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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U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Apr 24, 2026

52587_rns_2026-04-24_016d1434-be82-4b01-b5e5-e9eb3149336b.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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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股東常會議程

開會時間:民國115年05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

開會地點: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77號(台中日月千禧酒店5樓VEE 05廳)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一、114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二、11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報告案。
三、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案。
四、114年度現金股利發放情形報告。

肆.承認事項

一、提請 承認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提請 承認114年度盈餘分派案。

伍.討論事項

一、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公決。

陸.臨時動議

  • 1 -

報告事項

一、114年度營業狀況報告,敬請 鑑察。

附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頁~第11頁)。

二、11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報告案,敬請 鑑察。

依據公司法第235之1條及本公司章程辦理。

(一) 經第11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114年度員工酬勞新台幣36,794,200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6,300,000元,其中基層員工分派酬勞新台幣20,213,400元,皆符合本公司章程規定之比率。

(二) 員工及董事酬勞均以現金發放。

(三) 董事會決議配發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與114年度認列之費用金額並無差異。

三、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案,敬請 鑑察。

本公司114年度決算表冊業經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出具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2頁)。

四、114年度現金股利發放情形報告,敬請 鑑察。

(一) 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本公司股利以現金發放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二) 本公司115年2月25日董事會決議擬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5.3元,合計發放現金股利新台幣589,735,701元,並於115年4月24日全數發放。

  • 2 -

承認事項

案一、提請 承認 114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董事會提)

說明:

  1. 本公司 114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瑞隆會計師及曾棟鑑會計師查核簽證完成。

  2. 盐依公司法第 228 條之規定編造下列表冊:

(1)、114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7 頁~第 11 頁。

(2)、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13 頁~第 22 頁。

(3)、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23 頁~第 32 頁。

  1. 以上決算表冊,經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

決議:


案二、提請 承認114年度盈餘分派案。(董事會提)

說明:

  1. 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配表擬案如下:

img-0.jpeg

單位:新臺幣元

973,975,583

期初未分配盈餘

本年度稅後淨利

686,752,653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1,653,600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淨利以外項目計入

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688,406,253

減:提列 10%法定盈餘公積

(68,840,625)

可供分配盈餘

1,593,541,211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

(589,735,701)

期末未分配盈餘

1,003,805,510

註1:股東紅利589,735,701元,每股配發5.3元,全數為現金股利。

註2: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董事長:林才耀

img-1.jpeg

經理人: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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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陳

img-3.jpeg

決議:


  • 5 -

討論事項

案一、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公決。(董事會提)

說明:因應公司組織圖更新,修改取得或處分資產核決權限。修訂條文對照表請詳參本手冊第33頁~第35頁,提請討論。

決議:


臨時動議

  • 6 -

附件一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STEEL UNION CO., LTD.

114年度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先生、女士:

114年國內鋼鐵業受大陸傾銷影響,調整生產策略及產能,使本公司收受之主原料集塵灰量下滑,連帶影響可銷售氧化鋅數量。但由於本公司提早佈局轉型並積極爭取非集塵灰業務,於114年非集塵灰廢棄物處理數量達31,412噸歷史新高;公司環評變更亦於114年底經環評大會通過,變更項目為擴大含鋅資源物來源與收受量,以及增加國內焚化廠產出之焚化飛灰收受量,將為公司中期成長提供重要支撐。114年鋼鐵業、房地產業景氣低迷,亦影響子公司台鋼資源安定化製程處理量及混凝土銷售量,但台鋼資源持續開發廢耐火材安定化及其他廢棄物再利用業務,積極發展全面多元化營運的布局策略。台灣鋼聯及台鋼資源未來將持續拓展國內複雜且困難處理之高單價廢棄物,將廢棄物資源化完全循環再利用,對國內產業之永續發展盡一份心力。

114年氧化鋅銷貨數量受集塵灰收受量下滑影響,較去年同期減少 13%,但受惠於國際鋅價因鋅礦供給緊張與中國需求回升等因素而上漲及加工費下降,推升氧化鋅銷貨單價。114年年均鋅價2,867.05美元,較113年年均鋅價2,777.34美元增加 3%,又114年4月公布之114年長約加工費由165美元降至80美元,為近五十年來新低,使本期氧化鋅銷貨單價較去年同期增加1,842元,增加 6%。氧化鋅銷貨收入合計較去年同期減少129,701仟元,減少 8%。

子公司台鋼資源於114年安定化製程共計處理119,298噸,旋轉窯爐噎共計處理88,015噸,合併營收貢獻約 15%。台鋼資源控制性低強度材料產品(CLSM)已獨家取得內政部營建署再生綠建材標章,未來將持續以生產 100%循環再生資源為材料,以無水泥低碳CLSM產品做為未來發展亮點,展現公司在綠色建材市場的創新實力。

台灣鋼聯高溫冶煉技術能力已達到世界級水準,不僅著眼將複雜及困難的廢棄物資源化,同時積極推動低碳製程及綠色能源轉型,並成功將低碳生產技術輸出至歐洲中歐最大的煉鋅廠。氧化鋅產品於114年取得全世界同業第一張UL2809再生材料含量認證,顯示產品中的鋅 100%來自於廢棄物,屬於綠色永續產品;在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方面,鋼聯近三年再利用服務大幅度減碳績效獲得環境部產品碳足跡減碳標籤,114年鋼聯亦榮獲碳揭露計畫(CDP)的「B」級評等,為國內首家廢棄物再利用業取得該級別,顯示鋼聯針對碳排放已具備管理能力之國際認證,符合公司永續經營方向;此外國內徵收碳費影響部分,公司自主減量計畫已經環境部審查通過,將可大幅節省碳費支出,並將節省之碳費轉換為再生能源及發展低碳生產技術。

目前循環經濟為國家重要政見之一,讓資源生命週期延長或不斷循環。未來台灣鋼聯將透過新增廢棄物持續帶動營收成長動能,以及台鋼資源開啟多角化經營策略,有效減輕

  • 7 -

國內處置壓力,透過活化國土資源體現循環經濟價值。我們不僅致力於環境永續,更提供高性價比的去化管道,與夥伴攜手優化成本結構,共創綠色經濟雙贏。

一、114年度營業結果

1. 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1). 本公司 114 年度集塵灰再利用及清運狀況如下表:

單位:公噸/新台幣仟元

| 年度
項目 | 114 年度 | | 113 年度 | | 成長率(%) | |
| --- | --- | --- | --- | --- | --- | --- |
|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 再利用 | 98,075 | 97,948 | 118,025 | 136,130 | (16.90) | (28.05) |
| 清運 | 97,442 | - | 116,900 | - | (16.64) | - |

114年度受到鋼鐵業外在環境影響,使集塵灰收受量下滑。

(2). 本公司 114 年度其他廢棄物再利用及清運狀況如下表:

單位:公噸/新台幣仟元

| 年度
項目 | 114 年度 | | 113 年度 | | 成長率(%) | |
| --- | --- | --- | --- | --- | --- | --- |
|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 再利用 | 31,412 | 272,899 | 22,654 | 181,815 | 38.66 | 50.10 |
| 清運 | 31,103 | - | 22,852 | - | 36.11 | - |

114年度處理非集塵灰廢棄物數量 31,412 噸,再創歷史新高。

(3). 子公司台鋼資源 114 年度安定化製程再利用及清運狀況如下表:

單位:公噸/新台幣仟元

| 年度
項目 | 114 年度 | | 113 年度 | | 成長率(%) | |
| --- | --- | --- | --- | --- | --- | --- |
|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 再利用 | 119,298 | 282,905 | 170,824 | 394,667 | (30.16) | (28.32) |
| 清運 | 116,859 | - | 173,496 | - | (32.64) | - |

台鋼資源因受到鋼鐵業外在環境影響,使安定化製程處理合格量下滑。

  • 8 -

(4). 本公司 114 年度氧化鋅產出、銷售情形如下表:

單位:公噸/新台幣仟元

項目\年度 114 年度 113 年度 成長率(%)
數量 金額 數量 金額 數量 金額
未水洗 產出量及成本 45,581 663,910 51,145 659,395 (10.88) 0.68
內銷 4,553 159,504 3,336 108,332 36.48 47.24
外銷 40,183 1,330,026 48,143 1,510,898 (16.53) (11.97)

114 年受鋼鐵業外在環境影響,氧化鋅產出量減少,使本期氧化鋅銷貨收入較去年同期減少。

  1. 預算執行執行情形:

依現行法令規定,本公司 114 年度並未對外公開財務預測數,整體實際營運狀況及表現與公司內部制定之營業計畫大致相當。

  1.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1) 合併財務報表

分析項目\年度 114 年 113 年
財務結構(%) 負債占資產比率 17.24 17.83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119.24 120.99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12.71 16.66
權益報酬率(%) 15.34 19.38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77.01 90.78
純益率(%) 31.06 34.94
每股盈餘(元) 6.17 7.47

114 年受鋼鐵業外在環境影響,使本期氧化鋅銷貨收入較去年同期減少,獲利能力下降。


(2) 個體財務報表

分析項目 年度 114年 113年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16.23 16.71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231.40 245.60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12.88 16.88
權益報酬率(%) 15.34 19.38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77.01 90.78
純益率(%) 36.40 42.73
每股盈餘(元) 6.17 7.47

114年受銅鐵業外在環境影響,使本期氧化鋅銷貨收入較去年同期減少,獲利能力下降。

  1. 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114年度研究發展狀況如下:

(1)含鋅副產物低碳冶煉高值化技術。
(2)電弧爐粉塵回收製程中CO減排之可行性評估。
(3)原料與產品履歷建立、固碳技術研究開發。
(4)窯殼溫度監控資料蒐集與可視化。

二、115年營運計畫概要

  1. 公司經營方針

本公司除原有煉鋼集塵灰外,公司環評變更已於114年底經環評大會通過,擴大含鋅資源物來源與收受量,及增加國內焚化廠產出之焚化飛灰收受量,將為公司中期成長提供重要支撐。持續透過新增廢棄物之營收成長,來降低國際鋅價對本公司營收之影響。本公司氧化鋅產品亦已於114年取得UL2809再生材料含量認證,顯示產品中的鋅 100% 來自於廢棄物,屬於綠色永續產品。為符合國際市場需求及提升產品價值,龍井新廠目標116年興建完成並正式營運,未來該將著重於水洗氧化鋅產品業務,將產品高值化並增加公司營收與客源。

子公司台鋼資源,跨足爐碴再利用產製綠色環保建材,符合循環經濟產業政策。除針對原有之安定化後之爐碴業務外,115年將持續開發國內難處理之廢棄物,遵循國家資源循環再利用政策,逐步拓展廢棄物再利用市場,搭配廠內兩座再生粒料專用預拌混凝土廠,跨足爐碴預拌混凝土業,逐步擴大預拌混凝土市占率。

  • 10 -

  1. 預期銷售/再利用數量及其依據

展望115年,全球銅鐵市場預期仍處於供需調整階段,景氣表現呈現壓抑中求穩定之態勢。整體而言,銅鐵產業將以穩健經營與成本控管為主要方向,國內銅鐵業營運動能可望維持基本水準,進而支撐本公司集塵灰及氧化鋅相關業務之穩定發展。

本公司除原有煉鋼集塵灰外,將再致力於拓展3大類13項廢棄物,收受國內難處理高單價之廢棄物進行再利用。115年將透過新增廢棄物處理量推動營收成長,來降低國際鋅價對本公司營收之影響。

台鋼資源除原有爐碴業務外,遵循國家資源循環再利用政策,逐步拓展其他廢棄物再利用市場,並積極開發混凝土業務市場,擴大預拌混凝土市占率。

  1. 重要之產銷政策

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本公司將秉持一貫之理念,有效規劃資源,透過環安衛管理系統之運作將生產活動、產品及服務中的可能產生之危害風險與環境衝擊源予以有效控制,以達到永續經營為目標。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為追求本公司永續發展,特訂定下列短期及長期發展策略:

  1. 短期發展策略:

(1) 增加可再利用廢棄物處理業務。
(2) 廠內設置再生能源,推動長期減碳績效。

  1. 長期發展策略:

(1) 推動其他難處理廢棄物之再利用。
(2) 技術輸出海外市場。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目前國內電弧爐集塵灰總產出量,超過 80% 係由本公司再利用,本公司位居國內電弧爐煉鋼廠集塵灰再利用產業市場之龍頭地位,且我國環保相關法規參照歐美先進國家制定,相對先進及完整,帶給本公司極大競爭力。

未來將持續增加其他難處理廢棄物客戶及料源,增加處理/再利用量,不僅在國內市場具有極佳之競爭優勢,亦可分散營運風險。

目前銅聯已取得13項污染土壤之通案再利用許可,再加上3大類13項廢棄物拓展多元化營運,本公司無論於價格或量能上,皆極具競爭優勢,可提供國內多樣廢棄物妥善處理管道,符合政府「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之政策。

再次感謝各位股東的支持、鼓勵。敬祝各位股東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董事長:林才翔
經理人:謝宗霖
會計主管:陳襄璋

  • 11 -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董事會造具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個體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本公司民國114年度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核

此致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115年度股東常會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吳傳銘

img-4.jpeg

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


Deloitte.

附件三

勤業眾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016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016,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台灣鋼聯集團)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與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鋼聯集團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台灣鋼聯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灣鋼聯集團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 13 -

茲對台灣鋼聯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收入認列

台灣鋼聯集團民國114年度主要客戶銷貨收入為新台幣1,074,781仟元,占合併營業收入 49%,由於來自主要客戶之銷貨收入金額係屬重大,且相較於前一年度有顯著變動,故將其列為關鍵查核事項。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參閱附註四。

本會計師針對上述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瞭解與收入認列有關之內部控制,並測試其運作之有效性。
  2. 取得主要客戶交易明細並選樣測試,核對主要客戶原始訂單、出貨憑證及確認貨款收回情形。
  3. 取得主要客戶回覆之銷售函證,以驗證銷貨收入之存在性。

其他事項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14及113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灣鋼聯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台灣鋼聯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灣鋼聯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

  • 14 -

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台灣鋼聯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台灣鋼聯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台灣鋼聯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台灣鋼聯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15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灣銅聯集團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許瑞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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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曾棟鑒

許瑞隆
資棟鑒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130349292 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 16 -

台灣鋼管行業大全

民國11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資產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及六) $ 676,454 12 $ 756,988 14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及七) 1,500 - - -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四及八) 1,689 - 2,602 -
1170 應收帳款-非關係人淨額(附註四、八及十八) 152,900 3 188,674 4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四、八、十八及二五) 11,358 - 18,910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四、八及二五) 2,746 - 6,097 -
130X 存 貨(附註四及九) 164,410 3 142,103 3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及二二) - - 21,402 -
1479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四、十三及十八) 41,880 1 56,081 1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1,052,937 19 1,192,857 22
非流動資產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十一) 7,849 - -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十二、二二、二六及二七) 4,173,362 77 4,127,745 76
1780 其他無形資產(附註四及二五) 20,840 - 13,629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十) 21,884 1 12,226 -
1915 預付設備款(附註四及二二) 82,635 2 22,598 1
1920 存出保證金(附註四) 5,879 - 5,705 -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附註十六) 1,110 - - -
198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二二及二六) 55,016 1 59,943 1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三) 68 - 614 -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4,368,643 81 4,242,460 78
1XXX 資產總計 $ 5,421,580 100 $ 5,435,317 100
代碼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應付票據(附註四) $ - - $ 3,150 -
2170 應付帳款(附註四及二五) 57,815 1 46,154 1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四、十五及二五) 187,815 3 171,000 3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十) 88,364 2 117,383 2
2320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銀行借款(附註十四、二二及二六) 38,267 1 38,267 1
2399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五、十八及二五) 73,050 1 65,412 1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445,311 8 441,366 8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銀行借款(附註十四、二二及二六) 481,522 9 519,789 10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十) 347 - 487 -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及十六) - - 813 -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四) 7,545 - 6,789 -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489,414 9 527,878 10
2XXX 負債總計 934,725 17 969,244 18
權益
3100 股本 1,112,709 21 1,112,709 21
3200 資本公積 999,216 18 999,216 18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712,548 13 629,311 11
3350 未分配盈餘 1,662,382 31 1,724,837 32
3XXX 權益總計 4,486,855 83 4,466,073 82
負債與權益總計 $ 5,421,580 100 $ 5,435,317 100

董事長:林才翔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經理人:謝宗霖

會計主管:陳襄璋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

合併為子公司股東

民國114年及115年11月3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代碼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四、十八及二五) $ 2,210,758 100 $ 2,378,461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九、十六、十九及二五) 1,082,513 49 1,108,970 46
5900 營業毛利 1,128,245 51 1,269,491 54
營業費用(附註十六、十九、二五及二七)
6100 推銷費用 94,648 4 106,276 4
6200 管理費用 150,937 7 138,237 6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29,483 1 38,297 2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275,068 12 282,810 12
6900 營業淨利 853,177 39 986,681 42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50 財務成本(附註十九) ( 3,957) - ( 488) -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份額(附註十一) ( 1,151) - - -
7100 利息收入(附註四) 6,257 - 6,150 -
7190 其他收入(附註四及十九) 18,995 1 9,393 -
7230 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淨額(附註四及二八) ( 398) - 12,009 1
7590 什項支出 ( 78) - ( 198) -
76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附註四) ( 15,923) ( 1) ( 3,381)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3,745 - 23,485 1

(接次頁)


(承前頁)

114年度 113年度
代碼 金額 % 金額 %
7900 稅前淨利 $ 856,922 39 $ 1,010,166 43
7950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二十) 170,169 8 179,081 8
8200 本年度淨利 686,753 31 831,085 35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四及十六) 2,067 - 1,607 -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四及二十) ( 413) - ( 321) -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1,654 - 1,286 -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688,407 31 $ 832,371 35
每股盈餘(附註二一)
9750 基 本 $ 6.17 $ 7.47
9850 稀 釋 $ 6.15 $ 7.45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林才翔

經理人:謝宗霖

會計主管:陳襄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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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股利為元

代碼A1 113年1月1日餘額 股本(附註十七) 資本公積(附註十七) 法定盈餘公積(附註十七) 未分配盈餘(附註十七) 權益總計
$1,112,709 $999,216 $578,790 $1,421,452 $4,112,167
B1 112年度盈餘指揹及分配 - - 50,521 (50,521) -
B5 法定盈餘公積 - - - (478,465) (478,465)
現金股利-每股4.3元 - - - 831,085 831,085
D1 113年度淨利 - - - 1,286 1,286
D3 113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832,371 832,371
D5 11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1,724,837 4,466,073
Z1 113年12月31日餘額 1,112,709 999,216 629,311 1,724,837 -
B1 113年度盈餘指揹及分配 - - 83,237 (83,237) -
B5 法定盈餘公積 - - - (667,625) (667,625)
現金股利-每股6元 - - - - -
C7 公司行使歸入權所獲利益 - - - - -
D1 114年度淨利 - - - 686,753 686,753
D3 114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1,654 1,654
D5 11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688,407 688,407
Z1 114年12月31日餘額 $1,112,709 $999,216 $712,548 $1,662,382 $4,48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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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事長:林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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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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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陳麗璋


台灣鋼聯順金融融合及子公司

合資格

民國114年及115年

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00010 本年度稅前淨利 $ 856,922 $1,010,166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250,318 239,535
A20200 攤銷費用 6,848 4,767
A20900 財務成本 3,957 488
A223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失之份額 1,151 -
A21200 利息收入 ( 6,257) ( 6,150)
A225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15,923 3,381
A23800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8,500 6,699
A24100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 ( 468) ( 1,920)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30 應收票據 913 ( 1,512)
A31150 應收帳款 43,800 13,304
A31180 其他應收款 3,239 1,540
A31200 存 貨 ( 30,807) 6,071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14,201 ( 8,191)
A32130 應付票據 ( 3,150) 3,150
A32150 應付帳款 11,661 ( 2,110)
A32180 其他應付款 6,719 18,099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7,638 ( 32,975)
A32240 淨確定福利負債 144 ( 980)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191,252 1,253,362
A33100 收取之利息 6,369 6,176
A33300 支付之利息 ( 3,989) ( 488)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 209,399) ( 195,326)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984,233 1,063,724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1800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9,000) -
B00050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500) 124,432
B027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293,523) ( 1,035,708)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1,768 2,093

(接次頁)


(承前頁)

代碼 114年度 113年度
B03800 存出保證金增加 ($ 174) $ -
B04500 購置無形資產 ( 14,057) ( 9,647)
B06500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26,329 1,948
B06800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544 883
B07100 預付設備款增加 ( 70,018) ( 21,083)
B09900 遞延收入增加 1,132 ( 81)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58,499) ( 937,163)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增加 - 80,000
C00200 短期借款減少 - ( 80,000)
C01600 舉借長期銀行借款 - 574,000
C01700 償還長期銀行借款 ( 38,267) ( 15,944)
C031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 376) ( 1,441)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 667,625) ( 478,465)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706,268) 78,150
EEEE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減少) ( 80,534) 204,711
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756,988 552,277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676,454 $ 756,988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林才翔
經理人:謝宗霖
會計主管:陳襄璋

  • 22 -

阿件四

Deloitte.

勤業眾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016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016,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與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 23 -

茲對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收入認列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主要客戶銷貨收入為新台幣 1,074,781 仟元,占營業收入 57%,由於來自主要客戶之銷貨收入金額係屬重大,且相較於前一年度有顯著變動,故將其列為關鍵查核事項。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參閱附註四。

本會計師針對上述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瞭解與收入認列有關之內部控制,並測試其運作之有效性。
  2. 取得主要客戶交易明細並選樣測試,核對主要客戶原始訂單、出貨憑證及確認貨款收回情形。
  3. 取得主要客戶回覆之銷售函證,以驗證銷貨收入之存在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24 -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25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動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許瑞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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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曾棟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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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130349292 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 26 -

民國11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資產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及六) $ 500,528 9 $ 663,299 12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四、十六及七) - - 178 -
1170 應收帳款-非關係人淨額(附註四、七及十六) 127,979 2 157,014 3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四、七、十六及二三) 3,074 - 923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四及七) 1,444 - 4,448 -
130X 存貨(附註四及八) 153,864 3 132,129 3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及二十) - - 21,402 -
1479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四及十一) 29,680 1 41,257 1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816,569 15 1,020,650 19
非流動資產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四及九) 2,230,072 42 2,213,936 41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十、二十、二四及二五) 2,149,822 40 2,033,228 38
1780 其他無形資產(附註四及二三) 17,501 - 9,776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十八) 21,884 1 12,226 -
1915 預付設備款(附註四及二十) 70,234 1 18,678 1
1920 存出保證金(附註四) 5,869 - 5,695 -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十四及二十) 1,110 - - -
198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二十及二四) 43,000 1 48,000 1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一) - - 2 -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4,539,492 85 4,341,541 81
1XXX 資產總計 $ 5,356,061 100 $ 5,362,191 100
代碼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50 應付票據(附註四) $ - - $ 3,150 -
2170 應付帳款(附註四及二三) 49,192 1 40,951 1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四、十三及二三) 146,454 3 121,730 2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十八) 88,364 1 117,383 2
2320 一年內到期之銀行長期借款(附註十二、二十及二四) 38,267 1 38,267 1
2399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三及二三) 59,013 1 47,102 1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381,290 7 368,583 7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銀行借款(附註十二、二十及二四) 481,522 9 519,789 10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十八) 347 - 487 -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十四及二十) - - 813 -
2645 存入保證金 6,047 - 6,446 -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487,916 9 527,535 10
2XXX 負債總計 869,206 16 896,118 17
權益
3100 股本 1,112,709 21 1,112,709 21
3200 資本公積 999,216 19 999,216 18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712,548 13 629,311 12
3350 未分配盈餘 1,662,382 31 1,724,837 32
3XXX 權益總計 4,486,855 84 4,466,073 83
負債與權益總計 $ 5,356,061 100 $ 5,362,191 100

董事長:林才翔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經理人:謝宗霖

會計主管:陳襄璋


台灣金融危機防控大公司

個人保險保險系統

民國114年及115年 年度 11 月 3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114年度 113年度
代碼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四、十六及二三) $ 1,886,890 100 $ 1,945,114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八、十四、十七及二三) 837,105 44 814,347 42
5900 營業毛利 1,049,785 56 1,130,767 58
營業費用(附註十四、十七及二五)
6100 推銷費用 72,792 4 83,886 4
6200 管理費用 105,497 6 91,970 5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27,581 1 36,677 2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205,870 11 212,533 11
6900 營業淨利 843,915 45 918,234 47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50 財務成本(附註十七) ( 3,957) - ( 162) -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份額(附註四及九) 7,136 - 65,858 3
7100 利息收入(附註四及二三) 4,966 - 6,332 -
7190 其他收入(附註四及十七) 18,373 1 9,311 1
7230 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淨額(附註四及二六) ( 458) - 12,008 1
7590 什項支出 ( 59) - ( 128) -
76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附註四) ( 12,994) ( 1) ( 1,287)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3,007 - 91,932 5

(接次頁)


(承前頁)

114年度 113年度
代碼 金額 % 金額 %
7900 稅前淨利 $ 856,922 45 $ 1,010,166 52
7950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十八) 170,169 9 179,081 9
8200 本年度淨利 686,753 36 831,085 43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四及十四) 2,067 - 1,607 -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四及十八) ( 413) - ( 321) -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1,654 - 1,286 -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688,407 36 $ 832,371 43
每股盈餘(附註十九)
9750 基 本 $ 6.17 $ 7.47
9850 稀 釋 $ 6.15 $ 7.45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林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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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謝宗霖

img-14.jpeg

會計主管:陳襄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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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股利為元

代碼A1 113年1月1日餘額 股本(附註十五) 資本公積(附註十五) 法定盈餘公積(附註十五) 未分配盈餘(附註十五) 權益總計
$1,112,709 $999,216 $578,790 $1,421,452 $4,112,167
B1 112年度盈餘指揮及分配 - - 50,521 (50,521) -
B5 法定盈餘公積 - - - (478,465) (478,465)
現金股利-每股4.3元 - - - - -
D1 113年度淨利 - - - 831,085 831,085
D3 113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1,286 1,286
D5 11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832,371 832,371
Z1 113年12月31日餘額 1,112,709 999,216 629,311 1,724,837 4,466,073
B1 113年度盈餘指揮及分配 - - 83,237 (83,237) -
B5 法定盈餘公積 - - - (667,625) (667,625)
現金股利-每股6元 - - - - -
D1 114年度淨利 - - - 686,753 686,753
D3 114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1,654 1,654
D5 11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688,407 688,407
Z1 114年12月31日餘額 $1,112,709 $999,216 $712,548 $1,662,382 $4,48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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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林才翔

經理人:謝宗霖

會計主管:陳真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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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鋼鐵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股東資訊系統

民國114年及115年

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00010 本年度稅前淨利 $ 856,922 $1,010,166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137,395 126,401
A20200 攤銷費用 5,152 3,082
A20900 財務成本 3,957 162
A21200 利息收入 ( 4,966) ( 6,332)
A224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
份額 ( 7,136) ( 65,858)
A225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12,994 1,287
A23700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7,312 5,254
A24100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 ( 468) ( 1,920)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30 應收票據 178 ( 178)
A31150 應收帳款 27,358 5,058
A31180 其他應收款 2,892 1,279
A31200 存 貨 ( 29,047) 7,117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11,577 ( 18,944)
A32130 應付票據 ( 3,150) 3,150
A32150 應付帳款 8,241 ( 2,040)
A32180 其他應付款 12,385 12,262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11,911 ( 36,432)
A32240 淨確定福利負債 144 ( 980)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053,651 1,042,534
A33100 收取之利息 5,078 6,358
A33300 支付之利息 ( 3,989) ( 162)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 209,399) ( 195,326)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845,341 853,404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050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24,432
B01800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9,000) -
B027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250,135) ( 974,416)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1,578 1,848

(接次頁)


(承前頁)

代碼 114年度 113年度
B0430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 $ - $ 120,000
B03800 存出保證金增加 ( 174) -
B04500 購置無形資產 ( 12,875) ( 5,664)
B06500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26,402 5,598
B06800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 1)
B07100 預付設備款增加 ( 57,617) ( 17,288)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01,821) ( 745,491)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1600 舉借長期銀行借款 - 574,000
C01700 償還長期銀行借款 ( 38,267) ( 15,944)
C03100 存入保證金減少 ( 399) ( 1,441)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 667,625) ( 478,465)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706,291) 78,150
EEEE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減少) ( 162,771) 186,063
E00100 年初現金餘額 663,299 477,236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500,528 $ 663,299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林才翔
經理人:謝宗霖
會計主管:陳襄璋

  • 32 -

附件五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理由
4.2.1.1.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三億元內決行,事後於最近期董事會報告。 4.2.1.1.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未達新台幣三億元決行,事後於最近期董事會報告。 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法條文字,調整核決門檻。
4.2.1.2. 取得或處分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三億元內決行,事後於最近期董事會報告。 4.2.1.2. 取得或處分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未達新台幣三億元決行,事後於最近期董事會報告。
4.2.1.3. 投資短期有價證券之公債、國內債券基金、金融債券、貨幣基金及美國政府公債之短期閒置資金,其每筆或每日金額在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下(含),授權總經理為之;金額超過新台幣一佰萬元至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下(含),授權執行長為之;金額超過新台幣五仟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以下(含)須經董事長同意後為之。 4.2.1.3. 投資短期有價證券之公債、國內債券基金、金融債券、貨幣基金及美國政府公債之短期閒置資金,其每筆或每日金額在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下,授權協理為之;金額超過新台幣一佰萬元至新台幣三佰萬元以下,授權總經理為之;金額超過新台幣三佰萬元至新台幣五佰萬元以下,授權執行長為之;金額超過新台幣五佰萬元至未達新台幣三億元須經董事長同意後為之。 配合公司新頒布的組織架構,調整核決權限。
4.2.2.1. 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含),授權採購經理為之。 4.2.2.1. 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授權採購經理為之。 酌修文字。
4.2.2.2. 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至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下,須經協理同意後為之。 1. 本條新增。
2. 配合公司新頒布的組織架構,新增協理核決權限。
4.2.2.2. 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至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下(含),授權總經理為之。 4.2.2.3. 金額超過新台幣一佰萬元至新台幣三佰萬元以下須經總經理同意後為之。 配合公司新頒布的組織架構,調整總經理核決權限。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理由
4.2.2.3.金額超過新台幣一佰萬元至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下(含)須經執行長同意後為之。 4.2.2.4.金額超過新台幣三佰萬元至新台幣五佰萬元以下須經執行長同意後為之。 配合公司新頒布的組織架構,調整執行長核決權限。
4.2.2.4.金額超過新台幣五仟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以下(含)須經董事長同意後為之。 4.2.2.5.金額超過新台幣五佰萬元至未達新台幣三億元須經董事長同意後為之。 配合公司新頒布的組織架構,調整董事長核決權限。
4.2.2.5.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須由董事會同意或事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4.2.2.6.金額新台幣三億元以上須由董事會同意或事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法條文字,調整核決門檻。
4.2.3.1.金額在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下,須經協理同意後為之。 1.本條新增。
2.配合公司新頒布的組織架構,新增協理核決權限。
4.2.3.1.金額在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下(含),授權總經理為之。 4.2.3.2.金額超過新台幣一佰萬元至新台幣三佰萬元以下須經總經理同意後為之。 配合公司新頒布的組織架構,調整總經理核決權限。
4.2.3.2.金額超過新台幣一佰萬元至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下(含)須經執行長同意後為之。 4.2.3.3.金額超過新台幣三佰萬元至新台幣五佰萬元以下須經執行長同意後為之。 配合公司新頒布的組織架構,調整執行長核決權限。
4.2.3.3.金額超過新台幣五仟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以下(含)須經董事長同意後為之。 4.2.3.4.金額超過新台幣五佰萬元至未達新台幣三億元須經董事長同意後為之。 配合公司新頒布的組織架構,調整董事長核決權限。
  • 34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理由
4.2.3.4.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須由董事會同意或事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4.2.3.5.金額新台幣三億元以上須由董事會同意或事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法條文字,調整核決門檻。
4.2.4.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取得或處分,除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三億元內決行外,須經董事會通過或事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4.2.4.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取得或處分,除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未達新台幣三億元決行外,須經董事會通過或事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5.3.1.3.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3.1.3.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
5.3.1.3.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3.1.3.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
  • 35 -

附錄一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
二、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
三、CA01990其他非鐵金屬基本工業
四、C901990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五、J101080資源回收業
六、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
七、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
八、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九、E599010配管工程業
十、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十一、E603100電焊工程業
十二、E604010機械安裝業
十三、EZ01011地下水鑿井業
十四、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十五、EZ99990其他工程業
十六、F106040水器材料批發業
十七、F113100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
十八、F401010國際貿易業
十九、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二十、I103060管理顧問業
二十一、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二十二、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二十三、J101050環境檢測服務業
二十四、J101990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二十五、B601010土石採取業
二十六、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
二十七、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二十八、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
二十九、CE01010一般儀器製造業
三十、EZ07010鑽孔工程業
三十一、IF04010非破壞檢測業
三十二、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
三十三、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彰化縣,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之同意,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其設立、廢止及變更均依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第四條: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 36 -

第五條:本公司得就有關業務所需之範圍之內依「背書保證辦法」辦理同業或關係企業間對外保證業務。

第六條:本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得授權董事會處理,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訂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二章 股份

第七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陸億元整,分為壹億陸仟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貳仟萬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共計貳佰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七條之一:本公司依公司法收買之庫藏股,轉讓之對象包括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前四項授權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決議具體條件對象。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並應編號及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或登錄。

第九條:股東名簿變更,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股票過戶。

第十條:本公司股務之處理,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前項會議之召開,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一之一條: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第十二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其委託書之使用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第十三條:本公司股東,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之一條:本公司股東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 37 -

第十四之二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出席證(出席簽到卡)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議事錄應於二十日內分發予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或公告為之。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由本公司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之一條:本公司公開發行後如欲撤銷公開發行,除須董事會核准外,並應經股東會決議,且於本公司登錄興櫃期間或日後上市(櫃)掛牌期間均將不變動本條文。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一人,選舉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股份不得少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其成數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另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有關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第十六之一條:前條董事名額中得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且不低於董事席次的三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之二條:董事選任方式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第十六之三條: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暨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六之四條: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之六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組成薪酬委員會,其人員及組織規程相關事項由董事會依照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第十九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並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第二十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前項代理以一人受一人委託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38 -

第二十一條: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前述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郵件(電子方式)通知之。

第二十二條:

全體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暨國內外業界水準後定之。

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酬金。

另本公司董事之出席車馬費,授權由董事會參酌業界水準後訂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得設執行長一人、總經理一人,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並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其中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本期稅前淨利,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前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往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可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10%,惟實際分派比率,仍應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前項股利分派以現金發放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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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84年04月01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85年08月24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85年11月20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86年06月16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87年04月20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89年02月29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89年06月20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92年05月26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94年05月12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94年08月02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96年05月30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97年05月22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102年05月31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103年06月06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105年03月23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105年09月22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106年07月13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108年05月29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113年05月30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114年05月27日。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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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林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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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1. 目的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2. 適用範圍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3. 權責

本規則修訂的提出單位為管理處。

4. 作業內容

4.1.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4.1.1.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4.1.2.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4.1.3.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

4.1.4. 有關4.1.3.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4.1.4.1. 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4.1.4.2.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4.1.4.3. 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4.1.5.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4.1.6.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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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4.1.8.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4.1.9.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4.1.10.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4.1.11.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 4.1.8.至 4.1.10.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4.2. 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

4.2.1.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4.2.2.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4.2.3.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4.2.4.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4.3. 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4.3.1.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4.3.2.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 4.3.1.召開地點之限制。

4.4. 受理股東報到事宜及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4.4.1.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4.4.2. 本公司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4.4.3.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4.4.4.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4.4.5.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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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4.4.7.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4.4.8.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4.5.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4.5.1.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4.5.2. 若 4.5.1. 規定之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4.5.3.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4.5.4.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4.5.5.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4.6.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4.6.1.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4.6.2. 有關 4.6.1. 規定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4.6.3.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4.6.4. 有關 4.6.3. 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4.7. 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與開會:

4.7.1.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4.7.2.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4.7.3. 有關 4.7.2. 規定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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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以 4.4.7. 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4.7.4.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4.8. 議案討論:

4.8.1.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4.8.2.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 4.8.1. 之規定。

4.8.3. 有關 4.8.1. 及 4.8.2. 規定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4.8.4.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4.9. 股東發言:

4.9.1.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4.9.2.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4.9.3.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4.9.4.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4.9.5.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4.9.6.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4.9.7.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 4.9.1. 至 4.9.5. 規定。

4.10. 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4.10.1.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4.10.2.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4.10.3.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4.10.4. 有關 4.10.3. 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4.10.5.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4.11. 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4.11.1.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4.11.2.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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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4.11.3. 有關 4.11.2 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4.11.4.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 4.11.3. 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4.11.5.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4.11.6.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4.11.7.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4.11.8.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4.11.9.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4.11.10.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4.11.11.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 4.4.7 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4.11.12.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4.12. 選舉事項:

4.12.1.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4.12.2. 有關 4.12.1 規定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4.13.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4.13.1.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4.13.2. 有關 4.13.1 規定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4.13.3.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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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4.13.4.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 4.13.3. 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4.13.5.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 4.13.4. 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4.14. 對外公告:

4.14.1.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4.14.2.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4.14.3.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4.15. 會場秩序之維護:

4.15.1.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4.15.2.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4.15.3.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4.15.4.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4.16. 休息、續行集會:

4.16.1.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4.16.2.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4.16.3.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4.17.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4.17.1. 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4.17.2.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4.17.2.1.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4.17.2.2.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4.17.2.3.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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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2.4.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4.17.3. 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4.18.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4.19.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4.20. 斷訊之處理:

4.20.1.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4.20.2. 發生 4.20.1.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4.20.3. 依 4.20.1.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4.20.4. 依 4.20.1.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4.20.5.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 4.20.1.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 4.20.1.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4.20.6. 發生 4.20.5.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4.20.7. 本公司依 4.20.1.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4.20.8.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 4.20.1.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4.21.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4.22.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 參考資料

  2. 47 -


5.1.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政府法規)。
5.2. 公司法(政府法規)。
5.3. 證券交易法(政府法規)。
5.4.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政府法規)。
5.5. 董事選舉辦法。
5.6.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政府法規)。
5.7.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政府法規)。
5.8.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政府法規)。

  1. 表單(表單格式授權本公司權責單位依法令規定制訂、修訂與廢止)

6.1. 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6.2. 委託書用紙。
6.3. 股東會議事手冊。
6.4. 會議補充資料。
6.5. 出席證。
6.6. 出席簽到卡。
6.7. 簽名簿。
6.8. 年報。
6.9. 發言條。
6.10. 表決票。
6.11. 選舉票。
6.12. 議事錄。
6.13. 統計表。

  1. 控制要點

7.1. 公司是否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出席?
7.2. 公司是否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及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7.3. 一股東是否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7.4. 需公告事項,是否依相關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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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持股情形

一、本公司額定資本額為新台幣 1,600,000,000 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112,708,870 元。

二、依證交法第 26 條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計 8,000,000 股。

三、截至 115 年 03 月 31 日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如下所示:

董事名稱或姓名 職稱 代表人 持股股數 持股比例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才翔 26,758,587 24.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劉明宗 24,829,009 22.31%
董事 蕭耀植
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黃韋翰 9,691,512 8.71%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黃煌璋 9,677,573 8.70%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陳美惠 6,116,469 5.50%
誠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林凱民 4,158,000 3.74%
吳傳銘 獨立董事
張添晉 獨立董事
黃孝信 獨立董事
吳根成 獨立董事
合 計 81,231,150 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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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本公司本年度並無配發無償配股之情形,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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