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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M.C.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3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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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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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中華民國 102年4月3日
地點: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一路 7號 (本公司高雄廠)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
目 錄
| 百次 | |
|---|---|
| 壹、會議議程----------------------------------- | |
| 貳、討論事項------------------------------------ | |
| 參、選舉事項------------------------------------ | |
| 肆、臨時動議------------------------------------ | |
| 伍丶散會------------------------------------ | |
| 陸、附錄------------------------------------ | |
|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 | |
| (二)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 |
| (三)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22 | |
| (四)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24 |
壹、會議議程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會議程序
- 時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上午9時30分
- 地點: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一路7號
(本公司高雄廠)
開會程序:
- 一、宣佈開會(向大會報告出席股東會權數,由主席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三、討論事項
- (一) 私募發行普通股討論案
- 四、選舉事項
- (一)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 五、臨時動議
- 六、散會
重编信、清
第一案
丰旨:本公司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涌股案,敬請 核議。 說明:
- 一、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視市場狀況及公司需求情形,於適當時機依證交法第43條之6 規定辦理現金增資私募發行普通股,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 議後,就市場狀況分次辦理。
- 二、私募普通股相關事官如下:
- (一) 私募股數:發行總股數不超過20,000萬股,自股東會 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3次辦理,第一次發行股數不超過 16.000萬股,第二次及第三次發行股數各不超過2,000萬 股。
- (二)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 (三) 私募總金額: 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私募當時市場價格 而訂。
-
(四)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1、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私募當時市場價格而訂。 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折(以召開董事會決議 私募價格之當日為定價日)。實際訂價日及實際私募價 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 場狀況於股東會授權成數以上訂定之。
- 2、私募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進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
(1)依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收盤 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2)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
- 3、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之轉讓時 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並參考本公司經營續 效、未來展望,故應屬合理。
未來私募價格因市價因素有低於面額之可能性,惟發行 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折,對股東權益應不致產生 重大不利影響, 應屬合理。
惟本次私募普涌股價格如依前沭定價成數致低於股票面 額浩成累積虧損時,將視市場及公司營運狀況以及未來 年度所產生之盈餘或公積彌補、減資或其他方式辦理。 由於私募預計達成效益,為強化財務結構、節省利息支 出,有助公司營運,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 (五) 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
- 1、依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辦理,以對公司未來之營 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考量,實際應募人之選 擇,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法令決定之。
-
2、公司營運仍處於虧損之情況,若以洽詢一般投資人方式 辦理私募,時程上恐難符合本公司資金募集之計畫,故 由目前之經營團隊及大股東為預計應募人,實有必要。
-
(六) 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尚未洽定應募人,預計應募人 如下)
- 1、裕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內部人:董事)
| 前十名股東 | 其持股 比例 |
與本公司 闊係 |
|---|---|---|
| 1.元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51.2% | 採權益法之 被投資公司 |
| 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41.4% | 本公司 |
| 3.英法德米股份有限公司 | 3.9% | 無 |
| 4.尚鏵股份有限公司 | 2.2% | 無 |
| 5.孫鐵漢 | 0.8% | 本公司股東 |
| 6.美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0.2% | 採權益法之 被投資公司 |
| 7.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0.2% | 子公司 |
| 8.美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0.2% | 子公司 |
2、美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人:董事)
| 前十名股東 | 其持股 比例 |
與本公司 關係 |
|---|---|---|
| 1. ASIA FORTUNE ENTERPRISE LTD | 50.6% | 無 |
| 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49.4% | 本公司 |
| 3.尚鏵股份有限公司 | 0.0% | 無 |
| 前十名股東 | 其持股 比例 |
與本公司 關係 |
|---|---|---|
| 1.美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51.2% | 採權益法之 被投資公司 |
| 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42.0% | 本公司 |
| 3.孫鐵漢 | 4.4% | 本公司股東 |
| 4.尚鏵股份有限公司 | 2.0% | 無 |
| 5.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0.2% | 子公司 |
| 6.美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0.2% | 子公司 |
3、元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內部人:董事)
4、元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 司)
| 前十名股東 | 其持股 比例 |
與本公司 關係 |
|---|---|---|
| 1.美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66.8% | 採權益法之 被投資公司 |
| 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33.2% | 本公司 |
- (七)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 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性等因素,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 通股方式辦理籌資。
- 2、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不超過20,000萬股,自股東會
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3次辦理,第一次發行股數不超過 16,000萬股,第二次及第三次發行股數各不超過2,000萬 股。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私募當時市場價格而訂。
-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涂及預計達成效益:
- 第一、二及三次之資金用涂: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 結構。
- 第一、二及三次之預計達成效益:強化財務結構、節省 利息支出, 對股東權
益有正面助益。
- 第一次私募:負債比率下降,每年節省利息費用約 1.600萬元。
- 第二次私募: 負債比率下降, 每年節省利息費用約200 萬元。
- 第三次私募:負債比率下降,每年節省利息費用約200 萬元。
- (八)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依證券交易 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 出。另本次私募之普涌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董事會 依相關規定取得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符合 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補辦 公開發行程序後申請上市交易。
- (九)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 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書項目、預定資金運 用淮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官等,擬提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
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 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之。
$\sim 10^{11}$ km s $^{-1}$
決議:
$\mathcal{L}^{\text{max}}{\text{max}}$ and $\mathcal{L}^{\text{max}}{\text{max}}$
參、選舉事項
第一案
主旨: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 說明:一、本公司99年6月23日股東常會選出之第11屆董事及監察 人,任期三年,於102年6月22日屆滿。
- 二、本公司依公司法第199之1條規定,原董事及監察人提 前解仟。
- 三、依照本公司章程第21條規定,本公司董事設九人,監 察人設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董 事、監察人任期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四、新選任第12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自102年4月3日至 105年4月2日止。
選舉結果: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陸、附錄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
(二)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三)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四)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即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經營事業範圍如左:
(一) C801020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二) C801030 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
(三) 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四) C802990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五) D101050 汽電共生業。
(六) D401010 熱能供應業。
(七)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八) G801010 倉儲業。
(九)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十)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十一)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十二)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轉投資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定轉投資總額不得 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為業務或投資事業之需要,得辦理背書保證。
- 第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點設
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或生產運銷機構。
(十三)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 之業務。
第四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式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行之。
第二章 股 份
-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玖拾億元,分為普通股玖億股, 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 六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於呈准登記後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 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關簽證後發行 之。本公司亦得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免印製 股票或公司債,發行新股或註銷時,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機構登錄或保管,採帳簿劃撥交付方式,並依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 第 七 條: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本公司存杳,其有變更時亦 同,股東向本公司領股息或行使其他一切權利,均以所存 本公司印鑑為憑。
- 第 八 條:股東原印鑑遺失、毀損或被盜時,應親填印鑑掛失通知 書,檢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連同新印鑑卡送交本 公司。經杳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前項原印鑑掛失及新 印鑑卡送交本公司,如係委託他人代理時,並須檢附戶政 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
- 第九條:股東因轉讓、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而欲過戶股份者,應 出具過戶聲請書運同有關證明文件加蓋原印鑑送交本公司 辦理過戶,未申請過戶者,不得以股票已轉讓對抗本公 司。
-
第十 條:股份設定權利質權時,除依法辦理外,並應由出質人與質 權人共同出具申請書署名蓋章,送交本公司辦理質押手 續。
-
第十一條:股東之股票遺失或被盜,該股東應即以書面報告本公司, 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進則」之規定申請補 發。
- 第十二條:股票污損或破爛欲換發新股票者,應提出原股票及申請書 向本公司申請。但因污損破爛難以辨別真偽時準用前條規 宗。
- 第十三條: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 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 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兩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 個月內召開之。
-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召集,股東常會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 應於十五日前涌知各股東。
- 第十六條:全條刪除。
- 第十七條:股東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八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 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 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事長為主席,董 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代理人時,由出席之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 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 以公告或雷子方式為之,議事錄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 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應保存至少一年,但股東訴請法 院撤銷決議或主張決議無效時,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
- 第廿一條:本公司董事設九人,監察人設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 力之人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皆為三年,連選得連 任。
- 第廿一條之一: (全條刪除)
- 第廿二條:董事組織董事會,以行使董事職權,並依法互選一人為董 事長,亦得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如未互選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 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廿二條之一: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天前通知董事及監 察人。如遇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並得以電子郵件 或傳直方式涌知董事及監察人。
- 第廿三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全體董事 涌渦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渦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如因 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上述代理人 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方式參 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應傳真簽到卡以代簽到。
第廿四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董事長之選任;
- (二) 總經理之任免;
- (三)本公司與股東公司間交易契約之簽訂;
- (四)公司經營方針之決定;
- (五)公司增資擴展計劃之決定;
- (六)公司營業預算與決算之審定。
- (七)其他依公司法或相關法令規定屬董事會職權事項之行 使。
除公司法或相關法今另有規定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行 使董事會職權,其授權內容如下:
- (一)公司管理規章、作業程序、制度及辦法規定可授權董 事長辦理之事項。
- (二)其他依董事會決議之授權事項。
- 第廿五條:監察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 無表決權。
- 第廿六條:本公司得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為 其購買責任險,有關保險事官授權董事會全權核處。本公 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 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 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依同業涌常水準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廿七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 九條規定辦理。
第廿八條: 總經理依照董事會之決議, 受董事長之指導, 負責公司業 務之推行,其主要職權如下:
- (一)公司重要章則之擬訂。
- (二)公司經營方針之研議及業務之執行。
- (三)公司增資擴展之策劃。
- (四)公司營業預算與決算之編製。
- (五)公司組織之擬訂及前條規定以外人員之任免。
- (六)其他依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所賦予之職權。
第六章 會 計
- 第廿九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決算後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 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杳核後,提交股 東常會請求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三十條:刪除。
第卅一條: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變化迅速,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 長期。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長期財務規劃及公司盈 餘的成長性,並滿足股東對現金之需求,本公司年度決算 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 往年度虧損,次就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 視需要酌提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 股東會核議,在擬具分配總額提撥百分之二・五為董事監 察人酬勞,百分之一至五之範圍內為員工紅利。分配案中 現金股利所佔股利總額之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為原
則;惟得基於因應產業變動、重大投資計畫及改善財務結 構之必要,或於有突發性重大資金需求時,將現金股利發 放率調整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 於〇·一元,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第卅二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列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
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正於七十年一月二十六 日,第三次修正於七十年五月五日,第四次修正於七十年 八月二十六日,第五次修正於七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 六次修正於七十三年八月十八日,第七次修正於七十六年 三月五日,第八次修正於七十七年五月九日,第九次修正 於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次修正於七十九年五月 三十一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八十年四月十六日, 第十二 次修正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三次修正於八十五 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四次修正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第 十五次修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十六次修正於 九十一年六月三日,第十七次修正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 日,第十八次修正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九次修 正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第 二十二次修正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三次修正 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一〇一年六月 二十八日。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今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 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 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 午九時或晩於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之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さ。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 其主席由 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 仟之。
- 六、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 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 一年。
- 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 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 進用前項 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 議,主席不得涇行宣布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舉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 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推舉一人擔仟主席,繼續開會。
- 十、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 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招過一項 者,均不列入議案。又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 三百字者,該提案亦不予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 法第一七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 案。
- 十一、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 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 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 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十二、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 每次不得招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 發言。
- 十三、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 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四、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五、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 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十六、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法受限制或應迴避;或依公司 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依其相關規定辦 理。
- 十七、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 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 錄。
- 十八、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十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涌過之。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 為涌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二十、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 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 勿庸再行表決。
- 二十一、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糾察員 (或保全人員) 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 應佩戴 「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二、本規則經股東會涌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辦理。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 第三 條:凡有行為能力之人,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被選為本公 司董事或監察人。
-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名額,依本公司章程所訂名額為 進。
- 第 五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記名選舉法。選舉人 之記名,以選舉票上所印股東戶號代之。每一股份有 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數目相同之選舉權數,得集中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 六 條:依本公司章程所訂董事及監察人名額,選出之董事及 監察人,以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二 人以上得權相同,而超過所訂定之名額時,由所得權 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如得權相同者缺席時,由主席 代為抽籤。
- 第七 條:董事會應印製選舉票,選票上除加蓋本公司印章外, 應將選舉人股東戶號及選舉權數填列於選票上。
- 第 八 條: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唱票及記票員若干人 辦理有關事官。
- 第九條:投票櫃由董事會製備,並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 除。
- 第 十 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 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 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惟政 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
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 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 代表人姓名。
- 第十一條: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無效作為廢票。
- 一、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票者。
- 二、未經書寫之空白選票投入票櫃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之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股東戶號(身 分證統一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之任何一項, 有途改者。
- 五、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戶名、戶號 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 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寫 股東戶號以資識別者。
- 七、除填報被選舉人戶名(姓名)及股東戶號(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圖文 者。
- 八、所填被選舉人名額超過規定應選名額者。
- 九、分配選舉權數合計超過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者。
- 第十二條:分配選舉權數合計少於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時,其減 少之權數視為棄權。
- 第十三條:投票完畢後當眾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眾宣布。
- 第十四條: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通知當選 者。
- 第十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 宇辦理。
-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股東會涌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壹、截至102年3月5日止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新台幣 5,027,331,09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計502,733,109。
- 貳、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 20,109,324 股。
- 參、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 2,010,932股。
- 肆、截至本次股東會股票停止過戶日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董事、監 察人持有股數:
| 職 稱 |
姓 | 名 | 持有股數 |
|---|---|---|---|
| 董事長 | 元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文淵 |
19,408,846 | |
| 董 事 |
裕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江義雄 |
12,426,686 | |
| 董 事 |
美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清典 |
27,850,676 | |
| 董 事 |
富翔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敬暐 |
693,018 | |
| 董 車 |
懷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于仲淵 |
1,741,208 | |
| 董 事 |
劉正元 | 17,325 | |
| 董 事 |
焦治生 | 26,045 | |
| 董 事 |
林雨鑫 | $\theta$ | |
| 습 | 計 | 62,163,804 | |
| 監察人 | 吳乃祥 | 8,662 | |
| 監察人 | 史永嘉 | 12,994 | |
| 合 | 計 | 21,656 |