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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M.C.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4

Jun 13, 2024

51769_rns_2024-06-13_4fcfab16-4643-4cfb-8331-59078855a86e.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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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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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Styrene Monomer Corporation

一一三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 事 手 冊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開會日期: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地 點: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11 號

(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 8 樓會議室)

目 錄

開會程序 ........................................................................................... 1 會議議程 ........................................................................................... 2 討論事項 ........................................................................................... 3 臨時動議 ........................................................................................... 7 附 件 一、可能應募人名單 ....................................................................... 8 二、可能應募人之名單中,如屬法人者,其股東持股比例 占前十名之股東,及與本公司之關係 ................................... 10 附 錄 一、公司章程 ................................................................................... 20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24 三、董事持股情形 ........................................................................... 32

開會程序

壹、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討論事項 肆、臨時動議 伍、散 會

  • 1 -

會議議程

  • 時 間: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 地 點: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11 號

  • (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 8 樓會議室)

壹、宣布開會(報告出席股數,由主席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

  • 參、討論事項

本公司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

肆、臨時動議

伍、散 會

  • 2 -

討論事項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敬請 核議。

  • 說 明: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以因應長期經 營及業務發展需要,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擬以 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本案擬提請股東臨 時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自股東臨 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三次) 辦理。

  • 一、 發行條件:

    1. 私募總股數:普通股 5,000 萬股為上限。

    2. 每股面額:每股新台幣 10 元整。

    3. 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情形,授權董事會決行。

  • 二、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次私募以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則以下列二基 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 (1)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 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2)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3 -

  • 定價日、實際參考價格及實際發行價格: 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規定,視 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 之。私募價格之訂定,符合法令規定及參考本公 司目前情況、未來展望,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法 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 理。

惟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定價方式致私募 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而造成公司產生累積虧損時, 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盈 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三、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112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3220 號令規定 之自然人及法人,並以有助於公司未來營運產生直 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

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 長為之。

  1.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為因應本公司長期經營及業務發展需要,將選擇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程度瞭解之法人為應募對象 ,其長期支持將有助於公司未來營運產生直接或 間接助益,強化本公司之業務拓展、技術提升、 降低成本或產品開發整合效益,以提升永續經營 能力。

  • 4 -

  • 謹就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可能應募人名單(另敘明 ~

與本公司之關係),請參閱本手冊第 8 9 頁(附 件一)。

  1. 附件一可能應募人之名單中,如屬法人者,其股 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及與本公司之關係 ~

,請參閱本手冊第 10 19 頁(附件二)。

  • 四、辧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 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前一年 度( 111 )營運虧損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 制等因素,私募除了可維持本公司與投資夥伴間 之長期合作關係及穩定經營;亦同時強化財務結 構及償債能力、確保公司長期經營發展所需資金 、提升營運效能,對股東權益產生正面助益。
  • 私募之額度:

    • 在普通股 5,000 萬股額度內,將於股東臨時會決議 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三次)辦理。
  • 辧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 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各分次私募 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或償還銀行借款,藉此 強化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確保公司長期經營發 展所需資金、提升營運效能,以因應長期經營及 業務發展需要。
  • 5 -

  • 五、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新股於 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 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並得於自交付日起 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 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六、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本次私募案除定價成數外,所定發行新股之發行 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計劃項 目、資金運用進度及其他相關事宜,將以股東臨 時會之決議為最後定案之依據。如遇法令變更或 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因素變更而需修正 時,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處理。

  2. 擬提請股東臨時會通過本次私募案,並授權董事 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本 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 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3. 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 之 6 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 公司網站。

決 議:

  • 6 -

臨時動議

  • 7 -

附件一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可能應募人名單

序號 應募人 與本公司之關係
1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 本公司法人董事及持股前十大股東
(2) 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3) 1席董事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席獨立董事簡金成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4) 4席法人董事百佳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5) 3席法人董事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6) 持股春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春雨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及春雨生醫股份有限公司100%之股東
2 春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1)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2) 與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為本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其泰
(3) 2席董事陳其泰及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
(4) 本公司持股前十大股東
3 春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2) 與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為本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其泰
(3) 2席董事陳其泰及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
(4) 本公司持股前十大股東
4 春雨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2) 與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為本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其泰
(3) 2席董事陳其泰及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
5 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 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本公司持股前十大股東
  • 8 -
序號 應募人 與本公司之關係
6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1) 2席董事為本公司法人董事台苯投資有限公司
(2) 董事長為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其負責人
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3) 1席董事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4) 負責人黃俊義為本公司法人董事台苯投資有
限公司負責人之配偶
7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席法人董事為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
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8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之母公司(持股100%),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100%之子公司─易通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金智宏投資有限公司之母公司
(持股100%)及本公司法人董事台苯投資有限公司
之前十大股東
9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易通
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金智宏
投資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持股100%)及本公司法人
董事台苯投資有限公司之前十大股東
10 川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1 穩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2 田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3 潤成股份有限公司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4 田潤股份有限公司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5 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徐定睿)
(2) 董事長為開疆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人
董事,其負責人孫伶伶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孫稚堯之三親等
16 開疆股份有限公司 (1)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孫稚堯)
(2) 負責人孫伶伶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孫稚
堯之三親等
  • 9 -

附件二

應募人屬法人者,其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及與本公司之關係

持股
法人應募人 前十大股東 與公司之關係
比例
春雨工廠股份
有限公司
百佳圓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27.87% (1) 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春雨工廠之法人董事
金智富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9.43% 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春雨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7.75% (1) 春雨工廠持股100%之子公司
(2) 與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其泰
(3) 2席董事陳其泰及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
董事代表人
(4) 本公司持股前十大股東
億太昇股份有限
公司
4.89%
昇上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4.22%
張靜琪 2.36%
張郁琪 1.92%
李世和 1.31%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孫得賓 1.04%
易昇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
1.02%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易通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
人董事金智宏投資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持
股100%)及本公司法人董事台苯投資有限
公司之前十大股東
  • 10 -
持股
法人應募人 前十大股東 與公司之關係
比例
春邦精密股份
有限公司
春雨工廠股份
有限公司
100% (1) 本公司法人董事及持股前十大股東
(2) 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3) 1席董事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席獨立董事簡金成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4) 4席法人董事百佳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人;3席法人董事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5) 持股春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春雨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及春雨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0%之股東
春雨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春雨工廠股份
有限公司
100% (1) 本公司法人董事及持股前十大股東
(2) 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3) 1席董事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席獨立董事簡金成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4) 4席法人董事百佳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人;3席法人董事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5) 持股春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春雨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及春雨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0%之股東
春雨生醫股份
有限公司
春雨工廠股份
有限公司
100% (1) 本公司法人董事及持股前十大股東
(2) 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3) 1席董事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席獨立董事簡金成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4) 4席法人董事百佳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人;3席法人董事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5) 持股春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春雨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及春雨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0%之股東
  • 11 -
持股
法人應募人 前十大股東 與公司之關係
比例
禾揚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榮剛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49.01% (1) 董事長為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其負
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1席法人董事為精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精剛投資為百佳圓投資持股100%之
子公司;精剛投資及百佳圓負責人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其泰(112/11/30
精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百佳圓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消滅,百佳圓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3) 1席董事林文淵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人及負責人
(4) 2席獨立董事簡金成及劉子猛為本公司
獨立董事
金耘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
25.89% 1席法人董事為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精剛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8.09% (1) 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3席法人董事為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席法人董事為台灣鋼鐵股份有
限公司,其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
董事代表人
(3) 榮剛材料1席法人董事為精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其為百佳圓投資持股100%
之子公司;精剛投資及百佳圓負責人陳
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12/11/30精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百
佳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消滅,百
佳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4) 榮剛材料1席董事林文淵為本公司法人
董事代表人及負責人;2席獨立董事簡
金成及劉子猛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日商株式會社
富士工業
(Fuji Industries
Co., Ltd.)
3.20%
  • 12 -
持股
法人應募人 前十大股東 與公司之關係
比例
陳興時 2.60%
陳德智 0.60%
陳驥智 0.60%
久陽精密股份
有限公司
台灣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
11.99% (1) 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本公司持股前十大股東
慶欣欣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
6.87%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易昇鋼鐵股份有
限公司之母公司(持股100%),易昇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易通圓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金智宏投
資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持股100%)及本公司法
人董事台苯投資有限公司之前十大股東
易昇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
5.50%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易通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
人董事金智宏投資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持股
100%)及本公司法人董事台苯投資有限公
司之前十大股東
楊宗翰 2.07%
森鉅科技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1.53%
方怡莉 1.51%
精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112/11/30與百佳
圓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後消滅
,百佳圓為存續
公司)
1.22% (1) 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百佳圓投資持股100%之子公司,百佳圓
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何炎文 1.18%
金耘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
1.03% 1席法人董事為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劉福財 1.00%
  • 13 -
持股
法人應募人 前十大股東 與公司之關係
比例
金耘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
榮剛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46.12% (1) 董事長為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其負
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1席法人董事為精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精剛投資為百佳圓投資持股100%之
子公司;精剛投資及百佳圓負責人陳其
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112/11/30
精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百佳圓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消滅,百佳圓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3) 1席董事林文淵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人及負責人
(4) 2席獨立董事簡金成及劉子猛為本公司
獨立董事
邵慧昌 15.33%
陳興時 13.79%
成杰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11.81%
永泉泰機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1.46%
黃立禎 1.21%
陳驥智 0.93%
陳逸欽 0.78%
邵淑芬 0.76%
邵文峯 0.76%
慶欣欣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
First Capital
Holding
Corporation
99.99%
顏慶利 0.01%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 14 -
持股
法人應募人 前十大股東 與公司之關係
比例
易昇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
慶欣欣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
100%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易昇鋼鐵股份有
限公司之母公司(持股100%),易昇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易通圓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金智宏投
資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持股100%)及本公司法
人董事台苯投資有限公司之前十大股東
川圃投資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甫 99.67%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林妍君 0.33%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配偶
穩騰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陳建潤 20.16%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玉川文化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
19.96% (1) 負責人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監察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
川圃投資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19.96% (1) 負責人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1席董事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人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林妍君為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配偶;
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翔璟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16.12% (1) 負責人陳建潤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二親等
(2) 1席董事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翔懋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13.60% (1) 負責人陳建潤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二親等
(2) 1席董事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人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陳建甫 9.96%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曾淑慧 0.12%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陳田圃 0.12%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 15 -
持股
法人應募人 前十大股東 與公司之關係
比例
田圃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立潤股份有限
公司
69.93%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田潤股份有限
公司
16.00%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潤成股份有限
公司
8.67%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穩騰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3.33%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川圃投資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1.13% (1) 負責人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1席董事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人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林妍君為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配偶;
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翔懋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0.72% (1) 負責人陳建潤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二親等
(2) 1席董事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 16 -
持股
法人應募人 前十大股東 與公司之關係
比例
陳建甫 0.20%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田圃 0.01%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陳建潤 0.01%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潤成股份有限
公司
田圃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85.96%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立潤股份有限
公司
4.00%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川圃投資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3.55% (1) 負責人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1席董事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人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林妍君為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配偶;
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田潤股份有限
公司
2.00%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穩騰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2.00%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 17 -
持股
法人應募人 前十大股東 與公司之關係
比例
翔懋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1.96% (1) 負責人陳建潤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二親等;
(2) 1席董事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陳建甫 0.45%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田圃 0.04%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陳建潤 0.04%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田潤股份有限
公司
田圃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67.7%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翔懋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16.4% (1) 負責人陳建潤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二親等
(2) 1席董事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陳建甫 12.67%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立潤股份有限
公司
1.3%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潤成股份有限
公司
1.27%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 18 -
持股
法人應募人 前十大股東 與公司之關係
比例
陳田圃 0.25%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陳建潤 0.25%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曾淑慧 0.13%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穩騰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0.03% (1)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 負責人曾淑慧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建甫之一親等;1席董事陳建潤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建甫之二親等;
1席監察人陳田圃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陳建甫之一親等
安慶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
孫伶伶 30.42% (1)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孫稚堯之三親等
(2) 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長及
開疆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方豪 18.75%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孫稚堯之四親等
開疆股份有限
公司
15.42% (1) 本公司法人董事
(2) 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長
(3) 負責人孫伶伶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孫稚堯之三親等
開疆股份有限
公司
孫伶伶 69.72% (1)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孫稚堯之三親等
(2) 開疆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安慶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長
  • 19 -

附錄一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台灣苯乙烯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經營事業範圍如下:

  • ( ) C801020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 ( 二 ) C801030 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

  • ( 三 ) 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 ( 四 ) C802990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 ( 五 ) D101050 汽電共生業。

  • ( 六 ) D401010 熱能供應業。

  • ( 七 )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 八 ) G801010 倉儲業。

  • ( 九 )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 十 )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 ( 十一 )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 十二 )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 ( 十三 )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轉投資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定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 四十之限制。

  • 第 四 條:本公司為業務或投資事業之需要,得辦理背書保證。

  • 第 五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或生產運銷機構。

  • 第 六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式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行之。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七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玖拾億元,分為普通股玖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 ,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 八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於呈准登記後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 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亦得依公司法或其他相 關法令之規定,免印製股票或公司債,發行新股或註銷時,應洽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採帳簿劃撥交付方式,並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 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本公司股務處理作業,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第 十 條:本公司依公司法收買之庫藏股,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 公司員工。

  • 20 -

  • 第十一條:本公司如擬將買回本公司之股份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 ,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後,始得辦理轉讓。

  • 第十二條: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 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十三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兩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一

  • ( )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 ( 二 )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召集,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股東 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股東常會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 第十五條:股東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六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 代理人出席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辦 理。本公司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 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之董事互推一人為 主席。

  • 第十八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或電子方式為之,議事錄應永 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應保存至少一年,但股東訴請 法院撤銷決議或主張決議無效時,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四章 董 事

  • 第十九條:本公司董事設七至十一人,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人選任之。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選舉採公司法一九二 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 前項董事名額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 一。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及公告方式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 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 廿 條: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 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 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由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負責執行法令規定之監察 人職權。

  • 第廿一條:董事組織董事會,以行使董事職權,並依法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亦得互選一 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未互選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

  • 21 -

  • 第廿二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天前通知董事。如遇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 之,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董事。

  • 第廿三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全體董事通過半數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委託其他董事 代理。但上述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 自出席,但應傳真簽到卡以代簽到。

  • 第廿四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 ) 董事長之選任;

  • ( 二 ) 總經理之任免;

  • ( 三 ) 本公司與股東公司間交易契約之簽訂;

( 四 ) 公司經營方針之決定;

( 五 ) 公司增資擴展計劃之決定;

  • ( 六 ) 公司營業預算與決算之審定。

  • ( 七 ) 其他依公司法或相關法令規定屬董事會職權事項之行使。

  • 除公司法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職權,其 授權內容如下:

  • ( ) 公司管理規章、作業程序、制度及辦法規定可授權董事長辦理之事項。 ( 二 ) 其他依董事會決議之授權事項。

  • 第廿五條: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為其購買責任險,有關保險事 宜授權董事會全權核處。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 ,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 值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廿六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 第廿七條:總經理依照董事會之決議,受董事長之指導,負責公司業務之推行,其主要 職權如下:

一 ( ) 公司重要章則之擬訂。

( 二 ) 公司經營方針之研議及業務之執行。

( 三 ) 公司增資擴展之策劃。

( 四 ) 公司營業預算與決算之編製。

( 五 ) 公司組織之擬訂及前條規定以外人員之任免。

  • ( 六 ) 其他依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所賦予之職權。

第六章 會 計

  • 第廿八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決算後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 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 ( ) 營業報告書。

( 二 ) 財務報表。

( 三 )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22 -

第廿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 應提撥百分之一至五之範圍內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五為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累積虧損, 次就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視需要酌提特別盈餘公積,依上 述分配後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以發放現 金之方式為之時,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法定 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分配案中現金股利所佔股利總額之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惟得基 於因應產業變動、重大投資計畫及改善財務結構之必要,或於有突發性重大 資金需求時,將現金股利發放率調整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但現金股利 每股若低於○•一元,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第 卅 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一條:本章程未列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二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六十九年五月二十 六日,第二次修正於七十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正於七十年五月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七十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次修正於七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六次修正於七十三年八月十八日,第七次修正於七十六年三月五日,第八 次修正於七十七年五月九日,第九次修正於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次 修正於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八十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二 次修正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三次修正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第 十四次修正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第十五次修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第十七次修正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 日,第十八次修正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九次修正於九十四年六月 十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九十七 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三次修正 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 五次修正於一○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一○六年六月 一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次修正於一一○年 七月七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23 -

附錄二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 一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 定。

  • 第 三 條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 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 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 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 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 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 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 提供股東參閱:

  •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 視訊會議平台。

  •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 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 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 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24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 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 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 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 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 四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 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 五 條 (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 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 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 第 六 條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 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 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 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 席股東會。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 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 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 文件,以備核對。

  • 25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 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 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 議結束。

第六條之一 (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召集通知應載事項)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 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 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 (二)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 (三)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 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 ,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 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 (四)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 式。

  •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 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 第 七 條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 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 、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 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26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八 條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 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 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 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 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 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 第 九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 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 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 等。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 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佈流會;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 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 決。

  • 第 十 條 (議案討論)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 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 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 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 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 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 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 適足之投票時間。

  • 27 -

第 十一 條 (股東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 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 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 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 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佈開會後 ,至宣佈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 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 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 第 十二 條 (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 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第 十三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 決權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 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 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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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 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 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 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 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 ,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 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佈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 宣佈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 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 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 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

第 十四 條 (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 止。

  • 第 十五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 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 每位當選人之當選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 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 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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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 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 十六 條 (對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 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 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 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 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佈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 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 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 十七 條 (會場秩序之維護)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 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 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 十八 條 (休息、續行集會)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 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 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 第 十九 條 (視訊會議之資訊揭露)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 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佈散 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 第 二十 條 (視訊股東會主席及紀錄人員之所在地)

  •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 應於開會時宣佈該地點之地址。

第二十一條 (通訊障礙及數位落差股東之處理)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 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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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佈開會時,另行宣佈除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 事外,於主席宣佈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 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 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 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 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 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 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 佈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 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 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 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 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 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 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數位落差之處理)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 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規則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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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董事持股情形

  •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5,278,697,640 元,已發行股數計 527,869,764 股。

  • 二、全體董事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計 16,891,832 股。(註)

  • 三、截至本次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 113 年 2 月 15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董 事持有股數如下,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成數標準。


姓 名 停止過戶日股東
名簿記載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董事長 台苯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文淵
10,000,000 1.89%

台苯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柏元
10,000,000 1.89%

金智宏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炯棻
1,000,000 0.19%

台苯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建甫
10,000,000 1.89%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其泰
11,678,000 2.21%

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徐定睿
487,000 0.09%

開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孫稚堯
800,000 0.15%
獨立董事 簡金成 0 0%
獨立董事 黃瑞沐 0 0%
獨立董事 林郁昌 0 0%
獨立董事 劉子猛 0 0%







23,965,000 4.53%
  • 註: 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規定,選任獨立 董事二人以上者,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依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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