呈董事長審核,再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據以為之。但重大之背書保證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董事會休會期 間,在總額度內授權董事長得先行決行,事後報經最近期之董事 會追認之。惟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之子公司間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 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 -
董事會紀錄
第 六 條: 背 書 保 證辦理程 序
-
一、被背書保證企業申請背書保證額度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 將相關資料詳加評估,於背書保證存續期間,每年辦理徵信 工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之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對本 、 -
公司之營運風險 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
81 -
-
二、本公司財務部應彙整前項相關資料併同評估結果呈請董事長審核,再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或董事長依授權決行後,辦 理背書保證。 -
三、財務部應建立背書保證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 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本作業程序規 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以及履行保證責任之金額與日期等, 。 -
詳
予登載備查 -
四、被背書保證企業債務消滅時,應將消滅之資料照會本公司財務部,以便解除本公司保證之責任,並登載於背書保證備查 簿上。 -
五、會計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 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 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第七條: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本公司應以向經 濟部 申請 登記 之公司 印 章為 背 書 保 證之 專用印鑑 章,該 印鑑 章應由董事會同 意 之 專 責人 員保 管,變更時亦同;辦理 背 書 保 證時應依公司規定作業程 序始 得 鈐印 或 簽 發票 據 。本公司 若 對 國 外公司為 保 證行為時,公司所出 具 之 保 證 函 應由董事會 授 。 權 之人 簽署
-
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 各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 如因 情事變更, 致背 書 保 證對 象 不 符 合本程 序 規定,或 背 書 保 證金 額 超限時,則 稽核單位 應督促 財 務 部 對於該對 象 所 背 書 保 證之金 額 或超限 部 份應訂定改善計 畫 ,並將該改善計 畫 送 審 計 委 員 會,以及 報 告於董事會,並依計 畫 時程完成改善。
本公司辦理 背 書 保 證 因 業務 需 要, 而 有超過本程 序 所訂 額 度之 必 要且 符 合本程 序 所訂條 件 者,應經 審 計委 員 會全 體 成 員 二分之一 以上同 意 ,並提董事會通過並由 半 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 產生 之 損失具名聯保 ,並修正本程 序 , 報 經股東會 追 認之;股東會 不同 意 時,應訂定計 畫 於一定期限內 銷 除超限 部 分。本公司已 設 置 獨 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 各 獨 立董事之
- 82 -
意見 ,並將其同 意 或 反 對之明 確意見 及 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 。 錄
本公司 背 書 保 證對 象若 為 最近 期 財 務 報表淨值低 於實 收 資本 額 二 分之一之子公司,應由 財 務 部 每 年取 得 被保 證對 象 之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進行 必 要 性 及合理 性 之 風險評估報 告後,一併送 呈 董事長 核 准 。子公司股票 無 面 額 或每股面 額非屬新臺幣 十 元 者,計 算 之實 - 收 資本 額 ,應以股本 加 計資本公積 發行 溢價 之合計數為之。
第 九 條:應公告申 報 之時限及內容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一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一 一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三十以上者。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者。 -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 各款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 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 背 書 保 證之 控 管程 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命其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依該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 -
為計算基準 -
,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83 -
-
三、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 -
序
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 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 併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若發 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會。
第十一條: 罰 則
-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 。 -
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 序 經 審 計委 員 會全 體 成 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並提董 , 事會 決 議及提 報 股東會同 意 後實 施 如 有董事 表示異 議且有 紀 錄 或書面 聲 明者,本公司應將其 異 議資料併送 審 計委 員 會及提 報 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 設 置 獨 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論本作業程 序 時,應 充分 考量 各 獨 立董事之 意見 ,並將其同 意 或 反 對之明 確意見 及 。 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 84 -
附錄六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前)
-
106.6.16
修正 -
第一條: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均須依照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辦理。
第二條: 貸 與對 象
-
本公司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資金貸與作業。貸與之對象(以下簡稱 借款人)限為: -
。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認定之。
第三條:資金 貸 與他人之 原因 及 必 要 性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 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 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第四條:資金 貸 與總 額 及 個別 對 象 之限 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對 企 業之限 額 依其 貸 與 原因 分 別 訂定 如下 :
-
,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 一 -
之四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最近 年度或當年度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貸與總額及個別貸與金額不得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
85 -
本公司 直接 及間 接 持有 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 國 外公司間,有 短 期 融 通資金之 必 要 從 事資金 貸 與時,其金 額 不受 貸 與 企 業 淨值 百 分之四十之限制,但 貸 與總 額 及 個別貸 與金 額 以不超過 貸 與 企 業 最近 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 證或 核 閱 財 務 報表淨值 之百分之一百為限。 本作業程 序 所 稱 之 淨值 ,係指證券發行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規定 之資 產負債表歸屬 於 母 公司業主之 權 益。
第五條:資金 貸 與作業
(一)辦理程 序
-
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部審核後,呈董事長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 理。但重大之資金貸與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提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ㄧ -
象
於董事會決議之 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 。 -
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前述所稱一定額度,除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者外,本公 一 -
司或子公司對單 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 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但屬關係人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帳款超過正常授信期 限一定期間,經認定為資金貸與(以下簡稱視同資金貸與),而無法於事前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於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 董事會討論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 -
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 -
2 財
務部應就資金貸與事項建立備查簿。但屬視同資金貸與者,由會計部另行建立備查簿。資金貸與經董事 會決議後,應將資金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 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審查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 -
詳
予登載備查 -
3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 -
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86 -
-
、 -
4 財
務部與會計部應分別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資金貸, -
與及視同資金貸與事項編製明細表 俾控制追蹤及辦 , -
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資金貸與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 相關資料。 -
、 -
5 因
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合本程序規定或餘額超 限時,財務部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二)審查程序 -
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應由申請資金貸與之公司或行號先行檢附相關財務資料及敘明借款用途,以書面方 式申請。惟視同資金貸與者除外。 -
2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資金貸與他人之必、 -
要性及合理性 貸與對象是否與本公司間有直(間) 、 -
接
之業務往來關係、所營事業之財務狀況 償債能力、 -
與信用 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及評估,並考、 -
量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 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程度後,擬具相關書面報告提報。 -
董事會以資審核 -
3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票據,必要時應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 並按季評估擔保品價值是否與資金貸與餘額相當,必。 -
要時應增提擔保品 惟視同資金貸與者除外。 -
, -
前項債權擔保 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企業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部之審 查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 得為保證之條款。
第 六 條:資金 融 通期限與計 息 方式
本公司資金 貸 與期限 最 長以一 年 為限, 惟 本公司 直接 及間 接 持有 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 國 外公司間 從 事資金 貸 與時, 融 通期間不 得超過五 年 ;所有本公司之資金 貸 與 到 期 皆須先償還 本金並 呈報 。 董事會 核准 後才得以 續借
-
貸
與資金之計息,參考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如遇特殊。 -
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
87 -
-
第七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每筆貸款撥放後,財務部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其保證人之財務、 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之變化,及擔保品價值之變動情形,並 , -
作成書面紀錄 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呈報總經理、總財務長及相關權責單位儘速處理。 -
借
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提前償還借款時,應連同本金加計利息一併清償後,方可將保證票據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等 作業。
第 八 條:公告申 報 程 序
-
(一)每月十日前,財務部(會計部)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 資金貸與餘額送交會計部,併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按月。 -
辦理公告申報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資金貸與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部(會計部)應即檢附相關 資料通知會計部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 申報: -
1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一 -
2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
一 -
3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新台幣 千 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 上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 非屬國 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 項第二款各 目 應公告申 報 之事,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作業程 序 所 稱 事實發 生 日,係指 交易簽約 日、 付 款日、董 事會 決 議日或其他 足 資 確 定 交易 對 象 及 交易 金 額 之日等日 期 孰 前者。
第 九 條:對子公司辦理資金 貸 與之 控 管程 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資金貸與時,應命其依相關規 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 度」及「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五 -
88 -
日前將上 月 份辦理資金 貸 與之餘 額 、對 象 、期限等,以書面 彙 總向本公司 報 告。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資金貸與餘額達第八條第二項應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通 。 -
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三)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畫查核子公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若發現 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會。
第十條: 罰 則
-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 。 -
事管理辦法與員工工作規則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一條: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 -
事會決議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論本作業程序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89 -
附錄七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
| 董事持股情形 | ||
|---|---|---|
| 職 稱 |
姓 名 | 持有股數 |
| 董 事 長 |
吳亦圭 (聯聚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122,946,465 |
| 董 事 |
吳培基 (聯聚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
| 董 事 |
應保羅 (聯聚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
| 董 事 |
劉漢台 (聯聚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
| 董 事 |
劉鎮圖 (聯聚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
| 董 事 |
柯衣紹 (臺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30,550,159 |
| 獨立董事 | 馬以工 | 0 |
| 獨立董事 | 陳田文 | 0 |
| 獨立董事 | 阮啟殷 | 0 |
| 董 事 合 計 持 有 股 數 |
153,496,624 | |
| 董 事 依 法 應 持 有 股 數 |
13,368,195 |
備註:一、 以上持股數係截至一○九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
(四月二十日)股東名簿上所登載之股數。
二、 本公司已發行總股數為334,204,892股。
- 90 -
附錄八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
率之影響: 一○九年度未編製財務預測,故無須揭露預估資訊。
年度項目 |
年度項目 |
年度項目 |
109年度(預估) |
|---|---|---|---|
期初實收資本額 |
新台幣3,342,048,920元 | ||
本年度配股配息 情形(註1) |
每股現金股利 |
新台幣0.3元 | |
盈餘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0.03 股 |
||
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0 股 |
||
營業績效變化情形 |
營業利益 |
不適用(註2) |
|
營業利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
稅後純益 |
|||
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
每股盈餘 |
|||
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
年平均投資報酬率(年平均本益比倒數) |
|||
擬制性每股盈餘及本益比 |
若盈餘轉增資全數改配放現金股利 |
擬制每股盈餘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
擬制每股盈餘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且盈餘轉增資改以現金股利發放 |
擬制每股盈餘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
註 1:108 年之配股配息情形,係依 109 年 3 月 5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盈餘分配案列示。
-
註 2:本公司未規定辦理公開財務預測,故營業績效變化情形、擬制性每股盈餘及本益比 相關資訊並不適用。
-
1.公司應說明預估或擬制資料所依據之各項基本假設
-
2.若盈餘轉增資全數改配放現金股利之擬制每股盈餘
-
=〔稅後純益-設算現金股利應負擔利息費用[] ×(1-稅率)〕/ 〔當年年底發行股份總數 - 盈 餘配股股數[] 〕*
-
設算現金股利應負擔利息費用[*] ﹦盈餘轉增資數額×一年期一般放款利率
-
盈餘配股股數[**] :係就前一年度盈餘配股所增加股份之股數
-
3.年平均本益比﹦年平均每股市價/年度財務報告每股盈餘
公司負責人: 經理: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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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九
股東提案處理說明:
-
一、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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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且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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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一○九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期間為 109 年 4 月 11 日至 109 年 4 月 21 日止,已依規定於 109 年 3
-
。
-
月 26 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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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於上開受理期間未接獲股東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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