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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M.C.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n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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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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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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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地點: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一路7號 (本公司高雄廠)
壹、會議議程……………………………………………………………………………………………2 |
||
|---|---|---|
貳、報告事項……………………………………………………………………………………………3 |
||
| 目 |
參、承認事項……………………………………………………………………………………………8肆、討論事項 …………………………………………………………………………………………10伍、選舉事項 …………………………………………………………………………………………11 |
|
| 錄 | 陸、臨時動議…………………………………………………………………………………………12柒、附件 …………………………………………………………………………………………………13 |
|
| 一、108年度營業報告書…………………………………………………………………………14 | ||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16 | ||
三、道德行為準則訂定報告………………………………………………………………………17 |
||
| 四、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9 | ||
五、108年度財務報表……………………………………………………………………………21 |
||
六、108年度盈餘分配表…………………………………………………………………………38 |
||
| 七、股東會議事規則(草案)………………………………………………………………………39 | ||
| 捌、附錄…………………………………………………………………………………………………45 | ||
| 一、公司章程………………………………………………………………………………………46 | ||
|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前)……………………………………………………………………51 | ||
| 三、董事選舉辦法…………………………………………………………………………………53 | ||
| 四、董事持股情形…………………………………………………………………………………55 | ||
| 五、107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56 | ||
| 六、108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57 | ||
|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58 |
1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壹、會議議程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股東常會會議程序
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一路7號 (本公司高雄廠)
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向大會報告出席股東會權數,由主席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 ( )108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08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報告
(四)道德行為準則訂定報告
(五)109年庫藏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暨執行情形報告
四、承認事項
一 ( )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承認案
(二)108年度盈餘分配承認案
五、討論事項
股東會議事規則討論案
六、選舉事項
董事補選案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2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貳、報告事項
第一案
主旨:108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請參閱附件一,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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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二案
主旨:審計委員會審查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審計委員會審查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請參閱附件二,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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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三案
主旨:108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報告,敬請 鑒察。
- 說明:依據本公司章程第卅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擬以108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員工及董事酬 勞前之稅前利益提列2.5%為董事酬勞,及2%為員工酬勞,並全數以現金分派之,分派如 下表:
| 下表: | |
|---|---|
|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目 | 金額 |
| 稅前利益扣除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稅前利益 (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
$ 1,076,954,023 |
| 提撥2.5%為董事酬勞 | 26,923,851 |
| 提撥2%為員工酬勞 | 21,539,080 |
| 稅前淨利 | $ 1,028,491,092 |
5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四案
主旨:道德行為準則訂定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
-
一、依據民國104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40001716號函修正發 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辦理。
-
二、本公司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詳參閱附件三,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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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五案
主旨:109年庫藏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暨執行情形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
-
一、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參閱附件四,第19頁。
-
二、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本公司已 發行股份。
三、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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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期次 第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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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回期次 | 第四次 |
|---|---|
| 董事會通過決議 | 109年3月23日 |
| 買回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
| 預計買回期間 | 109年3月25日~109年5月22日 |
| 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 | 1,305,034,402元 |
| 預定買回之種類及數量 | 普通股/7,000,000股 |
| 買回區間價格 | 8.61元至25.77元 |
-
1、本次購買庫藏股之總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180,390仟元為限。
-
2、倘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
3、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將依本公司轉讓辦法規定,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轉讓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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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參、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主旨: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承認案,提請 承認。
-
說明:本公司108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並經審計委員會查核 完竣。
-
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第14頁。 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五,第21頁。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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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二案 董事會提
主旨:108年度盈餘分配承認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108年度稅後純益計新台幣882,064,694元,可供分配盈餘計新台幣1,320,268,122元。
-
二、以上可供分配盈餘擬分配如下:
-
一
-
( ) 依公司法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79,186,191元及特別盈餘公積新台幣150,580,660 元。
-
(二) 擬配發股東現金股利每股配發1.00元,計新台幣527,869,764元,按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 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計算。
-
三、分配後餘額計新台幣562,631,507元,作為未分配盈餘,予以保留。
-
四、本次盈餘分派於除息基準日前,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股 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須修正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相關法規全權處理 之。
-
五、現金股利分派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將以轉回未分配盈餘方式處理。
-
六、本公司108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六,第38頁。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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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肆、討論事項
主旨:「股東會議事規則」討論案,敬請 核議。董事會提 說明:
-
一、配合公司法修訂及依證券交易所修訂「oo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修 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
二、考量修正幅度甚大,故重新訂定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並廢止原訂定之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三、檢奉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請參閱附錄二,第51頁。
-
四、新訂定之「股東會議事規則」,請參閱附件七,第39頁。
決議:
10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伍、選舉事項
主旨:董事補選案,敬請 選舉。董事會提 說明:
-
一、本公司法人董事美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辭任,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 21條規定,擬補選董事1席,選任即就任,任期自109年5月27日至111年1月30日。
-
二、本次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109年3月11日第14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股東應就董 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三、董事候選人名單如下:
| 序 號 |
類 別 |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有股份 數額 |
|---|---|---|---|---|---|---|
| 1 | 董 事 |
春雨工廠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柏元 |
美國伊利諾理 工學院化學研 究所化學碩士 |
中鋼碳素 (股)公司 總經理 |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公司 總經理 |
11,678,000 |
選舉結果:
11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陸、臨時動議
12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柒、附件
一、108年度營業報告書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道德行為準則訂定報告
四、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五、108年度財務報表
六、108年度盈餘分配表
七、股東會議事規則(草案)
13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件一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本公司全年生產苯乙烯357,719公噸,銷售苯乙烯355,644公噸,銷售值為新台幣108億 4仟3佰2拾1萬餘元,加計副產品後銷售總值為新台幣117億1仟7佰8拾9萬餘元,108年度稅 後淨利為新台幣8億8仟2佰零6萬餘元。
(二)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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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108年實際數 108年預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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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108年實際數 | 108年預算數 |
|---|---|---|
| 營業收入淨額 | 1,171,789 | 1,485,703 |
| 營業毛利 | 134,905 | 131,676 |
| 營業利益 | 113,769 | 106,185 |
| 稅前純益 | 102,906 | 91,099 |
| 稅後純益 | 88,206 | 69,944 |
(三)獲利能力分析
| 分析項目 | 108年度 |
|---|---|
| 稅後每股盈餘(虧)/元 | 1.67 |
| 稅後純益率(%) | 7.53% |
| 資產報酬率(%) | 9.62%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12.18% |
| 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率(%) | 19.49% |
14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四)研究發展
本公司以苯乙烯為核心事業,除了進行產線去瓶頸外,並積極從事研究發展:
-
1、開發副產品衍生物以提升其附加價值提升,以實現多元高值化產業轉型。
-
2、開發用於電子產品、醫療器材產業有關之材料,研發可直接用於商業化鍍膜機台之粉 體原料,在原料製備上已獲得台灣、中國大陸、美國及日本等國家之專利。研發之產 品經提供多家國際知名企業進行試驗,已獲得良好的回應。
-
3、除開發前述原料之前軀物原料及產品,並垂直整合應用產品之加工,期使化合物的產 品趨於完備。
(五)經營方針與展望
展望今(109)年,國際貨幣基金 (IMF) 去(108)年底報告中,將今年全球經濟成長預估值 從3.6%下修到3.5%,並指出貿易上的緊張情勢與地緣政治風險都可能拖累經濟成長,此外 債務問題是否控制得當亦是另一觀察重點。
有關SM市場,中國大陸在今、明(110)兩年SM產能擴建分別為372萬噸與317萬噸,此 將對SM市場造成嚴重衝擊。
為此本公司將強化本業,進行SM去瓶頸工程,以降低生產成本,提升本業競爭力。 同時進行瘦身計畫,整頓轉投資事業體,去蕪存菁,以強化體質。
由於今年元月30日世界衛生組織 (WHO) 宣布武漢肺炎構成「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 事件」,將對全球經濟產生負面的外溢效果,但由過去流行病經驗,顯示全球經濟雖會受 衝擊,但疫情總是短暫事件,不會造成持久經濟影響,因此本公司經營方針仍以「全產全 銷」為產銷策略,及生產管理以「工安第一、環保優先」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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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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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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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ㄧ○八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及個體 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其中財務報告業經委任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 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交法及公司法之相關規定 繕具報告,敬請 鑒察。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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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中 華 民 國 ○ 九 年 三 月 十 日
16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件三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一、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 道德標準,確有訂定道德行為準則之必要,爰依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二、本準則包括下列八項內容
-
(一)防止利益衝突:
-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當公司董事或經理人 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 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本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 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本公 司應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或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 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
公司應避免董事或經理人為下列事項:(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 而有圖私利之機會;(2)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3 )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 法利益。
-
(三)保密責任:
-
董事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 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 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
(四)公平交易:
-
董事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 、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 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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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
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 、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
(六)遵循法令規章:
-
本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
本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 準則之行為時,向獨立董事、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 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 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
(八)懲戒措施:
-
董事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本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 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 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本公司並應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 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三、豁免適用之程序
豁免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 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 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 ,以保護公司。
四、揭露方式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 ,修正時亦同。
五、施行
本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準則訂立於民國1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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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件四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庫藏股轉讓期間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由董事長另行訂之。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圍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依 107 年 12 月 2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 號令規定辦理) ,或直接或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 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分配原則及轉換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公司將參酌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經董事 長核定後,由董事長呈報董事會決議後另訂員工認購數。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 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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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六條
庫藏股轉讓之作業程序:
-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 ,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消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行,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修訂時亦同。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訂定。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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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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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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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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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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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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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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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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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件六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度盈餘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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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 目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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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初未分配盈餘加: | $ | 528,406,210 |
|---|---|---|
| 本期稅後純益 | 882,064,694 | |
| 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精算損益) | 9,341,010 | |
| 採用權益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 (28,294,210)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27,277,839)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47,163,726 | |
| 對權益法投資所有權權益變動 | (91,135,469) | |
| 可供分配盈餘總額 | 1,320,268,122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79,186,191)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150,580,660) | |
| 減: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每股配發現金股利1.00元) | 527,869,764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 562,631,507 |
-
附註:1.現金股利分派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將以轉回未分配盈餘方式處理。
-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規定,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後,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年度 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 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 公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但公司已依 前款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就已提列數額與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差額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 項餘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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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林文淵 經理人:陳柏元 會計主管:周子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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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件七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草案)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 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 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 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 ,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 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 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 ,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 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 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條之 1第 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 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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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 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 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 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 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 為準。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 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第六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 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 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 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 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 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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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 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 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獨立 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 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 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 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 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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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第十條(議案討論)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
)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 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 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 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 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 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 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 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
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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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 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 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 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 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 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表決時,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 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 ,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 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 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 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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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 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 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對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 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 ,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 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休息、續行集會)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 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 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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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附錄
一、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前)
三、董事選舉辦法
四、董事持股情形
五、107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
六、108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
-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 股 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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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
第二條:本公司經營事業範圍如左:
一 ( )C801020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二)C801030 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 (三)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四)C802990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五)D101050 汽電共生業。 (六)D401010 熱能供應業。 (七)F401010 國際貿易業。 (八)G801010 倉儲業。 (九)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十)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十一)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十二)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十三)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轉投資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定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之限制。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為業務或投資事業之需要,得辦理背書保證。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或生產運 銷機構。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式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行之。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玖拾億元,分為普通股玖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 事會分次發行。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於呈准登記後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 定之發行登記機關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亦得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免印 製股票或公司債,發行新股或註銷時,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採帳 簿劃撥交付方式,並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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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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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本公司存查,其有變更時亦同,股東向本公司領股息或行 使其他一切權利,均以所存本公司印鑑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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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股東原印鑑遺失、毀損或被盜時,應親填印鑑掛失通知書,檢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 印本,連同新印鑑卡送交本公司。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前項原印鑑掛失及新 印鑑卡送交本公司,如係委託他人代理時,並須檢附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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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股東因轉讓、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而欲過戶股份者,應出具過戶聲請書連同有關證 明文件加蓋原印鑑送交本公司辦理過戶,未申請過戶者,不得以股票已轉讓對抗本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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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股份設定權利質權時,除依法辦理外,並應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出具申請書署名蓋 章,送交本公司辦理質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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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股東之股票遺失或被盜,該股東應即以書面報告本公司,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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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股票污損或破爛欲換發新股票者,應提出原股票及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但因污損 破爛難以辨別真偽時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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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 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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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兩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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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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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股東會之召集,股東常會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
第十六條:全條刪除。
第十七條:股東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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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 出席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辦理。本公司股 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 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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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 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之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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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 第二十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 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或電子方式為之,議事錄應永久保存。出席 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應保存至少一年,但股東訴請法院撤銷決議或主張 決議無效時,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四章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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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本公司董事設十一至十三人,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之人選任之。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選舉採公司法一九二條之一之候 選人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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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董事名額含獨立董事三人,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及公告方式等相 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 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第廿一條之一:(全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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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之二: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 體獨立董事組成。如已設置者,於審計委員會成立時,本章程關於監察人之規 定,亦停止適用,由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負責執行法令規定之監察人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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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董事組織董事會,以行使董事職權,並依法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亦得互選一人為副 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 理之,如未互選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 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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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之一: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天前通知董事。如遇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 ,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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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全體董事通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上述 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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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但應傳真簽到卡以代簽到。
第廿四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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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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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長之選任;
(二)總經理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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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與股東公司間交易契約之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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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經營方針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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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增資擴展計劃之決定;
(六)公司營業預算與決算之審定。
(七)其他依公司法或相關法令規定屬董事會職權事項之行使。 除公司法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職權,其授權內 容如下:
一 ( )公司管理規章、作業程序、制度及辦法規定可授權董事長辦理之事項。
(二)其他依董事會決議之授權事項。
第廿五條:全條刪除
第廿六條: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為其購買責任險,有關保險事宜授權 董事會全權核處。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 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依同業通常水準議 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廿七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廿八條:總經理依照董事會之決議,受董事長之指導,負責公司業務之推行,其主要職權如 下:
一 ( )公司重要章則之擬訂。
(二)公司經營方針之研議及業務之執行。
(三)公司增資擴展之策劃。
(四)公司營業預算與決算之編製。
(五)公司組織之擬訂及前條規定以外人員之任免。
(六)其他依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所賦予之職權。
第六章 會計
第廿九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決算後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 請求承認。
一 ( )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三十條:刪除。
第卅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 一至五之範圍內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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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累積虧損,次就餘 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視需要酌提特別盈餘公積,依上述分配後盈餘 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核議,分配案中現金 股利所佔股利總額之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惟得基於因應產業變動、重 大投資計畫及改善財務結構之必要,或於有突發性重大資金需求時,將現金股利發 放率調整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一元,得不予發放 ,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第卅二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列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正於七十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正於七十年五月五日,第四次修正於 七十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次修正於七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六次修正於七十三 年八月十八日,第七次修正於七十六年三月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七十七年五月九日 ,第九次修正於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次修正於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 十一次修正於八十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二次修正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三 次修正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四次修正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第十五次修 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十六次修正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第十七次修正於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九次修正於 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 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三次修正 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五次修 正於一○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七次修 正於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九次修 正於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次增訂有關刪除監察人與設置審計委員會等相關條 文,自一○五�四月一日股東臨時會選任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50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錄二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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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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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 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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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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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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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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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之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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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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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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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 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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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時,主席得將作成之 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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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 決議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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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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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舉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 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舉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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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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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 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又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 字者,該提案亦不予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 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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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 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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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 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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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 席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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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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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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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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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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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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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法受限制或應迴避;或依公司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 決權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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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 ,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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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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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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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 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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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 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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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52 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錄三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第三條:(刪除)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名額,依本公司章程所訂名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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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 序為之,為審查董事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 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 ,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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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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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開計算當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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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依本公司章程所訂董事名額,選出之董事,以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 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所訂定之名額時,由所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如得 權相同者缺席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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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董事會應印製選舉票,選票上除加蓋本公司印章外,應將選舉人股東戶號及選舉權數 填列於選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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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辦理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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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投票櫃由董事會製備,並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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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 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 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 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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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無效,作為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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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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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經書寫之空白選票投入票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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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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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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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填之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配選舉 權數之任何一項,有塗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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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戶名、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 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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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寫股東戶號以資識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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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填報被選舉人戶名(姓名)及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 外,夾寫其他圖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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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填被選舉人名額超過規定應選名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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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配選舉權數合計超過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者。
第十二條:分配選舉權數合計少於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時,其減少之權數視為棄權。
第十三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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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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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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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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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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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提報股東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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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提報股東會修訂。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提報股東會修訂。 本作業程序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提報股東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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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董事持股情形
壹、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 16,891,832 股。
貳、截至本次股東會股票停止過戶日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董事持有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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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姓 名 持有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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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 | 姓 名 | 持有股數 |
|---|---|---|
| 董事長 | 台苯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淵 | 10,000,000 |
| 董事 | 台苯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王炯棻 | 10,000,000 |
| 董事 | 台苯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甫 | 10,000,000 |
| 董事 | 金智宏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勝琛 | 1,000,000 |
| 董事 | 開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正元 | 200,000 |
| 董事 | 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稚堯 | 200,000 |
| 董事 | 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柏豪 | 200,000 |
| 獨立董事 | 簡金成 | 0 |
| 獨立董事 | 許高威 | 0 |
| 獨立董事 | 張國欽 | 0 |
| 全體董事合計 | 11,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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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107年度 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分配項目 | 董事會決議 配發金額(A) |
認列費用年度 估列金額(B) |
差異金額 (A)-(B) |
差異原因及 處理情形 |
| 員工酬勞 | 33,086,131 | 33,086,131 | 0 | |
| 董監事酬勞 | 41,073,000 | 41,073,0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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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108年度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分配項目 | 董事會決議 配發金額(A) |
認列費用年度 估列金額(B) |
差異金額 (A)-(B) |
差異原因及 處理情形 |
| 員工酬勞 | 21,539,080 | 21,539,080 | 0 | |
| 董監事酬勞 | 26,923,851 | 26,923,85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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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附錄七
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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